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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也越来惯于运用法律来解决校园伤害事故,并且在实践中往往都会有较理想的结果。有这样一个案例:在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的一次体育课上,初中预备班的某学生将排球踢出了3米多高的校园围墙。为外出捡球,他提议由两位同学分别拖住其双腿,协助他爬围墙。不料从墙上摔下,颅内出血引发脑疝,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法院对此作出了不利于学校的判决。理由很简单,就是对这种事态的预见是学校的应然之举,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与防范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就是学校的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