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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也必须出庭公诉,明显增大了公诉工作量。笔者认为公诉人追求最佳公诉效果,应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五大关系:庭前准备和当庭应变的关系、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关系、事实证据和论辩技巧的关系、公诉人和审判长的关系、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关系。
一、庭前准备和当庭应变的关系
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诸如审查案件、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起诉书、排列举证顺序、准备法庭答辩等均是出庭公诉的准备工作。公诉人通过这些准备工作。应做到对案情了如证据成竹在胸,法条心中有数,这样才能为当庭灵活应变打下基础。有了庭前准备,庭审时还应根据法庭变化对举证和答辩进行适当调整增强公诉的针对性。面对当庭出现的突发情况,由于庭前的准备不足或始料未及,此时的灵活应变显得十分重要,而应变发挥的灵活程度除基于平日的内功积累外,还有赖于庭前准备的充分程度,可以说庭前准备是基础,当庭应变是庭前准备基础上的必要灵活,有了这种基础和必要的灵活,才是我们成功出庭的保证。笔者在出庭公诉李某盗窃一案时,不仅对被告人当庭狡辩,而且被告人的辩护人从法庭调查开始即对每起贪污事实提出异议,辩论在调查阶段随即展开。由于公诉人对被告人9次盗窃事实的来龙去脉掌握清楚,相关法理法条熟悉在胸,所以公诉人能够在法庭上灵活淮,随机应变揭露辩方矛盾,并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予以驳斥,被告人终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关系
与原有庭审方式相比,控辩式庭审强调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充许在调查阶段进行分散辩论,这样,法庭调查的顺序先后及充分与否,事关法庭调查能否顺理成章地过流到法庭辩论。如果调查透彻,那么辩论则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之事,只需画龙点晴加以扼要阐发,自在达到最佳公诉效果。如果法庭调查零乱无序,事实不清,法庭摩羯座当然显生生硬、无力。如去年秋季“严打“期间,被告人陈氏兄弟等13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数十个罪名,卷宗材料23册,而且每个分罪名中被告人又作案多次,人数多,次数频繁,每次作案成员不固定,时分时合,错综复杂。为当庭本案调查清楚,公诉人根据全案各次犯罪事实的时间程序,分罪名,分次数依次列表对陈某等人作案进行调查,并把每一个罪名作为一个单元,将本案划作9个单元进行分单元举证,这样的法庭调查既针对性强双层次分明。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公诉人的辩论切中要害,引起旁听群众的共鸣,有的被告人当庭落泪,表示认罪服法,最终陈氏两兄弟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事实证据和辩论技巧的关系
办案能否经得起历史的考虑,关键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这是首先要明确的,舍此而言辩论技巧,是在事实证据存在的前提下,如何敢辩、会辩、善辩。有人认为,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论显得无关紧要。这种认识不仅妨害公诉力度,且大大影响公诉人辩论技巧的掌握和提高。比较而言,公诉人对辩论技巧不及律师重视,这与传统的出庭观念有很大关生活经验。笔者曾在去年业务培训班上向学员提出“铁证+铁嘴=铁案“的公式,意在强调辩论意识同下据意识同样重要,因为公诉成功与否取决于事实证据同辩论技巧的结合程度,不同的案件性质,不同的事实证据要求公诉人必须掌握和运用与之相适应的论辩技巧。如果二者互为表里,相得益彰,则有助于权立公诉机关和公诉人义正辞严的良好形象。
四、公诉人和审判长的关系
审判长负责庭审活动的组织,通过所有诉论参与人的当庭活动,实现对罪的认定和罚的选择。但这一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诉人调查举证的成效。公诉人的法庭举证层次会明、案情透彻、指控有力,为合议庭定罪量刑提供了可能,否则定罪量刑无从下手。而公诉人庭审活动的效果又离不开审判长的当庭组织,二者互相信赖,不可分割,当前审判人员反映的的案子经法庭调查仍然模糊不清,难以下判,究其原因,有的是公诉人庭疓准备不足所致,的人是公诉人与审判长配合不力所造成的,根据笔者的体会,由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距开庭尚有一段时日,开庭前有必要“复习“案情,草拟以示证提纲并标明证据所在页码,必要时就示证提纲在开庭前同审判长交换意见,力求法庭调查先后有序,段落分明,使案情透彻明了,证据充分有力。
五、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的关系
从诉论角度讲,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是控辩关系,一方是依法“进攻“,追求指控罪名成立,另一方是合法”防御“力求处罚从轻、减轻或免除公诉人如何处理这一矛盾关系,能束就共同犯罪在其内部分化瓦解,能否针对辩方的薄弱环节予以一击,能否准确预测辩方意图,都对公诉人的水平是一个考验。要提高我们的公诉水平,除了要加强基本功的修炼外,还应注意控辩双方所运用认辩策略的不同,因为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一般而言,控方实现公诉目标只的“守路一条”公诉人就指控罪名予以“坚守”以守为攻,反击辩方观点;而辩方可“攻”可“守”,既可“攻击”,指控罪名,直至攻而破之,还可另立一论予以“守卫”,若能就新论自圆其说,控方观点也就不攻自破如控方指挥张三犯有杀人罪,只能仅就“杀人犯非张三莫属”进行调查和辩论,以维护所指挥的罪名,而辩方除“攻击”指拧罪名事实不清,主据不足,不能成立外还可另立一论,提出“杀人系李四所为”,若能就此拿出证据让人信服,则可达到推翻公诉的目的。由此可看出,公诉人在与辩方的论战中,既要有坚定的原则,又要有灵活的战术;既要强调临场发挥,又要重视内功积累。“有案抓紧办,无案苦练功。一案一总结,案案有提高”应是我们平时的自觉行动。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都昌 332600)
一、庭前准备和当庭应变的关系
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诸如审查案件、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起诉书、排列举证顺序、准备法庭答辩等均是出庭公诉的准备工作。公诉人通过这些准备工作。应做到对案情了如证据成竹在胸,法条心中有数,这样才能为当庭灵活应变打下基础。有了庭前准备,庭审时还应根据法庭变化对举证和答辩进行适当调整增强公诉的针对性。面对当庭出现的突发情况,由于庭前的准备不足或始料未及,此时的灵活应变显得十分重要,而应变发挥的灵活程度除基于平日的内功积累外,还有赖于庭前准备的充分程度,可以说庭前准备是基础,当庭应变是庭前准备基础上的必要灵活,有了这种基础和必要的灵活,才是我们成功出庭的保证。笔者在出庭公诉李某盗窃一案时,不仅对被告人当庭狡辩,而且被告人的辩护人从法庭调查开始即对每起贪污事实提出异议,辩论在调查阶段随即展开。由于公诉人对被告人9次盗窃事实的来龙去脉掌握清楚,相关法理法条熟悉在胸,所以公诉人能够在法庭上灵活淮,随机应变揭露辩方矛盾,并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予以驳斥,被告人终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关系
与原有庭审方式相比,控辩式庭审强调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充许在调查阶段进行分散辩论,这样,法庭调查的顺序先后及充分与否,事关法庭调查能否顺理成章地过流到法庭辩论。如果调查透彻,那么辩论则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之事,只需画龙点晴加以扼要阐发,自在达到最佳公诉效果。如果法庭调查零乱无序,事实不清,法庭摩羯座当然显生生硬、无力。如去年秋季“严打“期间,被告人陈氏兄弟等13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数十个罪名,卷宗材料23册,而且每个分罪名中被告人又作案多次,人数多,次数频繁,每次作案成员不固定,时分时合,错综复杂。为当庭本案调查清楚,公诉人根据全案各次犯罪事实的时间程序,分罪名,分次数依次列表对陈某等人作案进行调查,并把每一个罪名作为一个单元,将本案划作9个单元进行分单元举证,这样的法庭调查既针对性强双层次分明。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公诉人的辩论切中要害,引起旁听群众的共鸣,有的被告人当庭落泪,表示认罪服法,最终陈氏两兄弟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事实证据和辩论技巧的关系
办案能否经得起历史的考虑,关键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这是首先要明确的,舍此而言辩论技巧,是在事实证据存在的前提下,如何敢辩、会辩、善辩。有人认为,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论显得无关紧要。这种认识不仅妨害公诉力度,且大大影响公诉人辩论技巧的掌握和提高。比较而言,公诉人对辩论技巧不及律师重视,这与传统的出庭观念有很大关生活经验。笔者曾在去年业务培训班上向学员提出“铁证+铁嘴=铁案“的公式,意在强调辩论意识同下据意识同样重要,因为公诉成功与否取决于事实证据同辩论技巧的结合程度,不同的案件性质,不同的事实证据要求公诉人必须掌握和运用与之相适应的论辩技巧。如果二者互为表里,相得益彰,则有助于权立公诉机关和公诉人义正辞严的良好形象。
四、公诉人和审判长的关系
审判长负责庭审活动的组织,通过所有诉论参与人的当庭活动,实现对罪的认定和罚的选择。但这一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诉人调查举证的成效。公诉人的法庭举证层次会明、案情透彻、指控有力,为合议庭定罪量刑提供了可能,否则定罪量刑无从下手。而公诉人庭审活动的效果又离不开审判长的当庭组织,二者互相信赖,不可分割,当前审判人员反映的的案子经法庭调查仍然模糊不清,难以下判,究其原因,有的是公诉人庭疓准备不足所致,的人是公诉人与审判长配合不力所造成的,根据笔者的体会,由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距开庭尚有一段时日,开庭前有必要“复习“案情,草拟以示证提纲并标明证据所在页码,必要时就示证提纲在开庭前同审判长交换意见,力求法庭调查先后有序,段落分明,使案情透彻明了,证据充分有力。
五、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的关系
从诉论角度讲,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是控辩关系,一方是依法“进攻“,追求指控罪名成立,另一方是合法”防御“力求处罚从轻、减轻或免除公诉人如何处理这一矛盾关系,能束就共同犯罪在其内部分化瓦解,能否针对辩方的薄弱环节予以一击,能否准确预测辩方意图,都对公诉人的水平是一个考验。要提高我们的公诉水平,除了要加强基本功的修炼外,还应注意控辩双方所运用认辩策略的不同,因为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一般而言,控方实现公诉目标只的“守路一条”公诉人就指控罪名予以“坚守”以守为攻,反击辩方观点;而辩方可“攻”可“守”,既可“攻击”,指控罪名,直至攻而破之,还可另立一论予以“守卫”,若能就新论自圆其说,控方观点也就不攻自破如控方指挥张三犯有杀人罪,只能仅就“杀人犯非张三莫属”进行调查和辩论,以维护所指挥的罪名,而辩方除“攻击”指拧罪名事实不清,主据不足,不能成立外还可另立一论,提出“杀人系李四所为”,若能就此拿出证据让人信服,则可达到推翻公诉的目的。由此可看出,公诉人在与辩方的论战中,既要有坚定的原则,又要有灵活的战术;既要强调临场发挥,又要重视内功积累。“有案抓紧办,无案苦练功。一案一总结,案案有提高”应是我们平时的自觉行动。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都昌 3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