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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继而带来的是文化的全球化。知识是文化得以形成的重要因素,当下能给各国和世界带来财富的不只是经济,还有知识,于是保护知识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给知识的繁荣、市场的活跃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功绩,但是该项制度的弊端也随着科学技术、人文理念的提高显现出来。
知识产权及其各项制度是整个法律权利系统和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纵使其起步较民法、刑法晚,但是其发展速度却没有落后。1982年我国颁布《商标法》,1984年颁布《专利法》,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3部法律的颁布可以说是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整体形成,特别是我国专利法的水平可居世界先进行列。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光
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商标制度、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如欲分析其自产生以来对人类社会产生的积极作用,就要从此3方面入手。
(一)商标制度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人受到保护。换言之,商标制度的意义重在区别。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购物时,商品及其服务之上的商标无疑是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似乎知名品牌成为我们购买该商品的“定心丸”。而对于商家来说一个醒目的、高质量的商标也是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秘密武器。即商标为商家赚来了利益。所以对于炒的很热的“王老吉”和“加多宝”一个关于商标的案件,就不足为奇。因为商标即金钱或是利益。“康师傅”“可口可乐”“娃哈哈”“李宁”等产品之所以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无疑是依靠其值得信赖的商标的价值。
(二)专利制度
专利权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专利权是通过赋予发明者独占并且排他性所有权的同时,以一般的公开为前提来促进社会的公共广泛利用,从而给经济的发展寄予了高度的期待。基于这样的专利权赋予的创造性,自然期望和期待更多的知识财产被创造而出,以便被广泛利用,从而促进技术产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为保护并提高创作者的激情,专利制度对专利权进行有力的保护[1]。即赋予发明创造者一定的独占权利,以回报其在创造过程中的无论是智力还是金钱上的付出,否则创造者刚刚发明出技术来就被大家熟知和利用,并且可以通过便宜的价格购买,势必打消其积极性或是创造激情。市场经济下,若是拥有专利,则拥有一股潜在利益涌流。一项专利就意味着一项高端技术,一项不容他人复制和随意利用的技术,那市场的利益份额顺势将流进拥有者。众所周知,一个小小的苹果手机包含上百万个专利,这就是其高价的真正原因。所以,专利制度可以激发创造者的激情,丰富市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
(三)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创造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对于著作权的作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予以了明确阐述。简言之就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前者如出租、出版、许可使用等,并以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后者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同专利,如若不对著作权人的作品予以保护,那作者精心创作的作品就会被他人随意使用,盗版就是明显的而一个例子。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人身利益,在盗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作品本身的完整性予以破坏。同时廉价的盗版产品,给权利人财产上的损失也是不可置否的一部分。
二、知识产权的“影”
(一)对于知识产权人
首先,违背了一些知识产权人的初衷。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前,就有大批的优秀作品出现,例如,蒙娜丽莎的微笑、最后的晚餐等著名的美术作品;神曲、唐吉可德等辉煌的文学作品;爱因斯坦的发明、中国的四大发明等发明创作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未出现的时候问世的,换言之,作者创作初衷不是一味的追求利益和金钱,而更多的是其作品是否被大众接受和喜爱,以及之后其作品给他带来的荣誉。相对这些辉煌灿烂的作品,此后的诸多作品或是创造都是无法企及的。那知识产权制度真的激励了人们创造热情了吗?确实值得怀疑。其次,现实存在无法避免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发明专利技术的人都是企业或是富人的雇员,或者处于这样一种劣势地位,即除了出卖版权或专利别无选择。这样的劣势地位与技术专用性的冲突,都走向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反面[2]。
(二)对于社会及公众
提高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成本,引起了社会的不公平。相对于有形财产或是所有权的对象,其皆是能摸得着看得见的物体,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知识产权所针对的对象是智力产物,是无形的。普通老百姓可能无法触及或是感知,但是在百姓的生活中知识产权的某些载体,是我们必须的,例如载有著作权的书籍,载有专利和商标的手机、电脑等等。换言之,少数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其有限的投资,产出知识产品,我们以高价购买这些产品,那知识产权人就依有限的投资垄断了整个社会的一个巨大市场,并且限制全社会其他任何人进入该市场[3]。以专利为例,先发明者通过申请专利,优先获得专利权,其可以利用专利发明专利产品、许可他人使用等措施获得利润。但同时,其他人则丧失了以同样手段发明该技术的机会,欲使用,高额的费用是必须的。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方面阐述一下。
第一,盗版和假冒的问题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矛盾。在街头巷尾,我们到处可以看到盗版的书籍和唱片,这一市场现象说明盗版产品也是有已存在的“合理性”,即老百姓大多数认为正版价格太高,但是面对这一问题,无论就是公民还是政府,首先想到的是予以严厉打击和谴责。而一味的打击盗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阻却获得知识的途径,增加了社会成本,而此时不得不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质疑。 第二,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保护之间的矛盾。传统知识是经过数个世纪的演绎发展,并适用于本地文化和环境,以口头形式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其所有者为一个集体或者区域,表现为故事、歌曲、民谣、谚语、文化理念、信仰、仪式、社区规则、方言土语,以及农家习俗,包括动植物品种的培育[4]。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确定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但是传统知识的主体是某个部落村落,不满足主体资格要求。客体不满足专利的独创性、商标的新颖性等要求,也不符合客体要求,所以如今对于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不能够予以充分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利益主体,认识到了传统知识的价值,他们对其稍加改造,就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排出了原来拥有这些文化的居民使用,这显然是不可理喻的。
最后,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系层面来看,现如今是全球化进程加快的时代,纵然各国联系不断紧密,但仍然没有摆脱发达国家主宰世界的现状。在此情形下,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订立了高水准,只在保护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而一些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企及,从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法落实。以药品专利技术为例,经WHO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药品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的手中,对此,不发达国家想要使用该药品,就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而同时也丧失了以同样技术发明该药品的专利。
三、揭开知识产权的“影”
在对知识产权的辩驳中,看到了其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感受到了其不容忽视的消极作用。但如若因其有消极的方面,就一味的批判或是否定而不去避害取益,那就违背了该制度的存在理念。因为知识产权存在的原因或是宗旨是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进步,提高整个国家的创新水平,若弃之不管,则是背离该理念的初衷。同时通过争辩,我们也认识到过分高强度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并不总是好的,而当下这种情形确实存在,所以予以改正势在必行。问题的焦点是各方利益的不平衡,所以调整的关键就是平衡各方利益,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对此,有学者提出“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权利弱化是指减弱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禁止实施权的功能,让知识产权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智慧创作物,然后通过利益分享形式使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智慧创作物使用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5]。
(一)重新定义传统文化的性质
传统知识无论从主体还是客体方面,都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关键是没有对传统文化的拥有者的权利定性,而导致一些利益主体借空利用传统文化,大获利益,而真正的拥有者或是传统文化的发明沿袭者却被架空在利益的外围。所以对该现象的定性,就很有必要。既然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一般是一个部落或是村庄,那么可以把传统文化的归属权定性成为归整个集体的共同拥有。如果他人想开发使用就必须征得整个集体的同意,比如采取多数制。开发者在取得知识产权后,收益要以一定比例分配给部落或是村庄。
(二)规划网络著作权的各方利益关系
计算机是新世纪的标志性产品,网络成为社会公众获取资源的重要媒介。例如著作权人的文章经过上传功能,附在各个网络资源库中,多数情况下网民可随时免费使用,而此时著作权人对他人的滥用却无能为力,随之而来的便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等问题。针对此问题,可以采取“一揽子”授权计划。即著作权人把自己的著作权授权给网络经营商,而后网民使用该资源就向网络经营商付费,经营商通过计算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情况按比例把获得使用费分配给著作权人。三者之间形成稳定有序的“三角关系”。
(三)政府帮助专利制度的运行
专利制度给专利权人带来了收益,但同时也加重了他人的使用成本。专利权的20年期限,更是雪上加霜。针对此情况,政府可以介入,把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评估技术得出价款,一次付款给专利权人,而后社会公众就可以无偿使用,即政府承担该高昂的使用费,换得公众的优惠。
针对专利侵权问题,专利人的独占权在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下可以说是一种苛刻的保护,因为其排除了他人任何相同主题的发明(纵然是偶然的),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进行非独占,即仅仅针对故意侵权或是“搭便车”的现象,这样就能缓解这种紧张的专利使用气氛。
参考文献:
〔1〕刘斌斌,付京章.论专利制度的本质及其社会效应[J].甘肃社会科学,2013,(5):218-221.
〔2〕许颖辉.备受争议的知识产权[M].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133-135.
〔3〕〔5〕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以重构知识产权制度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6):60-71.
〔4〕吴一文.民俗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5):17-22.
知识产权及其各项制度是整个法律权利系统和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纵使其起步较民法、刑法晚,但是其发展速度却没有落后。1982年我国颁布《商标法》,1984年颁布《专利法》,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3部法律的颁布可以说是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整体形成,特别是我国专利法的水平可居世界先进行列。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光
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商标制度、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如欲分析其自产生以来对人类社会产生的积极作用,就要从此3方面入手。
(一)商标制度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人受到保护。换言之,商标制度的意义重在区别。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购物时,商品及其服务之上的商标无疑是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似乎知名品牌成为我们购买该商品的“定心丸”。而对于商家来说一个醒目的、高质量的商标也是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秘密武器。即商标为商家赚来了利益。所以对于炒的很热的“王老吉”和“加多宝”一个关于商标的案件,就不足为奇。因为商标即金钱或是利益。“康师傅”“可口可乐”“娃哈哈”“李宁”等产品之所以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无疑是依靠其值得信赖的商标的价值。
(二)专利制度
专利权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专利权是通过赋予发明者独占并且排他性所有权的同时,以一般的公开为前提来促进社会的公共广泛利用,从而给经济的发展寄予了高度的期待。基于这样的专利权赋予的创造性,自然期望和期待更多的知识财产被创造而出,以便被广泛利用,从而促进技术产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为保护并提高创作者的激情,专利制度对专利权进行有力的保护[1]。即赋予发明创造者一定的独占权利,以回报其在创造过程中的无论是智力还是金钱上的付出,否则创造者刚刚发明出技术来就被大家熟知和利用,并且可以通过便宜的价格购买,势必打消其积极性或是创造激情。市场经济下,若是拥有专利,则拥有一股潜在利益涌流。一项专利就意味着一项高端技术,一项不容他人复制和随意利用的技术,那市场的利益份额顺势将流进拥有者。众所周知,一个小小的苹果手机包含上百万个专利,这就是其高价的真正原因。所以,专利制度可以激发创造者的激情,丰富市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
(三)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创造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对于著作权的作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予以了明确阐述。简言之就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前者如出租、出版、许可使用等,并以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后者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同专利,如若不对著作权人的作品予以保护,那作者精心创作的作品就会被他人随意使用,盗版就是明显的而一个例子。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人身利益,在盗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作品本身的完整性予以破坏。同时廉价的盗版产品,给权利人财产上的损失也是不可置否的一部分。
二、知识产权的“影”
(一)对于知识产权人
首先,违背了一些知识产权人的初衷。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前,就有大批的优秀作品出现,例如,蒙娜丽莎的微笑、最后的晚餐等著名的美术作品;神曲、唐吉可德等辉煌的文学作品;爱因斯坦的发明、中国的四大发明等发明创作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未出现的时候问世的,换言之,作者创作初衷不是一味的追求利益和金钱,而更多的是其作品是否被大众接受和喜爱,以及之后其作品给他带来的荣誉。相对这些辉煌灿烂的作品,此后的诸多作品或是创造都是无法企及的。那知识产权制度真的激励了人们创造热情了吗?确实值得怀疑。其次,现实存在无法避免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发明专利技术的人都是企业或是富人的雇员,或者处于这样一种劣势地位,即除了出卖版权或专利别无选择。这样的劣势地位与技术专用性的冲突,都走向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反面[2]。
(二)对于社会及公众
提高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成本,引起了社会的不公平。相对于有形财产或是所有权的对象,其皆是能摸得着看得见的物体,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知识产权所针对的对象是智力产物,是无形的。普通老百姓可能无法触及或是感知,但是在百姓的生活中知识产权的某些载体,是我们必须的,例如载有著作权的书籍,载有专利和商标的手机、电脑等等。换言之,少数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其有限的投资,产出知识产品,我们以高价购买这些产品,那知识产权人就依有限的投资垄断了整个社会的一个巨大市场,并且限制全社会其他任何人进入该市场[3]。以专利为例,先发明者通过申请专利,优先获得专利权,其可以利用专利发明专利产品、许可他人使用等措施获得利润。但同时,其他人则丧失了以同样手段发明该技术的机会,欲使用,高额的费用是必须的。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方面阐述一下。
第一,盗版和假冒的问题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矛盾。在街头巷尾,我们到处可以看到盗版的书籍和唱片,这一市场现象说明盗版产品也是有已存在的“合理性”,即老百姓大多数认为正版价格太高,但是面对这一问题,无论就是公民还是政府,首先想到的是予以严厉打击和谴责。而一味的打击盗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阻却获得知识的途径,增加了社会成本,而此时不得不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质疑。 第二,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保护之间的矛盾。传统知识是经过数个世纪的演绎发展,并适用于本地文化和环境,以口头形式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其所有者为一个集体或者区域,表现为故事、歌曲、民谣、谚语、文化理念、信仰、仪式、社区规则、方言土语,以及农家习俗,包括动植物品种的培育[4]。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确定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但是传统知识的主体是某个部落村落,不满足主体资格要求。客体不满足专利的独创性、商标的新颖性等要求,也不符合客体要求,所以如今对于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不能够予以充分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利益主体,认识到了传统知识的价值,他们对其稍加改造,就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排出了原来拥有这些文化的居民使用,这显然是不可理喻的。
最后,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系层面来看,现如今是全球化进程加快的时代,纵然各国联系不断紧密,但仍然没有摆脱发达国家主宰世界的现状。在此情形下,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订立了高水准,只在保护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而一些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企及,从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法落实。以药品专利技术为例,经WHO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药品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的手中,对此,不发达国家想要使用该药品,就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而同时也丧失了以同样技术发明该药品的专利。
三、揭开知识产权的“影”
在对知识产权的辩驳中,看到了其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感受到了其不容忽视的消极作用。但如若因其有消极的方面,就一味的批判或是否定而不去避害取益,那就违背了该制度的存在理念。因为知识产权存在的原因或是宗旨是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进步,提高整个国家的创新水平,若弃之不管,则是背离该理念的初衷。同时通过争辩,我们也认识到过分高强度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并不总是好的,而当下这种情形确实存在,所以予以改正势在必行。问题的焦点是各方利益的不平衡,所以调整的关键就是平衡各方利益,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对此,有学者提出“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权利弱化是指减弱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禁止实施权的功能,让知识产权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智慧创作物,然后通过利益分享形式使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智慧创作物使用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5]。
(一)重新定义传统文化的性质
传统知识无论从主体还是客体方面,都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关键是没有对传统文化的拥有者的权利定性,而导致一些利益主体借空利用传统文化,大获利益,而真正的拥有者或是传统文化的发明沿袭者却被架空在利益的外围。所以对该现象的定性,就很有必要。既然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一般是一个部落或是村庄,那么可以把传统文化的归属权定性成为归整个集体的共同拥有。如果他人想开发使用就必须征得整个集体的同意,比如采取多数制。开发者在取得知识产权后,收益要以一定比例分配给部落或是村庄。
(二)规划网络著作权的各方利益关系
计算机是新世纪的标志性产品,网络成为社会公众获取资源的重要媒介。例如著作权人的文章经过上传功能,附在各个网络资源库中,多数情况下网民可随时免费使用,而此时著作权人对他人的滥用却无能为力,随之而来的便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等问题。针对此问题,可以采取“一揽子”授权计划。即著作权人把自己的著作权授权给网络经营商,而后网民使用该资源就向网络经营商付费,经营商通过计算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情况按比例把获得使用费分配给著作权人。三者之间形成稳定有序的“三角关系”。
(三)政府帮助专利制度的运行
专利制度给专利权人带来了收益,但同时也加重了他人的使用成本。专利权的20年期限,更是雪上加霜。针对此情况,政府可以介入,把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评估技术得出价款,一次付款给专利权人,而后社会公众就可以无偿使用,即政府承担该高昂的使用费,换得公众的优惠。
针对专利侵权问题,专利人的独占权在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下可以说是一种苛刻的保护,因为其排除了他人任何相同主题的发明(纵然是偶然的),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进行非独占,即仅仅针对故意侵权或是“搭便车”的现象,这样就能缓解这种紧张的专利使用气氛。
参考文献:
〔1〕刘斌斌,付京章.论专利制度的本质及其社会效应[J].甘肃社会科学,2013,(5):218-221.
〔2〕许颖辉.备受争议的知识产权[M].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133-135.
〔3〕〔5〕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以重构知识产权制度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6):60-71.
〔4〕吴一文.民俗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5):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