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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15年各类货币基金产品相继投放市场以来,客户(消费者)对于理财产品的投资灵活性、市场运作透明度、易申购赎回性的需求逐步提升。同时,随着市场资金面的宽松,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一再下降。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亟待转型至开放式与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思路的同时,力求做到法律监管与风险控制,不仅实现改善社会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更能保障金融业在稳健合规的环境中共谋发展。
关键词:资管;商业银行;法律监管;风控
2017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中指出了当前资管行业发展面临的五大问题,即: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影子银行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以及部分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其中,实行穿透式监管、打破刚性兑付、严格去通道化等举措进一步强化了降杠杆、控风险、去链条的监管思路,促使银行理财业务必须进行结构性的深化调整,银行理财产品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由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型发展势在必行。
一、什么是净值型理财产品?其发展趋势是什么?
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往往是封闭的,收益率基本上是在初期设计的范围值内,理财产品通常被视为定期存款的替代品或延展品,存在着影子银行、隐性担保、刚性兑付、期限错配等问题。从资产配置的性质来看,银行理财产品以固定收益、存款和非标为主。相比较而言,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期限是开放式的,收益率不保障,根据资金标的市场运行情况而发生实时变化,同时银行会定期通过电子邮件、银行操作平台、纸质分析报告等形式对产品净值进行披露,这使得投资运作更加灵活、自由、透明。
净值型产品在目前银行资管转型时期已渐成趋势,部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已经以净值型产品为重点,长期来看这有利于打破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与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相比,净值型产品最大的特征是去预期化。
从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和实践看,通过实现投入要素(特别是经营网点和信息技术)共享、统一管理和协同效应等,不但能够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原则,使其能够通过该综合性服务进行最佳的资产配置组合,也能够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和经营回报水平,并籍此促进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二、商业银行是净值型理财产品的运作主体
1.新政迭出,金融业进入大资管时代
银监会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范围:城商行首次进入试点范围;保险资管可以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基金、设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可以开展公募业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并取消大集合产品发行;基金公司可以受托管理保险基金;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基金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并且基金子公司获准发展类信托、PE等投融业务;私募基金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2.商业银行资管提升空间广阔
银行是从事资管业务的主要载体,其行业性质与历史决定了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从目前整体资产管理规模来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业存在着广阔的整体提升空间。根据近三年来银行同业拆借数据显示,尽管商业银行间的资产管理与规模差别巨大,但理财产品的融资规模却差距相对较小。由此可见,同质化竞争使得行业资管提升与发挥空间受限,这势必将驱使特色银行、混业经营登场来迎合潜在市场需求。
3.回归资管本质,加大权益类投资分享资本市场发展红利
监管层倡导银行理财向资管转型,实现规范健康发展。2014年底以来,银监会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开展直接投资;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主要类型包括结构性理财产品、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率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另类投资产品以及其他创新产品。
三、净值型理财产品转型期的法律风险管理及防范
混业经营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具有更高的要求,如“金字塔”结构下的资金不足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和道德风险。更为重要的是,金融工具的内在冲突(如收益、风险和償付机制等)、金融机构间内部利益不一致、多层级的管理架构等,可能使金融机构为了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客户(消费者)、中小股东乃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甚至是酿成局部或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市场需求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规避社会矛盾与纠纷:
1.客户(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
在推广实践中,银行应当向客户清楚阐述净值型理财产品的背景、操作模式、投资标的、各类成本、投资策略、风险揭示、管理经验、历史收益等详细信息,使客户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2.销售过程中的法律程序保障
在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媒介手段,采用书面文字与口头语言相结合,使销售过程和细节有据可依。
3.规避不当宣传或错误引导
银行在销售措辞上,如私自口头承诺、夸大预期收益、掩饰或故意不提及产品的投资风险,或者对已知信息故意不披露等行为,都属于不当宣传或错误引导范畴。同时避免模糊化、抽象化的引导。
4.对客户评估与风险揭示不到位
净值型理财产品比传统型理财产品要求客户有更高的自我认知度,这一过程通过银行对客户的科学评估来实现,如客户投资的目的(升值还是现金流)、长短期偏好、对成本(如交易成本,包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用等)的接受程度、投资策略偏好、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历史投资经验等。
5.客户信息保密机制
在零售银行、公司银行和投资银行等之间及其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即“防火墙”),如零售银行内部存款、信用卡和其他账户服务之间风险隔离,有效做到客户信息的绝对保密。
参考文献:
[1]胡浩杰.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趋势分析[J].金融博览(财富),2013(10):24-25.
[2]丁筱玉.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如何实现“华丽转型”[J].时代经贸旬刊,2013(10):17-18.
[3]陈广垒.富国银行究竟做错了什么?新浪财经意见领袖.http://finance.sina.com.cn/zl/bank/2016-10-17/zl-ifxwvpaq1489440.shtml,2016-10-17.
作者简介:
沙纳(1980~ ),女,汉族,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2016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资管;商业银行;法律监管;风控
2017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中指出了当前资管行业发展面临的五大问题,即: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影子银行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以及部分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其中,实行穿透式监管、打破刚性兑付、严格去通道化等举措进一步强化了降杠杆、控风险、去链条的监管思路,促使银行理财业务必须进行结构性的深化调整,银行理财产品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由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型发展势在必行。
一、什么是净值型理财产品?其发展趋势是什么?
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往往是封闭的,收益率基本上是在初期设计的范围值内,理财产品通常被视为定期存款的替代品或延展品,存在着影子银行、隐性担保、刚性兑付、期限错配等问题。从资产配置的性质来看,银行理财产品以固定收益、存款和非标为主。相比较而言,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期限是开放式的,收益率不保障,根据资金标的市场运行情况而发生实时变化,同时银行会定期通过电子邮件、银行操作平台、纸质分析报告等形式对产品净值进行披露,这使得投资运作更加灵活、自由、透明。
净值型产品在目前银行资管转型时期已渐成趋势,部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已经以净值型产品为重点,长期来看这有利于打破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与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相比,净值型产品最大的特征是去预期化。
从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和实践看,通过实现投入要素(特别是经营网点和信息技术)共享、统一管理和协同效应等,不但能够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原则,使其能够通过该综合性服务进行最佳的资产配置组合,也能够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和经营回报水平,并籍此促进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二、商业银行是净值型理财产品的运作主体
1.新政迭出,金融业进入大资管时代
银监会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范围:城商行首次进入试点范围;保险资管可以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基金、设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可以开展公募业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并取消大集合产品发行;基金公司可以受托管理保险基金;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基金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并且基金子公司获准发展类信托、PE等投融业务;私募基金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2.商业银行资管提升空间广阔
银行是从事资管业务的主要载体,其行业性质与历史决定了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从目前整体资产管理规模来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业存在着广阔的整体提升空间。根据近三年来银行同业拆借数据显示,尽管商业银行间的资产管理与规模差别巨大,但理财产品的融资规模却差距相对较小。由此可见,同质化竞争使得行业资管提升与发挥空间受限,这势必将驱使特色银行、混业经营登场来迎合潜在市场需求。
3.回归资管本质,加大权益类投资分享资本市场发展红利
监管层倡导银行理财向资管转型,实现规范健康发展。2014年底以来,银监会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开展直接投资;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主要类型包括结构性理财产品、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率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另类投资产品以及其他创新产品。
三、净值型理财产品转型期的法律风险管理及防范
混业经营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具有更高的要求,如“金字塔”结构下的资金不足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和道德风险。更为重要的是,金融工具的内在冲突(如收益、风险和償付机制等)、金融机构间内部利益不一致、多层级的管理架构等,可能使金融机构为了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客户(消费者)、中小股东乃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甚至是酿成局部或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市场需求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规避社会矛盾与纠纷:
1.客户(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
在推广实践中,银行应当向客户清楚阐述净值型理财产品的背景、操作模式、投资标的、各类成本、投资策略、风险揭示、管理经验、历史收益等详细信息,使客户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2.销售过程中的法律程序保障
在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媒介手段,采用书面文字与口头语言相结合,使销售过程和细节有据可依。
3.规避不当宣传或错误引导
银行在销售措辞上,如私自口头承诺、夸大预期收益、掩饰或故意不提及产品的投资风险,或者对已知信息故意不披露等行为,都属于不当宣传或错误引导范畴。同时避免模糊化、抽象化的引导。
4.对客户评估与风险揭示不到位
净值型理财产品比传统型理财产品要求客户有更高的自我认知度,这一过程通过银行对客户的科学评估来实现,如客户投资的目的(升值还是现金流)、长短期偏好、对成本(如交易成本,包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用等)的接受程度、投资策略偏好、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历史投资经验等。
5.客户信息保密机制
在零售银行、公司银行和投资银行等之间及其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即“防火墙”),如零售银行内部存款、信用卡和其他账户服务之间风险隔离,有效做到客户信息的绝对保密。
参考文献:
[1]胡浩杰.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趋势分析[J].金融博览(财富),2013(10):24-25.
[2]丁筱玉.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如何实现“华丽转型”[J].时代经贸旬刊,2013(10):17-18.
[3]陈广垒.富国银行究竟做错了什么?新浪财经意见领袖.http://finance.sina.com.cn/zl/bank/2016-10-17/zl-ifxwvpaq1489440.shtml,2016-10-17.
作者简介:
沙纳(1980~ ),女,汉族,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2016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