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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早在两百年以前,马克思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秘密,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稳步增长,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部分行业特别是互联网行业的“996”工作制,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被很多劳动者诟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剥削 劳动者 “996”工作制
一、“996”工作制违法
现代工作制度始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美国。此时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本家疯狂地追逐利润,工厂扩大生产规模,但因缺乏科学管理而使得生产效率低下。这时弗雷德里克·泰罗为提高工厂生产效率提出了一种新的工厂管理制度——泰罗制。泰罗制要求对工厂一切流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工人们像机器一样工作。泰罗制无疑提高了工厂的生产效率,可它过于强调工厂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纪律性,忽视了工人的需求。著名喜剧大师卓别林在其经典作品《摩登时代》中饰演的是一位在美国经济大萧条时被资本家疯狂压榨的流水线上拧螺帽的工人,因长期超额度的工作而变得麻木,甚至看到生活中一切螺帽状的东西都想拧。马克思曾这样批判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资本的经常趋势就是把工作日延长到体力可能达到的极限。”资本家为攫取利润而对工人实施的压迫和剥削可见一斑。
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努力缓和劳资关系、缩小收入差距,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现象,譬如近年颇具争议的“996”工作制。 所谓“996”工作制是指上班时间是从早上九点一直到晚上九点,每周工作六天,是一种违法的加班制度。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而在“996”工作制之下,劳动者每周需要工作七十二小时之多,远超《劳动法》规定的四十四小时。关于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是,在部分雇主叫嚣着为“996”工作制辩护、认为“996等于奋斗”“996是一种福报”的情况下,一部分劳动者是拿不到足额加班费的,甚至没有加班费,为雇主义务加班,创造收益。”996“工作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休息权,既不道德,也不合法,应当抵制。
二、“996”工作制的成因
对于企业来说,追求利润是其永恒的目标。在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企业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除了直接提出加班要求外,还利用间接的方式让劳动者加班,如制定绩效考评等规则,迫使劳动者在升职和生存的压力之下“自愿”加班,避开法律对加班的规定。更有甚者会在企业中营造一种“勤奋拼搏奉献”的企业文化,对劳动者进行道德绑架,向他们灌输“不加班就是不敬业”的错误理念,这样企业可以以更低的成本甚至是无薪酬的方式迫使劳动者加班,并占有其剩余价值。
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工资收入是其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诸多因素的加持致使其忍受“996”工作制。一是生存压力大。企业在劳动市场中掌握着主动权,而生活成本的提高和就业压力的增大使劳动者倍感压力,不加班就没有业绩,会减薪甚至失业,劳动者对现有工作的依赖消解了一部分对不合理加班的怨气,被迫加班却只能忍气吞声。二是维权难。尽管企业都设有工会,但劳动者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时依然存在着很多困难,如举证困难,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因此,对于不合理的加班,劳动者只能在“忍耐”和“辞职”中选择。三是劳动者的观念。“勤劳勇敢”“拼搏奋斗”等传统的劳动观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劳动者们,他们对不合理的加班现象并不敏感。可“勤劳”“奋斗”并不意味着要以牺牲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应当劳逸结合且获得相应的报酬。
三、以马克思的剥削观看待“996”工作制
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起点,发现了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事实,并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马克思与恩格斯并没有明确定义过剥削这一概念,但一些学者从马恩对剥削的论述中总结出了剥削的定义“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者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剥削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和货币资料、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它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劳动力不是无限供应的,需要再生产,劳动者的睡眠、吃饭、与家人相处都是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环节。“996”工作制剥削了劳动者再生产劳动力的时间。长此以往,“996”工作制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利于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更损害了社会公平,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习总书记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中指出“无论时代条件如何变化,我们始终都要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中央提出要提高勞动者就业质量,实现体面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国家层面来说,需要建立更加严格合理的劳动监督制度;从企业层面来说,应当尽快调整发展战略、改革管理制度,以创新促进发展,而不是一味地从劳动者身上榨取剩余价值;从劳动者层面来说,应当转变劳动观念,重视自己的身心健康,并增强维权意识,采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马恩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02页
[2] 《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定义的理解》,《理论月刊》2003年第2期,易重华
[3] 《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念视角下的“996”现象分析——兼论新时代劳动与发展的关系》,《未来与发展》,2019年第7期,王博,俞海杰
作者简介:孟璐,女,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郑元景,男,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等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剥削 劳动者 “996”工作制
一、“996”工作制违法
现代工作制度始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美国。此时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本家疯狂地追逐利润,工厂扩大生产规模,但因缺乏科学管理而使得生产效率低下。这时弗雷德里克·泰罗为提高工厂生产效率提出了一种新的工厂管理制度——泰罗制。泰罗制要求对工厂一切流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工人们像机器一样工作。泰罗制无疑提高了工厂的生产效率,可它过于强调工厂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纪律性,忽视了工人的需求。著名喜剧大师卓别林在其经典作品《摩登时代》中饰演的是一位在美国经济大萧条时被资本家疯狂压榨的流水线上拧螺帽的工人,因长期超额度的工作而变得麻木,甚至看到生活中一切螺帽状的东西都想拧。马克思曾这样批判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资本的经常趋势就是把工作日延长到体力可能达到的极限。”资本家为攫取利润而对工人实施的压迫和剥削可见一斑。
这些年来,国家一直在努力缓和劳资关系、缩小收入差距,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现象,譬如近年颇具争议的“996”工作制。 所谓“996”工作制是指上班时间是从早上九点一直到晚上九点,每周工作六天,是一种违法的加班制度。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而在“996”工作制之下,劳动者每周需要工作七十二小时之多,远超《劳动法》规定的四十四小时。关于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是,在部分雇主叫嚣着为“996”工作制辩护、认为“996等于奋斗”“996是一种福报”的情况下,一部分劳动者是拿不到足额加班费的,甚至没有加班费,为雇主义务加班,创造收益。”996“工作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休息权,既不道德,也不合法,应当抵制。
二、“996”工作制的成因
对于企业来说,追求利润是其永恒的目标。在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企业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除了直接提出加班要求外,还利用间接的方式让劳动者加班,如制定绩效考评等规则,迫使劳动者在升职和生存的压力之下“自愿”加班,避开法律对加班的规定。更有甚者会在企业中营造一种“勤奋拼搏奉献”的企业文化,对劳动者进行道德绑架,向他们灌输“不加班就是不敬业”的错误理念,这样企业可以以更低的成本甚至是无薪酬的方式迫使劳动者加班,并占有其剩余价值。
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工资收入是其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诸多因素的加持致使其忍受“996”工作制。一是生存压力大。企业在劳动市场中掌握着主动权,而生活成本的提高和就业压力的增大使劳动者倍感压力,不加班就没有业绩,会减薪甚至失业,劳动者对现有工作的依赖消解了一部分对不合理加班的怨气,被迫加班却只能忍气吞声。二是维权难。尽管企业都设有工会,但劳动者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时依然存在着很多困难,如举证困难,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因此,对于不合理的加班,劳动者只能在“忍耐”和“辞职”中选择。三是劳动者的观念。“勤劳勇敢”“拼搏奋斗”等传统的劳动观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劳动者们,他们对不合理的加班现象并不敏感。可“勤劳”“奋斗”并不意味着要以牺牲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应当劳逸结合且获得相应的报酬。
三、以马克思的剥削观看待“996”工作制
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为起点,发现了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事实,并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马克思与恩格斯并没有明确定义过剥削这一概念,但一些学者从马恩对剥削的论述中总结出了剥削的定义“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者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剥削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和货币资料、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它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劳动力不是无限供应的,需要再生产,劳动者的睡眠、吃饭、与家人相处都是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环节。“996”工作制剥削了劳动者再生产劳动力的时间。长此以往,“996”工作制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利于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更损害了社会公平,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习总书记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中指出“无论时代条件如何变化,我们始终都要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中央提出要提高勞动者就业质量,实现体面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国家层面来说,需要建立更加严格合理的劳动监督制度;从企业层面来说,应当尽快调整发展战略、改革管理制度,以创新促进发展,而不是一味地从劳动者身上榨取剩余价值;从劳动者层面来说,应当转变劳动观念,重视自己的身心健康,并增强维权意识,采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马恩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02页
[2] 《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定义的理解》,《理论月刊》2003年第2期,易重华
[3] 《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念视角下的“996”现象分析——兼论新时代劳动与发展的关系》,《未来与发展》,2019年第7期,王博,俞海杰
作者简介:孟璐,女,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郑元景,男,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等的教学与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