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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政府和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医药代表无孔不入并不择手段地向医务人员行贿是造成药价虚高的重要推手之一。漳浦县纪委监察、检察机关在打击医药代表向医务人员行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医药代表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大肆向医务人员行贿,去年来,漳浦县检察院配合漳浦县纪委监察、公安局对医药代表向医务人员行贿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向漳浦县医疗卫生系统人员行贿计200余万元的14名医药代表依法批准逮捕。为防止漳浦县医疗卫生系统在医药采购过程中职务犯罪再次发生,我院开对漳浦县医疗卫生系统在医药采购开展专项预防调查。将发现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分析如下,希望对预防该领域的犯罪有所帮助。
一、当前医药代表行贿案件的特点
1.涉案的医生、医院数量众多。在上述案件中涉嫌收受医药代表行贿的医生超过200名,其中不乏担任单位领导的院长或所属部门(科室)负责人,涉案医院达到20家,分布全市10个区、县、市,县公立医院占到80%。
2.犯罪行为常态化,持续时间长。医药代表逐月根据统方单将回扣款以各种方式交付给医生或者统方员,形成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上述案件中行、受贿持续2年以上的超过半数,最长达10年。
3.行贿手段隐蔽化、多样化。医药代表以虚开的餐饮、礼品等票据顶账,通过合法账目掩盖贿赂行为;贿赂物从单一金钱向名烟名酒、名贵补品、购物卡、提供各种免费旅游等各种形式转化。
二、当前医药代表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原因
1.法纪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医药卫生领域工作人员大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他们法制观念淡薄,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就如同癌细胞一样侵蚀了他们的思想,加上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他们对收受贿赂,大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都是老关系,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为了共同的利益也不会出卖我。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一些人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最终身陷囹圄。
2.职业道德不高,唯利是图。许多生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单位将贿赂视为必要的业务费用,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与个人销售额直接挂钩,导致营销人员不择手段拉拢、贿赂有关人员。在金钱面前,少数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逐渐丧失,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多给钱多办事,甚至主动索取贿赂的恶习。少数采购人员和医生,哪种药品回扣高,就大量购进哪种药品,把职权变成了摇钱树。
(二)社会原因
1.医疗产品定价虚高。在上述案件中,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药商以药品销售价格的30%作为回扣给医药代表,而医药代表又以药品价格的10%-20%作为回扣向医务人员行贿,通过将部分回扣分给医生,让医生疯狂开药,以数量赚取更多的回扣。
2.医疗产品行业恶性竞争。在医疗产品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形势下,不少企业为求自身生存或更快发展,从拉关系、免费试用、吃请到送礼品券、高档礼物,再发展到直接贿送金钱,医药行贿已渐渐成为药商与医院、医务人员之间的“潜规则”。
3.医疗产品采购存在“暗箱操作”。部分医疗单位负责人对医疗设备、药品和耗材的采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甚至决定权,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监督制约力度不够。如在办案过程中就发现某机械科的科长对该院采购医用器械的品牌具有决定权,医药代表便纷纷以回扣的形式长期向该科长行贿。
4.对医药领域贿赂犯罪打击不力。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对于医生以不合理处方形式提高患者负担从而收受医药代表药品回扣的现象,法律无法用非专业者的眼光判定处方是否合理。医生利用自己的医疗技术为病人开处方是“公权”还是“私权”,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一。为了避免出现办错案,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往往不作刑事追究,一般由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作内部处理,正是因为没有更严厉的责任追究,导致医药回扣现象屡禁不绝。
三、预防医药代表行贿案件频发的对策建议
1.要下定决心彻底实行医药分家,这是我国当前实行医疗卫生改革的一条捷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收支返还部分不足以弥补医疗成本时,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政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机制缺陷。
2.改革和完善医疗体制。一是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医途径,进一步打破所有制界限,创造多形式多渠道办医的体制环境与政策环境,鼓励民营私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促进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间的合理有序竞争,形成公有制医疗机构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二是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完善和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等办法,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实行“超收上缴,合理返还”的办法,同时加快进行门诊药房从医院剥离,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转制工作。在降低药品差价收益、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同时,对照社会平均成本,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以弥补药品差价收益降低的损失。
3.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一是要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责任。进一步修订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可操作性,明确监督对象,落实相关责任,保障依法行政、依规办事。二是健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成立由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负责本地区医保定点医院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实行阳光操作,规范采购行为,防止药品采购权力过于集中、“一言堂”及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建立评标专家库,由评标专家按照统一制定的评标程序、评标办法进行封闭式评标;三是建立健全与药品招标相关的数据库,为招标采购提供权威高效的信息服务。
4.打击违法行为和开展预防工作。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加大查处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要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扎实有效地开展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要加强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使广大医务人员坚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医务人员的思想防线,促使其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逐步建立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机制,治标治本,从源头上消除职务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漳州363200)
一、当前医药代表行贿案件的特点
1.涉案的医生、医院数量众多。在上述案件中涉嫌收受医药代表行贿的医生超过200名,其中不乏担任单位领导的院长或所属部门(科室)负责人,涉案医院达到20家,分布全市10个区、县、市,县公立医院占到80%。
2.犯罪行为常态化,持续时间长。医药代表逐月根据统方单将回扣款以各种方式交付给医生或者统方员,形成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上述案件中行、受贿持续2年以上的超过半数,最长达10年。
3.行贿手段隐蔽化、多样化。医药代表以虚开的餐饮、礼品等票据顶账,通过合法账目掩盖贿赂行为;贿赂物从单一金钱向名烟名酒、名贵补品、购物卡、提供各种免费旅游等各种形式转化。
二、当前医药代表行贿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原因
1.法纪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医药卫生领域工作人员大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他们法制观念淡薄,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就如同癌细胞一样侵蚀了他们的思想,加上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他们对收受贿赂,大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都是老关系,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为了共同的利益也不会出卖我。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一些人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最终身陷囹圄。
2.职业道德不高,唯利是图。许多生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单位将贿赂视为必要的业务费用,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与个人销售额直接挂钩,导致营销人员不择手段拉拢、贿赂有关人员。在金钱面前,少数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逐渐丧失,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多给钱多办事,甚至主动索取贿赂的恶习。少数采购人员和医生,哪种药品回扣高,就大量购进哪种药品,把职权变成了摇钱树。
(二)社会原因
1.医疗产品定价虚高。在上述案件中,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药商以药品销售价格的30%作为回扣给医药代表,而医药代表又以药品价格的10%-20%作为回扣向医务人员行贿,通过将部分回扣分给医生,让医生疯狂开药,以数量赚取更多的回扣。
2.医疗产品行业恶性竞争。在医疗产品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形势下,不少企业为求自身生存或更快发展,从拉关系、免费试用、吃请到送礼品券、高档礼物,再发展到直接贿送金钱,医药行贿已渐渐成为药商与医院、医务人员之间的“潜规则”。
3.医疗产品采购存在“暗箱操作”。部分医疗单位负责人对医疗设备、药品和耗材的采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甚至决定权,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监督制约力度不够。如在办案过程中就发现某机械科的科长对该院采购医用器械的品牌具有决定权,医药代表便纷纷以回扣的形式长期向该科长行贿。
4.对医药领域贿赂犯罪打击不力。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对于医生以不合理处方形式提高患者负担从而收受医药代表药品回扣的现象,法律无法用非专业者的眼光判定处方是否合理。医生利用自己的医疗技术为病人开处方是“公权”还是“私权”,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一。为了避免出现办错案,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往往不作刑事追究,一般由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作内部处理,正是因为没有更严厉的责任追究,导致医药回扣现象屡禁不绝。
三、预防医药代表行贿案件频发的对策建议
1.要下定决心彻底实行医药分家,这是我国当前实行医疗卫生改革的一条捷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收支返还部分不足以弥补医疗成本时,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政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机制缺陷。
2.改革和完善医疗体制。一是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医途径,进一步打破所有制界限,创造多形式多渠道办医的体制环境与政策环境,鼓励民营私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促进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间的合理有序竞争,形成公有制医疗机构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二是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完善和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等办法,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实行“超收上缴,合理返还”的办法,同时加快进行门诊药房从医院剥离,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转制工作。在降低药品差价收益、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同时,对照社会平均成本,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以弥补药品差价收益降低的损失。
3.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一是要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责任。进一步修订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可操作性,明确监督对象,落实相关责任,保障依法行政、依规办事。二是健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成立由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负责本地区医保定点医院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实行阳光操作,规范采购行为,防止药品采购权力过于集中、“一言堂”及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建立评标专家库,由评标专家按照统一制定的评标程序、评标办法进行封闭式评标;三是建立健全与药品招标相关的数据库,为招标采购提供权威高效的信息服务。
4.打击违法行为和开展预防工作。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加大查处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要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扎实有效地开展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要加强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使广大医务人员坚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医务人员的思想防线,促使其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逐步建立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机制,治标治本,从源头上消除职务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漳州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