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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方面做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会计科目,并对采用递延方式收取货款做出了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