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问题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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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小型企业是一个庞大而且还在不断发展的企业群体,然而融资难却一直是困惑着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严重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和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当前国家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及法律,讨论这些政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并根据最近我国将温州作为金融改革试验点的实践,借鉴国外的经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寻在民商法上的政策与法律规制。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 民间借贷 融资渠道 金融改革
  作者简介:何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2010级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95-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巨大,创造了全国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全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
  虽然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显著,贡献巨大,但是总体并未足够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中小企业基础薄弱,发展质量低。大多中小企业经营粗放,技术管理水平低,主要依靠“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和“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参与市场竞争,企业管理文化建设品牌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比较落后,员工劳动强度大,社保未有效保障,工作环境继续改善。另外中小企业成活率低,寿命短,抗风险能力差。(2)市场进入存在很大的障碍。在我国,准入管制和前置审批妨碍中小企业市场进入,在基础建设。基础设施。市政公共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国防工业等领域的准入管制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存在一定的歧视。此外,政府的某些不合理政策也影响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未考虑中小企业的市价需求,(3)企业税负较重。虽然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税负标准大致相当,但大型企业及部分中型企业更容易获得各种名目的优惠和补贴。对于出台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能力有限。此外,中小企业还经受长期乱收费的困扰,中小企业的服务商业成本偏高(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不完善。政府的投入不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效率不高,企业生存环境艰难,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撑和高效的政策扶持。(5)融资难的问题巨大。这是本文重点阐述的。
  中小企业融资难,较之中小企业自身内在的一些原因,外在的环境原因更为主要,一是市场环境,二是制度环境研究,如法律,政策,财政税收等环境。只有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加深对现实制度环境的认识,找出限制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瓶颈,才能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为下一步选择切合实际的应对策略打好基础。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
  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渠道。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经济活动获得资金,并将其用来满足企业投资,经营等融资需要,包括所有者投入,企业留存收益和职工集资。内源融资一直是个人投资创办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也是中小企业最基本的原始资本和创业资本来源。外源融资是源于企业外部的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指筹资者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者吸收资金的一種方式。筹资者可以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与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其中发行有价债券是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主要是从银行获得贷款,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和民间借贷。
  在我国,内源融资对中小企业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成本低、风险小的特点,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外源融资规模较大、速度快,比较灵活,是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途径。故确保内外两个融资途径的通畅,尤其是外部融资途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然而由于其高风险性,老板“跑路”现象屡见报端,民间借贷危机一触即发,或将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金融体制的安全与稳定,以民间借贷为主投资渠道的方式亟须合理规范引导。结合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和实践,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合法化成为重要的缓解经济压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中小型企业扩宽了融资渠道。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所遇到困境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难度高,发展主要依靠内源融资,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债券市场融资不畅,担保体系不完善,信用监管不到位。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随意制定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使贷款手续繁琐,效率低下,综合费用高,加重了企业负担,迫使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缺乏专门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直接融资渠道,现行的金融体制中像国外那样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机构体系还没真正建立起来,给中小企业融资造成一定的障碍。民间借贷无监管,备案管理制度,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温州金融改革试验与国外先进经验
  (一)温州地区金融改革实践
  温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近年来,温州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跑路”现象,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开展金融综合改革,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温州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会议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12项主要任务,包括: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等。这也为我国针对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融资给予了法律上规制的引导和方向。
  (二)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考察
  1.各国政府以立法形式肯定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各种支持政策。
  2.在金融支持上,普遍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政府直接贷款或给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来保障中小企业顺利融资。
  3.在税收政策上,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制定各种中小企业税收的减免与宽限政策,给予财政援助,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4.在法律制度上,美日韩制定一系列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使中小企业有有很强的创新能力,中小企业对科技进步有很大的贡献,美国的高技术公司在起步阶段通常是中小企业,日本除了增加对创造性小企业的技术开發费用补助,风险基金也很发达。而韩国通过中小企业立法,确定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综合来说,国外对中小企业的调整不能是简单的行政服从,而是要充分发挥财政、信贷、价格、税收多种手段调整,调整手段呈现多样性。西方各国立法普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设有统一的政府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政策执行和信息的反馈完善,并灵活辅之以多样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加强其可执行性。此外,相关的立法政策还要考虑到不断变化的实际,结合国情和地区特殊情况,不断改进完善。
  四、结合我国实际的一些法律规制建议
  温州改革的几项任务中,为解决现在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明确了以下几点措施:总结来说,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新型金融组织,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温州辖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中小企业市场融资,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测体系,加强担保体系,信用体系的建设。
  温州实验区的设立以及相关金融改革措施的部署,传递出国家进一步对于民间金融的规范和金融体系的建设等政策信号和法律立法方向。在当前金融法律体系中,《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破产法》等很多法律目前对于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不够。因此在法律方面,要制定更具体明确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并提出了通过修改《担保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放贷人条例》等规范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在法律上的支持
  认真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尽快形成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修改《公司法》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中小企业的门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支持。
  (二)并且完善相关组织机构的法律监管
  建立设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对策,为中小企业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条件和场所,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中小型企业的专营机构。
  1.建议加快制定《中小企业金融法》,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优质的专业性服务。其中包括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允许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合理扶持。将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与中小型企业互相监督。
  2.修改《公司法》降低申请上市前的股本规模使之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相适应;考虑到渐渐成熟的经济环境和逐渐提高的投资者素质,可以考虑降低公司的成立期限。
  3.修改《证券法》建立合理的内部分层市场体系。
  (三)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中小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开辟道路。
  (四)加快我国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立法
  信用担保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在担保效率,担保手续,担保费用上切实给予中小型企业优惠,为扶持信用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议修改《担保法》设立信用担保的专门章节,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信用担保金和信用担保业务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明确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完善我国抵押担保法律制度,改进抵押担保的登记程序,完善对抵押物的监管,注意信贷资产保全。提高贷款风险审批专业法律人才素养。
  总体来说,应该在借鉴国外融资已有成熟中小企业法律规制的基础上,联系我国具体国情,借鉴温州改革经验,完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方面完善相应的担保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加强法律监管监测。同时加快建立站也行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并完善相关的立法,加快出台法律规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从而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注释:
  周波.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企业导报.2009(12).40?.
  吴琼.浅析民间借贷合法化.商品与质量·教科与法.2011(10).
  周中林,游凤.美日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做法及启示.当代经济.2010(12).
  汤正奎.民间借贷许法律规制.人大建设.2010(6).
  张琴,李利萍.浅议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完善.经济与法律.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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