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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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控制下交付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有效的侦查手段,目的是为追求侦查效益最大化,其具有博弈的特性。阐述毒品侦查中控制下交付基本背景,说明控制下交付措施对毒品案件的影响,提出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可行性举措。
  关键词:毒品侦查;毒品案件;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作为新型的侦查举措,因为其自身的优势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主要侦查方式。当今,毒品犯罪日益增长,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毒品犯罪危害着社会安稳,如何在控制下交付进行毒品侦查正是本文的主旨。
  一、当前我国控制下交付措施的立法现状
  (一)“控制下交付”的产生背景及其优势
  毒品,作为威胁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危害,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毒品问题开始对我国的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由于毒品问题引发起社会安全问题开始凸显,毒品犯罪活动开始活动猖獗,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危,禁毒形式十分严峻。
  毒品犯罪案件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强等特点,毒品犯罪案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报案人和明确的犯罪现场,立案侦查工作往往从侦查机关主动收集相关情报线索和群众举报开始,通常来讲,毒品犯罪分子大多反侦查能力较强,多为一些亡命之徒,并可能在实施犯罪过程时携带武器,种种因素导致当前的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度极大,面临挑战也极大。所以,根据上述现象,公安部门应当因时而动,尤其是针对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发展变化以及特点,根据实际情况转变工作重心,调整侦查措施。
  “控制下支付”,从上个世纪后半叶开始,尤其是8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集团呈现出组织化、国际化的大趋势,与之相配套的是衍生出一系列的新型侦查举措,这些举措经过实践证明,是可以取得巨大成效的。相比较于传统的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的措施主要优势有以下:其一,因为毒品犯罪活动隐蔽性强,犯罪份子手段多变,通常使用“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交易,而公安机关使用公开查缉的方式进行侦查,往往只能查獲货物或者抓到次要罪犯,如果实施控制下支付,则有可能将整个犯罪集团组织及犯罪成员归纳于侦查视野中,从而直接抓到幕后首脑,侦破案件。其二,因为当前的毒品犯罪案件难以侦破,取证困难的问题,如果实施控制下支付,就能使得毒品犯罪活动能够在侦查部门的监控下进行,能够争取到多个部门协调配合,使得毒品侦查工作变得更加方便,提高破案率[1]。
  面对当前日益增长的毒品犯罪形势以及毒品犯罪分子拥有的反侦查手段,各国警方也都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怎样在本国的具体案件中运用“控制下支付”措施。如今,加强“控制下交付”这项侦查措施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侦查手段意义重大。
  (二)我国法律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在进行系统修改时,关于毒品侦查内容,关于法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提出了一些可行性措施。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制度有了一些明文规定。除此以外,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有一些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其原则性,譬如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能够根据情况采取相信的技术性侦查举措,具体的内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发现。
  二、控制下交付措施对毒品案件的影响
  近年来,毒品犯罪现象日益猖獗,毒品跨国犯罪成为当前国际犯罪重要一环,如何打击这些毒品犯罪,成为各国合作的重要内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控制下交付这样的侦查缉毒举措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具体的影响如下:
  (一)控制下交付更有利于突破全案
  因为毒品犯罪非常复杂,其涉及面广泛,有跨国跨区之趋势,涉及人员非常之多,且通常由精细团体组成,具有一定专业性。公安机关在破获案件时,需要对毒品携带者进行排查,如果此时进行抓捕,通常会被警觉性较高的犯罪分子进行反侦查,这样就给案件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与此相反,如果通过当前所有犯罪线索来对整个犯罪活动进行监控,能够对其他犯罪分子的动态进行掌控,进而最终打击整个犯罪集团。
  (二)控制下交付更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
  控制下交付中,通过对个别已经掌控的犯罪分析来监控其他的犯罪活动,必然可以收集更多更全的犯罪证据,从而来支持诉讼。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交易作为一种综合性犯罪,买卖双方都具有违法性,进而想要取得人证有一定难度,因此控制下交付能够让公安机关在交易的进行时获得证据,这是获得诉讼的最好渠道。
  (三)控制下交付更有利于预防打击犯罪
  通过控制下交付的布控,可获取到毒品犯罪团伙的犯罪规律及犯罪路线、犯罪手段等,公安机关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和汇总,能够在对犯罪活动监控的同时,通过对其规律的掌握,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以便进一步对国家及公民人身安全保护,保护好社会安定和谐,做好毒品犯罪预防工作。
  三、跨境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困境
  (一)国内外法律制度差异,司法协助渠道不畅
  跨境控制下交付实施在国内外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性,司法协助渠道不顺畅。当前的控制下交付实施无法突破固有的法律规定模式,比如澳大利亚与日本等国家关于控制下交付就和我国有着不同,我国在保证毒品有效支付,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均采取的是以前的模式,较为滞后。
  (二)跨境警务合作范围狭窄,施展空间弹性不足
  近年来,我国对于和国际警务合作愈发重视。但是由于我国毒品侦查方面相比较于其他国家来说,起步晚,很多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改进,面临着很多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在跨境警务合作上依然存在着合作制度不规范,合作内容过于单调狭窄等现象,缺乏一套完善的合作机制。
  (三)信息收集研判能力较弱,缺乏风险评估机制
  控制下交付需要面对的是跨国间的合作与交流,需要对各类型的信息与资源进行收集,分析,调研,所以对于情报收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当前我国的毒情收集队伍还是不够完善,在高密度情报收集与共享上依然存在着很大差距,对于毒品案件内情报分析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力,最终影响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成效[2]。   四、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可行性举措
  (一)细化控制下交付程序
  虽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将控制下交付措施纳入了法律体系,但在法律适用中,仍缺少了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控制下交付程序,将法律条文明文细化,分条对应,规范具体侦查措施的实施。
  (二)借鉴域外制度实施举措,完善法律体系
  对于程序问题,可以对域外相关制度实施进行借鉴,譬如澳大利亚在控制下交付的相关法律立案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澳大利亚在处理程序时,以交付授权书作为核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控制下交付是通过申请和授权证书来完成流程,我国可以对其充分借鉴,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融合,完善法律体系[3]。
  (三)密切跨境控制下交付国际警务合作
  跨境下的控制下交付需要注重国际警务合作,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国际警务情报,密切我国同其他国家的警务合作关系,深入交流,合作共赢,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四)加强跨境毒情监测工作
  毒情监测是打击毒品案件犯罪的一种有效措施。在当前实施跨境控制下交付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强化毒情监测数据共享与资源传递工作,为今后的后续打击贩毒工作奠定基础,实现全链条打击跨境毒品犯罪。
  五、結语
  本文主要对毒品侦查中控制下交付开展系统研究,对其基本背景,控制下交付措施对毒品案件的影响,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可行性举措等进行系统阐述,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为该领域发展作一个铺垫,为毒品侦查中控制下交付的完善贡献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杨艳霞.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研究[D].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6.
  [2]刘红月.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
  [3]马忠红.澳大利亚的”控制下交付”[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3):21-22.
  [4]莫关耀.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3).
  [5]赵昕劼.论在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诱惑侦查措施的必要性[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3).
  [6]邓立军.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1).
  (作者单位: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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