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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下午14时,眼见案情即将败露的弥勒县弥阳镇铺田社区村民郑某来到弥勒县公安局吉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对自己在8月9日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郑某将为逃逸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交警分析,将视其悔罪态度及对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情况来决定其罪责与处罚。
2008年8月9日19时,弥勒县公安局吉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在弥阳镇拖白路松园小区路段的路边沟里发现一具无名男尸”。接报后,弥勒县公安局迅速出击,经现场勘查,初步判断该案系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民警根据现场遗留物品推测,肇事车可能是一辆蓝色微型小货车,并且车辆的挡风玻璃、灯罩、保险杆三个部位明显受损。获得这一信息后,弥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秩序中队民警上路设卡堵截,同时对案发地点周围的群众进行走访调查,查找尸源和可疑车辆。当晚民警找到了死者家属,证实了死者系弥阳镇弥西哨村人朱某。
8月10日早上,交警大队成立了“8.09”逃逸案侦破小组,根据已获取线索确定重点排查车辆和区域,安排民警分组进行排查。经过6天的摸底排查和走访调查,肇事车辆基本锁定为从326线万里加油站路口,岔入拖白煤矿专用公路上的一辆蓝色微型小货车,车上拉着一头白猪,但还没有获取车主和驾驶人信息,最后决定在继续对现有线索排查的同时,扩大侦查范围。
功夫不负有心人,8月16日侦查人员郭以刚等人在排查弥阳镇铺田社区时,得知该社区村民郑某有一辆蓝色微型小货车,平时用来拉猪做生意。经过对周围群众进一步走访调查,获取一条重要线索:平时天天看见郑某拉猪,但这辆车已经五、六天没有出现了。
郑某的反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8月17日,办案民警来到郑某家走访调查,郑某的女儿称他家的车在几年前就卖了,对父亲的去向闪烁其词。这和事先得到的信息明显存在矛盾,侦破人员立刻锁定郑某,将其作为重要嫌疑人。
郑某在得知警方已将其作为重点调查对象,犯罪事实无法再掩盖的情况下,主动自首,寻求宽大处理。至此,经过弥勒警方9天艰苦侦破的“8.0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郑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交警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郑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在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其犯罪后迫于公安机关侦查压力而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郑某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悔罪态度较好,对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进行了合理补偿,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法庭决定减轻处罚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但根据以往法院判例,宣告缓刑的交通肇事逃逸罪犯,都将处高额罚金。同时,不论法院判决郑某实刑,还是缓刑,受害人家属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郑某赔偿经济损失。
编辑/贾延壮 美编/杨敬国
2008年8月9日19时,弥勒县公安局吉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在弥阳镇拖白路松园小区路段的路边沟里发现一具无名男尸”。接报后,弥勒县公安局迅速出击,经现场勘查,初步判断该案系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民警根据现场遗留物品推测,肇事车可能是一辆蓝色微型小货车,并且车辆的挡风玻璃、灯罩、保险杆三个部位明显受损。获得这一信息后,弥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秩序中队民警上路设卡堵截,同时对案发地点周围的群众进行走访调查,查找尸源和可疑车辆。当晚民警找到了死者家属,证实了死者系弥阳镇弥西哨村人朱某。
8月10日早上,交警大队成立了“8.09”逃逸案侦破小组,根据已获取线索确定重点排查车辆和区域,安排民警分组进行排查。经过6天的摸底排查和走访调查,肇事车辆基本锁定为从326线万里加油站路口,岔入拖白煤矿专用公路上的一辆蓝色微型小货车,车上拉着一头白猪,但还没有获取车主和驾驶人信息,最后决定在继续对现有线索排查的同时,扩大侦查范围。
功夫不负有心人,8月16日侦查人员郭以刚等人在排查弥阳镇铺田社区时,得知该社区村民郑某有一辆蓝色微型小货车,平时用来拉猪做生意。经过对周围群众进一步走访调查,获取一条重要线索:平时天天看见郑某拉猪,但这辆车已经五、六天没有出现了。
郑某的反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8月17日,办案民警来到郑某家走访调查,郑某的女儿称他家的车在几年前就卖了,对父亲的去向闪烁其词。这和事先得到的信息明显存在矛盾,侦破人员立刻锁定郑某,将其作为重要嫌疑人。
郑某在得知警方已将其作为重点调查对象,犯罪事实无法再掩盖的情况下,主动自首,寻求宽大处理。至此,经过弥勒警方9天艰苦侦破的“8.0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郑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交警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郑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在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其犯罪后迫于公安机关侦查压力而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郑某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悔罪态度较好,对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进行了合理补偿,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法庭决定减轻处罚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但根据以往法院判例,宣告缓刑的交通肇事逃逸罪犯,都将处高额罚金。同时,不论法院判决郑某实刑,还是缓刑,受害人家属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郑某赔偿经济损失。
编辑/贾延壮 美编/杨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