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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企业相继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企业做为市场主体在中国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市场主体退出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其法律规范和操作执行都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健全市场;退出制度
一、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概念
(一)市场主体的含义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具体来说,就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以在满足社会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市场主体退出的含义及分类
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退出可做以下分类:①根据退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注销和吊销。②根据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与否,可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③根据退出期限的长短,可分为暂时退出和永久退出。④根据退出程序的正当与否,可分为有序退出和无序退出。⑤根据退出时的主观状态,可分为恶意退出和善意退出。
(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含义及特点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指政府为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具体的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和注吊销,对退出市场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制的一项制度。
二、當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当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少数市场主体认为主动退出一般需要清算、公告债权人、完税、还债、销户等步骤,手续多、程序繁,而不去办理注销登记;更多的情况是一些市场主体、投资人为了逃避债务、税收,钻法律空子,在退出市场时,不是主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采取“销声匿迹”的方式坐等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当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1.市场经营主体缺乏监管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企业登记审批制的影响,执法部门大多只注重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而对市场经营主体退出行为的监督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行政许可的注销程序繁琐复杂甚至混乱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国家工商总局第九号令《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注销登记正常退出市场手续繁琐复杂、周期长、成本高。而且大多数企业和登记机关都将企业注销登记与吊销处罚相混淆。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是市场主体资格的消亡。
3.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监督规定和惩戒手段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定,具体操作性不强,处罚种类不明确,缺乏强制措施。同时,由于登记机关目前建立的信息平台还不完善,并没有实行全国的真正资源共享,对于在本行政机关辖区外登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及其企业名称的限制不能受到有效控制,更甚之,有的企业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在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仍能正常开展业务。这些,在客观上助长了个别企业恶意退出市场的行为。
三、完善和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措施
(一)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标准
从经济学的角度,市场主体退出的标准是出于市场退出成本与收益比较,出于市场主体经济性亏损的大小,或预期收益大于机会成本时,所进行自觉的调整性退出。从法律的角度,市场主体退出标准为,必须经过实质意义上的清算程序和形式意义上的注销程序,才能完全退出市场。
(二)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程序
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建议按市场主体的不同,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市场主体退出程序,做到既有利于实践操作,又体现行政效能。依对象的不同,分为简易程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程序(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公司)、特别程序(适用于被吊销执照的市场主体);依主观意愿的不同,分为申请注销(适用于主动退出)、强制注销(适用于吊销执照的被动退出又不按时组织清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注销,条件设定相对较高,特别是清算报告为必备要件,但属于被动退出施行强制注销程序的,则无需提供清算报告,因为依据企业法人资格否定原理,应确定其承担无限责任,并由投资人连带落实清偿责任。
(三)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机构
为改变我国市场主体消亡的权力主体除了登记主管机关以外,各有关主管部门也有权决定市场主体的消亡的混乱格局,建议对一般的主动退出,可以由市场主体依法依程序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即可;对被动退出的市场主体,行政执法部门在全面收集企业法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强制企业退出的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构建道德支撑体系
美国学者诺思指出:“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信用机制,是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道德支撑。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既要依靠立法完善、执法到位,还要依靠社会整体的道德认知水平。与法律相比,信用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特别是在诸多情况下,法律由于过高的实施成本而无能为力,相反信用机制却能低成本地发挥着作用。
一是加强道德教育,增强市场主体的道德意识。开展经常性的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使其具有“羞耻心”、“荣誉感”和“责任心”,能够自觉地承担各种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在。二是强化舆论监督,促进自动实施机制的形成。社会舆论是指对善行的赞扬和对恶行的谴责,社会舆论有助于信用机制的生成,它将不道德行为和道德行为的信号迅速传播,从而促成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自动实施机制。三是推崇榜样示范,让守法守信真正成为一种社会美德。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社会主义道德的确立和实现可以通过行业规范、行业约定等提示、规劝、说明、批评,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有序退出。五是加强行政监管,避免失信行为的外部化。对于严重的用缺失行为,关键要靠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强制调整信用缺失者的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彻底使其成本与收益的系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将“经济人”进化为“道德人”。
关键词:健全市场;退出制度
一、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概念
(一)市场主体的含义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具体来说,就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以在满足社会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市场主体退出的含义及分类
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退出可做以下分类:①根据退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注销和吊销。②根据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与否,可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③根据退出期限的长短,可分为暂时退出和永久退出。④根据退出程序的正当与否,可分为有序退出和无序退出。⑤根据退出时的主观状态,可分为恶意退出和善意退出。
(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含义及特点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指政府为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具体的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和注吊销,对退出市场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制的一项制度。
二、當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当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少数市场主体认为主动退出一般需要清算、公告债权人、完税、还债、销户等步骤,手续多、程序繁,而不去办理注销登记;更多的情况是一些市场主体、投资人为了逃避债务、税收,钻法律空子,在退出市场时,不是主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采取“销声匿迹”的方式坐等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当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1.市场经营主体缺乏监管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企业登记审批制的影响,执法部门大多只注重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而对市场经营主体退出行为的监督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行政许可的注销程序繁琐复杂甚至混乱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国家工商总局第九号令《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注销登记正常退出市场手续繁琐复杂、周期长、成本高。而且大多数企业和登记机关都将企业注销登记与吊销处罚相混淆。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是市场主体资格的消亡。
3.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监督规定和惩戒手段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定,具体操作性不强,处罚种类不明确,缺乏强制措施。同时,由于登记机关目前建立的信息平台还不完善,并没有实行全国的真正资源共享,对于在本行政机关辖区外登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及其企业名称的限制不能受到有效控制,更甚之,有的企业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在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仍能正常开展业务。这些,在客观上助长了个别企业恶意退出市场的行为。
三、完善和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措施
(一)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标准
从经济学的角度,市场主体退出的标准是出于市场退出成本与收益比较,出于市场主体经济性亏损的大小,或预期收益大于机会成本时,所进行自觉的调整性退出。从法律的角度,市场主体退出标准为,必须经过实质意义上的清算程序和形式意义上的注销程序,才能完全退出市场。
(二)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程序
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建议按市场主体的不同,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市场主体退出程序,做到既有利于实践操作,又体现行政效能。依对象的不同,分为简易程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程序(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公司)、特别程序(适用于被吊销执照的市场主体);依主观意愿的不同,分为申请注销(适用于主动退出)、强制注销(适用于吊销执照的被动退出又不按时组织清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注销,条件设定相对较高,特别是清算报告为必备要件,但属于被动退出施行强制注销程序的,则无需提供清算报告,因为依据企业法人资格否定原理,应确定其承担无限责任,并由投资人连带落实清偿责任。
(三)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机构
为改变我国市场主体消亡的权力主体除了登记主管机关以外,各有关主管部门也有权决定市场主体的消亡的混乱格局,建议对一般的主动退出,可以由市场主体依法依程序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即可;对被动退出的市场主体,行政执法部门在全面收集企业法人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强制企业退出的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构建道德支撑体系
美国学者诺思指出:“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信用机制,是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道德支撑。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既要依靠立法完善、执法到位,还要依靠社会整体的道德认知水平。与法律相比,信用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特别是在诸多情况下,法律由于过高的实施成本而无能为力,相反信用机制却能低成本地发挥着作用。
一是加强道德教育,增强市场主体的道德意识。开展经常性的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使其具有“羞耻心”、“荣誉感”和“责任心”,能够自觉地承担各种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在。二是强化舆论监督,促进自动实施机制的形成。社会舆论是指对善行的赞扬和对恶行的谴责,社会舆论有助于信用机制的生成,它将不道德行为和道德行为的信号迅速传播,从而促成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自动实施机制。三是推崇榜样示范,让守法守信真正成为一种社会美德。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社会主义道德的确立和实现可以通过行业规范、行业约定等提示、规劝、说明、批评,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有序退出。五是加强行政监管,避免失信行为的外部化。对于严重的用缺失行为,关键要靠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强制调整信用缺失者的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彻底使其成本与收益的系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将“经济人”进化为“道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