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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破坏油田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是现阶段影响油田生产秩序、阻碍油田发展的主要违法犯罪活动,是油田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打击、防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油田治安防范的难点。本文从破坏油田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的概念、特点、危害及打击、防范策略五方面加以分析论述。
[关键词]破坏油田设备;对策;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X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3-0376-01
“破坏油田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影响各大油田正常生产秩序、阻碍油田经济效益的突出犯罪,是我们油田公安保卫部门“严打”斗争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综合治理防范的重点。针对油区输油管道、抽油设备的破坏性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油地公安加大了对“破坏油田设备”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又改善了油田治安环境。
一、“破坏油田设备”刑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破坏油田设备”犯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采用打孔、砸漏等手段,破坏油田输油管线、油井等设施,获取油品的犯罪行为。其特征表现如下:
(一)犯罪对象诱惑力大
破坏性盗油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其犯罪对象直指正在生产中的油品。近年来,随着油品价格的国际化及石油化工产品的广泛应用,油品不需加工就可能直接获得暴利,这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极具诱惑力。
(二)犯罪手段破坏力强
“破坏油田设备”犯罪手段具有极大的破坏力。由于油品的易燃易爆及输油管道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特殊性,对输油管道、油井采取的任何毁损、破坏都具有足以造成不特定危险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三)犯罪后果危害性大
主要表现在:一是严重影响油田生产安全。由于不法分子的疯狂盗油,造成停井,经济损失巨大。二是因原油被盗导致污染严重蔓延,由于管线被锯、砸,原油外泄,造成河面、渔池、良田、苇田大面积污染。三是严重危害油区及辖区居民的公共安全。油田的各种地下输油管线纵横交错,点多线长,一些不法分子在输油管线上打眼后装接偷油软管,更有甚者肆无忌惮,在油井场附近直接搭盖简易房,接上电源,一旦原油外泄遭遇明火极易发生火灾,特别是随着污染面积加大,加上北方气候干燥,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现象,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巨大隐患。
二、在打击“破坏性盗油”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调查中常听到代表、企业、群众的呼吁:“抓住几个盗油犯,判处重刑,看还有没有敢再偷的。”这些话,反映了油田生产单位的心声。我们认为,只有以法律做坚强后盾,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才能使破坏性盗油的违法犯罪得到有力惩治,使社会秩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到保障,使企业发展得以顺利进行。从法律调整的角度审视,当前在打击力度方面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有:
(一)发案频繁,侦破复杂,导致发案率居高不下
抓捕“破坏油田设备”犯罪分子难度很大。首先,油田生产设备大部分在野外,使违法犯罪分子频繁盗窃、破坏,并易于逃离作案现场。其次,犯罪活动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在现场很少能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并且,发案部位也很难确定,在长达十几公里的管线上寻找犯罪分子打的一个眼或卡子,其难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再次,作案隐蔽性强、技术性强,违法犯罪分子多以野外管线、油井为目标,白天踩点,黑夜作案,增加了抓捕、防控难度。
(二)犯罪认定上不到位,导致打击力度不够
多年来在“破坏油田设备”犯罪案件中,存在着主观上“唯盗窃罪论”的惯性思维,在证据收集中只注重以盗窃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收集调查证据,忽略了构成牵连“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生产、破坏公私财物”等其他犯罪要件的事实证据;只注重收集孤立的盗窃案件的证据,忽视未立案侦察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全部证据。致使排除在立案侦察范围之外的各种违法犯罪包括:(1)多次少量盗窃油品的;(2)虽未达到盗油数额但造成输油管线破坏足以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3)破坏油田设备影响生产造成巨大生产损失的;(4)造成污染、跑冒滴漏损失的;(5)受雇直接打孔、砸断管线,收取佣金的等。
(三)地缘因素,导致当地犯罪难以杜绝
由于历史原因,在建设初期涉及征地、修路等,为了协调村企关系,油田允许油井所在的村以村集体名义回收一些落地原油。然而随着油田市场化发展和修井工艺的提高,落地原油愈来愈少,而周边村镇继续延用回收落地原油的惯例。另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众多的盗抢原油案件,参与者大多是普通村民,甚至在个别地区,一些地方领导和部门直接参与其中。
(四)侦破警力严重不足,侦查基础力量薄弱
面对日益严峻的油区治安局势,有限的警力疲于应付各类案件的现场,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静下心来对案情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这样的情况也导致了我们对于现案的侦破力度欠缺。在2014年破获的油区案件中,几乎40%的案件是依靠刑事情报工作,真正依靠阵地控制、刑嫌调控工作破获的案件不足破案总数的9%。
三、打击“破坏油田设备”犯罪的对策
我们要继续以“破大案,打团伙”为重点,加大对盗抢原油和油田物资、破坏油田生产设施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需要我们油田与地方公、检、法机关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创建油田加快发展的法制环境。
(一)防范增效意识、强化治安增效、狠抓防范措施的落实
油田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应提高队油区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视程度,将油区治安防范与生产同部署、同考核,不断加大对“三防”工作的投入。公安机关要督促采油厂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住“破坏油田设备”案件高发势头。一是对现有的专兼职人防力量进行整合,打破工种、部门之间的界限,建立起配套互动、反应灵敏、协调一致的防控机制。同时要积极争取人力资源部门的支持,从规模上尽量予以支持。通过扩大巡逻防范的力度和密度,减少被盗空隙。从人防上要土洋结合,研究普及有效的防护设施,从技防上加大投入,推广使用高科技设备,以最小的投入换去最大的收益。加大巡逻力度和密度,搞好与采油厂(矿)保卫力量的协调配合,坚持分片承包与集中行动相结合、严厉打击和治安防范相结合、正常巡逻和重点巡逻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作用,争取在抓好防范上见到成效,将发案率降至最低;对重点区块蹲点守侯,力争抓获现行。
(二)大力发挥公安机关在打击“破坏油田设备”犯罪中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针对“破坏油田设备”案件取证难问题,组织各种侦查力量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协同作战,使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侦查破案的合力,全面收集“破坏油田设备”犯罪行为的一切证据,以铁的证据为依托,为准确定罪量刑,从重从快地打击犯罪奠定基础。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全力维护油区治安秩序。对已经掌握的违法犯罪分子,采用多种手段,力争早日抓获归案,惩治犯罪,维护油区稳定。多措并举,扩大战果。对于掌握的有条件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适时开展集中统一行动进行抓捕。对于在逃犯罪嫌疑人,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交流与协调,综合运用网上信息、政策感召、家属规劝等各种方式,力争追回一批,打击一批,减少治安隐患,净化油区治安环境。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挤清审透,深挖余罪,扩大战果。
(三)组织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
坚持不懈取缔违法收油队、土炼厂、土炼炉及变相侵吞国有财产的各种非法单位,彻底肃清滋生犯罪的土壤,割除违法犯罪的毒瘤,从源头上扼制违法犯罪。
(四)激励职工参与防范工作的积极性
教育广大油田职工牢固树立主人翁观念,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本单位防范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看好家、护好院,减少油田资源的破坏和流失。
(五)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召开观摩庭,进行以案讲法,举行公开处理、公开宣判大会,深入企业、村镇等大力宣传法律
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通过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从而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并形成人人守法的正气。
[关键词]破坏油田设备;对策;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X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3-0376-01
“破坏油田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影响各大油田正常生产秩序、阻碍油田经济效益的突出犯罪,是我们油田公安保卫部门“严打”斗争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综合治理防范的重点。针对油区输油管道、抽油设备的破坏性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油地公安加大了对“破坏油田设备”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又改善了油田治安环境。
一、“破坏油田设备”刑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破坏油田设备”犯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采用打孔、砸漏等手段,破坏油田输油管线、油井等设施,获取油品的犯罪行为。其特征表现如下:
(一)犯罪对象诱惑力大
破坏性盗油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其犯罪对象直指正在生产中的油品。近年来,随着油品价格的国际化及石油化工产品的广泛应用,油品不需加工就可能直接获得暴利,这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极具诱惑力。
(二)犯罪手段破坏力强
“破坏油田设备”犯罪手段具有极大的破坏力。由于油品的易燃易爆及输油管道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特殊性,对输油管道、油井采取的任何毁损、破坏都具有足以造成不特定危险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三)犯罪后果危害性大
主要表现在:一是严重影响油田生产安全。由于不法分子的疯狂盗油,造成停井,经济损失巨大。二是因原油被盗导致污染严重蔓延,由于管线被锯、砸,原油外泄,造成河面、渔池、良田、苇田大面积污染。三是严重危害油区及辖区居民的公共安全。油田的各种地下输油管线纵横交错,点多线长,一些不法分子在输油管线上打眼后装接偷油软管,更有甚者肆无忌惮,在油井场附近直接搭盖简易房,接上电源,一旦原油外泄遭遇明火极易发生火灾,特别是随着污染面积加大,加上北方气候干燥,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现象,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巨大隐患。
二、在打击“破坏性盗油”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调查中常听到代表、企业、群众的呼吁:“抓住几个盗油犯,判处重刑,看还有没有敢再偷的。”这些话,反映了油田生产单位的心声。我们认为,只有以法律做坚强后盾,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才能使破坏性盗油的违法犯罪得到有力惩治,使社会秩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到保障,使企业发展得以顺利进行。从法律调整的角度审视,当前在打击力度方面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有:
(一)发案频繁,侦破复杂,导致发案率居高不下
抓捕“破坏油田设备”犯罪分子难度很大。首先,油田生产设备大部分在野外,使违法犯罪分子频繁盗窃、破坏,并易于逃离作案现场。其次,犯罪活动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在现场很少能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并且,发案部位也很难确定,在长达十几公里的管线上寻找犯罪分子打的一个眼或卡子,其难度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再次,作案隐蔽性强、技术性强,违法犯罪分子多以野外管线、油井为目标,白天踩点,黑夜作案,增加了抓捕、防控难度。
(二)犯罪认定上不到位,导致打击力度不够
多年来在“破坏油田设备”犯罪案件中,存在着主观上“唯盗窃罪论”的惯性思维,在证据收集中只注重以盗窃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收集调查证据,忽略了构成牵连“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生产、破坏公私财物”等其他犯罪要件的事实证据;只注重收集孤立的盗窃案件的证据,忽视未立案侦察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全部证据。致使排除在立案侦察范围之外的各种违法犯罪包括:(1)多次少量盗窃油品的;(2)虽未达到盗油数额但造成输油管线破坏足以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3)破坏油田设备影响生产造成巨大生产损失的;(4)造成污染、跑冒滴漏损失的;(5)受雇直接打孔、砸断管线,收取佣金的等。
(三)地缘因素,导致当地犯罪难以杜绝
由于历史原因,在建设初期涉及征地、修路等,为了协调村企关系,油田允许油井所在的村以村集体名义回收一些落地原油。然而随着油田市场化发展和修井工艺的提高,落地原油愈来愈少,而周边村镇继续延用回收落地原油的惯例。另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众多的盗抢原油案件,参与者大多是普通村民,甚至在个别地区,一些地方领导和部门直接参与其中。
(四)侦破警力严重不足,侦查基础力量薄弱
面对日益严峻的油区治安局势,有限的警力疲于应付各类案件的现场,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静下心来对案情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这样的情况也导致了我们对于现案的侦破力度欠缺。在2014年破获的油区案件中,几乎40%的案件是依靠刑事情报工作,真正依靠阵地控制、刑嫌调控工作破获的案件不足破案总数的9%。
三、打击“破坏油田设备”犯罪的对策
我们要继续以“破大案,打团伙”为重点,加大对盗抢原油和油田物资、破坏油田生产设施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需要我们油田与地方公、检、法机关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创建油田加快发展的法制环境。
(一)防范增效意识、强化治安增效、狠抓防范措施的落实
油田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应提高队油区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视程度,将油区治安防范与生产同部署、同考核,不断加大对“三防”工作的投入。公安机关要督促采油厂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住“破坏油田设备”案件高发势头。一是对现有的专兼职人防力量进行整合,打破工种、部门之间的界限,建立起配套互动、反应灵敏、协调一致的防控机制。同时要积极争取人力资源部门的支持,从规模上尽量予以支持。通过扩大巡逻防范的力度和密度,减少被盗空隙。从人防上要土洋结合,研究普及有效的防护设施,从技防上加大投入,推广使用高科技设备,以最小的投入换去最大的收益。加大巡逻力度和密度,搞好与采油厂(矿)保卫力量的协调配合,坚持分片承包与集中行动相结合、严厉打击和治安防范相结合、正常巡逻和重点巡逻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作用,争取在抓好防范上见到成效,将发案率降至最低;对重点区块蹲点守侯,力争抓获现行。
(二)大力发挥公安机关在打击“破坏油田设备”犯罪中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针对“破坏油田设备”案件取证难问题,组织各种侦查力量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协同作战,使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侦查破案的合力,全面收集“破坏油田设备”犯罪行为的一切证据,以铁的证据为依托,为准确定罪量刑,从重从快地打击犯罪奠定基础。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全力维护油区治安秩序。对已经掌握的违法犯罪分子,采用多种手段,力争早日抓获归案,惩治犯罪,维护油区稳定。多措并举,扩大战果。对于掌握的有条件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适时开展集中统一行动进行抓捕。对于在逃犯罪嫌疑人,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交流与协调,综合运用网上信息、政策感召、家属规劝等各种方式,力争追回一批,打击一批,减少治安隐患,净化油区治安环境。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挤清审透,深挖余罪,扩大战果。
(三)组织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
坚持不懈取缔违法收油队、土炼厂、土炼炉及变相侵吞国有财产的各种非法单位,彻底肃清滋生犯罪的土壤,割除违法犯罪的毒瘤,从源头上扼制违法犯罪。
(四)激励职工参与防范工作的积极性
教育广大油田职工牢固树立主人翁观念,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本单位防范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看好家、护好院,减少油田资源的破坏和流失。
(五)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召开观摩庭,进行以案讲法,举行公开处理、公开宣判大会,深入企业、村镇等大力宣传法律
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通过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从而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并形成人人守法的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