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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重点阐述了美国的税制结构及征收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从多个角度对中美税制进行了比较与分析,通过学习和借鉴美国税收制度为当前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美国税制;税制;比较建议
一、美国现行税收制度及征管体制
(一)美国现行税收制度
联邦政府主要税种分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工薪税,遗产和赠与税。
州和地方政府主要税种分为财产税,销售税和州所得税。
税收征管制度。
(二)美国税收征管体制
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美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美国的联邦制国家结构之上的,与联邦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相适应。在联邦制下,联邦与各州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有各自的宪法,其事权、财权由各自的宪法规定。
2.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分别有其独立的税务系统,在税收征管、人员和经费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无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联邦政府的税收管理机构是财政部下属的美国国内收入局和海关署,主要负责联邦税收的征收。州税由州政府财政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有的也由州政府财政局代收。
(三)美国税收征管程序
美国税收征管程序是法制化程度高,信息化程度高,税收征收普遍实行纳税申报,重视纳税评估及审计,税务代理发达。
二、中美税收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中美税收制度比较
1.税制结构的比较。美国自1913年以来一直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2011年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之和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5.18%,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55.1%。我国采用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2011年我国流转税收入总额(含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58441.44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5%,其中,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7%。
2.税权划分的比较。我国税权高度集中,税收立法权统一归中央,地方权限十分有限。美国的税收权限高度分散,联邦宪法和州宪法分别赋予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地方政府由州政府授予其税收权限。
3.主体税种的比较。美国税制体系中主体税种明确,联邦政府以所得税为主;州政府以销售税为主,辅之以州所得税、消费税、遗产税以及其他税种;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辅之以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相比之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划归地方征管的税种多为税源小、不易征管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
4.税收征管的比较。与美国相比,我国税收征管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1)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但在诸如税务代理、税务处罚、举报奖励、税务检查等环节还需要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从而使征管各环节都有法可依。(2)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高。网络申报和电子申报等现代化申报方式应用有限;税收征管方式落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仅适用于年收入超过12万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等少数纳税群体;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系统;税务系统与银行等机构之间缺乏信息互联和共享。(3)其他不足,包括:税务代理还处于成长阶段;税收执法不严,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现象还普遍存在;税务稽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稽查手段落后;缺乏有效的税务审计监督制度体系等。
5.税收立法权的比较。我国的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征管法等;全国性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制定。我国地方各级政府没有税收法律的立法权。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征收管理。全国只有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在美国各级政府为实现宪法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各自拥有税收立法权。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州和地方税法由各级立法单位制定,并经由2/3以上的公民投票表决后执行。独立性和纳税人有表决权是美国税法的显著特征。由于各级税法的独立性,美国各州的税法差异较大。税种的开停征、税率、优惠区域内,组织各级税收收入独立制定单独运行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独立性和不同区域税法的不相容性是美国地方税制的特点。
(二)中美税制比较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税制结构的选择首先受制于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其次要与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美国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各级政府拥有各自的税收权限和主体税种。美国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决定了其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尚不发达,市场经济体系尚待健全,税收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完善。
1.从国情出发逐步优化税制结构,从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
2.完善税收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主体税种,尤其是要确立地方主体税种。
3.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4.完善税收征管,改进征管手段和方式。
5.要不断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参考文献:
[1]翟继光.美国税法典[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2]李锐,李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程序和管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王晓刚,王则柯.美国税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4]约瑟夫A·佩契曼.美国税收政策[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
关键词:美国税制;税制;比较建议
一、美国现行税收制度及征管体制
(一)美国现行税收制度
联邦政府主要税种分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工薪税,遗产和赠与税。
州和地方政府主要税种分为财产税,销售税和州所得税。
税收征管制度。
(二)美国税收征管体制
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美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美国的联邦制国家结构之上的,与联邦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相适应。在联邦制下,联邦与各州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有各自的宪法,其事权、财权由各自的宪法规定。
2.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分别有其独立的税务系统,在税收征管、人员和经费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无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联邦政府的税收管理机构是财政部下属的美国国内收入局和海关署,主要负责联邦税收的征收。州税由州政府财政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有的也由州政府财政局代收。
(三)美国税收征管程序
美国税收征管程序是法制化程度高,信息化程度高,税收征收普遍实行纳税申报,重视纳税评估及审计,税务代理发达。
二、中美税收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中美税收制度比较
1.税制结构的比较。美国自1913年以来一直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2011年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之和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5.18%,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55.1%。我国采用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2011年我国流转税收入总额(含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58441.44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5%,其中,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7%。
2.税权划分的比较。我国税权高度集中,税收立法权统一归中央,地方权限十分有限。美国的税收权限高度分散,联邦宪法和州宪法分别赋予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地方政府由州政府授予其税收权限。
3.主体税种的比较。美国税制体系中主体税种明确,联邦政府以所得税为主;州政府以销售税为主,辅之以州所得税、消费税、遗产税以及其他税种;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辅之以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相比之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划归地方征管的税种多为税源小、不易征管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
4.税收征管的比较。与美国相比,我国税收征管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1)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但在诸如税务代理、税务处罚、举报奖励、税务检查等环节还需要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从而使征管各环节都有法可依。(2)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高。网络申报和电子申报等现代化申报方式应用有限;税收征管方式落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仅适用于年收入超过12万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等少数纳税群体;税务系统内部缺乏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系统;税务系统与银行等机构之间缺乏信息互联和共享。(3)其他不足,包括:税务代理还处于成长阶段;税收执法不严,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现象还普遍存在;税务稽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稽查手段落后;缺乏有效的税务审计监督制度体系等。
5.税收立法权的比较。我国的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征管法等;全国性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制定。我国地方各级政府没有税收法律的立法权。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征收管理。全国只有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在美国各级政府为实现宪法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各自拥有税收立法权。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州和地方税法由各级立法单位制定,并经由2/3以上的公民投票表决后执行。独立性和纳税人有表决权是美国税法的显著特征。由于各级税法的独立性,美国各州的税法差异较大。税种的开停征、税率、优惠区域内,组织各级税收收入独立制定单独运行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独立性和不同区域税法的不相容性是美国地方税制的特点。
(二)中美税制比较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税制结构的选择首先受制于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其次要与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美国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各级政府拥有各自的税收权限和主体税种。美国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决定了其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尚不发达,市场经济体系尚待健全,税收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完善。
1.从国情出发逐步优化税制结构,从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
2.完善税收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主体税种,尤其是要确立地方主体税种。
3.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4.完善税收征管,改进征管手段和方式。
5.要不断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参考文献:
[1]翟继光.美国税法典[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2]李锐,李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程序和管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王晓刚,王则柯.美国税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4]约瑟夫A·佩契曼.美国税收政策[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