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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反腐败仍然是21世纪的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政治课题,反腐败体制是反腐败斗争成功的关键和保障。要按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从体制上抑制腐败,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措施。
关键词:抑制腐败;体制;措施
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侵蚀着国家的公共权力,危害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良性发展。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坚决打击腐败,然而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未有效遏制。如何从源头上抑制腐败,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历史性任务。
体制缺陷成为中国腐败蔓延的重要源头,目前我国存在的腐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明显的体制性腐败的特征,其理由如下:
(1)当前我国存在的腐败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已超出了个别单位和个别人的问题,带有明显的泛化趋势。这种泛化趋势,与我国所处的社会与体制“双重转型”的历史过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剧烈阵痛的转型期和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架构初步确立阶段。社会转型期人们急于求富的心态,以及由此萌发的强劲的利益驱动,使社会处于骚动不安的状态。以及计划体制的功能完全消失尚需过程,双轨体制并存状态下,就业与通膨压力的交替出现,引发的市场行为的紊乱,市场主体的重组、分化,贫富差距的拉大,以及法律规范的欠缺和法制控制功能的滞后,道德约束功能的下降。由此诱发一些薄弱领导者钻体制空子,通过各种途径、利用种种手段侵吞、占有、攫取国家、集体乃至他人的财富,使权力腐败的问题更加严重。
(2)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为了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曾采取过一系列重要举措,但实事求是地讲,这些政策性的规范体系,因缺乏体制上的保证与依托,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样一个复杂局面下,似乎也很难收到显著效果。常常出现的是: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同时又忽视了另一面。有些腐败问题如权钱交易等愈演愈烈,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形式也越来越翻新多样,如窝案、集体犯罪等。种种迹象表明,目前的腐败,表现为权力行使的非理性腐败,其实质上带有某种体制性腐败的特征。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本措施,势必会威胁党和国家的政权,社会长治久安更无从提起。
从体制上抑制腐败是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是:首先要有理论上的指导。如果离开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或者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不能达成某种共识,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和调整,还是一些重大政策的制定,都会缺少必要的基础而最终难以实施。我国要从源头上清除腐败,从体制层面来看,关键要解决以下三个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理论问题。
一、要不要构筑用权力制约权力的体系?
孟德斯鸠提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的论点以来,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形式,肯定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模式。我国领导机关、个人似乎都认为应该建立这种机制和制度,至少从形式上我们也能感受到这种制约制度的存在。但实事求是地说,许多监督制约权力的机制形同虚设,许多制约权力的权力显得苍白无力,以致一些拥有重要权力的腐败分子如成克杰等,在滥用权力的过程中,几乎畅通无阻。这就提醒我们:在对待用权力制约权力的问题上,究竟是认识上的问题,还是制度上的问题,或者两者兼有。如果我们的反腐败,首先不能解决这个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那么要想从源头上清除腐败,就可能一种美好的愿望,或者很难在实践中取得实质性成效。因此,从观念到实践普遍树立用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和制度体系,将是我国从源头上清除腐败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要不要促进权力结构的分化和整合?
一种体制在多大程度上具备抑制腐败的能力,关键取决于这种体制中权力结构的功能分化和运行的整合。我国权力结构的分化不充分,监督体系不到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现象的存在又影响着我国对公共权力行使有效监督。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国家权力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行使。这些机关所担负的职责,宪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这些机关规定的职责,明确分工。这说明,我国宪政体制本身要求国家权力结构必须充分分化,在此基础上,才强调国家权力结构的协调和统一,但在实践中,往往被过分的权力结构的整合所取代。也就是说,我们强调的是政治体制运行的协调与统一,而忽视了权力结构本身的功能分化。这将直接影响各权力行使机关权力的有效行使,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宪政体制本身应该具备的纠错功能。以监督为例,我国法律对各级党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实施监督的具体规定很多,但实施的效果难以奏效。这种现象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从体制角度考察,实质上是权力结构功能分化不充分带来的必然后果。这也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不能在国家权力结构的功能分化和权力运行的整合这样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上加以解决,体制性腐败的现象就很难从源头上得到扼制。
三、要不要建立严格的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机制?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机制其实质是领导者最终向谁负责的问题。这个似乎不是问题的问题,但实际上与公共权力的腐败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按照我国宪政体制及党的建党宗旨,党政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是领导者必须遵循的准则。这样的描述,在理论上无懈可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一种美好的目标模式,在体制运作中,似乎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实现机制。换句话说,我们的目的不是提出一个美好的目标,关键是要解决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责任机制。恰恰在这点上,我国的体制似乎都没能有效地解决。体制中缺乏约束领导者责任机制,关键在于人民群众只是形式上的选择权。其结果出现责任机制的变形和扭曲:从理论上说,绝大多数领导者都会把向人民群众负责等口号挂在口头;而实际上,他们的真正责任机制是向直接决定他们职务高低、去留的上级机关负责。这种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以及领导者责任机制的严重扭曲,不仅助长了少数腐败分子滥用权力的气焰,而且也是近年来“买官卖官”等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这就告诉我们,从体制上改革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把党政领导干部从被扭曲了的责任机制纠正过来,就成为从体制上清除腐败的至关重要的环节。
关键词:抑制腐败;体制;措施
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侵蚀着国家的公共权力,危害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良性发展。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坚决打击腐败,然而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未有效遏制。如何从源头上抑制腐败,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历史性任务。
体制缺陷成为中国腐败蔓延的重要源头,目前我国存在的腐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明显的体制性腐败的特征,其理由如下:
(1)当前我国存在的腐败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已超出了个别单位和个别人的问题,带有明显的泛化趋势。这种泛化趋势,与我国所处的社会与体制“双重转型”的历史过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剧烈阵痛的转型期和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架构初步确立阶段。社会转型期人们急于求富的心态,以及由此萌发的强劲的利益驱动,使社会处于骚动不安的状态。以及计划体制的功能完全消失尚需过程,双轨体制并存状态下,就业与通膨压力的交替出现,引发的市场行为的紊乱,市场主体的重组、分化,贫富差距的拉大,以及法律规范的欠缺和法制控制功能的滞后,道德约束功能的下降。由此诱发一些薄弱领导者钻体制空子,通过各种途径、利用种种手段侵吞、占有、攫取国家、集体乃至他人的财富,使权力腐败的问题更加严重。
(2)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为了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曾采取过一系列重要举措,但实事求是地讲,这些政策性的规范体系,因缺乏体制上的保证与依托,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样一个复杂局面下,似乎也很难收到显著效果。常常出现的是: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同时又忽视了另一面。有些腐败问题如权钱交易等愈演愈烈,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形式也越来越翻新多样,如窝案、集体犯罪等。种种迹象表明,目前的腐败,表现为权力行使的非理性腐败,其实质上带有某种体制性腐败的特征。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本措施,势必会威胁党和国家的政权,社会长治久安更无从提起。
从体制上抑制腐败是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是:首先要有理论上的指导。如果离开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或者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不能达成某种共识,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和调整,还是一些重大政策的制定,都会缺少必要的基础而最终难以实施。我国要从源头上清除腐败,从体制层面来看,关键要解决以下三个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理论问题。
一、要不要构筑用权力制约权力的体系?
孟德斯鸠提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的论点以来,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形式,肯定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模式。我国领导机关、个人似乎都认为应该建立这种机制和制度,至少从形式上我们也能感受到这种制约制度的存在。但实事求是地说,许多监督制约权力的机制形同虚设,许多制约权力的权力显得苍白无力,以致一些拥有重要权力的腐败分子如成克杰等,在滥用权力的过程中,几乎畅通无阻。这就提醒我们:在对待用权力制约权力的问题上,究竟是认识上的问题,还是制度上的问题,或者两者兼有。如果我们的反腐败,首先不能解决这个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那么要想从源头上清除腐败,就可能一种美好的愿望,或者很难在实践中取得实质性成效。因此,从观念到实践普遍树立用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和制度体系,将是我国从源头上清除腐败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要不要促进权力结构的分化和整合?
一种体制在多大程度上具备抑制腐败的能力,关键取决于这种体制中权力结构的功能分化和运行的整合。我国权力结构的分化不充分,监督体系不到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现象的存在又影响着我国对公共权力行使有效监督。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国家权力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行使。这些机关所担负的职责,宪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这些机关规定的职责,明确分工。这说明,我国宪政体制本身要求国家权力结构必须充分分化,在此基础上,才强调国家权力结构的协调和统一,但在实践中,往往被过分的权力结构的整合所取代。也就是说,我们强调的是政治体制运行的协调与统一,而忽视了权力结构本身的功能分化。这将直接影响各权力行使机关权力的有效行使,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宪政体制本身应该具备的纠错功能。以监督为例,我国法律对各级党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实施监督的具体规定很多,但实施的效果难以奏效。这种现象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从体制角度考察,实质上是权力结构功能分化不充分带来的必然后果。这也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不能在国家权力结构的功能分化和权力运行的整合这样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上加以解决,体制性腐败的现象就很难从源头上得到扼制。
三、要不要建立严格的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机制?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机制其实质是领导者最终向谁负责的问题。这个似乎不是问题的问题,但实际上与公共权力的腐败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按照我国宪政体制及党的建党宗旨,党政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是领导者必须遵循的准则。这样的描述,在理论上无懈可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一种美好的目标模式,在体制运作中,似乎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实现机制。换句话说,我们的目的不是提出一个美好的目标,关键是要解决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责任机制。恰恰在这点上,我国的体制似乎都没能有效地解决。体制中缺乏约束领导者责任机制,关键在于人民群众只是形式上的选择权。其结果出现责任机制的变形和扭曲:从理论上说,绝大多数领导者都会把向人民群众负责等口号挂在口头;而实际上,他们的真正责任机制是向直接决定他们职务高低、去留的上级机关负责。这种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以及领导者责任机制的严重扭曲,不仅助长了少数腐败分子滥用权力的气焰,而且也是近年来“买官卖官”等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这就告诉我们,从体制上改革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把党政领导干部从被扭曲了的责任机制纠正过来,就成为从体制上清除腐败的至关重要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