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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晶源”),作为全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发明专利维权案主角,历经8年打赢的维权官司却深陷执行泥沼,3年无法前行。公司副总裁何珂无奈地发出令人扼腕的感慨:“都说中国企业打知识产权官司,输了赔死,赢了拖死。”
这究竟是一出怎样农夫与蛇的故事?
新版“农夫与蛇”
火电减排二氧化硫污染,俗称“脱硫”,是曾经的世界性难题,过去普遍采用的石灰石法脱硫需要耗费大量淡水,还会形成废渣,导致“二次污染”,每发一度电成本至少增加2分钱。武汉晶源经过多年自主研发,以天然海水实现脱硫减排技术,彻底改变了依靠消耗大量淡水和能源的传统脱硫方法,使脱硫成本降低了三分之二。如在我国沿海电厂推广应用,每年可节省淡水数亿立方米,少排废水废渣数千万吨。
武汉晶源的这项发明早在1995年开始申请专利,1996年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确认并颁发了该技术的“发明专利证书”。
1996年4月,华阳电业在福建省漳州市建设后石电厂。一年后,华阳电业发现因错购日本富士化水落后的脱硫工艺,脱硫成本太高会大幅降低发电收益,顿陷困境的华阳电业向武汉晶源寻求帮助,并决定采用武汉晶源发明的天然海水烟气脱硫方法。
让武汉晶源绝没有想到的是,2000年初,华阳电业在项目建成后竟然宣布,其脱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否认采用了武汉晶源的技术。
在与华阳电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武汉晶源不得不寻求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001年9月,武汉晶源向福建省高级法院(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诉讼,状告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侵犯发明专利权。其间,富士化水提出该项专利无效的异议,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审理,确认武汉晶源的发明专利有效。
2008年5月,福建高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侵权成立。2009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共同赔偿武汉晶源经济损失5061万元;华阳电业按使用年限向武汉晶源支付专利使用费,直至专利期满(共两台机组每台每年24万元)。
判决一出,国内社会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武汉晶源专利案判决。国内媒体纷纷报道评论,认为案判决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创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10年4月,中国政府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将武汉晶源环保专利涉外维权案列为十大经典案例之首。白皮书介绍:晶源案件是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中唯一的发明专利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判赔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更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五人大合议庭,并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中外代表人士二百多人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白皮书还认为:该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乃至于在国际上都有重大影响”。
英、美等国外媒体也对该案进行了积极的报道和评论,英国著名《经济学人》杂志2010年10月载文:“一家武汉公司在针对福建及其日本供应商擅自使用其脱硫专利工艺的诉讼赢得700万美元,这表明:如果创意(创造)得到保护,中国人将产生更多的创意”。
然而,这起经典大案却深陷执行泥沼,历经数年,仍然无法前进。
强悍对手
2010年1月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一直折腾无果,一晃两年,案情演绎出更多“经典”。
2012年5月,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即该案共同侵权连带赔偿的被执行人之一,在国际互联网宣称:“该案现在没有执行,将来也永远不会执行。”
此后不久,另一被执行人华阳公司提出“和解协议”,在没有任何对价的前提下,要求武汉晶源承诺:“现在和将来”的海水烟气脱硫“发明专利”,包括“可能涉及”的“其他专利”,在“现在及将来”,都要对华阳及其认定的“任何关系企业”“放弃一切法律权利”。
2012年9月17日,武汉晶源在案件起诉11周年之际,发表声明驳斥日方。声明强调:该案所涉知识产权,如同国家的固有领土,我们永远不会放弃。同时函告各方,终止法律轨道以外的所谓“和解”,坚决要求执行司法判决。
武汉晶源案涉及我国首例使用自主专利技术的大型火电脱硫工程,由于华阳电业和富士化水的侵权,导致在当时国际竞争激烈的我国火电脱硫市场上,产生了“中国没有火电脱硫核心技术而必须依赖外国”的社会影响,直接促成了随后出现的全行业外国技术垄断局面,形成“脱硫整套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从国外引进”的行业现象。
2004年12月,珠海发电厂一期工程部分采购招标书注明:“脱硫关键设备整套工艺技术应从国外引进,其他设备国内配套”。
2008年1月,国家有关部门在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燃煤电站项目“海水脱硫工程招标书”中明确规定:国内“投标方应与拥有海水脱硫技术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外国公司合作参加本工程的投标与可能的承包工作。该外国公司应为本工程的合作提供支持函”,同时建议选择合作的外国公司中也包括富士化水。
这项规定要求中国公司必须与外国公司合作并取得他们的授权。何珂对此称之为外国公司享有“天然超国民待遇”。特别是对富士化水而言,明明是漳州后石电厂因脱硫技术落后才盗用武汉晶源先进技术专利的侵权人,却因为有“外国身份”,就可以“授权人”的身份参与该工程,而拥有先进技术知识产权的中国公司却被荒唐地排除在外。
武汉晶源“海水脱硫法”发明专利证书上写明:“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这项专利从1995年12月申请开始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7年,仅仅剩下短短的3年保护期。不知道仅剩下的3年时间内,武汉晶源能否得到迟来的正义伸张。
前进受阻
虽然在国内火电脱硫市场遭受排斥和侵权叠加的灭顶之灾,武汉晶源仍然在各方支持下奇迹般涅槃。
近年来,承担全球85%货运量的海洋航运业,正在成为二氧化硫排放的最大源头。欧盟2012年连发三个重要文件,强调船舶大气污染造成欧盟27个成员国每年死亡人数超过5万,所以要不惜一切代价减少污染。为此,联合国实施严格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最新条约及海事低硫法令,使全球超过5万艘大中型船舶,以及大量在造新船继续改造。改造需要低成本绿色减排技术和产品,从而产生数千亿美元国际市场的紧迫需求,该领域的国际竞争也日趋激烈。
孕育出硅谷奇迹的斯坦福大学,近年着重推动全球气侯环境方面有产业化前景的领先技术,特别是拥有国际竞争力的专利技术,因此看重武汉晶源公司及其新的绿色专利技术。
2008年以来,武汉晶源又“进行大量的重新设计,使该技术适应海洋船舶”,从而將该自主技术从清洁能源推进到绿色交通领域。
今天的国际海运减排这项典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我国具有的战略意义远超当年的燃煤电厂减排,因为这次不仅涉及巨大的全球市场,而且关系海洋和石油两大资源的全球性开发和清洁利用。
几千亿美元的大蛋糕,这次能有多少份额花落中国?
武汉晶源在国内推进船舶减排新技术产业化的阻力一如既往,要“进行最后的完善”所需资金一年多都没有着落。根本原因当然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同虚设:找上门的投资人,发现连经典案例都执行不了而被吓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产业化的投资环境恶化。
英国《知识产权管理》2010年第9期《美中两国清洁能源知识产权战略》一文,以武汉晶源案为例,期待中国的清洁能源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本理由是,清洁能源技术有专利就会有资金,发展清洁能源就有保障。
显然,该文的逻辑,目前并不适用于中国式维权的武汉晶源。
这究竟是一出怎样农夫与蛇的故事?
新版“农夫与蛇”
火电减排二氧化硫污染,俗称“脱硫”,是曾经的世界性难题,过去普遍采用的石灰石法脱硫需要耗费大量淡水,还会形成废渣,导致“二次污染”,每发一度电成本至少增加2分钱。武汉晶源经过多年自主研发,以天然海水实现脱硫减排技术,彻底改变了依靠消耗大量淡水和能源的传统脱硫方法,使脱硫成本降低了三分之二。如在我国沿海电厂推广应用,每年可节省淡水数亿立方米,少排废水废渣数千万吨。
武汉晶源的这项发明早在1995年开始申请专利,1996年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确认并颁发了该技术的“发明专利证书”。
1996年4月,华阳电业在福建省漳州市建设后石电厂。一年后,华阳电业发现因错购日本富士化水落后的脱硫工艺,脱硫成本太高会大幅降低发电收益,顿陷困境的华阳电业向武汉晶源寻求帮助,并决定采用武汉晶源发明的天然海水烟气脱硫方法。
让武汉晶源绝没有想到的是,2000年初,华阳电业在项目建成后竟然宣布,其脱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否认采用了武汉晶源的技术。
在与华阳电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武汉晶源不得不寻求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001年9月,武汉晶源向福建省高级法院(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诉讼,状告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侵犯发明专利权。其间,富士化水提出该项专利无效的异议,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审理,确认武汉晶源的发明专利有效。
2008年5月,福建高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侵权成立。2009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共同赔偿武汉晶源经济损失5061万元;华阳电业按使用年限向武汉晶源支付专利使用费,直至专利期满(共两台机组每台每年24万元)。
判决一出,国内社会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武汉晶源专利案判决。国内媒体纷纷报道评论,认为案判决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创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10年4月,中国政府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将武汉晶源环保专利涉外维权案列为十大经典案例之首。白皮书介绍:晶源案件是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中唯一的发明专利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判赔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更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五人大合议庭,并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中外代表人士二百多人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白皮书还认为:该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乃至于在国际上都有重大影响”。
英、美等国外媒体也对该案进行了积极的报道和评论,英国著名《经济学人》杂志2010年10月载文:“一家武汉公司在针对福建及其日本供应商擅自使用其脱硫专利工艺的诉讼赢得700万美元,这表明:如果创意(创造)得到保护,中国人将产生更多的创意”。
然而,这起经典大案却深陷执行泥沼,历经数年,仍然无法前进。
强悍对手
2010年1月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一直折腾无果,一晃两年,案情演绎出更多“经典”。
2012年5月,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即该案共同侵权连带赔偿的被执行人之一,在国际互联网宣称:“该案现在没有执行,将来也永远不会执行。”
此后不久,另一被执行人华阳公司提出“和解协议”,在没有任何对价的前提下,要求武汉晶源承诺:“现在和将来”的海水烟气脱硫“发明专利”,包括“可能涉及”的“其他专利”,在“现在及将来”,都要对华阳及其认定的“任何关系企业”“放弃一切法律权利”。
2012年9月17日,武汉晶源在案件起诉11周年之际,发表声明驳斥日方。声明强调:该案所涉知识产权,如同国家的固有领土,我们永远不会放弃。同时函告各方,终止法律轨道以外的所谓“和解”,坚决要求执行司法判决。
武汉晶源案涉及我国首例使用自主专利技术的大型火电脱硫工程,由于华阳电业和富士化水的侵权,导致在当时国际竞争激烈的我国火电脱硫市场上,产生了“中国没有火电脱硫核心技术而必须依赖外国”的社会影响,直接促成了随后出现的全行业外国技术垄断局面,形成“脱硫整套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从国外引进”的行业现象。
2004年12月,珠海发电厂一期工程部分采购招标书注明:“脱硫关键设备整套工艺技术应从国外引进,其他设备国内配套”。
2008年1月,国家有关部门在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燃煤电站项目“海水脱硫工程招标书”中明确规定:国内“投标方应与拥有海水脱硫技术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外国公司合作参加本工程的投标与可能的承包工作。该外国公司应为本工程的合作提供支持函”,同时建议选择合作的外国公司中也包括富士化水。
这项规定要求中国公司必须与外国公司合作并取得他们的授权。何珂对此称之为外国公司享有“天然超国民待遇”。特别是对富士化水而言,明明是漳州后石电厂因脱硫技术落后才盗用武汉晶源先进技术专利的侵权人,却因为有“外国身份”,就可以“授权人”的身份参与该工程,而拥有先进技术知识产权的中国公司却被荒唐地排除在外。
武汉晶源“海水脱硫法”发明专利证书上写明:“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这项专利从1995年12月申请开始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7年,仅仅剩下短短的3年保护期。不知道仅剩下的3年时间内,武汉晶源能否得到迟来的正义伸张。
前进受阻
虽然在国内火电脱硫市场遭受排斥和侵权叠加的灭顶之灾,武汉晶源仍然在各方支持下奇迹般涅槃。
近年来,承担全球85%货运量的海洋航运业,正在成为二氧化硫排放的最大源头。欧盟2012年连发三个重要文件,强调船舶大气污染造成欧盟27个成员国每年死亡人数超过5万,所以要不惜一切代价减少污染。为此,联合国实施严格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最新条约及海事低硫法令,使全球超过5万艘大中型船舶,以及大量在造新船继续改造。改造需要低成本绿色减排技术和产品,从而产生数千亿美元国际市场的紧迫需求,该领域的国际竞争也日趋激烈。
孕育出硅谷奇迹的斯坦福大学,近年着重推动全球气侯环境方面有产业化前景的领先技术,特别是拥有国际竞争力的专利技术,因此看重武汉晶源公司及其新的绿色专利技术。
2008年以来,武汉晶源又“进行大量的重新设计,使该技术适应海洋船舶”,从而將该自主技术从清洁能源推进到绿色交通领域。
今天的国际海运减排这项典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我国具有的战略意义远超当年的燃煤电厂减排,因为这次不仅涉及巨大的全球市场,而且关系海洋和石油两大资源的全球性开发和清洁利用。
几千亿美元的大蛋糕,这次能有多少份额花落中国?
武汉晶源在国内推进船舶减排新技术产业化的阻力一如既往,要“进行最后的完善”所需资金一年多都没有着落。根本原因当然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同虚设:找上门的投资人,发现连经典案例都执行不了而被吓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产业化的投资环境恶化。
英国《知识产权管理》2010年第9期《美中两国清洁能源知识产权战略》一文,以武汉晶源案为例,期待中国的清洁能源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本理由是,清洁能源技术有专利就会有资金,发展清洁能源就有保障。
显然,该文的逻辑,目前并不适用于中国式维权的武汉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