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光政局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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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黄宗羲所著《弘先实录钞》一书,记南明弘光朝廷之事,可取之处甚多。但黄氏身为东林后裔,其深重的门户之见也在该书中有所体现。其不满史可法“起度”不拘“逆案”的主张,而有意将史之奏疏分置于两件不同的事情,并造成后出诸书以讹传讹。通过对此的辨正。更可以窥见弘光政局之一斑。
  关键词:黄宗羲《弘光实录钞》史可法 马士英 刘孔昭
  中图分类号:K24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08)04-98-101
  
  黄宗羲所著《弘光实录钞》一书,记南明弘光朝廷之事,颇多可取之处。但黄氏身为东林后裔,其深重的门户之见也在该书中有所体现。史可法上疏为调和“勋臣殿争”之事,但其主张起用“逆案”中人却触忌黄宗羲,故而黄氏之书有意将其奏疏分置于马士英举荐阮大铖和“勋臣殿争”两事,并造成后出诸书以讹传讹。本文即以此为例辨明黄氏之误,兼论各种晚明史籍之短长,并对上述两事及相关的史实进行梳理。
  《弘光实录钞》卷一崇祯十七年六月乙丑“马士英奏翻钦定逆案”条,记马士英举荐阮大铖引起“举朝大骇”后,又说:
  士英乃奏:‘臣通籍三十年,安囚之变,臣家僮只存十口,臣已几死。壬申,臣备兵易和口,兵犯宣大。及任宣抚,止五十日,被逮诏狱、锢刑部者将三年,臣又几死。从戍所起臣总督凤阳,兵仅数千,马仅数百,而革、左、献逆、小袁等贼且数十万,臣又几死。闯陷京师,祸及先帝,臣罪应死。今无知而荐阮大铖,又当死。盖臣得罪封疆,得罪祖宗者,未必死,而得罪朋党,则必死。先帝诛薛国观、周延儒等,岂尽先帝之意哉。’大学士史可法以调停之说进日;‘昨监国诏款,诸臣汇集,经臣改定。内起废一款,有除封疆,逆案、计典、赃私不准起用一段,臣为去之。以国事之败坏非常,人才之汇征宣庶,未可仍持往时之例耳。后来不知何故,复人次等字面,此示人以隘,不欲以天下之才,供天下之用也。’应天府丞郭维经奏:‘督辅史可法雅负人望,亦有失言之过。记得四月初旬,北音正恶,督辅招臣等科道于清议堂,论救时急著,首在得人。臣等各举所知,督辅执笔而记。臣等虑人众肓杂,乃合词谓逆案断不可翻,督辅深明为然。言犹在耳,何其忽而易志?其日诏款逆案一段,臣已改去,不知诸臣何故复用。夫诏书撰以史笔,定于圣裁,便无反汗。藉日督辅去之,诸臣不宜复改。岂皇上用之,督辅又可复改之乎?况逆案成于先帝之手,岂督辅亦欲决而去之乎?今方欲修先帝实录,若将钦案抹杀不书,则赫赫英灵,恐有余恻;或非皇上所以待先帝。若必书之,而与今日起用大铖事相对照,则显显令德,未免少愆。并非二辅所以待皇上也。’诚意伯刘孔昭乃为士英上言:‘伏读诏书,罪废各逆案、计典、赃私俱不得轻议,而置封疆失事于不言,闻当事者仍将有以用之也。此诏款之中,乃见一段门户之肺胆。朋党之祸,于斯为烈。’士英又奏:‘臣止谓大铖非逆,非谓逆案当翻。逆案诸臣,日久已登鬼录,翻之何用?既非逆案中人,亦不与当日之事,翻之何为?与其身犯众怒,为死灰罪魄之魁,何如勉附清流,窃正人君子之庇。舍苑集枯,臣虽愚不为也。监国诏书,据阁臣史可法疏,谓逆案等事俱抹去,而吕大器添人之,是以戎臣而增减诏书也’。
  上述史可法之所谓“调停之说”出自其《请尊主权化诸臣水火疏》。他说“奏为旧辅功过原明,诸臣水火宜化,谨伸公论,以尊主权事”,旧辅指吴甡,崇祯时以督师湖广逗留而被遣戍。弘光朝廷建立后。他和原任吏部尚书郑三俊受到吏部尚书张慎言的举荐,阁臣高弘图拟旨“赦甡罪陛见,三俊候另议”。但此举却招致诚意伯刘孔昭等勋臣“呼大小九卿科道于廷,大骂慎言”,“群诟于廷”,“声彻殿陛”;而另一方面御史王孙蕃、给事中罗万象等则维护张慎言,指斥刘孔昭等人。此即所谓“勋臣殿争”、“文武纷竞”。史可法上疏正是为吴甡辩明功过和化解诸臣水火。
  但黄氏上文却记史疏乃因马士英举荐阮大铖而上。史可法上“调停之说”后,黄氏还记应天府丞郭维经批评其“失言之过”。除黄氏《弘光实录钞》外,温睿临《南疆逸史》、徐燕《小腆纪年附考》等于此事也有相同记载。
  考诸史籍,刘孔昭攻讦张慎言在五月二十三日,而马士英举荐阮大铖则在六月初。史疏既是为前者而上,则不可能十几天后又为后者重上。那么造成上述史书记载错乱的原因是什么?
  校补《史可法集》的罗振常说:
  公在途闻之(笔者按:指史可法在离开南京,督师扬州的路上,听到刘孔昭攻讦张慎言之事),叹日:‘党祸起矣!’乃驰奏保甡。此奏固在二十三日后,然不出下旬,因此为善恶消长之机,公必不肯迟怠也。……或奏在五月下旬,到京在六月初,亦未可知耳。
  罗氏推测史疏上呈和到京的时间分别是五月下旬和六月初。证诸史籍,笔者认为这一推测是合乎实情的。
  黄氏上文中马士英的第二次上奏,出自其《在兵言兵疏》,是马士英在举荐阮大铖之事遭到大学士姜日广、给事中罗万象、御史詹兆恒等的强烈反对后而上。马疏说:“监国诏书,据阁臣史可法谓逆案等字已经抹去,又与臣手书,谓逆案、封疆等字俱抹去,而大器添人之,是以人臣而增减诏书也”。显然史疏在此之前已经到京,证明罗氏的上述推测是对的。另外,时人许重熙之《明季甲乙两年汇略》编年叙事,将史疏置于马士英举荐阮大铖之后一日,也可以佐证。
  郭维经之疏,也是为反对马士英举荐阮大铖而上,但为何又要批评史可法“失言之过”?原因是史疏上达朝廷时,“勋臣殿争”之事已经过去,而正值马士英举荐阮大铖遭到举朝反对之际,史疏中的“起废”不拘“逆案”的内容恰好被马士英所借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郭维经才不得不对史可法予以批评。而对其只称“失言”,显然还有回护之意。如此,则上述诸书视史疏为马士英举荐阮大铖之事而上的“调停之说”。并为郭维经所批评的记载便可得到解释。而黄氏之《弘光实录钞》成书较早。且由于其声望,也造成后出诸书在这个问题上以讹传讹。
  黄氏在记载上述“勋臣殿争”之事时,又引史可法奏:
  诸勋臣之不欲用甡者,诚虑牲有偏执,则国无全才,臣为甡属吏最久,有以知其不然也。即诸臣知其不可,集公廨言之可也,具公疏争之可也。何事痛哭喧呼,声彻殿陛?闻之骄将悍卒,不益轻朝廷而长祸乱耶?昔主辱而臣死,今主死而臣生。凡在臣工,谁能无罪?文臣固多误国,武臣岂尽矢忠。今之累累降贼者,不独文臣为然也。若各执成心,日寻水火,文既与武不和,而文之中又有与文不和者,国家朋党之祸,自此而开,人才向用之途,自此而阻。臣不愿诸臣之存此见也。
  而史可法的这番言论也出自其《请尊主权化诸臣水火疏》。前已言之,这份奏疏不可能针对两件不同的事情而上。综观其他诸书,要么如上述将其置于马士英举荐阮大铖一事,要么置于刘孔昭攻讦张慎言一事,只有黄氏之书一疏两用。可以断定黄氏是见过史疏全文,且知道史疏是为“勋臣殿争”而上的。那么黄氏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
  史疏确有“调停”之意,虽然当时是针对“勋臣殿争”、“文武纷竞”一事,但从其自称拟定监国诏书时,即试图删去“逆案、计典、赃私不准起用一段”来看,其“调停”之意当早已有之。如上文郭维经所言,史可法不知何故,而在对待“逆案”态度上会发生转变。或许真是出于“国事之败坏非常,人才之汇征宜庶”的考虑。但他主张任用“逆案”之人,便难免触忌“门户之见太重”的黄宗羲。朱希祖说:“黄氏以东林党后人又入复社,阮大铖修《留都防乱公揭》之怨,逮捕复社诸生吴应箕、陈贞慧、侯方域等,黄氏与焉,适南都亡,未及于难,故黄氏于圣安及马、阮,颇多怨以憞之词,刻深之语”。
  明末复社名士夏允彝著《幸存录》,对明朝的门户之争有所论述,“质言之,平言之”,“失之略者有之,失之诬者,余其免夫”。朱希祖、谢国桢也称其多“持平之见”。但“黄子见而惧焉,以为此小人之嚆矢,不可以不辩而论之”,遂作《汰存录》对其逐条予以批驳。如此,则可以想见黄氏对史可法“调停之说”的态度了。再观黄氏之《弘光实录钞》,对史可法颇多指摘之处,原因大概也在于此。
  史疏以外,黄氏上文还错引刘孔昭的言论。刘氏之言论也见于《南渡录》引,其对监国诏内“罪废各逆案、计典、赃私俱不得轻议,而置封疆失事于不言”等内容表示不满,所以朝廷立即“诏封疆失事各官不许起用”,以补监国诏之缺漏。刘孔昭此举也与张慎言和阮大铖有关。当弘光朝廷建立之初,刘孔昭即举荐阮大铖,而为史可法所遏。史可法离京督师扬州后,刘孔昭“必欲起大铖,自诏有‘逆党不得轻议’之语,而张慎言秉铨持正。孔昭度难破例,置酒约诸侯伯廷论之,必欲逐去冢臣(笔者按:指张慎言),而后可为我所欲为”。之后不久,便有“勋臣殿争”之事。由以上分析可知。黄氏所引刘孔昭之言论,并不是在马士英举荐阮大铖时的“为士英上言”,实属误引。
  南明史乘颇多门户之见。朱希祖说:“余于南明史事,凡东林、复社中人所撰著,必当推察至隐,不敢轻于置信。读史者当以至公至大之见,衡其得失,勿徒震于鸿儒硕学而有所蔽焉”,此当为所有治晚明史者引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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