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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中的"直接支配"的通说释义存在混淆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的重大问题.意思支配仅指向事实层面人对物的利用关系,将其与"直接支配"绑定的做法误将创设物权之目的纳入了物权的内容,完全脱离了物权的法律语境.在事实和法律二分的语境下,法律上的"支配"教义的实质在于归属.物权归属既与物权法的基本功能相契合,又与"排他"教义紧密承接,原有的对"直接"教义的解释的缺陷亦可因此消除.《民法典》第205条中的"归属和利用"与人对物的事实支配相呼应,尤其要注意的是,该条中的"归属"教义与《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中的"归属"释义之间存在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