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行为研究

来源 :大东方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ttzw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面对的社会压力、工作压力、家庭压力也越来越大,群体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处于精神亚健康的状态。婚姻中,家暴行为也呈上升趋势,夫妻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因此与其相关的民事、刑事纠纷也不断增多。很多婚姻当事人因婚内侵权行为,身心备受摧残。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就尤为重要。
  关键词:婚内侵权;民事救济;赔偿制度
  一、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婚内侵权行为主要受婚姻家庭立法的约束,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只是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方面,是在特定情况下(婚姻破裂)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尽管这种补救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可行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所有的夫妻都愿意采用离婚这一高额成本来挽救自己的损失。很多情况下,受害方囿于传统伦理观念抑或考虑子女抚养等问题,并不愿放弃现存婚姻,但是不要求离婚绝不等于不要求赔偿。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倡导性规定多,制裁性规定少,配偶一方侵害对方合法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婚姻法》的有效规制。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不忠实行为等,当这些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的受害者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要么只能离婚,无论如何都要受到伤害,被侵犯的权利得不到理想的救济,过错方的行为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另一方面,这一立法的空白,也致使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婚内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且侵权行为得不到解决也就有理可依,有据可循了。
  二、婚内侵权行为解决的途径探究——建立完善的婚内侵权赔偿制度
  法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不仅解决了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通过对侵害人的惩罚反映了公权力对加害行为的否定评价,从而对潜在侵害人进行了事前预防。建立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传统观念对人民思想的影响,也能弥补原先民事惩罚制度的不足,对于完善民事法律的侵权责任体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因而为了做到建立完善的赔偿制度,真正维护夫妻各方的权益,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明确夫妻之间可以互相提起诉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诗权教授说:“在现代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人均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这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侵权行为事实成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然,夫妻首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一方在其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等遭到对方侵犯时,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而,因当明确夫妻之间是可以互相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二)明确民事救济的途径。虽然婚内侵权行为可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婚姻法的民法属性决定了侵权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具体来说,婚内侵权的民事救济途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
  1、婚内侵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相同的救济途径,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加害人训诫等。非物质赔偿的救济方式更有利于夫妻侵权纠纷的解决,因为毕竟夫妻之间还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很多人认为夫妻之间互相起诉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况且如前所述,中国目前很多夫妻并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夫妻大部分财产都是共同财产,赔偿的经济基础比较弱。因此在夫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上应该首先采用非物质赔偿的救济方式。
  2、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律救济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受害方而言,得到损害赔偿比其他的救济方式更有意义,因此损害赔偿应该作为婚内侵权的主要救济途径。如何实现赔偿?对婚内侵权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对这一问题已有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和制度设计,笔者在此对他们的方案进行了总结和整理,大体上可以分以下情况分别解决:
  第一,用侵权方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夫妻之间相互独立,当然要用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达不到补偿受害方的目的,因此应该首先用侵权方的个人财产给予对方赔偿。第二,如果侵权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可以通过分割共同财产来实现。如果此时双方同意分割共同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法院可以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侵权方用其分得的个人财产部分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当然法院也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只对夫妻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要分割的部分足以使侵权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即可。这样,侵权方赔偿损失的部分就成为受害方的个人财产。当然,除非双方同意以后采取分别财产制,对夫妻部分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影响其他共同财产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夫妻今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其他财产的法律地位。第三,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而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一方面,法院可以选择对夫妻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性的分割,只要分割的部分足以使侵权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即可。这样,侵权方赔偿损失的部分就成为受害方的个人财产。当然,这种强制分割也不影响其他共同财产及今后应归于共同财产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如受害方生活特别困难,而对方又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时,可以强制将已被侵权方实际控制的共同财产(如侵权方的工资等)先行赔偿给受害人,使其成为受害方的个人财产,等以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或是侵权人有了足够的個人财产以后再补偿共同财产。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扶养费纠纷案中采取的是类似的方式。
  (三)引入诉讼时效中止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适用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但身体受到伤害等四种侵权,适用特殊时效,期间为1年。婚内侵权较之于普通的侵权纠纷有其特殊之处,很多当事人出于对子女、家庭关系等因素的考虑,可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就剥夺其胜诉权是不合理的。我国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效中止”。因为有了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受害方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的侵权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有利于对婚姻关系中受害者权利的全面保护。
  结语
  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人类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的作用,尤其是处理夫妻之间家庭内部矛盾的时候。因此我们在完善法制建设保障弱者利益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社会成员道德素质的提高。对婚内侵权的责任形式也不应仅限于赔偿形式,总之,要从多渠道、多方面完善我国婚内侵权的救济制度,才能有效应对婚内侵权的多发性、多变性,同时解决婚内侵权无财产时的执行问题,从而真正最大程度地减少婚内侵权行为,建立和谐家庭,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扬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
  [3]杜江涌:《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
  [4]刘礼友:《浅谈婚内侵权赔偿的构架》,中国大学生网,2006年。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
  [6]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作者简介:
  (1988-1),女,浙江绍兴,汉族,诸暨市人民法院。
  (作者单位:诸暨市人民法院)
其他文献
摘 要:科技的发展让我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很多情况下我们忽视了中老年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中老年计算机培训工作室主要服务是普及计算机基础知识,教中老年人使用基本的办公软件以及一些实用的音频视频制作软件,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该工作室有利于增加计算机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又服务于中老年群体。因此,建立中老年人计算机培训室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及意义。  关键词:中老年人;计算机;晚年生活  引言  随着时代
期刊
摘 要:随着人们对绿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园林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园林为人类创造了舒适宜人的园林空间。但如果不能保证苗木成活率,就难以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效果,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因此,在园林施工绿化建设中,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提高植物的成活率,达到显著提高园林绿化水平的目的。从苗木选择、采掘、修剪、运输、种植等方面加强管理,降低园林绿化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同时保持园林绿化效果较
期刊
摘 要: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成为认罪认罚的一大亮点。本文论述了律师值班制度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所在和实施方面遇到的问题,以期找到解决途径,即通过赋予值班律师正当合法的阅卷权、会见权等方式,使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的配套制度,是中国式“辩诉交易”形式的有力保障,作为伴随司法改革而生
期刊
摘 要:政党法律所包含的内容丰富,是党政民主的需要,也是现代文明国家活动的依据,规范的党政法律是指导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政党法律规范具有权威性、导向性等特点及其基本形式,以及具有维护秩序稳定、规范政府活动、是发展政党民主的需要三个方面价值,从而提高党政文明水平。  关键词:政党法律;规范;秩序稳定  引言  党政法律是现阶段,各国政治形势的普遍现象,从外部对党政进行法律层面的
期刊
摘 要:PLC控制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的技术手段,本身具有加强的逻辑性,在机电一体化生产系统中得以有效应用,同时在工业领域中,PLC技术的应用也相对较廣,不仅有效降低了系统的运营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经济节能的特点。因此,应加大对PLC技术的研究力度,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PLC技术可促进机电一体化生产系统的稳定运行。  关键词:PLC技术;机电一体化控制;作用  1 机
期刊
摘 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民商法理论依据,分别从发法理基础与法理特征两方面开展。在此基础上整理出完善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建议,提出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加强民商法落实监管制度,以及与物权法结合明确保护范围,可以作为民商法发展完善的理论文献参照。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物权法  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法理分析  1.民商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理论  民商法中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从
期刊
摘 要:机械设计制造自动化逐渐朝着机电一体化、智能化、模块化、网络化、微型化以及绿色化方向发展。通过自动控制和信息自动处理可以实现机械设计制造自动化并提升工作质量。  关键词:机械设计;机械制造;自动化;机电一体化  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优点  1.1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与传统的机械技术相比,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技术有着高效、精准等优点,其在操作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的排除手动操作带来的工作误
期刊
摘 要:如果将旧中国比作“东亚病夫”的话,马克思主义好比是西医术,当时中国的实际现状就是病症,中外的历史就是病史,整风运动就是促进药效发挥的“药引子”,毛泽东就是中西医兼备的名医。  关键词:旗帜;规律;经验;药引子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解决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重大问题的社会过程。  毛泽东对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从三个方面做了系统的归纳
期刊
案例:某公司因未办理环评手续被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补办环评手续;2.罚款10万元。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环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系小微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母亲身患重病,公司经营困难,可供执行财产不多,遂召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协商,该公司承诺补办环评手续,并请求减免
期刊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而全面推行,不少原来模糊不清的问题已逐步形成共识。本文拟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分析该制度在实践中的现状及可能的不足,探索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审视  从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应当首先说明的是,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首次提出的概念,但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早已在刑事立法及刑事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从性质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