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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个税草案的征集意见情况,情况结果固然令人深思,征集意见范围之广,信息之真实,令人欣慰。在“十二五”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的大背景下,本文聚焦个税草案结果情况,对比两岸个税制度差异,总结大陆个税改革方向,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制度 改革
一、个税改革初尝试,民众参与为关键
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方面所要达到的目的应该是调节贫富差距,但我国目前的个税被一些学者批评为 “工资税”,高收入群体或为企业高管、懂事,或为知识群体,避税选择度很大,而工薪阶层的代收代扣制度,从源头上限定了其收入永远“不含税”,更无谈避税可言。个税如此征收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其存在的目的。同时,在当前生活成本日益提高的情况下,从2008年沿用至今的个人所得税法与经济发展急速变动的现实相悖,矛盾凸显,民众对于个税改革的呼声很高。
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公众意见。结果显示,赞成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有12313人,占15%;要求修改的39675人,占48%;反对的28985人,占35%;持其他意见的1563人,占2%。
据此,可以看出民众对于“起征点”的规定甚是不满,而一个多月以来,此项改革收到的各种意见超过二十万条,创下单个法律修改所收到意见的最高纪录。民众参与度可谓前所未有,这个结果表明,民众参与税收改革意愿的意义已经远远大于对个税起征点不满的实际结果。民众对税制中的种种不满都通过“起征点”着一项集中体现了出来。
因此,此次“不赞成”比例较高的意见征求结果,其实不是什么坏事,反倒是一件非常值得珍惜尊重的好事——既真实地反映了舆情民意,也实现了立法与舆情民意之间的积极互动。必须意识到,民众之所以会对个税法草案提出大量不赞成甚至反对的意见,不能仅看做是消极性的“不满”,同时更意味着积极的情感和态度——表明舆论对于立法机关吸收民意、制定更合理的法律这一点,是充满期待的。
二、民生为本,改革路长
此次个税草案,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调整”。将起征点从2000调至3000,缩短累进梯度,与其说是税制的改革不如说是扣除数额增加,降低税负的调整。
财政部对以3000元为起征点解释为,依“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的原则,以国家统计局做出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为2167元/月为依据,但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严重滞后于现实,“消费支出”中的“住房月支出111元”统计数字,不包括房贷支出,也不包括商品房房租。起征点的拟定是建立在不合理的统计数字之上的,同时也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和消费差异问题。
所得税扣除额的税法实质则是跟据生活成本的提高增加扣除额,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质一样,形式不同而已。
以中国台湾地区的税法来说,税目与中国大陆相同,但是在免税额与扣除额的规定中,其“遇到消费者物价指数”“每三年评估一次”等规定与扣除额相联系,显示出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多少跟据市场变化具有弹性大,更合理的特点。同时,从征收管理,税基覆盖范围的方面,台湾地区相对于大陆来说制度更加完善,执行更加有效。
当然,据参与个税改革讨论的人士说,此次个税改革总体目标是,使月收入2万以下的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2万以上的纳税人税负稳步增加。知情人士还透露,将建立一套制度,起征点或每三年调整一次。从这些消息中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于改革的积极努力。
个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只是起征点的问题。面对公众提高起征点的呼声,解决办法不是在数字上进行调整那么简单,而是要同时正视深层次的问题,只有这样,人们才不至于将焦点完全放在起征点上,使个税改革最终能以人为本,能够实现调节贫富差距。
三、争对个税范围的建议
1.加强征收管理,填补税收空白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對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空白常来已久,对工薪群体的税收管理有严格死板。在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方式仅限于“申报”等被动方式,缺乏税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大量税基税款流失,更有失平等性。适时出台高收入群体的征管,监督,惩罚制度,对填补税法空白,完善个税体制意义重大。
2.增加扣除项目,完善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依据费用扣除要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的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出适当调整:
(1)采用扣除额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挂钩的做法,适时调整期高低,同时建立良好的检测调整机制,使得个税扣除额更能体现“基本生活费”的特点。
(2)增加家庭的必要扣除费用,如子女教育费,医疗保险费用等,使得这些费用在物价高涨时可以得以适当程度的减轻。
3.调整减免税项目
近年来经济生活发展变化较大,国家的政策鼓励方向和实际的经济结构都有所转变,部分免税项目难以监管,已成为逃避纳税的漏洞的主要手段,应适时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比如:福利费、退休工资、省部级奖金等名目
另外,增加部分免税项目:
(1)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科技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照顾,增加“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免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增加“国家赔偿金”免税;
(3)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将面临下岗、重新就业的选择,为了保证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加“个人因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免税规定。
参考文献
[1] 余欣凝.个人所得税完善的探讨[J]. 财经纵横.2011(03)
[2] 欧阳佳妮.大陆、台湾、香港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分析及思考[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03).
作者简介:郭汶鑫(1990-),男,汉族,四川德阳人,就读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为:税务。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制度 改革
一、个税改革初尝试,民众参与为关键
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方面所要达到的目的应该是调节贫富差距,但我国目前的个税被一些学者批评为 “工资税”,高收入群体或为企业高管、懂事,或为知识群体,避税选择度很大,而工薪阶层的代收代扣制度,从源头上限定了其收入永远“不含税”,更无谈避税可言。个税如此征收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其存在的目的。同时,在当前生活成本日益提高的情况下,从2008年沿用至今的个人所得税法与经济发展急速变动的现实相悖,矛盾凸显,民众对于个税改革的呼声很高。
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公众意见。结果显示,赞成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有12313人,占15%;要求修改的39675人,占48%;反对的28985人,占35%;持其他意见的1563人,占2%。
据此,可以看出民众对于“起征点”的规定甚是不满,而一个多月以来,此项改革收到的各种意见超过二十万条,创下单个法律修改所收到意见的最高纪录。民众参与度可谓前所未有,这个结果表明,民众参与税收改革意愿的意义已经远远大于对个税起征点不满的实际结果。民众对税制中的种种不满都通过“起征点”着一项集中体现了出来。
因此,此次“不赞成”比例较高的意见征求结果,其实不是什么坏事,反倒是一件非常值得珍惜尊重的好事——既真实地反映了舆情民意,也实现了立法与舆情民意之间的积极互动。必须意识到,民众之所以会对个税法草案提出大量不赞成甚至反对的意见,不能仅看做是消极性的“不满”,同时更意味着积极的情感和态度——表明舆论对于立法机关吸收民意、制定更合理的法律这一点,是充满期待的。
二、民生为本,改革路长
此次个税草案,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调整”。将起征点从2000调至3000,缩短累进梯度,与其说是税制的改革不如说是扣除数额增加,降低税负的调整。
财政部对以3000元为起征点解释为,依“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的原则,以国家统计局做出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为2167元/月为依据,但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严重滞后于现实,“消费支出”中的“住房月支出111元”统计数字,不包括房贷支出,也不包括商品房房租。起征点的拟定是建立在不合理的统计数字之上的,同时也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和消费差异问题。
所得税扣除额的税法实质则是跟据生活成本的提高增加扣除额,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质一样,形式不同而已。
以中国台湾地区的税法来说,税目与中国大陆相同,但是在免税额与扣除额的规定中,其“遇到消费者物价指数”“每三年评估一次”等规定与扣除额相联系,显示出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多少跟据市场变化具有弹性大,更合理的特点。同时,从征收管理,税基覆盖范围的方面,台湾地区相对于大陆来说制度更加完善,执行更加有效。
当然,据参与个税改革讨论的人士说,此次个税改革总体目标是,使月收入2万以下的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2万以上的纳税人税负稳步增加。知情人士还透露,将建立一套制度,起征点或每三年调整一次。从这些消息中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于改革的积极努力。
个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只是起征点的问题。面对公众提高起征点的呼声,解决办法不是在数字上进行调整那么简单,而是要同时正视深层次的问题,只有这样,人们才不至于将焦点完全放在起征点上,使个税改革最终能以人为本,能够实现调节贫富差距。
三、争对个税范围的建议
1.加强征收管理,填补税收空白
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對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空白常来已久,对工薪群体的税收管理有严格死板。在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方式仅限于“申报”等被动方式,缺乏税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大量税基税款流失,更有失平等性。适时出台高收入群体的征管,监督,惩罚制度,对填补税法空白,完善个税体制意义重大。
2.增加扣除项目,完善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依据费用扣除要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的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出适当调整:
(1)采用扣除额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挂钩的做法,适时调整期高低,同时建立良好的检测调整机制,使得个税扣除额更能体现“基本生活费”的特点。
(2)增加家庭的必要扣除费用,如子女教育费,医疗保险费用等,使得这些费用在物价高涨时可以得以适当程度的减轻。
3.调整减免税项目
近年来经济生活发展变化较大,国家的政策鼓励方向和实际的经济结构都有所转变,部分免税项目难以监管,已成为逃避纳税的漏洞的主要手段,应适时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比如:福利费、退休工资、省部级奖金等名目
另外,增加部分免税项目:
(1)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科技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照顾,增加“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免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增加“国家赔偿金”免税;
(3)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将面临下岗、重新就业的选择,为了保证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加“个人因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免税规定。
参考文献
[1] 余欣凝.个人所得税完善的探讨[J]. 财经纵横.2011(03)
[2] 欧阳佳妮.大陆、台湾、香港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分析及思考[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03).
作者简介:郭汶鑫(1990-),男,汉族,四川德阳人,就读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为: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