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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实践中,频频出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特定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劳动争议,该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通过对不同观点进行解读,从我国目前劳动法立法现状、立法价值、实践运作的角度对案例进行分析,认为约定管辖条款目前尚没有存在的基础,且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