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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社会就业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征、社会观念等因素,在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逐步体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下,本文从政府层面、院校层面、用人单位层面、个人层面、社会层面就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并推进就业立法,明确政府职责,给与女性倾斜性教育投资,提高女性整体受教育程度,完善自我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女性平等就业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社会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就业市场;性别歧视;对策
一、政府层面
1.成立专门反就业歧视的执行机构,加强执法和监督的力度。我国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和各级妇女组织这两个专业化的执行机构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问题依旧层出不穷。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效法美国建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这样专门的执行机构,切实协助劳动者开展反对就业歧视的诉讼或者维权活动,提供畅通的法律援助渠道,通过实施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双重策略,将保证女性的平等就业权落在实处。
2.健全女性就业的社会化补偿体系。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对女性就业进行社会化补偿的一个制度选择。但1994年颁布实施的生育保险制度,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发挥着作用。要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在促进两性平等就业方面的作用,就需要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一方面要建立社会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把所有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都纳入其保障体系内,既有利于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还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因生育原因在接纳劳动力时而排斥女性的可能。另一方面要运用政策和法律手段切实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拨付、管理和增值,逐步统一并适当提高生育保险金的拨付标准,使生育保险金制度成为能被所有单位接受,能为妇女带来保障的有效制度。在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基金。从公正的角度考虑,需要建立一个面向整个社会的“人口再生产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对生育期间的女性进行经济补助,基金来源可由国家的财政投入、各类经济组织交纳、按一定比例从个人收入中收取等。
3.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在未来《反就业歧视法》中,有必要针对妇女性别就业歧视的行为做出专门的条款规定。一方面,对就业领域歧视妇女的行为给出一个界定的概念。该概念可以以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的定义为蓝本。妇女性别就业歧视可以表述为:“凡是任何根据妇女性别所作的区别,其结果是排斥、取消或有损于女性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妇女性别就业歧视。”另一发面,《反就业歧视法》为有效遏制性别歧视行为,避免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我国必须建立妇女性别就业歧视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歧视妇女就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制裁。由于目前关于规范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的作用效果不是很显著,所以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国家和政府应为保障女性拥有公平、平等、公正的就业环境,尽快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详细规定就业歧视问题,用法律手段规范和限制劳动力就业市场各行为主体的行为。相应的修改旧有的法律法规,完善旧有法律法规的漏洞,以使女性就业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如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就业歧视的内涵和范畴,规定歧视现象和行为的判定标准,制定和出台专门促进女性就业和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明确界定女性不适合从事的岗位范围,具体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及具体的惩罚标准,并将各项细则与诸项规定明确化,紧跟经济环境和就业形势的变化,保证法律条款的时效性与针对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只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女性应该拥有的合法地位,才能避免以形式平等掩盖事实的不平等,真正防止和消除就业市场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保证所有公民就业的充分性、平等性和公平性。
4.给与女性倾斜性教育投资,提高女性整体受教育程度。教育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可低估,不容忽视。教育投资向女性倾斜,可以提高女性劳动者的综合文化素质和职业素养,提高女性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层次,是缓解女性就业压力收效显著的措施和手段。女性只有整体文化素质得以全面提升,凭借较高的文化程度和牢固的专业知识,才能争取更多的发展机会,在就业市场中夺取竞争优势,继而在更广阔的领域内不断挖掘潜力和展现才华。
二、院校层面,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技能水平
切实修改、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要重点兼顾女性学生的成长成才,着力提高女性学生的就业技能水平,营造一个有利于女性学生提高竞争能力的成长环境。
三、用人单位层面,废除男女不平等的选拔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视同仁地为男女提供同等的就业、升迁机会,并实现同工同酬,平等地保障女性就业权利,使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建立在才能和知识的基础上,杜绝性别因素对女性就业的影响。摆脱性别选拔标准,要在应聘者享有平等竞争机会的前提下考察应聘者与工作相关的能力和特征来进行优胜劣汰。如果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身高确有要求,应履行公示的原则,把限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实施家庭工作平衡计划,鼓励实施多元化的组织文化,完善组织内部的劳动制度,消除女性职业发展的障碍。
四、个人层面,女性要改变传统观念,提高素质和竞争力
女性就业已经是普遍可以接受的生活模式,女性的就业机会也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在自己的领域中、岗位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与男性同样的地位,甚至有些比男性做的更好。因此,女性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解放思想。首先,抛弃以前那种“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思想,要敢于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定位中摆脱出来,克服原有的那种“期望照顾”的弱者心态,正确认识自身的地位、价值,强化竞争和参与意识,追求与男性平等,走向社会,真正实现自己的价值。其次,转变传统就业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潜质。女性要能够自主创业,自谋出路,尝试不同的就业形式。最重要的是锻炼自己,自强自立。再者,女性要注意自身素质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需要大批高素质的人才,要跻身于社会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要增强就业能力,提高科学文化素养。女性特有的细心、勤奋、坚韧等优势,加上能力相信没有哪个企业会拒绝优秀人才。最后,女性要对自己有信心,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现代社会科技日益发展,劳动也日趋智能化,女性生理、体力等方面的弱势已变得不太重要,只要有同男性一样的智商和水平就能够胜任工作,要想取得事业上的成功也是可能的。所以女性要树立竞争意识、培养竞争心理。
五、社会层面,构建新型性别文化,消除传统观念
加强社会性别平等文化的培育与传播,促进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强化对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社会监督,对遭受性别歧视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女性倾注家庭的心血多于男性,事业进取心也弱于男性。其实事业对于女性同样重要,要改变大众的观念,构建新型性别文化,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用人单位从根本上消除对女性的偏见,大胆起用女性,社会才能全面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崔田田.论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立法完善[J].学位论文.2011
[2]黄镇国.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和户籍歧视[J].东岳论丛.2011,32(10)
基金项目:本文系沈阳市社科联2014年度“改善民生专项”课题“关于就业市场性别歧视问题与对策建议”(立项编号:sysk2014-07-30)的部分研究成果。
【关键词】就业市场;性别歧视;对策
一、政府层面
1.成立专门反就业歧视的执行机构,加强执法和监督的力度。我国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和各级妇女组织这两个专业化的执行机构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问题依旧层出不穷。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效法美国建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这样专门的执行机构,切实协助劳动者开展反对就业歧视的诉讼或者维权活动,提供畅通的法律援助渠道,通过实施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双重策略,将保证女性的平等就业权落在实处。
2.健全女性就业的社会化补偿体系。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对女性就业进行社会化补偿的一个制度选择。但1994年颁布实施的生育保险制度,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发挥着作用。要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在促进两性平等就业方面的作用,就需要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一方面要建立社会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把所有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都纳入其保障体系内,既有利于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还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因生育原因在接纳劳动力时而排斥女性的可能。另一方面要运用政策和法律手段切实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拨付、管理和增值,逐步统一并适当提高生育保险金的拨付标准,使生育保险金制度成为能被所有单位接受,能为妇女带来保障的有效制度。在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基金。从公正的角度考虑,需要建立一个面向整个社会的“人口再生产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对生育期间的女性进行经济补助,基金来源可由国家的财政投入、各类经济组织交纳、按一定比例从个人收入中收取等。
3.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在未来《反就业歧视法》中,有必要针对妇女性别就业歧视的行为做出专门的条款规定。一方面,对就业领域歧视妇女的行为给出一个界定的概念。该概念可以以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的定义为蓝本。妇女性别就业歧视可以表述为:“凡是任何根据妇女性别所作的区别,其结果是排斥、取消或有损于女性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妇女性别就业歧视。”另一发面,《反就业歧视法》为有效遏制性别歧视行为,避免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我国必须建立妇女性别就业歧视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歧视妇女就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制裁。由于目前关于规范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的作用效果不是很显著,所以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国家和政府应为保障女性拥有公平、平等、公正的就业环境,尽快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详细规定就业歧视问题,用法律手段规范和限制劳动力就业市场各行为主体的行为。相应的修改旧有的法律法规,完善旧有法律法规的漏洞,以使女性就业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如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就业歧视的内涵和范畴,规定歧视现象和行为的判定标准,制定和出台专门促进女性就业和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明确界定女性不适合从事的岗位范围,具体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及具体的惩罚标准,并将各项细则与诸项规定明确化,紧跟经济环境和就业形势的变化,保证法律条款的时效性与针对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只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女性应该拥有的合法地位,才能避免以形式平等掩盖事实的不平等,真正防止和消除就业市场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保证所有公民就业的充分性、平等性和公平性。
4.给与女性倾斜性教育投资,提高女性整体受教育程度。教育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可低估,不容忽视。教育投资向女性倾斜,可以提高女性劳动者的综合文化素质和职业素养,提高女性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层次,是缓解女性就业压力收效显著的措施和手段。女性只有整体文化素质得以全面提升,凭借较高的文化程度和牢固的专业知识,才能争取更多的发展机会,在就业市场中夺取竞争优势,继而在更广阔的领域内不断挖掘潜力和展现才华。
二、院校层面,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技能水平
切实修改、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要重点兼顾女性学生的成长成才,着力提高女性学生的就业技能水平,营造一个有利于女性学生提高竞争能力的成长环境。
三、用人单位层面,废除男女不平等的选拔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视同仁地为男女提供同等的就业、升迁机会,并实现同工同酬,平等地保障女性就业权利,使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建立在才能和知识的基础上,杜绝性别因素对女性就业的影响。摆脱性别选拔标准,要在应聘者享有平等竞争机会的前提下考察应聘者与工作相关的能力和特征来进行优胜劣汰。如果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身高确有要求,应履行公示的原则,把限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实施家庭工作平衡计划,鼓励实施多元化的组织文化,完善组织内部的劳动制度,消除女性职业发展的障碍。
四、个人层面,女性要改变传统观念,提高素质和竞争力
女性就业已经是普遍可以接受的生活模式,女性的就业机会也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在自己的领域中、岗位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与男性同样的地位,甚至有些比男性做的更好。因此,女性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解放思想。首先,抛弃以前那种“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思想,要敢于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定位中摆脱出来,克服原有的那种“期望照顾”的弱者心态,正确认识自身的地位、价值,强化竞争和参与意识,追求与男性平等,走向社会,真正实现自己的价值。其次,转变传统就业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潜质。女性要能够自主创业,自谋出路,尝试不同的就业形式。最重要的是锻炼自己,自强自立。再者,女性要注意自身素质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需要大批高素质的人才,要跻身于社会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要增强就业能力,提高科学文化素养。女性特有的细心、勤奋、坚韧等优势,加上能力相信没有哪个企业会拒绝优秀人才。最后,女性要对自己有信心,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现代社会科技日益发展,劳动也日趋智能化,女性生理、体力等方面的弱势已变得不太重要,只要有同男性一样的智商和水平就能够胜任工作,要想取得事业上的成功也是可能的。所以女性要树立竞争意识、培养竞争心理。
五、社会层面,构建新型性别文化,消除传统观念
加强社会性别平等文化的培育与传播,促进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强化对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社会监督,对遭受性别歧视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女性倾注家庭的心血多于男性,事业进取心也弱于男性。其实事业对于女性同样重要,要改变大众的观念,构建新型性别文化,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用人单位从根本上消除对女性的偏见,大胆起用女性,社会才能全面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崔田田.论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立法完善[J].学位论文.2011
[2]黄镇国.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和户籍歧视[J].东岳论丛.2011,32(10)
基金项目:本文系沈阳市社科联2014年度“改善民生专项”课题“关于就业市场性别歧视问题与对策建议”(立项编号:sysk2014-07-30)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