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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4-0267-01
调查取证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在当前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践工作中,证据的取得却越来越成为了一件难事。因缺少证据或证据不足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矛盾正日益显现,并且这一窘迫的境况在广大基层文化部门的执法工作中尤为突出。产生这种局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文化行政执法取证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采用的证据种类单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认可并采用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七种。文化市场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分支,证据的種类上自然也是与此相一致的。然而笔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基层文化部门的执法工作中,办理个案时通常只取用了两个或三个证据,就作出了处理;甚至还有个别案件只根据了当事人陈述这样一个证据,便结了案。在证据收集上,重口供、轻其它证据,往往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传来证据多、原始证据少,除了现场记录和当事人陈述这两种证据外,其它类型的证据都很少运用到。这说明,执法人员还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为执法工作服务,没有充分地利用证据规则来收集各种类型的、且被法律认可的证据,也没有将可以采用的证据使用完全。
2、取证方法模式化
现在基层文化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有模式化倾向。一是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采用固定模式:即发现场所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时,先开具现场检查单,通知业主到检查单位接受调查;其次对经营户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最后是立案、告知、处罚等等。笔者认为按照这个模式办案是要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以经营户对违法违规事实“供认不讳”为前提。如果经营户不配合检查、现场拒绝签字、对违法违规事实予以坚决否认等等,那么整个执法活动将会难以为继。实际工作中,因为这一原因使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的案例已不鲜见。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对询问的内容也表现出程式化倾向,固定地提几个相同的问题,诸如“我们查到你单位违反某规定,情况是否是这样?”、“你是否知道某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等,三五个问题问完,一份调查笔录也就完成了。这样的笔录不仅显得内容过于简单,而且还似有“诱供“之嫌。
3、证据效力弱化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些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可能符合案件的事实真相,但该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没有合法性,结果不能够被采纳;有些证据材料虽然形式正规,但其所反映的事实又可能是与本案不相关的,也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使用。而且,在同样享有证据资格的条件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就大于传来证据;相反,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却比直接证据要低。而目前的基层文化执法取证过程中,由于忽视了这些方面的问题,通过千辛万苦好不容易取来了证据,但证据的效力却已是大打折扣,有些甚至已失去了证据固有的价值。例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案件,执法人员对确定未成年人身份的取证时,一般是如下三种做法:一是由检查人员简单的在现场检查记录中直接注明某某场所接纳了几名未成年人;二是当场让未成年人在检查记录上签上姓名和出生年月日等;三是对未成年人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4、部分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还有待提高
一方面,是有些执法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在检查、调查时不愿意做记录,不愿意取证;加之认为,文化执法多少年来,都一直是沿用着同样的做法,也没有出现过什么问题,从而在工作中既抱着侥幸心理,自信不会出事,忽视证据的功能,同时又容易在思想上产生麻痹大意,对证据失去应有的敏感力,该记录的不记录,该保存的无保存,该深入的没深入。结果是因为缺少证据或是证据不足,该打击的打击不了,该处罚的处罚不得。另一方面,是有些执法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也想把取证工作做好,但就是做不好。这主要是因为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缺少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以致于不能够发现问题,或者是发现了问题却不知怎么办,采集不到证据。
象以上列举的一些不足,在基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或方法来进行改进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求:
1、改进取证方法,加强对原始证据的收集
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多种方法,着眼于证据的广泛收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可能地收集与案件可能有意义的原始证据。
2、正确把握取证行为与证据效力之间的关系
证据的来源、渠道以及收集、固定的方式不同,在证明的效力上具有明显的轻重区别。这就要求我们在取证中,不但广泛、及时地取证,还要根据证据的效力优先原则,把握证据的客观性,注意取证的方式方法,对证据进行合法、规范的收集和固定。对每一个证据材料,都要明确目标,有的放矢,根据法定程序,按照法定形式,迅速及时、全面客观地进行收集。尽可能的对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予以收集,对证据证明力强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进行收集。
3、正确把握证据自身之间的关系
各种不同的证据除了自身的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外,它们之间还存在一种相互支持、相互衔接、相互关联的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链”。要使证据之间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应做到以下几点:①保持证据的一致性。就是要保持证据目标指向的一致性,一是违法违规的主体的一致性,二是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的一致性。②注意证据的时间性。任何的事物都有发展的时间顺序,有后果必有前因。我们在调查取证中不能因违背或不注重這一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而闹出时间逻辑上的笑话;③把握证据间的关联性。一个案件的事实不可能也不应该由一两个孤立的证据来证明。而一个证据在案件中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孤立存在的。事实上,某一证据在证明一案件事实的同时,往往需要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和补充。而有些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同时,其本身也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我们在具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一定要注重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切不可造成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甚至自我否定。
4、改进执法水平,提高取证人员的自身素质
一方面,要克服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和松懈马虎,加强对政治和法律的敏感力,要有“证据意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化市场涉及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展,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也将是层出不穷。同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文化市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都在迅速地提高。过去的那种执法模式,将不能适应现在形势发展的需要。
查处案件必须在收集案件证据上下功夫,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各种合法、巧妙的手段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行政处罚有确凿证据,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切实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4-0267-01
调查取证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在当前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践工作中,证据的取得却越来越成为了一件难事。因缺少证据或证据不足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矛盾正日益显现,并且这一窘迫的境况在广大基层文化部门的执法工作中尤为突出。产生这种局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文化行政执法取证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采用的证据种类单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认可并采用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七种。文化市场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分支,证据的種类上自然也是与此相一致的。然而笔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基层文化部门的执法工作中,办理个案时通常只取用了两个或三个证据,就作出了处理;甚至还有个别案件只根据了当事人陈述这样一个证据,便结了案。在证据收集上,重口供、轻其它证据,往往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传来证据多、原始证据少,除了现场记录和当事人陈述这两种证据外,其它类型的证据都很少运用到。这说明,执法人员还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为执法工作服务,没有充分地利用证据规则来收集各种类型的、且被法律认可的证据,也没有将可以采用的证据使用完全。
2、取证方法模式化
现在基层文化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有模式化倾向。一是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采用固定模式:即发现场所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时,先开具现场检查单,通知业主到检查单位接受调查;其次对经营户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最后是立案、告知、处罚等等。笔者认为按照这个模式办案是要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以经营户对违法违规事实“供认不讳”为前提。如果经营户不配合检查、现场拒绝签字、对违法违规事实予以坚决否认等等,那么整个执法活动将会难以为继。实际工作中,因为这一原因使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的案例已不鲜见。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对询问的内容也表现出程式化倾向,固定地提几个相同的问题,诸如“我们查到你单位违反某规定,情况是否是这样?”、“你是否知道某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等,三五个问题问完,一份调查笔录也就完成了。这样的笔录不仅显得内容过于简单,而且还似有“诱供“之嫌。
3、证据效力弱化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些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可能符合案件的事实真相,但该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没有合法性,结果不能够被采纳;有些证据材料虽然形式正规,但其所反映的事实又可能是与本案不相关的,也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使用。而且,在同样享有证据资格的条件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就大于传来证据;相反,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却比直接证据要低。而目前的基层文化执法取证过程中,由于忽视了这些方面的问题,通过千辛万苦好不容易取来了证据,但证据的效力却已是大打折扣,有些甚至已失去了证据固有的价值。例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案件,执法人员对确定未成年人身份的取证时,一般是如下三种做法:一是由检查人员简单的在现场检查记录中直接注明某某场所接纳了几名未成年人;二是当场让未成年人在检查记录上签上姓名和出生年月日等;三是对未成年人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4、部分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还有待提高
一方面,是有些执法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在检查、调查时不愿意做记录,不愿意取证;加之认为,文化执法多少年来,都一直是沿用着同样的做法,也没有出现过什么问题,从而在工作中既抱着侥幸心理,自信不会出事,忽视证据的功能,同时又容易在思想上产生麻痹大意,对证据失去应有的敏感力,该记录的不记录,该保存的无保存,该深入的没深入。结果是因为缺少证据或是证据不足,该打击的打击不了,该处罚的处罚不得。另一方面,是有些执法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也想把取证工作做好,但就是做不好。这主要是因为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缺少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以致于不能够发现问题,或者是发现了问题却不知怎么办,采集不到证据。
象以上列举的一些不足,在基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或方法来进行改进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求:
1、改进取证方法,加强对原始证据的收集
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多种方法,着眼于证据的广泛收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可能地收集与案件可能有意义的原始证据。
2、正确把握取证行为与证据效力之间的关系
证据的来源、渠道以及收集、固定的方式不同,在证明的效力上具有明显的轻重区别。这就要求我们在取证中,不但广泛、及时地取证,还要根据证据的效力优先原则,把握证据的客观性,注意取证的方式方法,对证据进行合法、规范的收集和固定。对每一个证据材料,都要明确目标,有的放矢,根据法定程序,按照法定形式,迅速及时、全面客观地进行收集。尽可能的对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予以收集,对证据证明力强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进行收集。
3、正确把握证据自身之间的关系
各种不同的证据除了自身的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外,它们之间还存在一种相互支持、相互衔接、相互关联的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链”。要使证据之间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应做到以下几点:①保持证据的一致性。就是要保持证据目标指向的一致性,一是违法违规的主体的一致性,二是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的一致性。②注意证据的时间性。任何的事物都有发展的时间顺序,有后果必有前因。我们在调查取证中不能因违背或不注重這一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而闹出时间逻辑上的笑话;③把握证据间的关联性。一个案件的事实不可能也不应该由一两个孤立的证据来证明。而一个证据在案件中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孤立存在的。事实上,某一证据在证明一案件事实的同时,往往需要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和补充。而有些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同时,其本身也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我们在具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一定要注重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切不可造成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甚至自我否定。
4、改进执法水平,提高取证人员的自身素质
一方面,要克服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和松懈马虎,加强对政治和法律的敏感力,要有“证据意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化市场涉及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展,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也将是层出不穷。同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文化市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都在迅速地提高。过去的那种执法模式,将不能适应现在形势发展的需要。
查处案件必须在收集案件证据上下功夫,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各种合法、巧妙的手段全面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行政处罚有确凿证据,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发生,切实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