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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解决地怎么种的问题作了深入部署,提出“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传统精耕细作与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相辅相成,实现高产高效与资源生态永续利用协调兼顾”。由此可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成为新一轮保护耕地、创建友好型生态农业的重要抓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耕地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1.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减少水土流失,培肥地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高,对土地肥力更为重视,如西部地区气候干旱,土地贫瘠,风沙较大,种植大户、农业公司等在秋天收割后,会播撒小麦种子防止水土流失,春天通过深耕将麦苗翻到地里作为绿肥,从而减少化肥的使用。农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效益低,认为这种培肥地力的方式成本太高,一般不采用绿肥,冬天收割后将土地裸露在田野里,水土流失较快;春天播种时通过加大化肥使用量提高产量,容易造成土壤板结。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长期保护耕地,解决耕地无人种的现象。根据调查样本分析,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年龄超过45岁的约占50%以上,也即再过10年,耕地老龄化趋势更加明显,将出现耕地无人种的现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入土地,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经营,既可以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耕地;也可以提高农村老无所依的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减少劳动强度。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既有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合作组织,也有农牧业公司、农机服务队等。对适宜耕种的土地,会增加科技投入,选择最优的种养殖气候、土壤、温湿度、生态环境等,休耕、轮作、套种农作物或拓展林下高效生态种养殖,发展循环经济。采用和培育优良品种,实现高产、机械作业等,实施精准农业。对于不适宜耕种的土地,会通过测土配肥,提高地力,改良土壤,实现耕地保护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提升土地质量,增加土地数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很多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种植大户,或具有较高种养殖技术的科技人才。将种植业的果实或秸秆作为饲料,增加畜牧业的养殖数量;同时将养殖业的粪便做成有机肥,提高地力,增加产量,实现循环经济。这样既有利于高产农田的有效利用,又能改善中低产田地力,有效利用废弃荒地,达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路径选择
1.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进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流转,也可以抵押贷款。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不仅可以满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收益需要,还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的功能。 2.制定促进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
土地确权初期,农民认为地是自己的,害怕失去土地,不愿意出租,但是土地收益少的事实使得农民不得不粗放经营土地,因此首先要整合土地资源,量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制定《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办法》,完善土地监管机制。其次,通过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制定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实施财政奖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正规的土地流转合同,可以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第三,安排专项资金,对土地规模流转村集体和规模经营主体分别给予资金奖励,调动土地规模流转的积极性。第四,对引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评估和监督机制,避免破坏耕地和拖欠农民土地租金,出现新一轮的“圈地运动”。
3.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服务水平
长期以来小农户的分散经营使得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缓慢,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进行农业生产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集成研发,采用现代化农业生产设施从事科学种养殖,吸纳先进的科学技术防治病虫害、治理土壤污染,以农牧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升级为核心,通过政策引导和金融支持,建立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现代农牧业生产基地,并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共同参与农业科技创新,保护耕地,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和科学技术协同发展,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
4.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
在调查中,农民根据自己的信用评级确定出租土地意愿,农民信用评级的衡量标准是保护耕地和增加收入。首先对政府和科研院所的信用评级最高,最愿意将土地长期出租给政府做绿化林带,或者出租给科研院所做试验田,这样不用担心改变承包地用途,还能获得稳定租金,降低交易成本。然而,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其次,农民愿意将土地出租给资金雄厚的农业公司或龙头企业,如果出租给农业公司,土地租金大约在1200元/亩,也有些距离城市较近地区的农民向龙头企业索要2000-2500元/亩的土地租金,相当于工业用地价格,但是土地流转合同规定不能改变土地用途。除了上述两项外,农民出租土地的选择依次为:土地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植大户。因此,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可以有效保护耕地。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1.做大做强农业公司和龙头企业等新型經营主体,整合市场资源,以基地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延长产业链条,发展一批“农业公司(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户”为主要形式的产加销一体化综合体,发挥农业公司和龙头企业的带动示范作用,发展链条经济。
2.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相应的资金、技术和信息支持。农户将承包地的经营权委托入股到土地合作社,合作社对分散土地统一整理、集中连片后,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也可以由自己经营,发展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标准化规模种养殖,生产优质安全的特色农产品。
3.根据农民的特长和技术,培育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家庭农场或专业种养植大户,以扩量、提质、增效为重点,实行财政奖励、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贴息等办法解决资金问题,通过和科研院所、大中院校联合解决种养殖的技术问题,通过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种养殖。
4.培育壮大本地农机专业服务组织,鼓励具有种养殖经验的农机大户参与土地自主规模经营,加大其科学种养殖和保护耕地的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其科学种养殖水平和农机装备能力,使其成为既从事农机作业服务又能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作者薛凤蕊系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秦富系中国农科院农经所所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耕地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1.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减少水土流失,培肥地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高,对土地肥力更为重视,如西部地区气候干旱,土地贫瘠,风沙较大,种植大户、农业公司等在秋天收割后,会播撒小麦种子防止水土流失,春天通过深耕将麦苗翻到地里作为绿肥,从而减少化肥的使用。农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效益低,认为这种培肥地力的方式成本太高,一般不采用绿肥,冬天收割后将土地裸露在田野里,水土流失较快;春天播种时通过加大化肥使用量提高产量,容易造成土壤板结。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长期保护耕地,解决耕地无人种的现象。根据调查样本分析,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年龄超过45岁的约占50%以上,也即再过10年,耕地老龄化趋势更加明显,将出现耕地无人种的现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入土地,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经营,既可以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耕地;也可以提高农村老无所依的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减少劳动强度。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既有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合作组织,也有农牧业公司、农机服务队等。对适宜耕种的土地,会增加科技投入,选择最优的种养殖气候、土壤、温湿度、生态环境等,休耕、轮作、套种农作物或拓展林下高效生态种养殖,发展循环经济。采用和培育优良品种,实现高产、机械作业等,实施精准农业。对于不适宜耕种的土地,会通过测土配肥,提高地力,改良土壤,实现耕地保护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提升土地质量,增加土地数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很多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种植大户,或具有较高种养殖技术的科技人才。将种植业的果实或秸秆作为饲料,增加畜牧业的养殖数量;同时将养殖业的粪便做成有机肥,提高地力,增加产量,实现循环经济。这样既有利于高产农田的有效利用,又能改善中低产田地力,有效利用废弃荒地,达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路径选择
1.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进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流转,也可以抵押贷款。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不仅可以满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收益需要,还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的功能。 2.制定促进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
土地确权初期,农民认为地是自己的,害怕失去土地,不愿意出租,但是土地收益少的事实使得农民不得不粗放经营土地,因此首先要整合土地资源,量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制定《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办法》,完善土地监管机制。其次,通过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制定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实施财政奖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正规的土地流转合同,可以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第三,安排专项资金,对土地规模流转村集体和规模经营主体分别给予资金奖励,调动土地规模流转的积极性。第四,对引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评估和监督机制,避免破坏耕地和拖欠农民土地租金,出现新一轮的“圈地运动”。
3.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服务水平
长期以来小农户的分散经营使得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缓慢,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进行农业生产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集成研发,采用现代化农业生产设施从事科学种养殖,吸纳先进的科学技术防治病虫害、治理土壤污染,以农牧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升级为核心,通过政策引导和金融支持,建立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现代农牧业生产基地,并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共同参与农业科技创新,保护耕地,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和科学技术协同发展,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
4.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
在调查中,农民根据自己的信用评级确定出租土地意愿,农民信用评级的衡量标准是保护耕地和增加收入。首先对政府和科研院所的信用评级最高,最愿意将土地长期出租给政府做绿化林带,或者出租给科研院所做试验田,这样不用担心改变承包地用途,还能获得稳定租金,降低交易成本。然而,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其次,农民愿意将土地出租给资金雄厚的农业公司或龙头企业,如果出租给农业公司,土地租金大约在1200元/亩,也有些距离城市较近地区的农民向龙头企业索要2000-2500元/亩的土地租金,相当于工业用地价格,但是土地流转合同规定不能改变土地用途。除了上述两项外,农民出租土地的选择依次为:土地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植大户。因此,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可以有效保护耕地。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1.做大做强农业公司和龙头企业等新型經营主体,整合市场资源,以基地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延长产业链条,发展一批“农业公司(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户”为主要形式的产加销一体化综合体,发挥农业公司和龙头企业的带动示范作用,发展链条经济。
2.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相应的资金、技术和信息支持。农户将承包地的经营权委托入股到土地合作社,合作社对分散土地统一整理、集中连片后,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也可以由自己经营,发展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标准化规模种养殖,生产优质安全的特色农产品。
3.根据农民的特长和技术,培育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家庭农场或专业种养植大户,以扩量、提质、增效为重点,实行财政奖励、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贴息等办法解决资金问题,通过和科研院所、大中院校联合解决种养殖的技术问题,通过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种养殖。
4.培育壮大本地农机专业服务组织,鼓励具有种养殖经验的农机大户参与土地自主规模经营,加大其科学种养殖和保护耕地的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其科学种养殖水平和农机装备能力,使其成为既从事农机作业服务又能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作者薛凤蕊系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秦富系中国农科院农经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