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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rn我公司考虑到部分核心岗位员工离职前三十天来不及进行工作交接,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需要提前六十夭通知,否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现在公司要解除某员工合同,对于解除事实不存在争议,但该员工对于公司只提前三十夭通知其解除合同不予认可,要求交付三十夭的代通知金.该约定是否有效?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