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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黔西北苗族早婚现象,既是传统习惯的延续,也是苗族面临现代化浪潮冲击时,对传统婚姻形式的适调。黔西北苗族早婚人群年龄普遍小、人数比例大、受教育程度低。其早婚原因主要包括:第一,苗族的历史境遇与族群繁衍是其早婚的根源,早婚经长期积淀,演化为民族习俗,致使早婚观念固化。第二,经济发展落后,文化教育发展速度慢,法律法规执行力弱,致使早婚现象持续。第三,不断增值的聘礼使早婚意愿强烈。
【关键词】 黔西北;苗族;早婚;原因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40-0111-03
《现代汉语词典》对早婚的定义是:“身体未发育成熟或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1]换句话说,早婚是相对现代婚姻法而言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行为。一直以来,黔西北苗族村寨早婚现象较为普遍,毕节市纳雍县大营村苗族因居住集中、人口多而被人们称为“黔西北第一大苗寨”,该村早婚现象较为突出,其早婚问题在黔西北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故选该村为早婚问题的田野调查点。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60个人中,该村结婚最小年龄女14岁,男15岁,平均结婚年龄女16岁,男18岁。早婚人数占结婚总人数的93%;受教育程度处于初中阶段的早婚者占91%,其中,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占79%。可见,苗族早婚人群年龄普遍小、人数比例大、受教育程度低。苗族早婚状态下的“事实婚姻”,是当事人按本民族风俗,举行婚宴以区域认可和接受为标准。只有当结婚当事人达到国家法定年龄时,再行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以调解传统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苗族婚姻习惯法是伦理性的和道德性的,其实施和普遍遵守是依靠苗族民众的自觉性。世代相袭的婚姻习惯法,已经内化为苗族民众的婚姻家庭行为规范,成为指导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2]换言之,苗族早婚是基于苗族婚姻习惯衍生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
一、民族的历史境遇、传统习俗和传统观念
1.历史境遇与族群繁衍是早婚的历史根源
历史上,苗族因战争进行了长时间的迁徙。作为一个迁徙民族,黔西北苗族只能依附于土司、土目而生存。在迁移的过程中,迫于生存压力,为了延续民族有生力量,繁衍后代成了民族生存的需要。而频繁的迁徙使族群力量分散,支系众多,形成一座座“文化孤岛”,“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只能理解为历史的产物,其特性决定于各民族的社会环境和地理环境”。[3]因居住环境的天然闭塞,加之其历史形成的民族性格具有封闭性和保守性,故早婚习俗沿袭至今。
2.传统婚俗是早婚的内在驱动力
每个民族在其生产生活的历史进程中,总在有意无意创造着属于本民族的习俗。习俗一经形成,就会同民族感情和民族心理紧密相连,成为本民族遵守的行为准则。1934年,薛绍铭游历西南地区后感叹:“苗族结婚年龄很早,普通多在十五六岁左右,二十岁左右的女子很多都成了两三个儿子的母亲。”苗族结婚年龄小,与其传统婚俗密不可分。弘治《贵州图经新志》载苗族:“男女未婚配者,父母不禁其出入,任其自相会集歌谑,情合者为婚。”[4]《黔记》也提到苗族:“未婚男女,吹芦笙以和歌,淫词谑浪,谓之跳月,中意者男负女去。”[5]
在古代苗族社会中,跳月是一种婚恋活动,主要对象是未婚男女,从跳月时的着装,可见其场合在苗族社会中具有正式性。在跳月过程中,父母并不加以制止,情投意合者直接私订终身,结为伴侣。到清代时,有人直接称“苗人之婚礼曰跳月”。[6]“吹笙月下见人无,……闭门推出小姑姑。”[7]1156“新样制芦笙,吹来借通语。脉脉明月心,对对小儿女。”[7]1188跳月场景中的“小姑姑”“小儿女”,体现其婚恋年龄小。从古到今,跳月这种传统婚俗一直存在苗族社会中,并在无形中对当代苗族青年男女婚恋形式产生了影响。
3.传统观念固化使早婚现象经久不衰
传统的生理认知是苗族早婚现象的显性推力。就苗族民众而言,十五六岁的人,便可结婚生子,自立门户,晚婚反而成了一种非常态。在年龄上,如果过了适婚年龄,意味着在本民族内难以找到适龄的婚配对象,尤其是过了二十岁还未婚的女孩,就要被乡土社会的人嘲笑为“老姑娘”“没人要”等。
以前,苗族因居住环境封闭,通婚男女多数是近距离的,男女适龄婚配比例相对协调。近年来,苗族内部不同支系间的融合有了一定的提升,有些男性青年本着对婚配年龄的要求,则会转移目标投向邻村的系别中寻找,而本村的女孩不愿意“族外婚”,出现了男女“适龄”婚配失衡。“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传统认知中成为共识,传统观念和已有经验强化了人们对现实的认知。人们在选择妻子时,往往倾向于年龄较小的女孩,“老姑娘”意味着是被人挑选剩下的,即使结了婚也会感到不光彩。因而,有些女孩在缺乏正确引导的前提下萌发出为自己的“前途”打算,希望成为老姑娘之前把自己“嫁出去”。
传统的育儿观念是早婚的潜在推力。“早结婚”“早生子”“早减压”在本民族内成为不可动摇的认知,“传统场域里自成体系的生理文化与生育文化使早婚成为地域内的共識。”[8]父母希望子女早结婚、早生子,因为孩子的出生,意味着子女已成人,而拥有儿孙,标志着父母升级为“老人”,责任完成的同时也获得社会的尊重。在这种意念下,缺少心理准备和物质基础的青少年男女婚后顺应满足了父母期盼的“早生子”的要求,小小年龄就承担了作为新生父母的责任。
早婚的核心是早育,这种现象本是对应古代社会人口基数小、寿命短的时代,但在今天的黔西北苗族社会依然未得到改善。随着社会的更替,早婚早育已不符合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但子女“早熟”与父母“老化”的双重作用促使早婚现象经久不衰。
二、经济、文化教育落后,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1.经济发展条件落后,生长环境氛围欠佳
黔西北苗族由于地理环境的局限,部分苗族人民仍满足于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方式,经济发展单一且缓慢。调查显示:至2018年,大营村586户中贫困户有143户,占总户数的24%;共有贫困人数为570人,占总人口数约20%,贫困人口占比重。黔西北苗族因居住在大山的褶皱里,寒气重,人们喜酒气热身,久而久之,酒文化在苗族生活中逐步形成,这种文化既体现了苗族人民待人接物的热情,也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落后的民族陋习。有些父母因家庭贫穷,习惯以酒麻痹自我,逃避现实,因此而衍生出了家暴。生长在这种家庭的子女,通常忍受不了父亲因酗酒而家暴、吵闹等恶习,到十五六岁,便以结婚的方式摆脱家人的“管制”。还有一些家庭,生养的孩子多,因无力抚养,当子女“长大成人”时,父母便支持其结婚而减轻家庭负担。
另外,因家庭困难,为了解决生计,很多父母被迫外出务工,孩子由祖父母抚养。“父母一辈本是能够改变传统的主角,但他们的作用就遭到忽略,即使可塑性最强的孩子与僵化的老年人结合在一起,如此培养出来的新一代在思想上反而倒退了一步。”[9]加之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家庭教育处于真空状态,父母的打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孩子的成长塑造了一种“行为规范”,影响着孩子的成长。这样,当孩子“长大”就结婚,婚后父母带着两个刚完婚的“大人”外出务工,受教育在众人心目中也就没那么重要了。苗族社会经济发展缓慢,贫穷限制了人们的视野,他们特有的经济模式和生活方式形成了苗族民众特有的婚姻家庭观念。所以,受到大家认可和遵循的早婚,长期以来在苗族村寨得以保留。
2.文化教育落后,思想观念更新慢
经济发展不足,导致文化发展受限,传统思想禁锢难以突破。据调查,至2018年,大营村总人数2548人,大专生11人,本科生14人,全村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未达总人数的百分之一,四十岁岁以上的女性基本未受过学校教育。文化素质偏低,文盲、半文盲所占比重较大。调查显示,苗族早婚与其受教育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即受教育程度越高,早婚的人越少,反之,受教育程度越低,早婚的人越多。
近几年,因外出务工和“精准扶贫”的实施,苗族社会经济状况较以前有了一定的改善,但很多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依然不够重视,普遍坚持“读书不能当官”和“读书无用论”,他们认为孩子读书能够识字、记账和识路等就行。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直接影响着自身对事物的认知与判断,而这三观的正确形成有赖于教育的培养。学校教育对个人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受教育程度低,传统观念更新缓慢,
3.法律法规普及和执行力弱,缺乏有效制约
婚姻法宣传不够,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使早婚现象未能终止。村民受教育程度低,婚姻法宣传不够,造成很多人不知法、不懂法。大营村聚居人群密集的地方随处可见提倡晚婚晚育的标语,可见当地基层组织在宣传婚姻法方面也曾做出努力,但因方式单一,不够深入宣传。在充满传统风气的村寨里,这些努力难以发挥作用。大营村苗族早婚现象证明了国家婚姻法在传统的苗族婚姻习惯中制约作用不明显,“这既反映出苗族社会中新旧观念和新旧秩序的交叉与混淆,也说明苗族社会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婚姻习惯法与国家的《婚姻法》仍存在脱节、断裂与不和谐等冲突”。[10]传统的婚姻习惯在苗族村寨中居于主导地位,婚姻法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自2006年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至今,当地相关部门并未对苗族民众深入宣传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性。九年义务教育的实行对苗族民众而言仅仅是“免费读书”,是否受教育取决于自己,并未意识到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此,多数学生在初一、初二便辍学结婚。相关部门对待苗族早婚问题往往以俗代法,听之任之,并未采取合理措施对苗族早婚行为进行阻止或制裁,从而使九年义务教育政策未发挥出它的优越性。
三、不断增值的聘礼促使早婚意愿强烈
苗族经济发展缓慢,但聘礼却逐年增加。2005年以前,大营村苗族聘礼以“千元”为单位,自2005年后,聘礼单位由“千元”变成了“万元”,并以每年一至两万元的速度递增,至2020年已高达18万元。
聘礼逐年增加的原因,一是为了维持现实婚姻的稳定性。在21世纪以前,由于低聘礼,低投入,导致婚姻极不稳定。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力大小直接决定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夫妻双方受教育程度低,婚后女子生养孩子依附于男子生活。聘礼地讲成与接收,使得婚姻关系具有很强的束缚力。这里,聘礼被当作保险金,若婚姻难以维持,男方舍不得丢掉聘礼自会“将就”,女方无力偿还聘礼自会屈从,从而使婚姻稳定具有一定“保障”。在这一认知下,聘礼愈演愈烈。二是攀比心理和结婚成本使得聘礼越来越高。聘礼高,说明女儿身价高,嫁出去体面,在婆家会受到尊重。同时收取一定数目的聘礼,也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报答。但攀比心理随时间的变化,演化为一种畸形心态,从而使聘礼变成了一种恶性竞争。因此,在婚嫁前,女方向男方索取高额聘礼,男方为了避免被人看不起,也不得不拿出高额聘礼。
處于高寒山区并世代务农的苗族人民,承受不了由高聘礼带来的经济压力,在儿子结婚时,只能东借西筹,完婚后全家外出务工三四年才能还清用作聘礼所欠下的债务。因此,在高聘礼居高不下的前提下,有些父母经济储蓄不足,希望儿子早成婚,避免了再过几年就要承受增加几万元的后果。同时,在高聘礼的驱使下,思想不端正、未成熟的女孩子为了显示自己“懂事”和“珍贵”,通过早婚的行为过早辍学,使得早婚人数有增不减。高聘礼的婚姻使苗族固有的传统婚俗被打破,原有的民族风俗受到了严重破坏,但聘礼逐年增加,其实质是苗族婚俗适应社会变迁的结果。
四、结语
黔西北苗族早婚原因多样复杂。历史上,苗族受战争威胁不断向西南山区迁徙,在迁徙过程中,为了延续族群血脉,创造有生力量,早婚成了民族繁衍发展的需要。其生存环境的封闭性使苗族传统习俗沿袭至今,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黔西北苗族社会经济发展缓慢,文化教育落后,受传统习俗影响的苗族青少年男女在面临现代化浪潮的冲击时,无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做出正确选择,导致早婚现象持续。因此,黔西北苗族早婚,是民族历史、传统观念和现代化共同作用的结果。苗族早婚对其社会现代化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还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纪念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624.
[2]龙正凤.贵州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J].贵州民族研究,2015,(10):43-46.
[3]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73.
[4]黄家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编委会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1弘治贵州图经新志[M].成都:巴蜀书社,2016:112.
[5]黄家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编委会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3万历黔记2[M].成都:巴蜀书社,2016:405.
[6]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37册[M].济南:齐鲁书社,1997:357.
[7]贵州省毕节市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大定府志[M].中华书局,2000.
[8]伍琼华,张睿莲.云南边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早婚原因探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45-52.
[9](法)马克·布洛赫.历史学家的记忆[M].张和声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50.
[10]郭漪.苗族婚姻习惯法追踪[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作者简介:杨元庆,女,贵州毕节人,云南师范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中国民族史。
【关键词】 黔西北;苗族;早婚;原因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40-0111-03
《现代汉语词典》对早婚的定义是:“身体未发育成熟或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1]换句话说,早婚是相对现代婚姻法而言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行为。一直以来,黔西北苗族村寨早婚现象较为普遍,毕节市纳雍县大营村苗族因居住集中、人口多而被人们称为“黔西北第一大苗寨”,该村早婚现象较为突出,其早婚问题在黔西北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故选该村为早婚问题的田野调查点。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60个人中,该村结婚最小年龄女14岁,男15岁,平均结婚年龄女16岁,男18岁。早婚人数占结婚总人数的93%;受教育程度处于初中阶段的早婚者占91%,其中,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占79%。可见,苗族早婚人群年龄普遍小、人数比例大、受教育程度低。苗族早婚状态下的“事实婚姻”,是当事人按本民族风俗,举行婚宴以区域认可和接受为标准。只有当结婚当事人达到国家法定年龄时,再行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以调解传统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苗族婚姻习惯法是伦理性的和道德性的,其实施和普遍遵守是依靠苗族民众的自觉性。世代相袭的婚姻习惯法,已经内化为苗族民众的婚姻家庭行为规范,成为指导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2]换言之,苗族早婚是基于苗族婚姻习惯衍生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
一、民族的历史境遇、传统习俗和传统观念
1.历史境遇与族群繁衍是早婚的历史根源
历史上,苗族因战争进行了长时间的迁徙。作为一个迁徙民族,黔西北苗族只能依附于土司、土目而生存。在迁移的过程中,迫于生存压力,为了延续民族有生力量,繁衍后代成了民族生存的需要。而频繁的迁徙使族群力量分散,支系众多,形成一座座“文化孤岛”,“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只能理解为历史的产物,其特性决定于各民族的社会环境和地理环境”。[3]因居住环境的天然闭塞,加之其历史形成的民族性格具有封闭性和保守性,故早婚习俗沿袭至今。
2.传统婚俗是早婚的内在驱动力
每个民族在其生产生活的历史进程中,总在有意无意创造着属于本民族的习俗。习俗一经形成,就会同民族感情和民族心理紧密相连,成为本民族遵守的行为准则。1934年,薛绍铭游历西南地区后感叹:“苗族结婚年龄很早,普通多在十五六岁左右,二十岁左右的女子很多都成了两三个儿子的母亲。”苗族结婚年龄小,与其传统婚俗密不可分。弘治《贵州图经新志》载苗族:“男女未婚配者,父母不禁其出入,任其自相会集歌谑,情合者为婚。”[4]《黔记》也提到苗族:“未婚男女,吹芦笙以和歌,淫词谑浪,谓之跳月,中意者男负女去。”[5]
在古代苗族社会中,跳月是一种婚恋活动,主要对象是未婚男女,从跳月时的着装,可见其场合在苗族社会中具有正式性。在跳月过程中,父母并不加以制止,情投意合者直接私订终身,结为伴侣。到清代时,有人直接称“苗人之婚礼曰跳月”。[6]“吹笙月下见人无,……闭门推出小姑姑。”[7]1156“新样制芦笙,吹来借通语。脉脉明月心,对对小儿女。”[7]1188跳月场景中的“小姑姑”“小儿女”,体现其婚恋年龄小。从古到今,跳月这种传统婚俗一直存在苗族社会中,并在无形中对当代苗族青年男女婚恋形式产生了影响。
3.传统观念固化使早婚现象经久不衰
传统的生理认知是苗族早婚现象的显性推力。就苗族民众而言,十五六岁的人,便可结婚生子,自立门户,晚婚反而成了一种非常态。在年龄上,如果过了适婚年龄,意味着在本民族内难以找到适龄的婚配对象,尤其是过了二十岁还未婚的女孩,就要被乡土社会的人嘲笑为“老姑娘”“没人要”等。
以前,苗族因居住环境封闭,通婚男女多数是近距离的,男女适龄婚配比例相对协调。近年来,苗族内部不同支系间的融合有了一定的提升,有些男性青年本着对婚配年龄的要求,则会转移目标投向邻村的系别中寻找,而本村的女孩不愿意“族外婚”,出现了男女“适龄”婚配失衡。“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传统认知中成为共识,传统观念和已有经验强化了人们对现实的认知。人们在选择妻子时,往往倾向于年龄较小的女孩,“老姑娘”意味着是被人挑选剩下的,即使结了婚也会感到不光彩。因而,有些女孩在缺乏正确引导的前提下萌发出为自己的“前途”打算,希望成为老姑娘之前把自己“嫁出去”。
传统的育儿观念是早婚的潜在推力。“早结婚”“早生子”“早减压”在本民族内成为不可动摇的认知,“传统场域里自成体系的生理文化与生育文化使早婚成为地域内的共識。”[8]父母希望子女早结婚、早生子,因为孩子的出生,意味着子女已成人,而拥有儿孙,标志着父母升级为“老人”,责任完成的同时也获得社会的尊重。在这种意念下,缺少心理准备和物质基础的青少年男女婚后顺应满足了父母期盼的“早生子”的要求,小小年龄就承担了作为新生父母的责任。
早婚的核心是早育,这种现象本是对应古代社会人口基数小、寿命短的时代,但在今天的黔西北苗族社会依然未得到改善。随着社会的更替,早婚早育已不符合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但子女“早熟”与父母“老化”的双重作用促使早婚现象经久不衰。
二、经济、文化教育落后,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1.经济发展条件落后,生长环境氛围欠佳
黔西北苗族由于地理环境的局限,部分苗族人民仍满足于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方式,经济发展单一且缓慢。调查显示:至2018年,大营村586户中贫困户有143户,占总户数的24%;共有贫困人数为570人,占总人口数约20%,贫困人口占比重。黔西北苗族因居住在大山的褶皱里,寒气重,人们喜酒气热身,久而久之,酒文化在苗族生活中逐步形成,这种文化既体现了苗族人民待人接物的热情,也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落后的民族陋习。有些父母因家庭贫穷,习惯以酒麻痹自我,逃避现实,因此而衍生出了家暴。生长在这种家庭的子女,通常忍受不了父亲因酗酒而家暴、吵闹等恶习,到十五六岁,便以结婚的方式摆脱家人的“管制”。还有一些家庭,生养的孩子多,因无力抚养,当子女“长大成人”时,父母便支持其结婚而减轻家庭负担。
另外,因家庭困难,为了解决生计,很多父母被迫外出务工,孩子由祖父母抚养。“父母一辈本是能够改变传统的主角,但他们的作用就遭到忽略,即使可塑性最强的孩子与僵化的老年人结合在一起,如此培养出来的新一代在思想上反而倒退了一步。”[9]加之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家庭教育处于真空状态,父母的打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孩子的成长塑造了一种“行为规范”,影响着孩子的成长。这样,当孩子“长大”就结婚,婚后父母带着两个刚完婚的“大人”外出务工,受教育在众人心目中也就没那么重要了。苗族社会经济发展缓慢,贫穷限制了人们的视野,他们特有的经济模式和生活方式形成了苗族民众特有的婚姻家庭观念。所以,受到大家认可和遵循的早婚,长期以来在苗族村寨得以保留。
2.文化教育落后,思想观念更新慢
经济发展不足,导致文化发展受限,传统思想禁锢难以突破。据调查,至2018年,大营村总人数2548人,大专生11人,本科生14人,全村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未达总人数的百分之一,四十岁岁以上的女性基本未受过学校教育。文化素质偏低,文盲、半文盲所占比重较大。调查显示,苗族早婚与其受教育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即受教育程度越高,早婚的人越少,反之,受教育程度越低,早婚的人越多。
近几年,因外出务工和“精准扶贫”的实施,苗族社会经济状况较以前有了一定的改善,但很多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依然不够重视,普遍坚持“读书不能当官”和“读书无用论”,他们认为孩子读书能够识字、记账和识路等就行。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直接影响着自身对事物的认知与判断,而这三观的正确形成有赖于教育的培养。学校教育对个人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受教育程度低,传统观念更新缓慢,
3.法律法规普及和执行力弱,缺乏有效制约
婚姻法宣传不够,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使早婚现象未能终止。村民受教育程度低,婚姻法宣传不够,造成很多人不知法、不懂法。大营村聚居人群密集的地方随处可见提倡晚婚晚育的标语,可见当地基层组织在宣传婚姻法方面也曾做出努力,但因方式单一,不够深入宣传。在充满传统风气的村寨里,这些努力难以发挥作用。大营村苗族早婚现象证明了国家婚姻法在传统的苗族婚姻习惯中制约作用不明显,“这既反映出苗族社会中新旧观念和新旧秩序的交叉与混淆,也说明苗族社会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婚姻习惯法与国家的《婚姻法》仍存在脱节、断裂与不和谐等冲突”。[10]传统的婚姻习惯在苗族村寨中居于主导地位,婚姻法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自2006年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至今,当地相关部门并未对苗族民众深入宣传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性。九年义务教育的实行对苗族民众而言仅仅是“免费读书”,是否受教育取决于自己,并未意识到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此,多数学生在初一、初二便辍学结婚。相关部门对待苗族早婚问题往往以俗代法,听之任之,并未采取合理措施对苗族早婚行为进行阻止或制裁,从而使九年义务教育政策未发挥出它的优越性。
三、不断增值的聘礼促使早婚意愿强烈
苗族经济发展缓慢,但聘礼却逐年增加。2005年以前,大营村苗族聘礼以“千元”为单位,自2005年后,聘礼单位由“千元”变成了“万元”,并以每年一至两万元的速度递增,至2020年已高达18万元。
聘礼逐年增加的原因,一是为了维持现实婚姻的稳定性。在21世纪以前,由于低聘礼,低投入,导致婚姻极不稳定。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力大小直接决定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夫妻双方受教育程度低,婚后女子生养孩子依附于男子生活。聘礼地讲成与接收,使得婚姻关系具有很强的束缚力。这里,聘礼被当作保险金,若婚姻难以维持,男方舍不得丢掉聘礼自会“将就”,女方无力偿还聘礼自会屈从,从而使婚姻稳定具有一定“保障”。在这一认知下,聘礼愈演愈烈。二是攀比心理和结婚成本使得聘礼越来越高。聘礼高,说明女儿身价高,嫁出去体面,在婆家会受到尊重。同时收取一定数目的聘礼,也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报答。但攀比心理随时间的变化,演化为一种畸形心态,从而使聘礼变成了一种恶性竞争。因此,在婚嫁前,女方向男方索取高额聘礼,男方为了避免被人看不起,也不得不拿出高额聘礼。
處于高寒山区并世代务农的苗族人民,承受不了由高聘礼带来的经济压力,在儿子结婚时,只能东借西筹,完婚后全家外出务工三四年才能还清用作聘礼所欠下的债务。因此,在高聘礼居高不下的前提下,有些父母经济储蓄不足,希望儿子早成婚,避免了再过几年就要承受增加几万元的后果。同时,在高聘礼的驱使下,思想不端正、未成熟的女孩子为了显示自己“懂事”和“珍贵”,通过早婚的行为过早辍学,使得早婚人数有增不减。高聘礼的婚姻使苗族固有的传统婚俗被打破,原有的民族风俗受到了严重破坏,但聘礼逐年增加,其实质是苗族婚俗适应社会变迁的结果。
四、结语
黔西北苗族早婚原因多样复杂。历史上,苗族受战争威胁不断向西南山区迁徙,在迁徙过程中,为了延续族群血脉,创造有生力量,早婚成了民族繁衍发展的需要。其生存环境的封闭性使苗族传统习俗沿袭至今,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黔西北苗族社会经济发展缓慢,文化教育落后,受传统习俗影响的苗族青少年男女在面临现代化浪潮的冲击时,无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做出正确选择,导致早婚现象持续。因此,黔西北苗族早婚,是民族历史、传统观念和现代化共同作用的结果。苗族早婚对其社会现代化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还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纪念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624.
[2]龙正凤.贵州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J].贵州民族研究,2015,(10):43-46.
[3]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73.
[4]黄家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编委会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1弘治贵州图经新志[M].成都:巴蜀书社,2016:112.
[5]黄家服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编委会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3万历黔记2[M].成都:巴蜀书社,2016:405.
[6]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37册[M].济南:齐鲁书社,1997:357.
[7]贵州省毕节市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大定府志[M].中华书局,2000.
[8]伍琼华,张睿莲.云南边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早婚原因探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45-52.
[9](法)马克·布洛赫.历史学家的记忆[M].张和声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50.
[10]郭漪.苗族婚姻习惯法追踪[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作者简介:杨元庆,女,贵州毕节人,云南师范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中国民族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