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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社会高速发展,法律的价值体系容易产生众多的矛盾冲突,如何认识、理解、解决这些矛盾冲突,是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这些法律价值矛盾冲突中,关于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矛盾,是其中尤为突出和重要之问题。本文分析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由思想及“洞穴隐喻”中所蕴含的自由思想,探讨如何更好理解法律的自由价值并实现他。
關键词:洞穴隐喻;自由思想;自由价值
一、自由价值的含义
自由是人最重要的需求之一,从古至今,人类对自然进行的各种改造、对社会进行的各种变革,其中都包含着对自由愿望的追求。法律层面的自由包含着更多的限制和制约,因为法律为了给社会活动规定清晰明确的边界,本身包含着很多限定性和强制性。在看待和行使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时,应当认识到法对行为的限制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忽视的,即应当认识到法律层面的自由是包含着一定的规则和限制的。立法者在设定法的自由权利时,必须考虑社会现实因素,如果脱离了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客观条件,即便法律规定了自由权利,却是无法真正实现的,甚至会阻碍立法目的的总体实现。结合上述论述,我们可以对法的自由做如下概述:(1)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是人类的基本追求,是公民的法定权利;(2)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度内存在,法律对自由划定的边界也是一种保障。
二、“洞穴隐喻”中蕴含的自由思想
在《理想国》第七卷中,柏拉图以“洞穴隐喻”的方式做了一个类比。一群囚徒被绳索绑在洞穴中,他们不能走动也不能转头,唯一能看到的就是被火光投射到前面墙壁上的影子,他们坚信自己的所见所感就是真实的世界。其中一个勇敢的囚徒挣脱枷锁走出了洞穴,发现自己在洞穴里的所见只是影子,并非真实的事物。当他来到阳光下时,他会觉得眼前金星乱蹦,以致无法看见任何一个真实的事物。经过适应,他慢慢看清真实的事物,并且最终能够直视太阳,知道它是一切的原因。走出洞外的“自由囚徒”在看见真实的世界之后决定再次返回到洞穴之中,告诉那群囚徒洞穴外的世界才是真实的世界,鼓励他们挣脱枷锁走出洞穴。“洞穴隐喻”告诉我们这:挣脱枷锁的束缚从而获取自由的过程是痛苦的,同时这种自由的获得必须是自主的。“自由囚徒”返回洞穴的决定体现了他的伟大和无私,当他回去的时候,他是以一个“自由者”的身份。“自由囚徒”的返回并不是直接使得洞穴的人们获得解脱,而是让他们知道真正的善和自由存在于这个洞穴之外,鼓励他们自己挣脱枷锁获取自由,这种自由是自主自发的真正的自由。但是,“自由囚徒”最终失败了,这证明要想真正的拯救他们,可能需要重新审视一下“自由”对于他们的意义,寻求一种更好的方法。柏拉图把这种走出洞穴,追赶理想的太阳的方式归结为教育。而教育的最终本质又是什么呢?是使我们获得自由,自由是人们发展的前提,这种自由会最终促使灵魂自由,由感性转向理性,黑暗转向光明,使人们看到实在,认识真理,找到至善。在“自由囚徒”看向火光的时候也许是被强制的,在看向太阳的时候也是被强制的,但我们要看到,这种强制是以自由为导向的。
三、“洞穴隐喻”中的自由思想对实现法律自由价值的启示
(一)辩证地对待“强制”与“自由 ”
我们要认识到,有时候强制并不是对自由的剥夺,教育的过程是强制性的,目的就是使人自由。“洞穴隐喻”中,所谓的强制就是那些囚徒被绑在椅子上,四肢和头都不能转动,唯一能做的就是目视前方墙壁上的影像,以为那就是世界真实的样子。而自由是挣脱枷锁的“自由囚徒”在转头的时候,在活动四肢的时候,一定是痛苦的,在看向火光的时候,眼睛一定是刺痛的。这就是为追求自由所要承受的。
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权利和自由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 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由此可见, 自由虽然也否定别人的任意干涉, 但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自由不可放纵, 须限自由于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在国家生活中, 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人总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并作为社会的人来获得和实现自由的。其中,自由总是通过法律设定的自由。这种设定自由的范围、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的政治、经济条件来决定的。
同时法律在实质上既是对自由的保护, 同时又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工具, 这些限制对自由是必要的。自由作为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的概念, 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必然表现为不同的历史要求和目标。自由是一具体的、现实的概念, 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现实形态。它总是 受制于现实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于是, 便有自由的范围或界限的问题, 便有对自由的限制问题。
(二)促使人们从身体到灵魂的转向
身体的移动是无法离开洞穴而上升的,促使灵魂发生转向,这就要求要充分的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在柏拉图的“洞穴隐喻”中,“自由囚徒”下降到洞穴想去拯救那些囚徒,无奈由于囚徒们从小生活在那样的环境中,不相信他的话,最终杀害了他。柏拉图认为,“教育实际上并不像某些人在自己的职业中所宣称的那样,他们能把灵魂里原来没有的知识灌输到灵魂里去。好像他们能把视力放进瞎子的眼睛里去似的。”他认为教育是促使灵魂发生转向的技巧和手段,教育能够唤醒人身上的理性,去除外界感性事物对心灵的干扰,从而使心灵纯化,转向真理,转向善的理念。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三)勇敢地“转身”并“走出山洞”
实现法律的自由价值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千万不要以为获取真理、扩充知识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它乃是一件需要经受千辛万苦和付出汗水与心血的事情。为了获得真理,追求光明,变更观念,每个人必须勇敢地“转身”并“走出山洞”,也就是要勇于挑战自我,打破原有的限制,冲破旧有的束缚。在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自由价值目标和法律秩序价值目标之间时常会发生冲突。例如,在建设环境友好型、节能型社会的过程中,我国始终面临着环境污染治理的压力、资源紧缺的压力、人口集聚增长与区域化聚集的压力,面对资源、环境、人口压力的增长处理不妥当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凸显、社会整体秩序混乱的问题,但是如果严格苛责、限制公民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就又干扰到公民的自由发展权利。不同的主体对法律价值的主张不同,不能因为秩序的整体而限制人的利益,亦不能片面批评任何一种立场,因为自由与秩序本身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固定答案,需要法学家们平衡取舍,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 潘莹莹:《浅析< 理想国>“洞穴隐喻”中的自由思想对教育的启示》,载《新西部》2019年第8期:61-65。
[2] 马华灵:《古今之争中的洞穴隐喻:1930年代施特劳斯的思想转型》,载《学术月刊》2016年第2期:11-17。
作者简介:
王晶(1996-),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程序法。
關键词:洞穴隐喻;自由思想;自由价值
一、自由价值的含义
自由是人最重要的需求之一,从古至今,人类对自然进行的各种改造、对社会进行的各种变革,其中都包含着对自由愿望的追求。法律层面的自由包含着更多的限制和制约,因为法律为了给社会活动规定清晰明确的边界,本身包含着很多限定性和强制性。在看待和行使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时,应当认识到法对行为的限制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忽视的,即应当认识到法律层面的自由是包含着一定的规则和限制的。立法者在设定法的自由权利时,必须考虑社会现实因素,如果脱离了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客观条件,即便法律规定了自由权利,却是无法真正实现的,甚至会阻碍立法目的的总体实现。结合上述论述,我们可以对法的自由做如下概述:(1)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是人类的基本追求,是公民的法定权利;(2)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度内存在,法律对自由划定的边界也是一种保障。
二、“洞穴隐喻”中蕴含的自由思想
在《理想国》第七卷中,柏拉图以“洞穴隐喻”的方式做了一个类比。一群囚徒被绳索绑在洞穴中,他们不能走动也不能转头,唯一能看到的就是被火光投射到前面墙壁上的影子,他们坚信自己的所见所感就是真实的世界。其中一个勇敢的囚徒挣脱枷锁走出了洞穴,发现自己在洞穴里的所见只是影子,并非真实的事物。当他来到阳光下时,他会觉得眼前金星乱蹦,以致无法看见任何一个真实的事物。经过适应,他慢慢看清真实的事物,并且最终能够直视太阳,知道它是一切的原因。走出洞外的“自由囚徒”在看见真实的世界之后决定再次返回到洞穴之中,告诉那群囚徒洞穴外的世界才是真实的世界,鼓励他们挣脱枷锁走出洞穴。“洞穴隐喻”告诉我们这:挣脱枷锁的束缚从而获取自由的过程是痛苦的,同时这种自由的获得必须是自主的。“自由囚徒”返回洞穴的决定体现了他的伟大和无私,当他回去的时候,他是以一个“自由者”的身份。“自由囚徒”的返回并不是直接使得洞穴的人们获得解脱,而是让他们知道真正的善和自由存在于这个洞穴之外,鼓励他们自己挣脱枷锁获取自由,这种自由是自主自发的真正的自由。但是,“自由囚徒”最终失败了,这证明要想真正的拯救他们,可能需要重新审视一下“自由”对于他们的意义,寻求一种更好的方法。柏拉图把这种走出洞穴,追赶理想的太阳的方式归结为教育。而教育的最终本质又是什么呢?是使我们获得自由,自由是人们发展的前提,这种自由会最终促使灵魂自由,由感性转向理性,黑暗转向光明,使人们看到实在,认识真理,找到至善。在“自由囚徒”看向火光的时候也许是被强制的,在看向太阳的时候也是被强制的,但我们要看到,这种强制是以自由为导向的。
三、“洞穴隐喻”中的自由思想对实现法律自由价值的启示
(一)辩证地对待“强制”与“自由 ”
我们要认识到,有时候强制并不是对自由的剥夺,教育的过程是强制性的,目的就是使人自由。“洞穴隐喻”中,所谓的强制就是那些囚徒被绑在椅子上,四肢和头都不能转动,唯一能做的就是目视前方墙壁上的影像,以为那就是世界真实的样子。而自由是挣脱枷锁的“自由囚徒”在转头的时候,在活动四肢的时候,一定是痛苦的,在看向火光的时候,眼睛一定是刺痛的。这就是为追求自由所要承受的。
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权利和自由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 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由此可见, 自由虽然也否定别人的任意干涉, 但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自由不可放纵, 须限自由于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在国家生活中, 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人总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并作为社会的人来获得和实现自由的。其中,自由总是通过法律设定的自由。这种设定自由的范围、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的政治、经济条件来决定的。
同时法律在实质上既是对自由的保护, 同时又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工具, 这些限制对自由是必要的。自由作为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的概念, 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必然表现为不同的历史要求和目标。自由是一具体的、现实的概念, 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现实形态。它总是 受制于现实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于是, 便有自由的范围或界限的问题, 便有对自由的限制问题。
(二)促使人们从身体到灵魂的转向
身体的移动是无法离开洞穴而上升的,促使灵魂发生转向,这就要求要充分的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在柏拉图的“洞穴隐喻”中,“自由囚徒”下降到洞穴想去拯救那些囚徒,无奈由于囚徒们从小生活在那样的环境中,不相信他的话,最终杀害了他。柏拉图认为,“教育实际上并不像某些人在自己的职业中所宣称的那样,他们能把灵魂里原来没有的知识灌输到灵魂里去。好像他们能把视力放进瞎子的眼睛里去似的。”他认为教育是促使灵魂发生转向的技巧和手段,教育能够唤醒人身上的理性,去除外界感性事物对心灵的干扰,从而使心灵纯化,转向真理,转向善的理念。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三)勇敢地“转身”并“走出山洞”
实现法律的自由价值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千万不要以为获取真理、扩充知识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它乃是一件需要经受千辛万苦和付出汗水与心血的事情。为了获得真理,追求光明,变更观念,每个人必须勇敢地“转身”并“走出山洞”,也就是要勇于挑战自我,打破原有的限制,冲破旧有的束缚。在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自由价值目标和法律秩序价值目标之间时常会发生冲突。例如,在建设环境友好型、节能型社会的过程中,我国始终面临着环境污染治理的压力、资源紧缺的压力、人口集聚增长与区域化聚集的压力,面对资源、环境、人口压力的增长处理不妥当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凸显、社会整体秩序混乱的问题,但是如果严格苛责、限制公民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就又干扰到公民的自由发展权利。不同的主体对法律价值的主张不同,不能因为秩序的整体而限制人的利益,亦不能片面批评任何一种立场,因为自由与秩序本身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固定答案,需要法学家们平衡取舍,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 潘莹莹:《浅析< 理想国>“洞穴隐喻”中的自由思想对教育的启示》,载《新西部》2019年第8期:61-65。
[2] 马华灵:《古今之争中的洞穴隐喻:1930年代施特劳斯的思想转型》,载《学术月刊》2016年第2期:11-17。
作者简介:
王晶(1996-),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