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云南德宏土司制度的产生
1.元朝时期德宏的土司制度
元朝至元十三年(1276年),元朝廷升金齿安抚司为宣抚司,立金齿六路建立军民总管府,六路即麓川路(今瑞丽和陇川)、平缅路(今梁河南部及陇川北部)、镇西路(今盈江)、镇康路(今镇康县)、茫施路(今芒市坝)、柔远路(怒江坝),在六路之外并设南赕(今盈江北部),亦属金齿宣抚司,这是元朝为加强统治在德宏设置的第一个土司府。在六路一赕中,除镇康和柔远两路不属于今德宏的范围外,其他五路基本包括了现今德宏放州的区域。元统六年(1340年),麓川路的思可法坐大,建立了以瑞丽为中心的“勐卯果占壁”王国,直到元至正十五年(1355年),思可法战败后重新归附元朝,元朝廷重置平缅宣慰使司,恢复了土司制度。此后虽有动乱,但土司制度未受到严重破坏。然而土司制度在德宏地区初步形成。
2.明朝时期德宏的土司制度
明代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平缅宣慰司,这是明代正式在德宏确立土司制度的时间。1383年,明朝廷钦授果占壁思伦为麓川宣慰使,管理整个果占壁地区,1384年又升为麓川平缅军民宣慰使。1399年,明王朝“析麓川地”,从果占壁领地中划出三个府、两个州和五个长官司,梁河划出南甸州,盈江划出为干崖长官司。正统六年(1441年)果占壁政权灭亡,乃先后建立南甸、干崖、陇川三个宣抚使司,芒市御夷长官司,户撒和腊撒两个长官司。不久又分出盏达、遮放副抚司,芒市升为安抚司。这适应了地主所有制以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任命土长为首领,官职,领有土地和臣民,从而服从明朝廷,以达到所谓“听我区地调”,“奔走唯命”的目的。至此,德宏土司制度完全形成。
二、云南德宏土司制度的完备
明代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平缅宣慰使司,是明代正式在德宏确立土司制度的时间。从这之后,永乐元年(1403年)设干崖长官司、1438年设芒市长官司、1444年设南甸宣抚司和陇川宣抚司,后在万历年间又设置勐卯安抚司和遮放安抚司,明末崇祯时设盏达副宣抚司。至此,明代在德宏的土司制度就定型了。明代德宏土司制度的确立加强了明王朝在边疆地区的统治,为以后的封建王朝管理边疆民族地区奠定了基础。清沿明制,清乾隆二十六年(1770年),增设户撒、腊撒长官司,勐板在眀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才授予千夫长职,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正式授予土千总职。这压制了各个土司的势力,使土司更加驯服于中央王朝。至此德宏土司制度进入完备时期。
三、云南德宏土司制度的演变
1.明朝时期
明代在德宏地区也设有流官经历、都事、知事和吏目等,直接参与该地区的政治管理,其目的有二:一是拉拢德宏地区的土官,通过土官和土官协助下统治各民族地区;二是限制土官的权限,后来的“改土归流”做准备。果占壁政权的灭亡,德宏地区的土司制度被削弱,建立盏达、遮放副抚司,芒市安抚司和1699年的猛卯安抚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官的权利,使德宏逐渐走进封建领主制。
2.清朝时期
清朝在德宏的改土归流受到原始社会制度的影响不是太明显,之后又设立了少许土司官:清乾隆三十六年(1770年),增设户撒、腊撒长官司;勐板在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才授予千夫长职,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正式授予土千总职。而此十八世纪初,将南甸、干崖、陇川、盏达、户撒等司改隶腾越州;1771年永昌府同知移驻龙陵后,又将芒市、遮放改隶龙陵厅。中英划定滇缅边界后,1899年又建立了猛板土千总,归龙陵厅管辖。德宏在腾越州、龙陵厅的管辖下缓和了土司集团的权利纷争,巩固了清王朝在德宏的政权,使清王朝整个国家政治体系健康发展。
四、云南德宏土司制度对德宏的影响
1.有利于德宏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自明代在德宏地区的土司制度以来,对稳定德宏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又因土司的世袭性造成了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土司间为了争夺土地、承袭权而仇杀、内讧,于是中央政府进行了改土归流,把德宏原来的府、州、县由中央流官管理(腾越州、龙陵厅)或废除府、州、县中的土司,全部腾越州、龙陵厅由管理。抗日战争中,土司和国民党的关系也得到改善,矛盾得以缓和,这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内地与边疆的联系,维系了德宏边疆民族地区对中央的依附。在此之中,不同民族的群众在战争中相互支持,并肩作战,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各族群众间的关系进一步密切。至此加强了德宏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2.有利于德宏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在元代,德宏地区的生产方式还处于奴隶制生产方式,而德宏各土司之间的战争目的主要是为了争夺人口和财物,当时的人口是奴隶社会的生产者,是条件性的生产力的决定因素。明代之后,德宏的生产方式逐渐转变为封建领主制的生产方式,土司成为当时土地所有者。到清朝,由于中央王朝加强对德宏地区的政治上的经营,客观上促进了德宏地区与内地在人口、商业贸易和文化上的交流,使之进一步地进行了生产方式的交流,内地的移民为德宏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的改变,从而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1.元朝时期德宏的土司制度
元朝至元十三年(1276年),元朝廷升金齿安抚司为宣抚司,立金齿六路建立军民总管府,六路即麓川路(今瑞丽和陇川)、平缅路(今梁河南部及陇川北部)、镇西路(今盈江)、镇康路(今镇康县)、茫施路(今芒市坝)、柔远路(怒江坝),在六路之外并设南赕(今盈江北部),亦属金齿宣抚司,这是元朝为加强统治在德宏设置的第一个土司府。在六路一赕中,除镇康和柔远两路不属于今德宏的范围外,其他五路基本包括了现今德宏放州的区域。元统六年(1340年),麓川路的思可法坐大,建立了以瑞丽为中心的“勐卯果占壁”王国,直到元至正十五年(1355年),思可法战败后重新归附元朝,元朝廷重置平缅宣慰使司,恢复了土司制度。此后虽有动乱,但土司制度未受到严重破坏。然而土司制度在德宏地区初步形成。
2.明朝时期德宏的土司制度
明代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平缅宣慰司,这是明代正式在德宏确立土司制度的时间。1383年,明朝廷钦授果占壁思伦为麓川宣慰使,管理整个果占壁地区,1384年又升为麓川平缅军民宣慰使。1399年,明王朝“析麓川地”,从果占壁领地中划出三个府、两个州和五个长官司,梁河划出南甸州,盈江划出为干崖长官司。正统六年(1441年)果占壁政权灭亡,乃先后建立南甸、干崖、陇川三个宣抚使司,芒市御夷长官司,户撒和腊撒两个长官司。不久又分出盏达、遮放副抚司,芒市升为安抚司。这适应了地主所有制以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任命土长为首领,官职,领有土地和臣民,从而服从明朝廷,以达到所谓“听我区地调”,“奔走唯命”的目的。至此,德宏土司制度完全形成。
二、云南德宏土司制度的完备
明代洪武十五年(1382年)置平缅宣慰使司,是明代正式在德宏确立土司制度的时间。从这之后,永乐元年(1403年)设干崖长官司、1438年设芒市长官司、1444年设南甸宣抚司和陇川宣抚司,后在万历年间又设置勐卯安抚司和遮放安抚司,明末崇祯时设盏达副宣抚司。至此,明代在德宏的土司制度就定型了。明代德宏土司制度的确立加强了明王朝在边疆地区的统治,为以后的封建王朝管理边疆民族地区奠定了基础。清沿明制,清乾隆二十六年(1770年),增设户撒、腊撒长官司,勐板在眀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才授予千夫长职,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正式授予土千总职。这压制了各个土司的势力,使土司更加驯服于中央王朝。至此德宏土司制度进入完备时期。
三、云南德宏土司制度的演变
1.明朝时期
明代在德宏地区也设有流官经历、都事、知事和吏目等,直接参与该地区的政治管理,其目的有二:一是拉拢德宏地区的土官,通过土官和土官协助下统治各民族地区;二是限制土官的权限,后来的“改土归流”做准备。果占壁政权的灭亡,德宏地区的土司制度被削弱,建立盏达、遮放副抚司,芒市安抚司和1699年的猛卯安抚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官的权利,使德宏逐渐走进封建领主制。
2.清朝时期
清朝在德宏的改土归流受到原始社会制度的影响不是太明显,之后又设立了少许土司官:清乾隆三十六年(1770年),增设户撒、腊撒长官司;勐板在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才授予千夫长职,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正式授予土千总职。而此十八世纪初,将南甸、干崖、陇川、盏达、户撒等司改隶腾越州;1771年永昌府同知移驻龙陵后,又将芒市、遮放改隶龙陵厅。中英划定滇缅边界后,1899年又建立了猛板土千总,归龙陵厅管辖。德宏在腾越州、龙陵厅的管辖下缓和了土司集团的权利纷争,巩固了清王朝在德宏的政权,使清王朝整个国家政治体系健康发展。
四、云南德宏土司制度对德宏的影响
1.有利于德宏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自明代在德宏地区的土司制度以来,对稳定德宏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又因土司的世袭性造成了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土司间为了争夺土地、承袭权而仇杀、内讧,于是中央政府进行了改土归流,把德宏原来的府、州、县由中央流官管理(腾越州、龙陵厅)或废除府、州、县中的土司,全部腾越州、龙陵厅由管理。抗日战争中,土司和国民党的关系也得到改善,矛盾得以缓和,这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内地与边疆的联系,维系了德宏边疆民族地区对中央的依附。在此之中,不同民族的群众在战争中相互支持,并肩作战,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各族群众间的关系进一步密切。至此加强了德宏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2.有利于德宏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在元代,德宏地区的生产方式还处于奴隶制生产方式,而德宏各土司之间的战争目的主要是为了争夺人口和财物,当时的人口是奴隶社会的生产者,是条件性的生产力的决定因素。明代之后,德宏的生产方式逐渐转变为封建领主制的生产方式,土司成为当时土地所有者。到清朝,由于中央王朝加强对德宏地区的政治上的经营,客观上促进了德宏地区与内地在人口、商业贸易和文化上的交流,使之进一步地进行了生产方式的交流,内地的移民为德宏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的改变,从而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