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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意识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法治以法律意识作为依托。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滞后表现为绝大多数农民轻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没有清晰的认识、抗拒诉讼、封建伦理意识严重。落后的农民法律意识阻碍我国法治建设。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应当加强普法教育、完备立法、完善农村执法、确保法律的超然地位。
关键词:法律意识 法治 农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对于国家法治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理念,法律意识集合中,农民法律意识的问题尤为重要并突出。通过了解农民法律意识落后现状及原因并通过研究农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相关影响,最终得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一、农民法律意识在法治中的作用
1.法律意识的含义
关于法律意识的定义,各自都有着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但无疑的是他们都极为肯定了法律意识的功能及其作用的重要,并且历来年都为人们所关注和研究。
1955年我国翻译的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写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给法律意识下了这样的定义:“人们的法权观点的总和,也就是人们对某些行为是否合法、对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某种法律是否公正等等观念的总和;卡列娃、费其金的的观点是“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一定阶级的法律观点的总和,而在人民道义上和政治上的一致的条件下则是全体人民法律观点的总和”;我们国家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其定义的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我国沈宗灵的《法理学》中“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实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总称。
2.法律意识影响法律行为
人的意识支配行为,而法律意识支配的是人们的法律行为,这种联系看似简单,但是影响的却是整个社会。法治发展是建立在人们积极有效的法律行为和较好的法律意识基础之上的。我们需要的是当公民法律意识达到一个平均的较高的水平,从而在公民的法律行为发生时能够正当、规范,进而好的法律行为的实现促成法律意识的优化,并在这种循环下得以继续优化。
法律行为的质量影响了法治进程,本源还是在于意识——法律意识在整个法律行为实现的过程始终体现的好与坏,只有把握法律意识才是把握了法治发展的核心环节。法律意识的理想结构是公民普遍地达到较高水平,这就要求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实现整体的提高,这里面既包括现在已有发展的城市居民,也包括人口基数庞大的农村人口。
3.农民法律意识在法治中的作用
法治作为奠定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要义不只在于完善法律制度及其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法治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与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这是人治下的法治与民主下的法治根本分水岭。真正的法治乃是以法治理念为灵魂和统帅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统一体。
4.法治离不开农民法律意识的推动
法律意识的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灵魂要素,只有优秀的法律意识深入每一个公民的心,我国的法治才能在根本上得到最全面的夯实与发展。
通过法律意识在法治灵魂的功用,我们可以领会到法律意识是法治得以实现的保证和重要依托。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所蕴含的内在需求是那种优化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必须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得以体现,我国是一个新兴大国,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同时,法制和法治正慢慢深入人心,但是这一过程和期间面对的问题是不容小觑的。在我国的经济繁荣、精神文明相对发达的大型城市中,法律意识之于绝大部分市民是非常不错的;反之,在我国的绝大部分——农村,体现出的是相对不够和谐的法律意识落后。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其原因
1.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需要做出重大提升的前提是生产力的发展和各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同步化,在法治发展方面,法律意识就必须做到全方面的与时俱进。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这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正确方针。贯彻这一方针所面对的法律意识提升上需要做的很多,但是究其中心环节在于我国的公民法律意识滞后,而尤为突出的便是农民法律意识出现脱节即为我国法律意识局部严重滞后。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正处于高速的经济发展期间,但是我们13亿多的人口中就有7.45亿的农村人口,暂不说城市人口的法律意识我们先关注一下这7亿多的国民的法律意识情况。我们认为解决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法律意识发展的重中之重,法律意识的健康发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也就是说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的解决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才能做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而我们所提及的法律的实现效益的提高,核心还是在农民法律意识上,因为占着我国人口总数六层左右的农民在法律效益实现的问题上尤为突出。
一份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实证分析了当代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守法观念和心态的近况。它显示: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在某些大的方面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尽适应,形成了“超前性虚置”状况;我国普通农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形成了“生活中的法,非生活中了解”的错位现象;在人情与国法孰轻孰重的问题上,认为“人情高于国法”“对”的占全部调查人数的20.63%,“不完全对”的占34.7%,“不对”的占44.28%;关于现代“经济舞台上法律的角色地位”问题,调查对象对“您村经济能够发展起来,主要靠的是什么因素”问题时,在给定的“能人、干部、政策、法律、科技、增加投资”六项选择中,“政策、科技、干部”居前三位,分別占28.77%、24.15%、14.70%,“相形之下,选择法律的人少得多,只有91人占4.5%,在六项中最少”。 2.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滞后其原因在于:
(1)绝大多数农民轻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有些地方出现农民不相信法律,一旦生活中出现自身不可调节的矛盾造成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依靠身边的亲友或者地方有名人士从中斡旋以求解决,而不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的“有名气的人”往往比司法人员更加“管用”、更加亲切。
(2)对法律没有清晰的认识,心理排斥法律。众所周知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的刑罚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鲜明特色。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导致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时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视为“罪犯”的同意语,而国家倡导法治,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想到“从重、从快、从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苛刑的畏惧心理。
(3)抗拒诉讼,封建残余浓重。“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是怨不得别人的,而是自己的命苦。”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且为好人所不耻。他们所认知的诉讼双方不管是原告或者被告都是不能见人的是丢人的事,这样的认识使他们心理抗拒诉讼,根本原因在于浓厚的封建思想残余,封建社会法治统治阶级是压榨人民的,封建社会下的人们无法从那种“诉讼”下得到权利的维护,而现今的农民往往都或多或少的残留着一定的对“官府”的恐惧、厌恶心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1.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影响
(1)法律意识的构建。无论从立法根据、立法目标、立法评价、对立法“补白”上看,农民法律意识滞后就造成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实施具有不可避免的不协调,因为我们所知道的只有较之法律、法制发展同步的较完备法律意识才能对我们所认知的“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与法律之间的中间环节和纽带”这一理念有着作用,显然落后的农民法律意识不具备这一前提,或者说滞后的农民法律意识的结构与质量不会对法律意识构建功能有所帮助。
(2)法律意识的法治实现上
法治实现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以及对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规范来行为、必须使人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及具备朴素无华的遵法思想的等等要求,农民法律意识的滞后是对法治实现的一种阻碍,缘由在于其不具备完整的健康的法律意识,也就是说相对没有形成法律意识的互动性,那么在执法者与他们之间就会存在不协调的认识,这样既不方便他们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是我们在开展执法等方面的一个非常难以克服的困难。
(3)法律意识的社会文化意义
从法治社会发展角度上看,农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首先决定了其自生的发展出现滞后而且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有着很严重的影响,农民是我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体,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在我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法治观念的强弱,直接决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从国家经济建设方面看,农民法律意识的滞后,从根本上造成我国一半多的人口在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和法律规定义务履行上出现了滞后,而这一状况直接体现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形形色色的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滞后所带来了不稳定与损失。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一旦农民法律意识滞后往往会出现自身不明法的吃亏的同时造成经济市场的不稳定,例如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不懂基本的劳动法,工作不签订劳务合同,这样一旦出现问题自身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助长了劳务明知而不为的不良风气等。
从国家政治角度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即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就是我们国家的基础,同样我国也是农业大国,农民占到了我国人口比重的六层,一旦农民的法律意识滞后,所造成的问题引起贫富差距过大、城乡经济文化不协调等一系列问题,那么社会将不会稳固,这也就是说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是我国首要的政治问题之一。
从精神文明方面看,强调的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和精神态度,是社会主体在法律领域科学认识和情感体验的结晶,是社会精神文明的有机的构成要素。然而农民法律意识滞后淡薄,那么社会精神文明就是不全面的、不能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的系统,就不能反映人类在社会法制领域的精神成就。
四、提高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滞后的办法
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首要的还是在于注重法律意识的基础形成以及建立健全法律法制体系以确保法律意识能够在农民中广泛的形成以及提高。
1.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这是作为农民法律意识滞后性解决的一个有效且必不可少的手段,只有农民实实在在的法律知识水平上去了,他们才能够系统地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的价值与作用,从而进一步地发现法律的作用,才能做到改变原来的轻视法律等一系列落后的观念。
2.完备立法,特别是关于农民等方面的立法。只有在制定了完备的法律的情况下,农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义务才能得到规范的约束,这是解决农民法律意识解决滞后性的前提。我们国家近年提出三农问题,并且同时也加强了针对农民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满足其法律意识完备的基础准备。
3.完善农村执法,树立法律权威。在拥有了完备的立法后,如果不能够很好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那么法律将会如同虚设,这样解决农民法律意思滞后将会成为空话。只有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才能确保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的做到法律效益广泛的实现。
4.确保法律的超然地位,确定信仰基础。广大农民能够在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让他们在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同时享受自己合法的权利,那么法律自然就会在潜移默化下形成一种超然的威严,进而成为他们的一种根深蒂固的信仰。这样才能解决农民法律意识滞后性的问题。
综上,法律意识之于法治如同人行万里所需之足,重要而且不可取代,而在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在法律意识这一课题上扮演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才有可能得到最优化的加强,而只有这种最好的法律意识形态才能在当代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汪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3]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J].求是学 刊,1999
[4] 刘旺洪.当代法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5]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6]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
[7]孙光妍,毕晓棠.法律意识与法治建设学术动态[N].人民日报,2002 .08.13
[8]郑永流等.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变迁——来自湖北农村的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1992(06)
[9]张学亮.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分析[DB/OL].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4,(02) http://emuch.net/journal/article.php?id=CJFDTotal-SWDS200402017
[10]付子堂.法理學初阶[M].法律出版社,2005
关键词:法律意识 法治 农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对于国家法治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理念,法律意识集合中,农民法律意识的问题尤为重要并突出。通过了解农民法律意识落后现状及原因并通过研究农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相关影响,最终得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一、农民法律意识在法治中的作用
1.法律意识的含义
关于法律意识的定义,各自都有着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但无疑的是他们都极为肯定了法律意识的功能及其作用的重要,并且历来年都为人们所关注和研究。
1955年我国翻译的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写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给法律意识下了这样的定义:“人们的法权观点的总和,也就是人们对某些行为是否合法、对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某种法律是否公正等等观念的总和;卡列娃、费其金的的观点是“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一定阶级的法律观点的总和,而在人民道义上和政治上的一致的条件下则是全体人民法律观点的总和”;我们国家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其定义的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我国沈宗灵的《法理学》中“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实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总称。
2.法律意识影响法律行为
人的意识支配行为,而法律意识支配的是人们的法律行为,这种联系看似简单,但是影响的却是整个社会。法治发展是建立在人们积极有效的法律行为和较好的法律意识基础之上的。我们需要的是当公民法律意识达到一个平均的较高的水平,从而在公民的法律行为发生时能够正当、规范,进而好的法律行为的实现促成法律意识的优化,并在这种循环下得以继续优化。
法律行为的质量影响了法治进程,本源还是在于意识——法律意识在整个法律行为实现的过程始终体现的好与坏,只有把握法律意识才是把握了法治发展的核心环节。法律意识的理想结构是公民普遍地达到较高水平,这就要求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实现整体的提高,这里面既包括现在已有发展的城市居民,也包括人口基数庞大的农村人口。
3.农民法律意识在法治中的作用
法治作为奠定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要义不只在于完善法律制度及其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法治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与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这是人治下的法治与民主下的法治根本分水岭。真正的法治乃是以法治理念为灵魂和统帅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统一体。
4.法治离不开农民法律意识的推动
法律意识的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灵魂要素,只有优秀的法律意识深入每一个公民的心,我国的法治才能在根本上得到最全面的夯实与发展。
通过法律意识在法治灵魂的功用,我们可以领会到法律意识是法治得以实现的保证和重要依托。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所蕴含的内在需求是那种优化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必须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得以体现,我国是一个新兴大国,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同时,法制和法治正慢慢深入人心,但是这一过程和期间面对的问题是不容小觑的。在我国的经济繁荣、精神文明相对发达的大型城市中,法律意识之于绝大部分市民是非常不错的;反之,在我国的绝大部分——农村,体现出的是相对不够和谐的法律意识落后。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其原因
1.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需要做出重大提升的前提是生产力的发展和各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同步化,在法治发展方面,法律意识就必须做到全方面的与时俱进。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这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正确方针。贯彻这一方针所面对的法律意识提升上需要做的很多,但是究其中心环节在于我国的公民法律意识滞后,而尤为突出的便是农民法律意识出现脱节即为我国法律意识局部严重滞后。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正处于高速的经济发展期间,但是我们13亿多的人口中就有7.45亿的农村人口,暂不说城市人口的法律意识我们先关注一下这7亿多的国民的法律意识情况。我们认为解决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法律意识发展的重中之重,法律意识的健康发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也就是说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的解决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才能做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而我们所提及的法律的实现效益的提高,核心还是在农民法律意识上,因为占着我国人口总数六层左右的农民在法律效益实现的问题上尤为突出。
一份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实证分析了当代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守法观念和心态的近况。它显示: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在某些大的方面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尽适应,形成了“超前性虚置”状况;我国普通农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形成了“生活中的法,非生活中了解”的错位现象;在人情与国法孰轻孰重的问题上,认为“人情高于国法”“对”的占全部调查人数的20.63%,“不完全对”的占34.7%,“不对”的占44.28%;关于现代“经济舞台上法律的角色地位”问题,调查对象对“您村经济能够发展起来,主要靠的是什么因素”问题时,在给定的“能人、干部、政策、法律、科技、增加投资”六项选择中,“政策、科技、干部”居前三位,分別占28.77%、24.15%、14.70%,“相形之下,选择法律的人少得多,只有91人占4.5%,在六项中最少”。 2.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滞后其原因在于:
(1)绝大多数农民轻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有些地方出现农民不相信法律,一旦生活中出现自身不可调节的矛盾造成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依靠身边的亲友或者地方有名人士从中斡旋以求解决,而不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的“有名气的人”往往比司法人员更加“管用”、更加亲切。
(2)对法律没有清晰的认识,心理排斥法律。众所周知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的刑罚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鲜明特色。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导致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时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视为“罪犯”的同意语,而国家倡导法治,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想到“从重、从快、从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苛刑的畏惧心理。
(3)抗拒诉讼,封建残余浓重。“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是怨不得别人的,而是自己的命苦。”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且为好人所不耻。他们所认知的诉讼双方不管是原告或者被告都是不能见人的是丢人的事,这样的认识使他们心理抗拒诉讼,根本原因在于浓厚的封建思想残余,封建社会法治统治阶级是压榨人民的,封建社会下的人们无法从那种“诉讼”下得到权利的维护,而现今的农民往往都或多或少的残留着一定的对“官府”的恐惧、厌恶心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1.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影响
(1)法律意识的构建。无论从立法根据、立法目标、立法评价、对立法“补白”上看,农民法律意识滞后就造成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实施具有不可避免的不协调,因为我们所知道的只有较之法律、法制发展同步的较完备法律意识才能对我们所认知的“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与法律之间的中间环节和纽带”这一理念有着作用,显然落后的农民法律意识不具备这一前提,或者说滞后的农民法律意识的结构与质量不会对法律意识构建功能有所帮助。
(2)法律意识的法治实现上
法治实现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以及对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规范来行为、必须使人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及具备朴素无华的遵法思想的等等要求,农民法律意识的滞后是对法治实现的一种阻碍,缘由在于其不具备完整的健康的法律意识,也就是说相对没有形成法律意识的互动性,那么在执法者与他们之间就会存在不协调的认识,这样既不方便他们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是我们在开展执法等方面的一个非常难以克服的困难。
(3)法律意识的社会文化意义
从法治社会发展角度上看,农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首先决定了其自生的发展出现滞后而且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有着很严重的影响,农民是我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体,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在我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法治观念的强弱,直接决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从国家经济建设方面看,农民法律意识的滞后,从根本上造成我国一半多的人口在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和法律规定义务履行上出现了滞后,而这一状况直接体现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形形色色的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滞后所带来了不稳定与损失。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一旦农民法律意识滞后往往会出现自身不明法的吃亏的同时造成经济市场的不稳定,例如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不懂基本的劳动法,工作不签订劳务合同,这样一旦出现问题自身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助长了劳务明知而不为的不良风气等。
从国家政治角度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即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就是我们国家的基础,同样我国也是农业大国,农民占到了我国人口比重的六层,一旦农民的法律意识滞后,所造成的问题引起贫富差距过大、城乡经济文化不协调等一系列问题,那么社会将不会稳固,这也就是说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是我国首要的政治问题之一。
从精神文明方面看,强调的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和精神态度,是社会主体在法律领域科学认识和情感体验的结晶,是社会精神文明的有机的构成要素。然而农民法律意识滞后淡薄,那么社会精神文明就是不全面的、不能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的系统,就不能反映人类在社会法制领域的精神成就。
四、提高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滞后的办法
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首要的还是在于注重法律意识的基础形成以及建立健全法律法制体系以确保法律意识能够在农民中广泛的形成以及提高。
1.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这是作为农民法律意识滞后性解决的一个有效且必不可少的手段,只有农民实实在在的法律知识水平上去了,他们才能够系统地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的价值与作用,从而进一步地发现法律的作用,才能做到改变原来的轻视法律等一系列落后的观念。
2.完备立法,特别是关于农民等方面的立法。只有在制定了完备的法律的情况下,农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义务才能得到规范的约束,这是解决农民法律意识解决滞后性的前提。我们国家近年提出三农问题,并且同时也加强了针对农民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满足其法律意识完备的基础准备。
3.完善农村执法,树立法律权威。在拥有了完备的立法后,如果不能够很好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那么法律将会如同虚设,这样解决农民法律意思滞后将会成为空话。只有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才能确保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的做到法律效益广泛的实现。
4.确保法律的超然地位,确定信仰基础。广大农民能够在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让他们在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同时享受自己合法的权利,那么法律自然就会在潜移默化下形成一种超然的威严,进而成为他们的一种根深蒂固的信仰。这样才能解决农民法律意识滞后性的问题。
综上,法律意识之于法治如同人行万里所需之足,重要而且不可取代,而在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在法律意识这一课题上扮演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才有可能得到最优化的加强,而只有这种最好的法律意识形态才能在当代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汪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3]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J].求是学 刊,1999
[4] 刘旺洪.当代法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5]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6]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
[7]孙光妍,毕晓棠.法律意识与法治建设学术动态[N].人民日报,2002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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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学亮.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分析[DB/OL].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4,(02) http://emuch.net/journal/article.php?id=CJFDTotal-SWDS200402017
[10]付子堂.法理學初阶[M].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