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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农地入市,包括: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
《意见》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农村土地征收和入市,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提出,意味着改革农地流转制度具备了条件,成为不可逆转的大势。
改革之核心,其实就是让广大农地依附者,在土地征收、流转过程中,获得实际利益。农地不再廉价,不再是城市土地的“后备”,城市扩张、土地开发等等,不再能够轻易获取农地的“剪刀差”。直白地说,农民不再是剥夺对象。
几乎成为惯常印象,但凡涉及农地征收、开发,总是伴随着一定的矛盾冲突。强拆、上访的新闻,多半在农地上演。这固然有补偿制度的问题,法律上也需要强化规范、保障手段,但根源上,一个不具备“市场价格”的土地,一群不具备市场议价能力的农民,注定得不到根本性的保障。甚至,“补偿”都是一个难听的说法,意味着农民腾出了土地只是一种贡献,土地开发、利用和增值的过程,推而广之,发展的进程之中,他们被抛出在轨道之外。农地改革,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这三项改革是重要任务。我们看到,此次试点工作的内容已经从这三个方向展开了努力,目标明确指向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农民分享城镇化进程的土地增值收益,对减少城乡不公,实现政府与农民、农村与城镇发展的共赢无疑有重要意义,值得肯定。
必须明确,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是明确与保障农民的权益,从根本上说,土地流转不流转,征收不征收,什么价格,多长时间,应该由农民说了算。如果因为城镇化的要求,农民出让了原本自己使用的土地,那他们必须成为这个过程的受益者,也理应在这个过程中获得足够成为新城镇人口的原始资本,这才是一种健康的城镇化模式,改革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也才能彰显。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提出由来已久,但久未突破,核心原因在于土地产权界定模糊。现行政策下,“集体”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但使用权一向不清晰,使用权与产权的关系缺乏说明,一些地方政府搞土地开发,由此失去了权力限制和约束,带来土地流转随意、土地价值低估和补偿标准过低等农民利益受损的现象。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提出多年但难有突破背后的复杂性需要认真研究且重视。但清晰界定主体权利、并规范主体行为,是基础,是前提,尊重农民的个体诉求,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促进并彰显城乡公平,是不应违背的初心,改革的核心目的须臾不能忘记。(来源:《长江日报》)
《意见》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农村土地征收和入市,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提出,意味着改革农地流转制度具备了条件,成为不可逆转的大势。
改革之核心,其实就是让广大农地依附者,在土地征收、流转过程中,获得实际利益。农地不再廉价,不再是城市土地的“后备”,城市扩张、土地开发等等,不再能够轻易获取农地的“剪刀差”。直白地说,农民不再是剥夺对象。
几乎成为惯常印象,但凡涉及农地征收、开发,总是伴随着一定的矛盾冲突。强拆、上访的新闻,多半在农地上演。这固然有补偿制度的问题,法律上也需要强化规范、保障手段,但根源上,一个不具备“市场价格”的土地,一群不具备市场议价能力的农民,注定得不到根本性的保障。甚至,“补偿”都是一个难听的说法,意味着农民腾出了土地只是一种贡献,土地开发、利用和增值的过程,推而广之,发展的进程之中,他们被抛出在轨道之外。农地改革,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这三项改革是重要任务。我们看到,此次试点工作的内容已经从这三个方向展开了努力,目标明确指向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农民分享城镇化进程的土地增值收益,对减少城乡不公,实现政府与农民、农村与城镇发展的共赢无疑有重要意义,值得肯定。
必须明确,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是明确与保障农民的权益,从根本上说,土地流转不流转,征收不征收,什么价格,多长时间,应该由农民说了算。如果因为城镇化的要求,农民出让了原本自己使用的土地,那他们必须成为这个过程的受益者,也理应在这个过程中获得足够成为新城镇人口的原始资本,这才是一种健康的城镇化模式,改革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也才能彰显。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提出由来已久,但久未突破,核心原因在于土地产权界定模糊。现行政策下,“集体”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但使用权一向不清晰,使用权与产权的关系缺乏说明,一些地方政府搞土地开发,由此失去了权力限制和约束,带来土地流转随意、土地价值低估和补偿标准过低等农民利益受损的现象。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提出多年但难有突破背后的复杂性需要认真研究且重视。但清晰界定主体权利、并规范主体行为,是基础,是前提,尊重农民的个体诉求,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促进并彰显城乡公平,是不应违背的初心,改革的核心目的须臾不能忘记。(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