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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且富有教育性地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是学校德育工作者常常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一般来讲,当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时,教育者头脑里最先呈现出来的问题是:什么样的纪律被破坏了?是谁破坏的?破坏纪律者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可以说,这种解决学生违纪行为的思路,基本上遵循的是一种报应性正义的原则,即主要由作为第三方的学校或老师根据学生所犯的过错给予相应的惩罚。这一原则虽然从法理层面而言并无不当,但从教育尤其是育人的角度来看,则存在诸多需要反思的地方。
首先,这种处理学生违纪的方式很多时候是见物不见人,忽视了教育的人本属性。在教育现场中,我们经常发现,很多教师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更多地是将学生视为有待审判的客体。其关心的重点也许不是这一违规行为给当事者所造成的伤害,而是这一行为本身对班级和学校纪律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违纪者还是被冒犯者,他们的真实需要都容易被教师和学校所忽视,导致学校教育性的缺失。
其次,基于报应性正义的原则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强调的是教师或学校的绝对权威性,容易导致对学生自我解决问题能力的忽视。这种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方式,更多地是将当事双方具体的冲突放置到抽象的纪律原则之下来审判。其重点在于考虑冲突行为与某一学校纪律的匹配性,进而依据这种匹配性来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惩罚。也就是说,这种处理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外在权威力量来实现对学生行为的控制,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否认了学生本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解决这一违规违纪行为的能力。
再次,报应性正义作为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原则,其所追求的是对违纪者本人的惩罚,而缺乏对违纪者所破坏的同伴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学校氛围的正面修复。实际上,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学生,而是为了“修复”学生违纪行为给自我、他人、班级以及学校和社会所造成的伤害,促进和谐人际关系和和谐校园的形成。惩罚本身并不能自动实现这一修复功能。而且,如果惩罚实施不当,有时候非但不能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反而容易引发违纪者对教师、学校的进一步敌视,从而导致更为极端的违纪行为的出现。
最后,以报应性正义为准则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很多时候是聚焦于当事者本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集体和学校在解决学生违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报应性正义由于讲究“罪责相当”,其正义性主要体现在对违纪者的恰当惩罚之上。但是,学校不同于法庭,其所面对的是正在成长中的学生。对于违纪的学生而言,“罪责相当”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使其能够更好地意识错误,获得同伴、教师和学校的支持。另外,过于聚焦于违规学生本人的“罪责相当”,一方面容易导致被惩罚学生的标签化和污名化;另一方面则在很大程度上回避了集体和学校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和矫正方面的责任。
正是因为基于报应性正义处理学生违纪问题存在以上诸多不足,一种更带有人文关怀和教育性的正义原则——修复性正义——正在被美国等西方国家广泛应用于其学校教育中。
修复性正义与报应性正义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
第一,出发点不同。修复性正义致力于对学生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伤害的修复,而报应性正义则更多地是强调对学生违纪行为本身的惩罚。与报应性正义一样,修复性正义也重视对学生违纪行为本身的问责,但是,它更聚焦于如何动员一切力量去修复因为学生的违纪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第二,解决程序不同。修复性正义主张违纪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是违纪问题解决的第一责任人,而报应性正义则认为学生的违纪行为要交由教师或学校作为第三方来进行客观裁定。因此,前者特别强调将违纪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教师聚集在一起,共同针对违纪行为本身进行相应的调节,目的是达成所有当事人对违规事件的和解。
第三,动机来源不同。修复性正义由于主张违纪者和相关利益者是违纪问题解决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它非常强调问题解决的动机来源于当事者各方面内在的真实需要和价值诉求,而不是像报应性正义那样,主要依靠外在的权威力量来对违纪本身进行控制。
第四,规训机制不同。修复性正义对违纪行为的规训诉诸于情感化的推理,即强调移情等情感在违纪问题解决中的重要作用。而报应性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强调理性有限,控制甚至是压制情感在解决学生违纪问题上的作用。
借鉴美国犯罪学家Howard Zehr的观点,可以将修复性正义在具体解决学生违纪问题上所关心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1.在违纪行为中,谁受到了伤害?2.他们的需要是什么?3.这是谁的责任?4.导致这一违纪行为的原因是什么?5.这一事件的利益相关者是谁?6.利益相关者如何选择最佳的方法解决违纪问题?
综上所述,修复性正义在解决学生违纪问题时,主要强调3R:修复伤害(restitution)、解决问题(resolution)和關系和解(reconciliation)。通过修复,学生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得以弥补;通过问题解决,学生可以提高对集体事务的参与性,从而减少违纪行为再次出现的风险;通过和解,学生在违纪行为中的情感创伤由于得到同伴和集体的谅解可以得以治愈。
由此可见,修复性正义作为一种解决学生违纪问题的基本原则,它不是简单地将违纪学生视为需要惩罚的客体,而是将其视作具有自我纠正和修复能力的主体;它不是孤立地将违纪学生从其所属的集体和学校中抽离出来,而是将个别学生的违纪与整个集体和学校的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强调学校的关系生态在预防和修复学生违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它不仅仅是一种解决学生违纪问题的程序,更是一种价值追求,主张对学生的尊重,因此具有浓厚的人性关怀和教育目的。
【班建武,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副教授】
责任编辑︱赵 庭
读者热线:010-62027510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首先,这种处理学生违纪的方式很多时候是见物不见人,忽视了教育的人本属性。在教育现场中,我们经常发现,很多教师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更多地是将学生视为有待审判的客体。其关心的重点也许不是这一违规行为给当事者所造成的伤害,而是这一行为本身对班级和学校纪律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违纪者还是被冒犯者,他们的真实需要都容易被教师和学校所忽视,导致学校教育性的缺失。
其次,基于报应性正义的原则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强调的是教师或学校的绝对权威性,容易导致对学生自我解决问题能力的忽视。这种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方式,更多地是将当事双方具体的冲突放置到抽象的纪律原则之下来审判。其重点在于考虑冲突行为与某一学校纪律的匹配性,进而依据这种匹配性来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惩罚。也就是说,这种处理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外在权威力量来实现对学生行为的控制,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否认了学生本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解决这一违规违纪行为的能力。
再次,报应性正义作为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原则,其所追求的是对违纪者本人的惩罚,而缺乏对违纪者所破坏的同伴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学校氛围的正面修复。实际上,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学生,而是为了“修复”学生违纪行为给自我、他人、班级以及学校和社会所造成的伤害,促进和谐人际关系和和谐校园的形成。惩罚本身并不能自动实现这一修复功能。而且,如果惩罚实施不当,有时候非但不能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反而容易引发违纪者对教师、学校的进一步敌视,从而导致更为极端的违纪行为的出现。
最后,以报应性正义为准则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很多时候是聚焦于当事者本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集体和学校在解决学生违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报应性正义由于讲究“罪责相当”,其正义性主要体现在对违纪者的恰当惩罚之上。但是,学校不同于法庭,其所面对的是正在成长中的学生。对于违纪的学生而言,“罪责相当”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使其能够更好地意识错误,获得同伴、教师和学校的支持。另外,过于聚焦于违规学生本人的“罪责相当”,一方面容易导致被惩罚学生的标签化和污名化;另一方面则在很大程度上回避了集体和学校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和矫正方面的责任。
正是因为基于报应性正义处理学生违纪问题存在以上诸多不足,一种更带有人文关怀和教育性的正义原则——修复性正义——正在被美国等西方国家广泛应用于其学校教育中。
修复性正义与报应性正义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
第一,出发点不同。修复性正义致力于对学生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伤害的修复,而报应性正义则更多地是强调对学生违纪行为本身的惩罚。与报应性正义一样,修复性正义也重视对学生违纪行为本身的问责,但是,它更聚焦于如何动员一切力量去修复因为学生的违纪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第二,解决程序不同。修复性正义主张违纪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是违纪问题解决的第一责任人,而报应性正义则认为学生的违纪行为要交由教师或学校作为第三方来进行客观裁定。因此,前者特别强调将违纪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教师聚集在一起,共同针对违纪行为本身进行相应的调节,目的是达成所有当事人对违规事件的和解。
第三,动机来源不同。修复性正义由于主张违纪者和相关利益者是违纪问题解决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它非常强调问题解决的动机来源于当事者各方面内在的真实需要和价值诉求,而不是像报应性正义那样,主要依靠外在的权威力量来对违纪本身进行控制。
第四,规训机制不同。修复性正义对违纪行为的规训诉诸于情感化的推理,即强调移情等情感在违纪问题解决中的重要作用。而报应性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强调理性有限,控制甚至是压制情感在解决学生违纪问题上的作用。
借鉴美国犯罪学家Howard Zehr的观点,可以将修复性正义在具体解决学生违纪问题上所关心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1.在违纪行为中,谁受到了伤害?2.他们的需要是什么?3.这是谁的责任?4.导致这一违纪行为的原因是什么?5.这一事件的利益相关者是谁?6.利益相关者如何选择最佳的方法解决违纪问题?
综上所述,修复性正义在解决学生违纪问题时,主要强调3R:修复伤害(restitution)、解决问题(resolution)和關系和解(reconciliation)。通过修复,学生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得以弥补;通过问题解决,学生可以提高对集体事务的参与性,从而减少违纪行为再次出现的风险;通过和解,学生在违纪行为中的情感创伤由于得到同伴和集体的谅解可以得以治愈。
由此可见,修复性正义作为一种解决学生违纪问题的基本原则,它不是简单地将违纪学生视为需要惩罚的客体,而是将其视作具有自我纠正和修复能力的主体;它不是孤立地将违纪学生从其所属的集体和学校中抽离出来,而是将个别学生的违纪与整个集体和学校的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强调学校的关系生态在预防和修复学生违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它不仅仅是一种解决学生违纪问题的程序,更是一种价值追求,主张对学生的尊重,因此具有浓厚的人性关怀和教育目的。
【班建武,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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