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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下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问题愈演愈烈,这在发展中国家尤甚。在全球化联系日益密切的今天,作为维护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的培育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应时之举。本文梳理了生态公民的概念及其理论的发展脉络,阐述了环境正义的概念及生态公民对于维护环境正义的作用,进而从意识、行为及法治三个层面提出培育生态公民的举措,探析生态公民在重构人与自然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期为当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境正义的价值依归与主体人群的培养建议,并为建成一个美好繁荣并且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和谐社会而努力。
[关键词]生态公民;环境正义;人与自然;生态文明
当下世界的生态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传统工业化程度较深的地域,废水废气废物无序排放,雾霾长期席卷,环境污染加剧。以我国京津冀地区为重点关注地域,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民的关注。突发性的环境事件甚至还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式的社会群体事件。可以说,目前的环境问题已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这些生态环境问题主要基于传统工业化快速发展带来的弊端,集中暴露了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失衡式矛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不同的历史进程中及不同的时间节点上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因为在经济社会不发达的工业化早期阶段,发展高污染、高排放与高消耗的重工业,全面追逐经济利益,往往成为提高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的必要途径。为了创造经济利益与就业岗位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无止境地向自然界索取,以及不加控制地向自然界排放污染物,从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
在生态全球化日益深入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已不仅是某个国家独自面对的挑战,而是全人类社会必须共同关注的问题。人类的生存,不仅要考虑自己眼前的需求,更要着眼未来发展的长远环境,以及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只有本着尊重自然、善待自然与敬畏自然的基本理念,“生态公民”才可能应运而生,环境问题才可能迎刃而解。由此,绿色增长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从蓝图变成事实,“生态公民”作为环境正义的维护者才能成为一种必然。
一、生态公民的概念与发展脉络
(一)生态公民的概念
“生态公民”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是公民类型中面向自然界的一种独特范式。生态公民是“社会生活中与地球自然环境发生紧密联系的存在者,是人造物世界中一个亲近自然的能动主体”①。由此可知,生态公民是秉持自然价值与生态理性的能动主体,不仅敏锐地感知自然环境的变化,而且根据生态圈及生态系统的变化采取相应的行动来仁爱自然与保护环境。生态公民是切切实实的环境行动主义者,也是对自然界非人动植物格外关心的生态整体主义者。
对生态公民的认知,需要在社会生活的实践进程中不断地加以完善,既需要寻求理论观念的确认,又需要把握意识价值的引导。特别是环境正义作为一种指导思想的存在,支撑起生态公民行为世界的存在。生态公民是重构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关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如果能够确认生态公民的身份与地位,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生态公民的培养与形塑。只有培育出一批具有环境忧患意识并有切实行动的生态公民,才能通过他们影响社会大众中更多具有生态意识的人,将保护生态环境真正由观念转化为行动,并由此达到人类群体对自然环境的良好回应。
生态公民以弱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作为思想伦理指导,并主动承担起维护自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责任。而且,这是一种总体的生态公民理论,即“生态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为自然代言的角色,阐述生态公民在有效参与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共事务过程中的持久存在”①。
据此,笔者认为,生态公民是公民形式和公民身份的延伸,是后工业文明时期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作为重构人类社会与自然关系从而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桥梁,是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和代际公平观念的,并具有低碳环保意识的社会新型公民,它同样指的是一种总体性的生态公民理论。生态公民是传统社会公民的延续和发展,是传统关注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的公民的延续和发展,这样的公民具有家国济世的情怀,关注自己的同时还会更多更主动地关注自己居住生存的环境,主动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可以说,生态公民的培育,对于当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生态公民理论的发展
生态公民的理论发展经历了一个持续演进的过程。它大致表现为三种理论形态的演变,主要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生态公民理论:其一是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其二是深生态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其三是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本文所立足的生态公民理论在此前的概念部分已经提到,它是一种在上述三种生态公民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整体性的生态公民理论,是生态公民有效参与生态环境事务的可持续性存在的系统理论。它实际上是立足于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
其中,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是一个包容性不断增强的概念,从一些维护动物权利运动的开展中便可看出,它秉承着中度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以协同合作的方式来应对生态危机。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是在协同治理的理念下采取行动来保护生态环境的,通过区域间的合作,以及区域间的取长补短,实现区域之间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而不仅仅把环境的治理当作某一区域内部的事情,它应该是不同区域之间的生态公民合作治理的结果,以期达到一个区域间的“环境共和”,使区域内乃至全球都能享受到同樣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空间,减少因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国际冲突和摩擦。
深生态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是人类直接面对自然并且知道应该对自然所承担的责任,绿党的兴起和环境运动的增多是其典型的表现。深生态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解构了人类主义思潮,还原了自然权利,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人类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深生态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与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相比,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人类中心主义,甚至不强调人对自然的妥协而达到的相对平衡,而是倡导完全的自然权利,以及人必须要维护这种自然权利,否则人本身是无法在恶化的环境中持续发展的,这已将过去“经济人”的角色彻底转变了。人类不再是居高临下地对待自然环境,而是要以一种谦卑的态度去对待自然环境,甚至可以为了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而不惜牺牲自身的经济利益。 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是生态公民的全球维度,秉承着弱的非人类主义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是生态公民自主参与环境事务的延伸,也是深生態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深生态主义的解构人类中心主义毕竟过于极端了,人类不可能抛弃掉所有的经济利益而去保护自然环境,这是不现实的。而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则将人列为较弱的中心,但还是要以人为本,通过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的努力来改善生态环境,尽量做到二者的协调,既能维护到人类的基本利益,又能保护生态环境不再继续恶化。
由上可见,匹配自然性与平等性的生态公民理论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着的环境正义理论,是从一般的论述到极端的侧重,再到理念阐释的相对平衡,即从共和主义生态公民论体现责任的“环境共和”概念,逐步发展为借鉴深生态主义思想来解构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至上观念,接着又在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论中挖掘公民权利论的实在性,再回归到注重环境权利与生态义务相平衡的,以自然和人类相融合为本的,在持续的生产、生活与生存中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关系的相对全面的生态公民理论。可见,在建设生态文明与构建生态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环境正义既是培育生态公民的核心价值,也是对当下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助益的基本理念。
二、环境正义与生态公民
(一)环境正义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正义是生态公民理论的核心要义,生态公民是环境正义理念的外化载体。环境正义是一个源于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概念。西方环境伦理学大致可以分为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三个流派,其中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融合和升华①。环境正义离不开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支撑,它需要人类与自然之两维的平衡。环境正义是人类对自己所生存之环境及其内涵价值的重视,也是对公民个体平等获得环境应然性时空及其生态对待的描述。环境正义也是在处理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是西方环境保护运动深入的体现,是发达地区在产业结构升级时不应将低端产业转移到贫困落后地区,从而给落后地区造成污染的一种价值理念②。而在目前的学术研究中,立足于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尚属于一个前沿性的课题,它既关联到人类责任与自然价值的关系,涉及社会和谐与环境健全的关系,也关联到公民责任与国家发展的关系。
环境正义不可或缺,特别是在探讨西方的环境伦理价值观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时,需要实现在国际环境事务上的公平价值分配。国内学者曾建平就提到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伦理观点不可照搬西方环境伦理的模式,要根据自己国内的实际情况来探求适合自身发展的环境理论。这实际上是环境正义的广义概念,即探讨不同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的问题。
据此,要将环境正义分别从广义和狭义的层面展开概念思辨:从广义上说,环境正义维护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在污染治理和生态变迁中的相对公平;从狭义上说,环境正义又在维护本国或者本地区内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民众同等享有居住在优质环境中的权利。总体而言,环境正义基于人类所生存的环境,是一个关于环境和谐美好稳定与自然生态公平享有的概念。
根据本文的定义,环境正义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发展性(特别强调可持续性的发展理念)。随着不同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每个时代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当时人们的环保意识都是不同的,因而不同阶段的环境正义所声张和维护的内容是不同的,但核心都应是“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二是公平性。这既包括环境正义的代内公平,也包括环境正义的代际公平。环境正义保护的是在享受环境权益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地位,即要维护落后国家和地区当代人及其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三是共同性。环境正义不是某个群体的事情,而是全人类的事情。为了体现共同存在的利益,不分阶级、种族和经济发展水平,所有地区的人都应该参与其中,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二)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
环境正义与生态公民的连接,表现为生态公民理论围绕自然价值新的着力点。环境正义在公民视域中体现着自然生态利益。但从环境正义的角度来研究生态公民理论,还需审慎思辨何种形态的环境正义更契合中国情境的生态公民理论。
环境正义强调的是公民的环境权利,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是为了通过生态公民这一媒介,使社会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而为更多的社会普通公民争取到享受良好自然环境的权利。生态公民的培育也不仅为维护环境正义,更是为维护生态正义,彰显生态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根据英国学者多布森在《绿色政治思想》中的论述,它不同于环境正义,旨在发展一场深刻变革,特别是自然环境的优劣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增长。
但这里所指的维护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之培育,则更加侧重公民的环境权利,即通过培育自觉维护环境的生态公民,增强生态公民本身的环境权利意识,让生态公民去影响更多的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也逐渐具备同样的环境权利意识,为争取良好的生存环境而行动。毕竟环境问题只有当更多的普通人认识到其重要性时,才能成为社会性问题,才能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乃至解决。
前文已提到,环境正义具有共同性,需要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其中,这就需要一批具有可持续发展意识的生态公民。所谓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就是在共和主义、深生态主义、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基础上,更多地关注环境公平的普适价值,致力于维护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公民享受平等的优质环境的权利。通过培育生态公民这个媒介,建立一批保护环境的非营利组织,通过民间活动和环境保护运动,影响更多人树立生态可持续的意识,长此以往,或可重构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共同繁荣的和谐局面。
因此,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将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其一,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强烈。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将“生活在一个优质的自然环境中”列为生活必需,并为达到这个目标而行动,不仅自己行动,还号召周围人一起保护环境,并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纠正。其二,公民的环境知识积淀深厚。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为了更好地为自己争取到环境权利,会主动了解相关的环境知识,并逐步提高自身的环境素养。 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也是契合中国国情的,因为当下不少国民的环境意识还较为淡薄,对于环境破坏、生态恶化更多地表现为束手无策。通过培育维护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增强国民的环境权利意识,正符合当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只有普通公民具备了良好的环境权利意识,未来生态环境绿色治理的阻力才会减少,社会中自觉保护环境的群体才会增加,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才会日见成效。
(三)培育生态公民对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性
在这里,笔者认为生态公民是维护环境正义的积极行为者,也是符合我国当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具有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高素质公民。它与环境正义的关系十分密切。
首先,从环境正义的代际公平来看,生态公民是一种倡导代际公平正义的公民。他们不仅看到眼前的短期利益,还会考虑到未来的长远利益。他们坚信,自己当下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是在为自己的子孙后代谋福利,而不是把一个被前人破坏的支离破碎的地球留给后人。所以,生态公民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事务的行为本身,即是一种维持环境正义的举动。当然,根据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提到的有关“正义”和“善”的概念,正义是一种相对的正义,是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才会考虑维护他人利益的正义;而有一种“善”是既要后果又要其本身的善。所以,这里所提到的生态公民对环境正义的维护,也是生态公民本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层面上的利益得到满足后,才会考虑维护环境正义,这种生态公民具有的善,是一种既要后果又要其本身的善,他们这种维护环境正义的行为,实际也可以为他们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带来现实益处的,是一种“双赢”行为。
其次,从环境正义的包容性来看,生态公民倡导的也是一种包容性的概念,即对环境正义的维护是一种相互包容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相互包容的过程,人类不再以征服者的姿态面对自然,自然也得到了人类应有的保护,从而为人类未来的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更适宜的外部环境。生态公民对环境正义的维护是一种相互包容的过程,从而让全球化进程更具包容性、更健康、更持续。
最后,从环境正义的可持续来看,生态公民对环境正义的维护也是一种可持续的协调发展观,它倡导一种全球化的环境治理模式,遵循自然界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再像工业文明初期那样无止境无节制地向自然环境索取资源,而是会考虑到一种未来持续性的发展,使未来的环境还可以在其环境承载力的范围内满足人类未来社会进一步发展和延续的需求。
由此可见,生态公民与环境正义的维护紧密相关,二者相辅相成、融会贯通。生态公民的培育是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手段,同时,环境正义的核心思想又为生态公民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价值观方面的引导。
三、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及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
上文已经提到培育生态公民对于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性。通过培育维护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可以使他们的行动转化为自觉保护自然环境的低碳行为,还可以经由他们来影响更多人自觉成为生态公民,这样便会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进而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
而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要使人开始自觉地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并顺应自然发展的关系,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不计后果、不加保护地无度索取。在经济学中,人是经济人,追逐利益是其作为经济人而表现出来的。我们国家现在出现的雾霾等环境问题的影响加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经济人属性驱动下的结果。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盈利是其本质属性,节能减排无疑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种利益权衡下,牺牲环境似乎成为唯一保持经济利润的方式。而部分对企业负有监管权的有关部门,在传统压力型政治体制的影响下,地方GDP增长成为检验当届政府政绩的显著指标之一,因而又不可避免地对排污量较大的企业监督和行政处罚不到位,甚至“无法到位”。从根本上来说,这些企业和政府人员尚不具备生态公民的素质,无法从过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发展道路中完全转变过来,也没有及时满足经济发展形势转为新常态时的要求。可见,通过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来重构人与自然关系是必要的,需要以转变上述企业和政府人員的观念为出发点,通过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来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维护环境正义。对于当下将有些治污企业搬迁到偏远山区或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异地搬迁形式,实际上违背了环境正义。在污染本身并未减轻的基础上,对那些偏远落后地区的人们的生存安全也造成了威胁,有悖于环境公平正义。毕竟,生活在一个区域的公民应当具有同等的享受优质自然环境质量的权利。
为此,笔者认为,主要可通过“意识”“行动”“法治”三个层面,来培养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即先通过一系列措施培养出一批具有极高环境保护意识的生态公民,再通过这些人自觉自发地产生一系列有益于环境的行动,进而通过这些人去影响社会上更多的人。这里的影响可以在“社会网络理论”①的指导下,先培育出一部分生态公民,之后“滚雪球”似地加速发展,在社会网络的影响下促使更多的人主动成为生态公民。
(一)从意识层面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
一是增强环境意识。随着现在极端恶劣天气的逐步增多,特别是雾霾已经确实影响到日常生活的时候,人们对于恶化的生态环境已经有了防护意识,但是仅仅有防护意识还是不够的,因为许多人尚不清楚雾霾对身体真正的危害有多大,甚至还会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自嘲言论,这着实令人担忧。要在平时的新闻、杂志、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介以及地铁公交的广告牌上投放大量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广告,使更多的人意识到当下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刻不容缓,特别是对于恶性环境事件的危害(譬如雾霾)要如实向公众说明其成因以及危害,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措施,充分引起公众重视。
政府应该借助媒体平台,多宣传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对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节省交通拥堵带来的时间成本。目前在社会上逐步流通推行的共享单车就是一个很好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也有许多人愿意通过这种方式出行,只不过目前由于监管还有其他的市场机制不完善,共享单车的推广和维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需要投资的企业和政府合作,开发出更为完备的共享取用系统,防止一些人利用公共设施谋取私利。 由互,通过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使原来认为“环境与我无关”的人群大大减少,会有更多的人开始具备“环境保护是关切到自身切实利益”的意识,并且开始主动采取一些行动来保护环境。因而,生态公民也会在这样一种宣传教育所营造的潜移默化的氛围中逐渐形成。只要多数公民受到影响而自觉成为生态公民,就会对重构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必要的群体基础。
二是加大生态公民的校园培养力度。校园是培育生态公民的重要场所,尚在学校接受教育的青少年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未来的希望。倘若能在学校日常教育中融入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并且成立专门的生态公民培育基地,势必可以培养出大批具有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生态公民。这些群体离开学校后,会将其在学校中受到的生态教育带到社会上,让社会上更多的人接受生态理念。
因此,在校园中设立生态公民培育基地也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吸引学生参与其中,使学生从年幼起就具备环保意识,从而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这对重构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学校教育改变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观念,观念的改变是重构关系的思想基础,也是实现重构关系行为的向导。
(二)从行为层面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
其一,增强公民在政府环境决策的参与度。倘若要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需要社会上普通的生态公民的努力,还需政府官员也成为生态公民中的一员,这样政府官员在作出涉及环境安全的决策时,就会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增强普通公民在政府环境决策中的社会参与度,也是培育生态公民的又一大措施,这不仅是针对社会普通公民,也是针对政府官员,使普通公民和政府在相互交流互动的过程中共同想出应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之策,这样一种社会积极参与的良性循环也是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所必需的,是激发普通公民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的积极意识的重要手段。
其二,加强公民对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这与前文提到的措施有相似之处。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关键是要扭转普通公民的意识,因此强化他们对政府和企业有关环境影响行为的监督,是减少破坏环境行为发生的重要环节。由于政府监管部门难免会有疏漏,因此依靠公民的力量来对其监督,可使政府行为更有效率,也可使不法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减少。对此,可借鉴西方“碳排放交易权”的经验,对污染企业征收合适比例的排污税,而对及时处理的企业可采取价格补贴的形式予以补偿,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负外部性,并在这样的过程中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只有让公民感受到自己的监督对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切实的作用,他们的行为才会变得更加积极,长此以往,生态公民或可逐渐形成,人类对于环境的保护才能更科学有效。
其三,强化不同区域之间的环境交流与合作。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的培育还应当借鉴不同区域之间环境治理的经验,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生态公民培育的经验,相互之间取长补短,这样才能发现当下生态公民培育的优势和不足,抓住其中的关键部分进行改进。毕竟环境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大气、海洋都是流动着的,在生态环境愈发恶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无法独善其身,都必须加入到全球治理的行动中来,共同遵守全球性的环境公约。例如,日本的垃圾分类回收便是可以借鉴的,日本的公众将日常的生活垃圾按照星期、日期和不同的类别进行处理,我们也应该在平时的媒体公益广告中推广日本垃圾分类的经验做法,这样可以帮助民众逐步了解垃圾分类的知识,潜移默化地培养公众的责任意识,进而向生态公民转化。
所以,培育出具备全球化意识的维护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是有必要的,要主动与其他地区的生态公民交流,并推进区域间的环境事务交流与合作。只有把生态公民的培育和环境治理看作一个整体性的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三)从法治层面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
一是健全保护生态的环境型法律。这对重构人与自然关系意义非凡,是在源头上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个体的环境行为不触碰法律红线,让个体有意识地自觉保护环境。而保护生态的环境型法律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对涉及环境的企业或者个人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最高政策保障。法律制度是政策的最高表现形式,也是相对稳定的政策。只有相对稳定,才会在整个社会风气中起到约束作用;只有被约束,在涉及环境行为时行为主体才会顾忌到环境质量,而这种本能上的行为约束在潜移默化中也有利于生态公民的培养。换言之,环境法治的健全可以培养生态公民之自觉,是从本原上约束公民行为的合法化和合理化。
二是弘扬法治精神。环境法治不仅要确立,还要通过普及的形式来弘扬。弘扬环境法治,是通过法治这一具备明显约束力的形式来重构人与自然关系,普及环境法的同时也是告诫公众要摒弃旧时的有害于环境的行为,自觉保护环境,不要触碰环境法律的红线。在普法、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中,自觉维护环境的极具正義感的生态公民也将逐渐成型,并通过这些具备环境法律意识的群体去影响更多的公众,将其由小众化的行为转变为大众化的行为。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置于同等地位,形成五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并且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去。因而,生态公民的培育对于提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生态公民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生态环境领域的事务中来维护环境正义,从而重新构建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将生态公民作为一个重要的桥梁,让更多的公民成长为生态公民,自觉将绿色低碳、可持续的行动融入日常生活中去,并通过自身的行为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并带动他人的参与,使得在普通公民、政府与企业中都有一大批具有环境正义感的生态公民,这样在社会、政府、企业的合作治理模式下,我们的生态环境治理才能更有效,其中的环境治理政策在推行时才能有更大的助力。
[关键词]生态公民;环境正义;人与自然;生态文明
当下世界的生态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传统工业化程度较深的地域,废水废气废物无序排放,雾霾长期席卷,环境污染加剧。以我国京津冀地区为重点关注地域,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民的关注。突发性的环境事件甚至还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式的社会群体事件。可以说,目前的环境问题已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这些生态环境问题主要基于传统工业化快速发展带来的弊端,集中暴露了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失衡式矛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不同的历史进程中及不同的时间节点上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因为在经济社会不发达的工业化早期阶段,发展高污染、高排放与高消耗的重工业,全面追逐经济利益,往往成为提高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的必要途径。为了创造经济利益与就业岗位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无止境地向自然界索取,以及不加控制地向自然界排放污染物,从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
在生态全球化日益深入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已不仅是某个国家独自面对的挑战,而是全人类社会必须共同关注的问题。人类的生存,不仅要考虑自己眼前的需求,更要着眼未来发展的长远环境,以及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只有本着尊重自然、善待自然与敬畏自然的基本理念,“生态公民”才可能应运而生,环境问题才可能迎刃而解。由此,绿色增长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从蓝图变成事实,“生态公民”作为环境正义的维护者才能成为一种必然。
一、生态公民的概念与发展脉络
(一)生态公民的概念
“生态公民”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是公民类型中面向自然界的一种独特范式。生态公民是“社会生活中与地球自然环境发生紧密联系的存在者,是人造物世界中一个亲近自然的能动主体”①。由此可知,生态公民是秉持自然价值与生态理性的能动主体,不仅敏锐地感知自然环境的变化,而且根据生态圈及生态系统的变化采取相应的行动来仁爱自然与保护环境。生态公民是切切实实的环境行动主义者,也是对自然界非人动植物格外关心的生态整体主义者。
对生态公民的认知,需要在社会生活的实践进程中不断地加以完善,既需要寻求理论观念的确认,又需要把握意识价值的引导。特别是环境正义作为一种指导思想的存在,支撑起生态公民行为世界的存在。生态公民是重构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关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如果能够确认生态公民的身份与地位,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生态公民的培养与形塑。只有培育出一批具有环境忧患意识并有切实行动的生态公民,才能通过他们影响社会大众中更多具有生态意识的人,将保护生态环境真正由观念转化为行动,并由此达到人类群体对自然环境的良好回应。
生态公民以弱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作为思想伦理指导,并主动承担起维护自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责任。而且,这是一种总体的生态公民理论,即“生态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为自然代言的角色,阐述生态公民在有效参与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共事务过程中的持久存在”①。
据此,笔者认为,生态公民是公民形式和公民身份的延伸,是后工业文明时期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作为重构人类社会与自然关系从而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桥梁,是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和代际公平观念的,并具有低碳环保意识的社会新型公民,它同样指的是一种总体性的生态公民理论。生态公民是传统社会公民的延续和发展,是传统关注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的公民的延续和发展,这样的公民具有家国济世的情怀,关注自己的同时还会更多更主动地关注自己居住生存的环境,主动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可以说,生态公民的培育,对于当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生态公民理论的发展
生态公民的理论发展经历了一个持续演进的过程。它大致表现为三种理论形态的演变,主要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生态公民理论:其一是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其二是深生态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其三是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本文所立足的生态公民理论在此前的概念部分已经提到,它是一种在上述三种生态公民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整体性的生态公民理论,是生态公民有效参与生态环境事务的可持续性存在的系统理论。它实际上是立足于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
其中,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是一个包容性不断增强的概念,从一些维护动物权利运动的开展中便可看出,它秉承着中度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以协同合作的方式来应对生态危机。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是在协同治理的理念下采取行动来保护生态环境的,通过区域间的合作,以及区域间的取长补短,实现区域之间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而不仅仅把环境的治理当作某一区域内部的事情,它应该是不同区域之间的生态公民合作治理的结果,以期达到一个区域间的“环境共和”,使区域内乃至全球都能享受到同樣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空间,减少因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国际冲突和摩擦。
深生态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是人类直接面对自然并且知道应该对自然所承担的责任,绿党的兴起和环境运动的增多是其典型的表现。深生态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解构了人类主义思潮,还原了自然权利,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人类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深生态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与共和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相比,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人类中心主义,甚至不强调人对自然的妥协而达到的相对平衡,而是倡导完全的自然权利,以及人必须要维护这种自然权利,否则人本身是无法在恶化的环境中持续发展的,这已将过去“经济人”的角色彻底转变了。人类不再是居高临下地对待自然环境,而是要以一种谦卑的态度去对待自然环境,甚至可以为了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而不惜牺牲自身的经济利益。 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是生态公民的全球维度,秉承着弱的非人类主义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是生态公民自主参与环境事务的延伸,也是深生態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深生态主义的解构人类中心主义毕竟过于极端了,人类不可能抛弃掉所有的经济利益而去保护自然环境,这是不现实的。而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则将人列为较弱的中心,但还是要以人为本,通过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的努力来改善生态环境,尽量做到二者的协调,既能维护到人类的基本利益,又能保护生态环境不再继续恶化。
由上可见,匹配自然性与平等性的生态公民理论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着的环境正义理论,是从一般的论述到极端的侧重,再到理念阐释的相对平衡,即从共和主义生态公民论体现责任的“环境共和”概念,逐步发展为借鉴深生态主义思想来解构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至上观念,接着又在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论中挖掘公民权利论的实在性,再回归到注重环境权利与生态义务相平衡的,以自然和人类相融合为本的,在持续的生产、生活与生存中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关系的相对全面的生态公民理论。可见,在建设生态文明与构建生态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环境正义既是培育生态公民的核心价值,也是对当下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助益的基本理念。
二、环境正义与生态公民
(一)环境正义的概念与特征
环境正义是生态公民理论的核心要义,生态公民是环境正义理念的外化载体。环境正义是一个源于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概念。西方环境伦理学大致可以分为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三个流派,其中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融合和升华①。环境正义离不开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支撑,它需要人类与自然之两维的平衡。环境正义是人类对自己所生存之环境及其内涵价值的重视,也是对公民个体平等获得环境应然性时空及其生态对待的描述。环境正义也是在处理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是西方环境保护运动深入的体现,是发达地区在产业结构升级时不应将低端产业转移到贫困落后地区,从而给落后地区造成污染的一种价值理念②。而在目前的学术研究中,立足于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尚属于一个前沿性的课题,它既关联到人类责任与自然价值的关系,涉及社会和谐与环境健全的关系,也关联到公民责任与国家发展的关系。
环境正义不可或缺,特别是在探讨西方的环境伦理价值观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时,需要实现在国际环境事务上的公平价值分配。国内学者曾建平就提到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伦理观点不可照搬西方环境伦理的模式,要根据自己国内的实际情况来探求适合自身发展的环境理论。这实际上是环境正义的广义概念,即探讨不同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的问题。
据此,要将环境正义分别从广义和狭义的层面展开概念思辨:从广义上说,环境正义维护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在污染治理和生态变迁中的相对公平;从狭义上说,环境正义又在维护本国或者本地区内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民众同等享有居住在优质环境中的权利。总体而言,环境正义基于人类所生存的环境,是一个关于环境和谐美好稳定与自然生态公平享有的概念。
根据本文的定义,环境正义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发展性(特别强调可持续性的发展理念)。随着不同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每个时代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当时人们的环保意识都是不同的,因而不同阶段的环境正义所声张和维护的内容是不同的,但核心都应是“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二是公平性。这既包括环境正义的代内公平,也包括环境正义的代际公平。环境正义保护的是在享受环境权益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地位,即要维护落后国家和地区当代人及其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三是共同性。环境正义不是某个群体的事情,而是全人类的事情。为了体现共同存在的利益,不分阶级、种族和经济发展水平,所有地区的人都应该参与其中,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二)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
环境正义与生态公民的连接,表现为生态公民理论围绕自然价值新的着力点。环境正义在公民视域中体现着自然生态利益。但从环境正义的角度来研究生态公民理论,还需审慎思辨何种形态的环境正义更契合中国情境的生态公民理论。
环境正义强调的是公民的环境权利,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是为了通过生态公民这一媒介,使社会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而为更多的社会普通公民争取到享受良好自然环境的权利。生态公民的培育也不仅为维护环境正义,更是为维护生态正义,彰显生态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根据英国学者多布森在《绿色政治思想》中的论述,它不同于环境正义,旨在发展一场深刻变革,特别是自然环境的优劣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增长。
但这里所指的维护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之培育,则更加侧重公民的环境权利,即通过培育自觉维护环境的生态公民,增强生态公民本身的环境权利意识,让生态公民去影响更多的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也逐渐具备同样的环境权利意识,为争取良好的生存环境而行动。毕竟环境问题只有当更多的普通人认识到其重要性时,才能成为社会性问题,才能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乃至解决。
前文已提到,环境正义具有共同性,需要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其中,这就需要一批具有可持续发展意识的生态公民。所谓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就是在共和主义、深生态主义、自由主义的生态公民理论基础上,更多地关注环境公平的普适价值,致力于维护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公民享受平等的优质环境的权利。通过培育生态公民这个媒介,建立一批保护环境的非营利组织,通过民间活动和环境保护运动,影响更多人树立生态可持续的意识,长此以往,或可重构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共同繁荣的和谐局面。
因此,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将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其一,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强烈。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将“生活在一个优质的自然环境中”列为生活必需,并为达到这个目标而行动,不仅自己行动,还号召周围人一起保护环境,并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纠正。其二,公民的环境知识积淀深厚。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为了更好地为自己争取到环境权利,会主动了解相关的环境知识,并逐步提高自身的环境素养。 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也是契合中国国情的,因为当下不少国民的环境意识还较为淡薄,对于环境破坏、生态恶化更多地表现为束手无策。通过培育维护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增强国民的环境权利意识,正符合当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只有普通公民具备了良好的环境权利意识,未来生态环境绿色治理的阻力才会减少,社会中自觉保护环境的群体才会增加,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才会日见成效。
(三)培育生态公民对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性
在这里,笔者认为生态公民是维护环境正义的积极行为者,也是符合我国当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具有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高素质公民。它与环境正义的关系十分密切。
首先,从环境正义的代际公平来看,生态公民是一种倡导代际公平正义的公民。他们不仅看到眼前的短期利益,还会考虑到未来的长远利益。他们坚信,自己当下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是在为自己的子孙后代谋福利,而不是把一个被前人破坏的支离破碎的地球留给后人。所以,生态公民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事务的行为本身,即是一种维持环境正义的举动。当然,根据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提到的有关“正义”和“善”的概念,正义是一种相对的正义,是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才会考虑维护他人利益的正义;而有一种“善”是既要后果又要其本身的善。所以,这里所提到的生态公民对环境正义的维护,也是生态公民本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层面上的利益得到满足后,才会考虑维护环境正义,这种生态公民具有的善,是一种既要后果又要其本身的善,他们这种维护环境正义的行为,实际也可以为他们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带来现实益处的,是一种“双赢”行为。
其次,从环境正义的包容性来看,生态公民倡导的也是一种包容性的概念,即对环境正义的维护是一种相互包容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相互包容的过程,人类不再以征服者的姿态面对自然,自然也得到了人类应有的保护,从而为人类未来的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更适宜的外部环境。生态公民对环境正义的维护是一种相互包容的过程,从而让全球化进程更具包容性、更健康、更持续。
最后,从环境正义的可持续来看,生态公民对环境正义的维护也是一种可持续的协调发展观,它倡导一种全球化的环境治理模式,遵循自然界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再像工业文明初期那样无止境无节制地向自然环境索取资源,而是会考虑到一种未来持续性的发展,使未来的环境还可以在其环境承载力的范围内满足人类未来社会进一步发展和延续的需求。
由此可见,生态公民与环境正义的维护紧密相关,二者相辅相成、融会贯通。生态公民的培育是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手段,同时,环境正义的核心思想又为生态公民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价值观方面的引导。
三、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及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
上文已经提到培育生态公民对于维护环境正义的重要性。通过培育维护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可以使他们的行动转化为自觉保护自然环境的低碳行为,还可以经由他们来影响更多人自觉成为生态公民,这样便会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进而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
而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要使人开始自觉地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并顺应自然发展的关系,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不计后果、不加保护地无度索取。在经济学中,人是经济人,追逐利益是其作为经济人而表现出来的。我们国家现在出现的雾霾等环境问题的影响加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经济人属性驱动下的结果。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盈利是其本质属性,节能减排无疑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种利益权衡下,牺牲环境似乎成为唯一保持经济利润的方式。而部分对企业负有监管权的有关部门,在传统压力型政治体制的影响下,地方GDP增长成为检验当届政府政绩的显著指标之一,因而又不可避免地对排污量较大的企业监督和行政处罚不到位,甚至“无法到位”。从根本上来说,这些企业和政府人员尚不具备生态公民的素质,无法从过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发展道路中完全转变过来,也没有及时满足经济发展形势转为新常态时的要求。可见,通过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来重构人与自然关系是必要的,需要以转变上述企业和政府人員的观念为出发点,通过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来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维护环境正义。对于当下将有些治污企业搬迁到偏远山区或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异地搬迁形式,实际上违背了环境正义。在污染本身并未减轻的基础上,对那些偏远落后地区的人们的生存安全也造成了威胁,有悖于环境公平正义。毕竟,生活在一个区域的公民应当具有同等的享受优质自然环境质量的权利。
为此,笔者认为,主要可通过“意识”“行动”“法治”三个层面,来培养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即先通过一系列措施培养出一批具有极高环境保护意识的生态公民,再通过这些人自觉自发地产生一系列有益于环境的行动,进而通过这些人去影响社会上更多的人。这里的影响可以在“社会网络理论”①的指导下,先培育出一部分生态公民,之后“滚雪球”似地加速发展,在社会网络的影响下促使更多的人主动成为生态公民。
(一)从意识层面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
一是增强环境意识。随着现在极端恶劣天气的逐步增多,特别是雾霾已经确实影响到日常生活的时候,人们对于恶化的生态环境已经有了防护意识,但是仅仅有防护意识还是不够的,因为许多人尚不清楚雾霾对身体真正的危害有多大,甚至还会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自嘲言论,这着实令人担忧。要在平时的新闻、杂志、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介以及地铁公交的广告牌上投放大量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广告,使更多的人意识到当下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刻不容缓,特别是对于恶性环境事件的危害(譬如雾霾)要如实向公众说明其成因以及危害,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措施,充分引起公众重视。
政府应该借助媒体平台,多宣传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对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节省交通拥堵带来的时间成本。目前在社会上逐步流通推行的共享单车就是一个很好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也有许多人愿意通过这种方式出行,只不过目前由于监管还有其他的市场机制不完善,共享单车的推广和维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需要投资的企业和政府合作,开发出更为完备的共享取用系统,防止一些人利用公共设施谋取私利。 由互,通过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使原来认为“环境与我无关”的人群大大减少,会有更多的人开始具备“环境保护是关切到自身切实利益”的意识,并且开始主动采取一些行动来保护环境。因而,生态公民也会在这样一种宣传教育所营造的潜移默化的氛围中逐渐形成。只要多数公民受到影响而自觉成为生态公民,就会对重构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必要的群体基础。
二是加大生态公民的校园培养力度。校园是培育生态公民的重要场所,尚在学校接受教育的青少年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未来的希望。倘若能在学校日常教育中融入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并且成立专门的生态公民培育基地,势必可以培养出大批具有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生态公民。这些群体离开学校后,会将其在学校中受到的生态教育带到社会上,让社会上更多的人接受生态理念。
因此,在校园中设立生态公民培育基地也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吸引学生参与其中,使学生从年幼起就具备环保意识,从而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这对重构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学校教育改变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观念,观念的改变是重构关系的思想基础,也是实现重构关系行为的向导。
(二)从行为层面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
其一,增强公民在政府环境决策的参与度。倘若要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需要社会上普通的生态公民的努力,还需政府官员也成为生态公民中的一员,这样政府官员在作出涉及环境安全的决策时,就会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增强普通公民在政府环境决策中的社会参与度,也是培育生态公民的又一大措施,这不仅是针对社会普通公民,也是针对政府官员,使普通公民和政府在相互交流互动的过程中共同想出应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之策,这样一种社会积极参与的良性循环也是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所必需的,是激发普通公民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的积极意识的重要手段。
其二,加强公民对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这与前文提到的措施有相似之处。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关键是要扭转普通公民的意识,因此强化他们对政府和企业有关环境影响行为的监督,是减少破坏环境行为发生的重要环节。由于政府监管部门难免会有疏漏,因此依靠公民的力量来对其监督,可使政府行为更有效率,也可使不法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减少。对此,可借鉴西方“碳排放交易权”的经验,对污染企业征收合适比例的排污税,而对及时处理的企业可采取价格补贴的形式予以补偿,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负外部性,并在这样的过程中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只有让公民感受到自己的监督对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切实的作用,他们的行为才会变得更加积极,长此以往,生态公民或可逐渐形成,人类对于环境的保护才能更科学有效。
其三,强化不同区域之间的环境交流与合作。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的培育还应当借鉴不同区域之间环境治理的经验,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生态公民培育的经验,相互之间取长补短,这样才能发现当下生态公民培育的优势和不足,抓住其中的关键部分进行改进。毕竟环境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大气、海洋都是流动着的,在生态环境愈发恶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无法独善其身,都必须加入到全球治理的行动中来,共同遵守全球性的环境公约。例如,日本的垃圾分类回收便是可以借鉴的,日本的公众将日常的生活垃圾按照星期、日期和不同的类别进行处理,我们也应该在平时的媒体公益广告中推广日本垃圾分类的经验做法,这样可以帮助民众逐步了解垃圾分类的知识,潜移默化地培养公众的责任意识,进而向生态公民转化。
所以,培育出具备全球化意识的维护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是有必要的,要主动与其他地区的生态公民交流,并推进区域间的环境事务交流与合作。只有把生态公民的培育和环境治理看作一个整体性的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三)从法治层面培育环境正义的生态公民
一是健全保护生态的环境型法律。这对重构人与自然关系意义非凡,是在源头上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个体的环境行为不触碰法律红线,让个体有意识地自觉保护环境。而保护生态的环境型法律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对涉及环境的企业或者个人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最高政策保障。法律制度是政策的最高表现形式,也是相对稳定的政策。只有相对稳定,才会在整个社会风气中起到约束作用;只有被约束,在涉及环境行为时行为主体才会顾忌到环境质量,而这种本能上的行为约束在潜移默化中也有利于生态公民的培养。换言之,环境法治的健全可以培养生态公民之自觉,是从本原上约束公民行为的合法化和合理化。
二是弘扬法治精神。环境法治不仅要确立,还要通过普及的形式来弘扬。弘扬环境法治,是通过法治这一具备明显约束力的形式来重构人与自然关系,普及环境法的同时也是告诫公众要摒弃旧时的有害于环境的行为,自觉保护环境,不要触碰环境法律的红线。在普法、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中,自觉维护环境的极具正義感的生态公民也将逐渐成型,并通过这些具备环境法律意识的群体去影响更多的公众,将其由小众化的行为转变为大众化的行为。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置于同等地位,形成五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并且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去。因而,生态公民的培育对于提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生态公民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生态环境领域的事务中来维护环境正义,从而重新构建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将生态公民作为一个重要的桥梁,让更多的公民成长为生态公民,自觉将绿色低碳、可持续的行动融入日常生活中去,并通过自身的行为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并带动他人的参与,使得在普通公民、政府与企业中都有一大批具有环境正义感的生态公民,这样在社会、政府、企业的合作治理模式下,我们的生态环境治理才能更有效,其中的环境治理政策在推行时才能有更大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