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在开庭:
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2012年4月1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并兼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并对蓝筹股票的投资具有决策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进行股票买卖投资基金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人民币52263797.34元。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人民币8992399.86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岳彭建、童国强、袁雪梅、袁雪松、李智君等人的证言,相关公司劳动合同、会议决议、情况说明等,股票清单及成交汇总等书证,司法鉴定书等鉴证结论,及被告人李旭利的供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旭利为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利用基金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因以利用未公开交易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调查节选:
公诉人:你曾经坦白过,但是后来又翻供了,今天公诉人希望你能珍惜这次法庭上庭审的机会,明确向法庭承认自己犯罪的行为,争取从宽处理,听清楚了吗?
李旭利:我从来没有翻供的行为。
公诉人:亲笔供词不是你自己写的吗?
李旭利:亲笔供词实际上他们给了我一份供词,让我按照上面写一下。说这样的话,你看你主动来写,态度更加好一点,当时主要是让我太太可以来指证我。
法庭举证节选:
公诉人:2009年的3月3日、5月2日会议记录显示,投委会批准成长基金、精选基金、蓝筹基金、稳健基金可持仓工商银行股票,超过基金净值5%,另外在相关的投委会会议中,李旭利还建议可以持有银行股,比如在4月2日的投委会会议中,李旭利就提醒大家风险,像银行股风险不大的股票,建议大家可以持股。
另外的证据分别是精选蓝筹的成交记录、清单,以及投资两个银行的情况说明。4月3日至9日期间,交银施罗德基金共计买入工行股票1.2亿股,成交金额5.1亿余元,买入建行股票近6400万股,成交金额2.8亿余元。4月7日,蓝筹基金的指令由李旭利下达。
李旭利:没有异议。但是我只是建议大家去买这些。
辩护律师:李旭利在8月13日晚上被抓捕归案,一直询问到当晚11点45分。然后在讯问室里面,没有任何休息的设备,然后第二天早上乘坐G11次列车到达上海,列车显示,12点55分到达上海,可是8月14日的笔录显示,13点30分就开始讯问了。一直讯问到下午6点50分。这整整接近24小时的时间里,李旭利没有任何休息,他在这种情况下对过去的所作所为能不能有清楚的记忆,令人怀疑,提请法庭注意。
公诉人: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符合先于基金或同期于基金买入或卖出特征的股票一共有49只,成交数量是1746余万股,交易买入的金额是2亿3千余万元,获利金额是3500余万元。相关股票交易的IP地址主要为交银施罗德公司的公网IP地址。
辩护人:关于本案涉诉案件的金额,我们认为不应该由他抛售股票的价格金额。如果真的系李旭利所为,他没有理由在4月21日基金已经开始大量抛售的时候卖出自己的股票。这就是老鼠仓。这是一般财经界定义的先买先卖,这样才有价格优势。除非他脑子不正常,最起码也要在他5月27日离职之前抛售股票。
公诉人:刚才辩护人一直游离在今天我们所起诉的利用法律未公开交易罪之外,沉浸在自己对所谓财经界对老鼠仓的界定里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什么时候说过一定要在买进以后再卖出以后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只要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了一次买入或卖出的行为,它就构成了该罪。
辩护人:交银施罗德交易收益率的排名从4月7日到6月30日,华侨城,61%,西山煤电,58%,招行,48%,而同期的,建行是37%,工行是30%多,从到7月10日的排名来看,建行的收益率是第八位,工行是十一位,如果说李旭利他刻意地、蓄谋已久地,他不应该选择工行和建行。因为工行的总盘子是3934多亿元,建行是2500亿元。
公诉人:我想说这份资料显示的是一份历史的数据,与本案有什么关联呢?另外还有一个收益率的问题。像工行、建行的收益率是比较低的,但是它们的波动是比较平稳的。所以说选择波动大还是小的股票,只能反映李旭利的投资风格和习惯,怎么能反映来减轻他的危害性呢?
律师辩护:
段厚省律师:工行和建行仅仅排在第八位和第十一位,如果李真的想以此获利,他完全可以买更高。说他从头到尾违规行为,这些跟今天本案无关。况且在2009年之前,从几百万资金到几千万资金,难道有钱就是过错吗?难道公诉人没有李旭利收入高就对李旭利做有罪推定了吗?
法官提醒:辩护人注意你的辩护方式。
朱有彬律师:李智君证言第五页,公安机关问:你当天为何购买这两只股票?李智君回答: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有一次我打电话给袁雪梅,询问为何抛售股票。袁将电话交给了一个自称是袁雪梅账户的人,对方说是大局不好,但当时我并不知道对方是李旭利,我是在证监会查了这件事后,我才知道跟我通话的是李旭利。
指令在这个地方就戛然而止了,指令要用发出者和接收者。难道通过心理暗示吗?从操作人的角度来说,他是受袁雪梅委托过。
公诉人:证券交易的行为具有完成的瞬间性,所以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证据会比较少。他不像其他的许多行为,可能涉及许多的链条,会形成许多证据。那么仅仅凭一个电话,就形成让被告翻供,甚至形成连这么一个电话都不存在的这么一个否定。他以前也做过老鼠仓,他从来都是自己做的,他根本不需要假手于人。
被告在供述中也谈道,这是一个大盘股,他是不可能做老鼠仓的,那么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逻辑是这样的,大盘股不可能做老鼠仓的。按照被告的逻辑,如果大盘股中有100只股票,那么是不是基金从业人员就可以随意地做大盘股的老鼠仓了呢?
被告人最后陈述:我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实际上是我和太太孩子旅游的时候,我不知道这个事情已经到了经侦了,而且在之前的十来天,我还跟中国证监会的一些官员联系过,询问过这个事情。如果具有主观恶意的话,我有太多太多的机会了,从常理来说不太可能做这种交易,事实上在4月29日左右我们基金大量卖出的时候,我不知道我的账户上有这么多股票,事实上基金要卖出的时候,也是我的主意。我想不管法庭做出什么样的认定,我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相信法庭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2012年4月1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并兼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并对蓝筹股票的投资具有决策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进行股票买卖投资基金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人民币52263797.34元。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人民币8992399.86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岳彭建、童国强、袁雪梅、袁雪松、李智君等人的证言,相关公司劳动合同、会议决议、情况说明等,股票清单及成交汇总等书证,司法鉴定书等鉴证结论,及被告人李旭利的供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旭利为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利用基金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因以利用未公开交易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调查节选:
公诉人:你曾经坦白过,但是后来又翻供了,今天公诉人希望你能珍惜这次法庭上庭审的机会,明确向法庭承认自己犯罪的行为,争取从宽处理,听清楚了吗?
李旭利:我从来没有翻供的行为。
公诉人:亲笔供词不是你自己写的吗?
李旭利:亲笔供词实际上他们给了我一份供词,让我按照上面写一下。说这样的话,你看你主动来写,态度更加好一点,当时主要是让我太太可以来指证我。
法庭举证节选:
公诉人:2009年的3月3日、5月2日会议记录显示,投委会批准成长基金、精选基金、蓝筹基金、稳健基金可持仓工商银行股票,超过基金净值5%,另外在相关的投委会会议中,李旭利还建议可以持有银行股,比如在4月2日的投委会会议中,李旭利就提醒大家风险,像银行股风险不大的股票,建议大家可以持股。
另外的证据分别是精选蓝筹的成交记录、清单,以及投资两个银行的情况说明。4月3日至9日期间,交银施罗德基金共计买入工行股票1.2亿股,成交金额5.1亿余元,买入建行股票近6400万股,成交金额2.8亿余元。4月7日,蓝筹基金的指令由李旭利下达。
李旭利:没有异议。但是我只是建议大家去买这些。
辩护律师:李旭利在8月13日晚上被抓捕归案,一直询问到当晚11点45分。然后在讯问室里面,没有任何休息的设备,然后第二天早上乘坐G11次列车到达上海,列车显示,12点55分到达上海,可是8月14日的笔录显示,13点30分就开始讯问了。一直讯问到下午6点50分。这整整接近24小时的时间里,李旭利没有任何休息,他在这种情况下对过去的所作所为能不能有清楚的记忆,令人怀疑,提请法庭注意。
公诉人: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符合先于基金或同期于基金买入或卖出特征的股票一共有49只,成交数量是1746余万股,交易买入的金额是2亿3千余万元,获利金额是3500余万元。相关股票交易的IP地址主要为交银施罗德公司的公网IP地址。
辩护人:关于本案涉诉案件的金额,我们认为不应该由他抛售股票的价格金额。如果真的系李旭利所为,他没有理由在4月21日基金已经开始大量抛售的时候卖出自己的股票。这就是老鼠仓。这是一般财经界定义的先买先卖,这样才有价格优势。除非他脑子不正常,最起码也要在他5月27日离职之前抛售股票。
公诉人:刚才辩护人一直游离在今天我们所起诉的利用法律未公开交易罪之外,沉浸在自己对所谓财经界对老鼠仓的界定里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什么时候说过一定要在买进以后再卖出以后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只要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了一次买入或卖出的行为,它就构成了该罪。
辩护人:交银施罗德交易收益率的排名从4月7日到6月30日,华侨城,61%,西山煤电,58%,招行,48%,而同期的,建行是37%,工行是30%多,从到7月10日的排名来看,建行的收益率是第八位,工行是十一位,如果说李旭利他刻意地、蓄谋已久地,他不应该选择工行和建行。因为工行的总盘子是3934多亿元,建行是2500亿元。
公诉人:我想说这份资料显示的是一份历史的数据,与本案有什么关联呢?另外还有一个收益率的问题。像工行、建行的收益率是比较低的,但是它们的波动是比较平稳的。所以说选择波动大还是小的股票,只能反映李旭利的投资风格和习惯,怎么能反映来减轻他的危害性呢?
律师辩护:
段厚省律师:工行和建行仅仅排在第八位和第十一位,如果李真的想以此获利,他完全可以买更高。说他从头到尾违规行为,这些跟今天本案无关。况且在2009年之前,从几百万资金到几千万资金,难道有钱就是过错吗?难道公诉人没有李旭利收入高就对李旭利做有罪推定了吗?
法官提醒:辩护人注意你的辩护方式。
朱有彬律师:李智君证言第五页,公安机关问:你当天为何购买这两只股票?李智君回答: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有一次我打电话给袁雪梅,询问为何抛售股票。袁将电话交给了一个自称是袁雪梅账户的人,对方说是大局不好,但当时我并不知道对方是李旭利,我是在证监会查了这件事后,我才知道跟我通话的是李旭利。
指令在这个地方就戛然而止了,指令要用发出者和接收者。难道通过心理暗示吗?从操作人的角度来说,他是受袁雪梅委托过。
公诉人:证券交易的行为具有完成的瞬间性,所以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证据会比较少。他不像其他的许多行为,可能涉及许多的链条,会形成许多证据。那么仅仅凭一个电话,就形成让被告翻供,甚至形成连这么一个电话都不存在的这么一个否定。他以前也做过老鼠仓,他从来都是自己做的,他根本不需要假手于人。
被告在供述中也谈道,这是一个大盘股,他是不可能做老鼠仓的,那么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逻辑是这样的,大盘股不可能做老鼠仓的。按照被告的逻辑,如果大盘股中有100只股票,那么是不是基金从业人员就可以随意地做大盘股的老鼠仓了呢?
被告人最后陈述:我知道这个事情的时候,实际上是我和太太孩子旅游的时候,我不知道这个事情已经到了经侦了,而且在之前的十来天,我还跟中国证监会的一些官员联系过,询问过这个事情。如果具有主观恶意的话,我有太多太多的机会了,从常理来说不太可能做这种交易,事实上在4月29日左右我们基金大量卖出的时候,我不知道我的账户上有这么多股票,事实上基金要卖出的时候,也是我的主意。我想不管法庭做出什么样的认定,我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相信法庭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