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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其组织财政收入以及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却并未完全显现出来。本文从三个角度分析了现阶段个税税制的不足之处后,提出了改进的几点措施,以实现个税税收功能的逐步完全发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不足 改进 税制
自开征至今,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存在已30多个年头。个税的征收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悬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近几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总量提升与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现行的个税税收制度已经越来越暴露出固有的缺陷。虽然新的个税征收方案即将颁布,但就所公布的草案来看,个税的征收要做到真正的合理公平尚需进一步的改革。本文首先就个税在征收方面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再在此基础上给予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一、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足之处分析
(一)从居民角度看
(1)费用扣除方式不够科学合理。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扣除标准尚未针对地区差别、城乡差别、物价变动等因素而设置不同的扣除标准,这样的设计未切实结合到每个纳税人的医疗、教育、住房、赡养人数的实际情况,也不能对特殊的数目实行要素扣除,因而不能体现公平的作用。
(2)税率结构太过繁多复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法,这样的设计不免出现了许多漏洞。比如工资薪金现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仅有最低的两档在较大范围内适用,较高的几档次税率很少使用。虽然即将颁布的个税征收方案将九级改为了七级,但相对而言仍显繁多。
(3)以自然人为计税单位的计税方式不够公正。每个家庭在经济状况,年龄,赡养等情况不尽相同,家庭中一个纳税人养全家与全家各为纳税人的情况当然会有很大区别,而适用同样的纳税方式显然不尽合理。
(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
(1)个税税法所规定的纳税范围不够全面。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采用项目征税,未列举的项目不予以征收。在收入多元化的当代来看,11项列举所得显然不能完全包括居民的而收入来源,这样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2)税务部门难以掌控纳税人的全部应税收入。在现阶段,由于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居民个人收入透明度往往很低,对税务部门来说监管难度较大。尤其对于某些无账簿记录的现金交易,税务机关更是难以核查,在居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便很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3)税务部门之间对于征税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准确,共享不够到位。在当前征管体制下,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各征管区之间的传递有一定的障碍,这样一来,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如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部门便无法统计汇总并让其纳税。
(三)从社会环境来看居民纳税自觉性比较缺乏
(1)居民纳税观念淡薄,对于税收相关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不够到位。许多人对于纳税知识完全不了解,尤其对于工资薪金外收入没有形成依法纳税的观念,再加上税法宣传不够到位,造成了税款的征收不到位。
(2)立法尚需加强,尤其对于偷税漏税的惩罚力度的立法不够完善,致使许多人没有对依法纳税给予应有的关注。
二、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进意见
(1)改革税制模式,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单纯的分类征收税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征管难度以及征管的成本,同时缺乏灵活度。我国应逐步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同时,对个人的非劳动所得如股息、利息等,实行分类征收时可运用特殊的税率。
(2)改变费用扣除标准。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个税扣除尤其工资扣除应将个人差异、家庭差异、地区差异考虑在内,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费用扣除额。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专门设置赡养、房贷、捐赠等附加扣除,这样才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同时,可以进一步考虑将纳税主体由个人变为家庭,综合考虑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从而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3)简化税率,改进税率设置。在未来的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我国应进一步简化税率结构,增加各税率级别的有用性。对于最高税率,可借鉴国际普遍水平,逐渐降低至35%左右,对于常用税率也应进一步降低,要与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相联系,以体现公平合理的税收目的。另外,工薪收入、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一些同属于劳动所得的收入适用同样的税率,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4)完善应税所得范围。由于对于工资、薪金以外的福利以及部分隐形、实物形式的收入难以核定计征,因此应当加强对这部分收入的征管,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收入的显性化,以促进公平和增加税收。
(5)建立制度化税收征管机制。各税务部门应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人员与单位的责任。建立具有共享、开放、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系统,使各部门之间能共享各行业各地区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有效地对个人所得进行监督,打击偷逃税行为。
(6)建立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征纳环境。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培养居民的纳税意识。同时,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态度,业务技能,简化申报方式,只有纳税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自行申报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務环境,也才能促进纳税人的自觉纳税。
参考文献
[1]武文娟.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财会月刊,2009,第4期.
[2]黄萍,蔡报纯.基于和谐社会视角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 财会月刊.2010,第1期.
[3]黄银利.我国个人所得税研究.财会通讯.2011,第2期.
作者简介:杨雅涵(1987-),女,汉族,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CFO。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不足 改进 税制
自开征至今,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存在已30多个年头。个税的征收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悬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近几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总量提升与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现行的个税税收制度已经越来越暴露出固有的缺陷。虽然新的个税征收方案即将颁布,但就所公布的草案来看,个税的征收要做到真正的合理公平尚需进一步的改革。本文首先就个税在征收方面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再在此基础上给予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一、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足之处分析
(一)从居民角度看
(1)费用扣除方式不够科学合理。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扣除标准尚未针对地区差别、城乡差别、物价变动等因素而设置不同的扣除标准,这样的设计未切实结合到每个纳税人的医疗、教育、住房、赡养人数的实际情况,也不能对特殊的数目实行要素扣除,因而不能体现公平的作用。
(2)税率结构太过繁多复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法,这样的设计不免出现了许多漏洞。比如工资薪金现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仅有最低的两档在较大范围内适用,较高的几档次税率很少使用。虽然即将颁布的个税征收方案将九级改为了七级,但相对而言仍显繁多。
(3)以自然人为计税单位的计税方式不够公正。每个家庭在经济状况,年龄,赡养等情况不尽相同,家庭中一个纳税人养全家与全家各为纳税人的情况当然会有很大区别,而适用同样的纳税方式显然不尽合理。
(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
(1)个税税法所规定的纳税范围不够全面。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采用项目征税,未列举的项目不予以征收。在收入多元化的当代来看,11项列举所得显然不能完全包括居民的而收入来源,这样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2)税务部门难以掌控纳税人的全部应税收入。在现阶段,由于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居民个人收入透明度往往很低,对税务部门来说监管难度较大。尤其对于某些无账簿记录的现金交易,税务机关更是难以核查,在居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便很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3)税务部门之间对于征税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准确,共享不够到位。在当前征管体制下,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各征管区之间的传递有一定的障碍,这样一来,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如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部门便无法统计汇总并让其纳税。
(三)从社会环境来看居民纳税自觉性比较缺乏
(1)居民纳税观念淡薄,对于税收相关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不够到位。许多人对于纳税知识完全不了解,尤其对于工资薪金外收入没有形成依法纳税的观念,再加上税法宣传不够到位,造成了税款的征收不到位。
(2)立法尚需加强,尤其对于偷税漏税的惩罚力度的立法不够完善,致使许多人没有对依法纳税给予应有的关注。
二、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进意见
(1)改革税制模式,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单纯的分类征收税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征管难度以及征管的成本,同时缺乏灵活度。我国应逐步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同时,对个人的非劳动所得如股息、利息等,实行分类征收时可运用特殊的税率。
(2)改变费用扣除标准。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个税扣除尤其工资扣除应将个人差异、家庭差异、地区差异考虑在内,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费用扣除额。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专门设置赡养、房贷、捐赠等附加扣除,这样才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同时,可以进一步考虑将纳税主体由个人变为家庭,综合考虑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从而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3)简化税率,改进税率设置。在未来的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我国应进一步简化税率结构,增加各税率级别的有用性。对于最高税率,可借鉴国际普遍水平,逐渐降低至35%左右,对于常用税率也应进一步降低,要与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相联系,以体现公平合理的税收目的。另外,工薪收入、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一些同属于劳动所得的收入适用同样的税率,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4)完善应税所得范围。由于对于工资、薪金以外的福利以及部分隐形、实物形式的收入难以核定计征,因此应当加强对这部分收入的征管,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收入的显性化,以促进公平和增加税收。
(5)建立制度化税收征管机制。各税务部门应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人员与单位的责任。建立具有共享、开放、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系统,使各部门之间能共享各行业各地区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有效地对个人所得进行监督,打击偷逃税行为。
(6)建立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征纳环境。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培养居民的纳税意识。同时,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态度,业务技能,简化申报方式,只有纳税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自行申报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務环境,也才能促进纳税人的自觉纳税。
参考文献
[1]武文娟.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财会月刊,2009,第4期.
[2]黄萍,蔡报纯.基于和谐社会视角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 财会月刊.2010,第1期.
[3]黄银利.我国个人所得税研究.财会通讯.2011,第2期.
作者简介:杨雅涵(1987-),女,汉族,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C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