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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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录音录像制度引入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是一种制度创新。制度形成的外在原因与其所服务的特定诉讼人有关,回应了这些诉讼人的以及社会的特殊需求。制度体现了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和制度创新的检察理念。制度使侦查活动纳入到技术的合理性控制之下,体现了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理念;技术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8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在“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部分中,提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收集言词证据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建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该制度。在2005年,绝大多数检察院已经实现同步录音,各省级检察院、省会市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地市级检察院实现了同步录音录像,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继续推行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1]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录音录像制度引入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是检察机关顺应法治进步的时代潮流、积极应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的一项重大创举,在检察事业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本文拟对这项制度形成的外在原因和内在理念以及从技术对法律的影响视角从法理学层面予以分析。
  
  一、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形成的外在原因
  
  建立这一制度的直接原因是“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3],进而加强了人权保障,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受贿犯罪的侦查,在现有证据规则体系下,由于缺乏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证据(尤其是缺乏物证)而不得不过度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因此,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往往为了迅速及时获取口供以突破案件获得实体正义而忽略了程序正义[4],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张力。此外,还是因为口供的极端重要性,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极易发生变化的言词证据,传统的由检察人员制作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和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的交代材料均不能牢固固定口供[5],也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获得口供的全面情况,因此,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时有发生。最后,为了“合理”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个别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检察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由于侦查讯问行为的封闭性以及社会观念的习惯性推定,往往使检察人员有理难辨。因此,为了解决检察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和相互冲突,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保障检察人员不受非法干扰行使检察权,同时也是为了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保障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创造性地将录音录像技术引入到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程序中,建立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6]所以,制度建立的真正原因在于“制度所服务的特定诉讼人有关,回应了这些诉讼人的以及社会的特殊需求。”[7]
  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有助于使我们更好地理解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形成的内在理念
  
  任何制度的背后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作为依据和支撑。理念是贯彻在具体的制度和实践之中的,作为其基石而存在的。理念应该是在制度建立之前确立并通过制度和实践表达和验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司法理念的转变,这不仅仅是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更是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检察理念就是对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认识,是引导检察职能行使的高度概括的指导思想。检察理念具有独特性、深层次性、时代性和相对稳定性。”[8]
  首先,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体现了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了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始终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长期以来,“职务犯罪调查权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制约系统,容易使人们提出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9]检察机关做出的回应之一就是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执法不严的问题,体现了“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的理念。[10]
  其次,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同时,强化保障人权的观念和措施。”[11]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使检察机关建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外部力量纠正了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忽视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偏颇作法。
  第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体现程序公正的理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当下检察工作的主题。而“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见要实行的。”[12]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体现了程序公正。讯问程序的公正不仅间接地保证了案件实体结果的客观公正,而且其本身还具有独立的价值。
  最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体现了创新的理念。从制度到体制,有没有创新的理念,对于检察机关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创新成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自觉,检察事业才能更好地发展。因此,2005年以来,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13]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固定言词证据的重要创新。[14]
  
   三、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评析——以技术对法律的影响为视角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使侦查活动纳入到技术的合理性控制之下,是一种制度创新,体现了技术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能说是一种侦查技术,而是控制侦查活动的技术应用。
  “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就不仅是直接的,而且是深刻和广泛的。它不仅带来物质层面的普遍繁荣和社会的变革与进步,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15]人类社会关于刑事证据的历史随着科技和理念的进步而进步。可以说:一部侦查制度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侦查技术发展的历史。在奴隶社会,侦查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神示证据,基本没有技术含量。在封建社会,司法工作中虽然偶尔会有技术的运用,但是限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总体来讲还是缺乏技术性。[16]直到19世纪,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科学尤其是技术得到迅猛发展,并广泛地应用于侦查领域,产生了“侦查技术学”。
  一方面,技术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发展。“科学技术影响法律技术和法律调整机制,促进法律调整机制和手段的科学、理性和效能。”[17] 录音录像技术的发展,使得保留和重现声音和图像成为可能,进而使保留和重现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变为现实。相对于检察人员的“一张嘴、一支笔、一张纸”的传统做法,录音录像技术使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科学化。录音录像技术使侦查讯问手段理性化和效能化。刑讯逼供被当时社会视为通过司法发现事实真相、证明司法判断正确的一个手段[18],“这是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很容易发生的一类悲剧。今天刑讯逼供之所以在世界各国普遍减少了,在发达国家以界定的方式完全被禁止,在很大程度上(尽管并非全部)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制度可以有更多、更可靠并更有效率的手段获得对案件的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判断。”[19]
  另一方面,技术在法律中的适用受到技术本身的限制。“法律技术和法律调整机制也受现有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受科学技术手段在法律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成本的制约。”[20]录音录像技术的发展,使得其使用成本极其低廉。录音录像设备价格不高,使用简单方便,检察人员容易学习和掌握该项技术。确实“意味着只有那些更为便捷、更为廉价的技术才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影响。”[21]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在法律中的适用还要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日趋深刻,但是它仅仅是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而这些手段是否应用以及如何应用,还需要法律程序的确认。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强力推行,录音录像技术能否全面运用于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活动中并成为一种制度?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注释:
   [1]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2007年3月1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09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 王振川:《坚定不移地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3]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4]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因此,即使将立案前对初查对象进行询问的十二小时连续计算,也未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如果在立案前的询问中未能获取初查对象的有罪交代,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轻易不会为了正常工作而实施应当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参见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应当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5] 有些论者由于缺乏司法实践经验,不切实际地强调提高证据意识,运用证据办案。(这再次验证了霍姆斯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是,在当下和可预见的将来的一段时间,在刑事证据规则不变的前提下,职务犯罪尤其是受贿犯罪的侦破和定罪还必须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尽管这并不是不注意其他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6]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的作用目前还缺乏全面和具体的统计数据。仅从2006年以来的《检察日报》关于报道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的文章可以初步得出该制度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的结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自2005年试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固定关键证据,防止嫌疑人翻供、诬告办案人员。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也是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使执法更加规范、文明。参见《 同步录音录像促进执法文明》,载《检察日报》2007年3月28日。
   2008年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开展了“执法规范年”活动,集中查摆了执法理念、执法行为、办案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决定从影响办案安全的薄弱环节入手,将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前移,应用于立案前对证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询问谈话中。该院检察长认为:这是加强内部监督、促进规范办案、保护办案人员的需要。该制度实施以来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办案安全事故,也没有收到一起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参见《南昌东湖:询问活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载《检察日报》2009年8月15日。
  [7] 苏力:《曾经的司法洞识》,载《读书》2007年第4期。
  [8] 甄贞等著:《21世纪中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页。
  [9] 韩大元主编:《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基础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75页。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2] [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209页。
  [13] 参见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
  [14] 各地检察机关均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如“2006年,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创新制度,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适用对象从犯罪嫌疑人扩展到证人,从侦查阶段延伸到办案全程。由于上述举措,该院2006年以来向人民法院公诉了18起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出现一起被告人翻供和证人作伪证的情况。”参见《证人证言也要同步录音录像 江苏如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新进展》,载《检察日报》2007年5月9日。
  [15]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484页。
  [16] 例如南宋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和郑克所著的《折狱龟鉴》。
  [17] 前引[15]张文显书,第490页。
  [18] Michel Foucault,Discipline and Punish,the Birth of the Prison .转引自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载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增订版第100以下。
  [19] 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载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增订版,第 101页
  [20] 前引[15]张文显书,第490页。
  [21] 前引[19]苏力书,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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