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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新科技在竞技体育领域中的深入开发和广泛应用,为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勃勃生机的同时,却又使其陷入了新一轮的道德困境,公平、公正原则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对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进行伦理上的反思,有利于认识和化解科技带给竞技体育的道德风险,从而保障科技真正为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关键词: 竞技体育;科技应用;道德风险;伦理反思
中图分类号: G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07)05-0039-04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The thorough development and widespread application of hi-tech in the sports domain,which has brought about the vigorous vitalit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has also brought about a new moral problem and challenged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at the same time.A reflection on ethics in applying athletic techniques is advantageous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dissolution of the moral hazard in athletic sports,so tha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n be utilized to safeguar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thletic sports.
Key words:Athletic sports;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oral hazard;Ethical reflection
道德风险最初是经济学上研究保险合同所提出的概念,现在泛指经济活动中那些违反市场机制一般要求或道德规范(如公平、信用、诚实、合作、正直等),利用各种条件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把风险和损失转移给对方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和由此产生的后果,这种情况在体育领域的蔓延,构成了体育道德风险。风险是带有或然性的,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出现的损害或者利益的产物,与利益相关时,是一个积极的风险,与损害相关时,就是一个消极的风险,这种“不确定性”就使得某种事物处于“好”与“坏”的两种发展可能。高新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开发和应用,为竞技体育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带给其勃勃生机的同时,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如果科技在竞技体育中没有人类理性的思考和控制,那么由此带给人们伦理道德上的困惑将最终影响到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1 科技应用带给竞技体育的道德风险
1.1 运动员主体性地位的下降
人类竞技运动潜能已逐渐逼近自身的极限,每一次记录的刷新,可谓是举步艰难,另一方面,竞技体育的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来为人类勇攀竞技高峰所服务。在一次次科技革命的推波助澜下,各种高新技术成果在体育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并以其势不可挡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成为运动员争金夺银的“法宝”,如何开发及应用这些外源性力量已成为各国体育科研工作者的当务之急,科技与体育之间实现互动已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在充分肯定科技对运动水平的提高具有伟大功绩的同时,人们也慢慢开始担忧起来,不加约束和控制的科技应用所带来的这种“喧宾夺主”将动摇运动员作为体育竞技运动的主体性。顾拜旦先生借助体育运动的特殊功能旨在消除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种种技术异化现象,“从而强化人们对作为运动主体的人的主体性进行真实而丰富的体验,来消除因为人成为机器的附属品而导致的主体地位缺失等方面的消极作用”。[1]时至今日,高新科技作为竞技体育运动的手段之一,其工具性价值已被人们不由自主地过分夸大,造成竞技体育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混乱,带来了人的价值迷失。针对某些在器械上依赖性较大的竞技项目(如车类运动、水上运动、无线电运动等),人们不禁要问,竞技运动究竟是人类自身在体能等方面的一较高低,还是各种机器背后所代表的高新科技的豪华展示呢?面对竞技场上一些“机器吃人”的尴尬局面,体育及伦理工作者开始忧心忡忡起来。
1.2 运动员之间实质性的公正难以实现
竞技体坛在人们心目中一直以来就是社会公正最好的展示场所,公平、公正是竞技体育的根本原则。在竞技体育比赛中没有绝对的公平,它不是要求运动成绩的绝对平等和统一,而是要确保运动员处于同一起跑线,在比赛过程中没有外界不利因素的干扰。竞技体育规定运动员必须从同一起点出发来进行公平竞争,这种形式上的公正却无法掩饰实质上的不公正。试想一下,身着几十克重量跑鞋的运动员和其他没有高科技“武装”的运动员相比,他们获胜的机率孰大孰小?公平、公正观念在此时受到了质疑。事实上,运动员在竞赛过程中利用高科技手段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相对而言,客观上已经将不利因素的风险转移给了竞争对手,造成运动员在竞赛过程中实质性的不平等,更为严重的是,竞技水平相当的运动员在科技应用上的差之毫厘将极有可能带来最终成绩的天若悬河,难免运动员会为由科技应用所带来的不公正待遇而感到无所适从。在信息不对称、物质财富分配不均的历史阶段制约下,运动员之间“享受”高科技产品的机会有大有小,层次有高有低,效果有好有坏,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存在的这种实质性的不公正还将长期存在,竞技比赛中高科技成果的应用只要存在资源分配上的差异,参赛主体间的实质性公正将难以实现。我们不妨追溯到古代奥运竞技场,那里的运动员都是全身赤裸进行比赛,一是展示了运动员形体的健美和姿态的动人,更有借鉴意义的是,运动员在没有外力的影响下,大家平起平坐,体现更多的是人类自身运动能力的大小,而不像当今竞技体育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高科技的“一决雌雄”。
1.3 拉大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竞技水平的差距
一个国家或地区竞技体育水平的实力是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尤其经济因素对竞技体育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的强弱将影响到其对竞技体育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反之,在确保这些投入的前提下,科研工作才可能有条不紊的进行,进一步而言,没有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竞技体育的科研工作就有如空中楼阁,这种因果联系决定了科技应用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不同步。有趣的是,在刚刚结束的雅典奥运会上,发达国家的运动员可以借助某公司为其量身打造的“鲨鱼皮”泳衣而驰骋赛场,而非洲等欠发达国家的运动员则表示在参加奥运会之前还从来没有在正规泳池里进行过系统训练,科技应用在不同运动员之间的这种巨大反差,人们开始迷惘的问,公平、公正比赛从何谈起?事实胜于雄辩,发达国家借助高科技提升竞技体育实力,可调上天入地、无孔不入,欠发达国家由于经济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不能对体育科技进行高投入,只能对金牌望而兴叹。“在体育中越来越重要的科学技术加大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差距。这一差距会造成那些国家对发展本国体育及参加国际大赛的兴趣下降,国际各赛事以及体育市场将会失去其潜力。”[2]发达国家的运动员能够凭借高新科技手段而在体育比赛中如虎添翼,欠发达国家的运动员则只能依靠自身较原始的体力而显得相形见拙,这势必会拉大世界各国及地区间竞技体育实力和水平的差距,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公正理论认为,我们社会进步的标准不是看是否锦上添花,而是看是否雪中送炭,世界竞技体育实力差距的拉大,将不利于竞技体育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开展,竞技体育的可持续性也无法得到保障。
1.4 违禁药物等负面产品在体坛泛滥现象严重
高科技应用于竞技体育随之而产生的最大负面影响就是违禁药品的泛滥,这也是奥林匹克运动在新世纪所面临的最大危机之一。违禁药品带来的主要危害无外乎运动员的“健康问题”和“公平问题”。抛开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否可以研制出对人体没有任何毒副作用的兴奋剂,就现今科技的发展还远远没能达到兴奋剂有利而无一弊的地步,那么以运动员身体的损害为代价来发展竞技体育,实乃一种体育异化行为,人类的终极价值更将无法实现。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看,“服用兴奋剂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有人借助兴奋剂,超越自身的真实的运动能力,夺得不应得到的锦标,那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就破坏了体育竞赛的公正性,就违反了体育的伦理道德,就将公平的比赛扭曲了。而竞赛秩序一旦混乱,赛场规则形同虚设,胜负真假难辨,那真是竞技体育的末日,奥林匹克运动的末日,谁还能相信冠军、相信体育明星?如果说假冒伪劣产品是对市场经济的反动,那么利用违禁药物获胜就是对公正的体育赛场的玷污”。[3]使用兴奋剂给竞技体育水平带来的只是一时“量”的提高,却不能实现可持续性“质”的发展。然而由于诱人利益的驱动、检测技术的滞后、以及反兴奋剂行动的难以统一等,决定了这场“猫捉老鼠”战役的持久性,竞技体坛违禁药品泛滥的现象实在令人担忧,反兴奋剂斗争的形势还不容乐观。2000年悉尼奥运会和2004年雅典奥运会,兴奋剂检测的阳性率出现强势回升,分别有11名和26名运动员被查出兴奋剂违禁,而在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上,共查出7例阳性,超过了前9届冬奥会兴奋剂检查阳性数量的总和(5例),窥一斑而见全豹,数据显示:奥林匹克反兴奋剂斗争依然任重道远。[4]当今体坛使用和反使用兴奋剂的矛盾斗争处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尴尬境地,“老鼠”好打,“魔鬼”难锄,科技造就了兴奋剂这一体坛“魔鬼”,却又不能仅仅依靠科技的手段去摆脱危机,有人预言,要想对付以后即将出现的基因兴奋剂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那么,就兴奋剂使用来展开伦理道德上的反思与建设则显得迫在眉睫。
2 化解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的道德风险
2.1 重塑竞技体育中的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的内涵是指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竞技体育中的人本主义要求树立运动员的主体性。曾几何时,人们强调竞技并演化至极的这种追求,把人由发展体育的中心推至边缘,沦落为创造奇迹的工具,加之科学技术融入在竞技体育领域中的精细入微,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竞技体育运动的手段也渐渐威胁到运动员的主体地位,大有取代人作为终极价值关怀之势。随着科学技术及竞技体育的异化,带来的是人的异化,人同其本质分离,由此导致了人文精神的丧失,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的泛滥,导致思想道德文化观念上的断裂。[5]人是科技的主体,也是竞技运动中的主体,体育的最终落脚点是对人的价值关怀,是一门关心人的学问,偏离了人的目的,科技与体育的结合最终必将损害人的根本利益。如果在竞技比赛中,人们看到的是运动员主体作用的隐退,取而代之走进的是一个物的世界,那么竞技体育将失去其存在的合理辩护点。可见,重塑竞技体育中的人本主义,坚持发展竞技运动中的“以人为本”,将有力确保竞技体育始终为人的全面健康发展所服务。
2.2 共享竞技体育中的科技成果
如前所述,由于存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客观原因,高新技术的研制和使用基本上是与发达国家、地区及优秀运动员等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这种强强联手带有市场垄断的趋势,高新科技和不同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运动员的有机融合,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和效果,竞技水平高的国家、地区往往是体育高科技产品的开发者和使用者,自然而然在竞技比赛中如虎添翼,成为最大受益者,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优秀运动员借助高科技成果是一种锦上添花,而竞技水平低的国家及地区往往不能得到高科技所带来的“恩赐”,只能望尘莫及,竞技体育在科技应用上的这种两极分化,将不利于竞技体育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体育科技成果的应用要突破险隘的民族主义、地方主义和个人主义,它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全人类,而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小群体,更不应当成为一部分人的“专利”。为此,要实现体育科技成果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竞技水平和科研水平高的国家、地区要帮助欠发达的国家、地区,积极推广高新科技成果,确保竞技场上运动员之间的实质性公正,谨防国家、地区间竞技水平差距的拉大,以科技成果的资源共享来推动竞技体育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同繁荣。
2.3 强化竞技体育中的道德评价、监督和奖惩机制
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的道德评价是人们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心理活动等形式,对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所有关的道德行为进行的善恶评判。对竞技体育中的科技应用进行道德评价是保证科技成果在竞技体育领域发挥正效应的重要前提。司虎克等人对我国社会公众和教练员的抽样调查显示,82.5%社会公众和87.0%的教练员认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育道德评价体系”十分必要。[6]强化竞技运动中技术运用的体育道德评价机制,必须就竞技运动中技术运用的基本伦理评价标准的确立,评价客体对评价主体道德权威的认可,评价客体的确存等方面着手努力,应该是对技术水平、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从全面、长远、最大影响和最坏可能去评价技术,把体育科技应用中的负效应控制到最小限度,从而使科技与体育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达到最佳运行状态;评价方式应该是“以义制利”为主;尊重生命、增进健康、扩大参与、公平竞争和促进和谐等伦理准则应成为基本的伦理评价标准,任何对此违背的行为,都应该被视为竞技运动中技术运用的不道德行为;评价的对象应该包括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研人员及行政官员等。[7]科学技术应用在竞技体育的过程中,竞技比赛主体道德规范的实施以及道德行为的转化,离不开外在的道德监督。通过道德评价对竞技主体的行为做出善恶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把这种价值判断反馈给行为者本人,借助社会舆论的赞许或谴责,调动人的荣辱感和道德良心,确保行为者自身在竞技过程中科技应用的行为合理合法,从而培养竞技体育行为者分辨善恶的能力和从善去恶的态度。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工具,帮助人们清晰认识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引导竞技体育行为者主体正确对待科技应用,以强有力的道德监督,并通过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反复传递善恶观念的信息,促使社会成员形成道德价值上的共识,唤起行为者道德参与的社会责任感,树立有利于竞技体育和谐发展的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竞技体育氛围。[8]竞技体育行为主体就科技应用方面的行为也有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之分,完善这一过程中的奖惩机制就是要赏善罚恶,对合理合法的行为给与肯定性评价,并赋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诱导其合理合法行为的重复出现、继续发扬,并在全社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而对于违法不德行为则采取否定性的评价,同时施加多方面的压力,处以一定程度上的惩罚和制裁,在社会舆论面前迫使其行为改弦易辙,并威慑那些在竞技比赛中企图借高科技来达到自身违法不德目的的行为者,使其知难而退、避恶从善。对竞技主体在比赛过程中高科技应用的选择行为要做到赏罚分明,这意味着“道德的权威和榜样的力量、社会舆论导向的明确、道德风俗的淳正,也是社会道德调控有效性的表征”。[9]如司虎克等人的调查所述,有84.3%的社会公众和94.2%的教练员认为,应当“强化监督机构的职能,加大惩罚力度”。[10]
2.4 保证依法治体和以德治体双管齐下
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是两个有着广泛而深刻联系的社会规范系统,可以说法律法规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法律法规所揭示的是人类行为“能不能”的问题,而伦理道德则侧重于“应不应该”的问题。依法治体强调的是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让人们明白它的不可触犯性,借以维护体育运动应有的秩序和规则,这是体育事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与依法治体的治标、惩治、他律作用相比,以德治体更侧重于治本、防范和自律,它是用道德教化来治理体育,通过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使体育得到治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11]对于高科技应用所带来的负面产品在竞技体育中的滥用现象,如兴奋剂使用、基因治疗、克隆运动员等,要加强对此体育异化现象的法制建设,加大依法治体的惩治力度,在适当的时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行为者追加刑事上的处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硬性强制规范引导下,从他律的角度来为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创造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环境保障。同时,以德治体应该和依法治体相辅相成,以实现竞技体育为人类的和谐健康发展所服务这一共同目标。要加强对竞技体育行为主体的伦理道德教育,其中包括对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研人员、行政官员等的伦理道德教育,培养其优良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促使其道德人格的养成,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弘扬竞技体育的道德精神,以伦理道德的有效内在力量,规范行为者主体在竞技体育比赛过程中对待高科技应用的道德行为,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升华。总之,坚持在竞技体育中的德法并举,发挥其各自在管理竞技体育事业中的特殊作用,才能有效化解高新科技的应用带给竞技体育的风险。
3 结束语
科学技术应用于竞技体育中就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带给竞技体育巨大活力和生机的同时,却由于人类行为的操作不当,使竞技体育陷入了另一个道德困境,正如马克思所说:“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加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却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12]科学技术给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多方面的道德风险,如运动员主体性地位的下降;运动员之间实质性的公正难以实现;拉大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竞技水平的差距;违禁药物等负面产品在体坛泛滥现象严重,等等。道德风险虽然是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但人类总是想方设法去驾驭它,以降低其负面影响,从危机中寻找转机。发展竞技体育过程中要化解科技应用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重塑竞技体育中的人本主义;共享竞技体育中的科技成果;强化竞技体育中的道德评价、监督和奖惩机制;保证依法治体和以德治体双管齐下,等等。在人类的理性分析和控制下实现科学技术和竞技体育的完美互动,才能确保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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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裴立新.“以人为本”——新世纪体育发展的基本理念[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1):10.
[6]司虎克,朱昆,赵丙军.体育道德风险对竞技体育发展的影响[J].体育科学,20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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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虎克,朱昆,赵丙军.体育道德风险对竞技体育发展的影响[J].体育科学,2006(2):34.
[11]伍晓军.以德治体:惩治体育腐败的根本途径[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2(1):31.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关键词: 竞技体育;科技应用;道德风险;伦理反思
中图分类号: G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07)05-0039-04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The thorough development and widespread application of hi-tech in the sports domain,which has brought about the vigorous vitalit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has also brought about a new moral problem and challenged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at the same time.A reflection on ethics in applying athletic techniques is advantageous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dissolution of the moral hazard in athletic sports,so tha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n be utilized to safeguar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thletic sports.
Key words:Athletic sports;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oral hazard;Ethical reflection
道德风险最初是经济学上研究保险合同所提出的概念,现在泛指经济活动中那些违反市场机制一般要求或道德规范(如公平、信用、诚实、合作、正直等),利用各种条件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把风险和损失转移给对方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和由此产生的后果,这种情况在体育领域的蔓延,构成了体育道德风险。风险是带有或然性的,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出现的损害或者利益的产物,与利益相关时,是一个积极的风险,与损害相关时,就是一个消极的风险,这种“不确定性”就使得某种事物处于“好”与“坏”的两种发展可能。高新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开发和应用,为竞技体育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带给其勃勃生机的同时,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如果科技在竞技体育中没有人类理性的思考和控制,那么由此带给人们伦理道德上的困惑将最终影响到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1 科技应用带给竞技体育的道德风险
1.1 运动员主体性地位的下降
人类竞技运动潜能已逐渐逼近自身的极限,每一次记录的刷新,可谓是举步艰难,另一方面,竞技体育的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来为人类勇攀竞技高峰所服务。在一次次科技革命的推波助澜下,各种高新技术成果在体育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并以其势不可挡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成为运动员争金夺银的“法宝”,如何开发及应用这些外源性力量已成为各国体育科研工作者的当务之急,科技与体育之间实现互动已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在充分肯定科技对运动水平的提高具有伟大功绩的同时,人们也慢慢开始担忧起来,不加约束和控制的科技应用所带来的这种“喧宾夺主”将动摇运动员作为体育竞技运动的主体性。顾拜旦先生借助体育运动的特殊功能旨在消除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种种技术异化现象,“从而强化人们对作为运动主体的人的主体性进行真实而丰富的体验,来消除因为人成为机器的附属品而导致的主体地位缺失等方面的消极作用”。[1]时至今日,高新科技作为竞技体育运动的手段之一,其工具性价值已被人们不由自主地过分夸大,造成竞技体育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混乱,带来了人的价值迷失。针对某些在器械上依赖性较大的竞技项目(如车类运动、水上运动、无线电运动等),人们不禁要问,竞技运动究竟是人类自身在体能等方面的一较高低,还是各种机器背后所代表的高新科技的豪华展示呢?面对竞技场上一些“机器吃人”的尴尬局面,体育及伦理工作者开始忧心忡忡起来。
1.2 运动员之间实质性的公正难以实现
竞技体坛在人们心目中一直以来就是社会公正最好的展示场所,公平、公正是竞技体育的根本原则。在竞技体育比赛中没有绝对的公平,它不是要求运动成绩的绝对平等和统一,而是要确保运动员处于同一起跑线,在比赛过程中没有外界不利因素的干扰。竞技体育规定运动员必须从同一起点出发来进行公平竞争,这种形式上的公正却无法掩饰实质上的不公正。试想一下,身着几十克重量跑鞋的运动员和其他没有高科技“武装”的运动员相比,他们获胜的机率孰大孰小?公平、公正观念在此时受到了质疑。事实上,运动员在竞赛过程中利用高科技手段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相对而言,客观上已经将不利因素的风险转移给了竞争对手,造成运动员在竞赛过程中实质性的不平等,更为严重的是,竞技水平相当的运动员在科技应用上的差之毫厘将极有可能带来最终成绩的天若悬河,难免运动员会为由科技应用所带来的不公正待遇而感到无所适从。在信息不对称、物质财富分配不均的历史阶段制约下,运动员之间“享受”高科技产品的机会有大有小,层次有高有低,效果有好有坏,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存在的这种实质性的不公正还将长期存在,竞技比赛中高科技成果的应用只要存在资源分配上的差异,参赛主体间的实质性公正将难以实现。我们不妨追溯到古代奥运竞技场,那里的运动员都是全身赤裸进行比赛,一是展示了运动员形体的健美和姿态的动人,更有借鉴意义的是,运动员在没有外力的影响下,大家平起平坐,体现更多的是人类自身运动能力的大小,而不像当今竞技体育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高科技的“一决雌雄”。
1.3 拉大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竞技水平的差距
一个国家或地区竞技体育水平的实力是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尤其经济因素对竞技体育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的强弱将影响到其对竞技体育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反之,在确保这些投入的前提下,科研工作才可能有条不紊的进行,进一步而言,没有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竞技体育的科研工作就有如空中楼阁,这种因果联系决定了科技应用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不同步。有趣的是,在刚刚结束的雅典奥运会上,发达国家的运动员可以借助某公司为其量身打造的“鲨鱼皮”泳衣而驰骋赛场,而非洲等欠发达国家的运动员则表示在参加奥运会之前还从来没有在正规泳池里进行过系统训练,科技应用在不同运动员之间的这种巨大反差,人们开始迷惘的问,公平、公正比赛从何谈起?事实胜于雄辩,发达国家借助高科技提升竞技体育实力,可调上天入地、无孔不入,欠发达国家由于经济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不能对体育科技进行高投入,只能对金牌望而兴叹。“在体育中越来越重要的科学技术加大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差距。这一差距会造成那些国家对发展本国体育及参加国际大赛的兴趣下降,国际各赛事以及体育市场将会失去其潜力。”[2]发达国家的运动员能够凭借高新科技手段而在体育比赛中如虎添翼,欠发达国家的运动员则只能依靠自身较原始的体力而显得相形见拙,这势必会拉大世界各国及地区间竞技体育实力和水平的差距,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公正理论认为,我们社会进步的标准不是看是否锦上添花,而是看是否雪中送炭,世界竞技体育实力差距的拉大,将不利于竞技体育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开展,竞技体育的可持续性也无法得到保障。
1.4 违禁药物等负面产品在体坛泛滥现象严重
高科技应用于竞技体育随之而产生的最大负面影响就是违禁药品的泛滥,这也是奥林匹克运动在新世纪所面临的最大危机之一。违禁药品带来的主要危害无外乎运动员的“健康问题”和“公平问题”。抛开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否可以研制出对人体没有任何毒副作用的兴奋剂,就现今科技的发展还远远没能达到兴奋剂有利而无一弊的地步,那么以运动员身体的损害为代价来发展竞技体育,实乃一种体育异化行为,人类的终极价值更将无法实现。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看,“服用兴奋剂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有人借助兴奋剂,超越自身的真实的运动能力,夺得不应得到的锦标,那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就破坏了体育竞赛的公正性,就违反了体育的伦理道德,就将公平的比赛扭曲了。而竞赛秩序一旦混乱,赛场规则形同虚设,胜负真假难辨,那真是竞技体育的末日,奥林匹克运动的末日,谁还能相信冠军、相信体育明星?如果说假冒伪劣产品是对市场经济的反动,那么利用违禁药物获胜就是对公正的体育赛场的玷污”。[3]使用兴奋剂给竞技体育水平带来的只是一时“量”的提高,却不能实现可持续性“质”的发展。然而由于诱人利益的驱动、检测技术的滞后、以及反兴奋剂行动的难以统一等,决定了这场“猫捉老鼠”战役的持久性,竞技体坛违禁药品泛滥的现象实在令人担忧,反兴奋剂斗争的形势还不容乐观。2000年悉尼奥运会和2004年雅典奥运会,兴奋剂检测的阳性率出现强势回升,分别有11名和26名运动员被查出兴奋剂违禁,而在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上,共查出7例阳性,超过了前9届冬奥会兴奋剂检查阳性数量的总和(5例),窥一斑而见全豹,数据显示:奥林匹克反兴奋剂斗争依然任重道远。[4]当今体坛使用和反使用兴奋剂的矛盾斗争处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尴尬境地,“老鼠”好打,“魔鬼”难锄,科技造就了兴奋剂这一体坛“魔鬼”,却又不能仅仅依靠科技的手段去摆脱危机,有人预言,要想对付以后即将出现的基因兴奋剂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那么,就兴奋剂使用来展开伦理道德上的反思与建设则显得迫在眉睫。
2 化解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的道德风险
2.1 重塑竞技体育中的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的内涵是指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竞技体育中的人本主义要求树立运动员的主体性。曾几何时,人们强调竞技并演化至极的这种追求,把人由发展体育的中心推至边缘,沦落为创造奇迹的工具,加之科学技术融入在竞技体育领域中的精细入微,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竞技体育运动的手段也渐渐威胁到运动员的主体地位,大有取代人作为终极价值关怀之势。随着科学技术及竞技体育的异化,带来的是人的异化,人同其本质分离,由此导致了人文精神的丧失,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的泛滥,导致思想道德文化观念上的断裂。[5]人是科技的主体,也是竞技运动中的主体,体育的最终落脚点是对人的价值关怀,是一门关心人的学问,偏离了人的目的,科技与体育的结合最终必将损害人的根本利益。如果在竞技比赛中,人们看到的是运动员主体作用的隐退,取而代之走进的是一个物的世界,那么竞技体育将失去其存在的合理辩护点。可见,重塑竞技体育中的人本主义,坚持发展竞技运动中的“以人为本”,将有力确保竞技体育始终为人的全面健康发展所服务。
2.2 共享竞技体育中的科技成果
如前所述,由于存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客观原因,高新技术的研制和使用基本上是与发达国家、地区及优秀运动员等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这种强强联手带有市场垄断的趋势,高新科技和不同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运动员的有机融合,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和效果,竞技水平高的国家、地区往往是体育高科技产品的开发者和使用者,自然而然在竞技比赛中如虎添翼,成为最大受益者,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优秀运动员借助高科技成果是一种锦上添花,而竞技水平低的国家及地区往往不能得到高科技所带来的“恩赐”,只能望尘莫及,竞技体育在科技应用上的这种两极分化,将不利于竞技体育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体育科技成果的应用要突破险隘的民族主义、地方主义和个人主义,它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全人类,而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小群体,更不应当成为一部分人的“专利”。为此,要实现体育科技成果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竞技水平和科研水平高的国家、地区要帮助欠发达的国家、地区,积极推广高新科技成果,确保竞技场上运动员之间的实质性公正,谨防国家、地区间竞技水平差距的拉大,以科技成果的资源共享来推动竞技体育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同繁荣。
2.3 强化竞技体育中的道德评价、监督和奖惩机制
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的道德评价是人们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心理活动等形式,对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所有关的道德行为进行的善恶评判。对竞技体育中的科技应用进行道德评价是保证科技成果在竞技体育领域发挥正效应的重要前提。司虎克等人对我国社会公众和教练员的抽样调查显示,82.5%社会公众和87.0%的教练员认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育道德评价体系”十分必要。[6]强化竞技运动中技术运用的体育道德评价机制,必须就竞技运动中技术运用的基本伦理评价标准的确立,评价客体对评价主体道德权威的认可,评价客体的确存等方面着手努力,应该是对技术水平、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从全面、长远、最大影响和最坏可能去评价技术,把体育科技应用中的负效应控制到最小限度,从而使科技与体育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达到最佳运行状态;评价方式应该是“以义制利”为主;尊重生命、增进健康、扩大参与、公平竞争和促进和谐等伦理准则应成为基本的伦理评价标准,任何对此违背的行为,都应该被视为竞技运动中技术运用的不道德行为;评价的对象应该包括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研人员及行政官员等。[7]科学技术应用在竞技体育的过程中,竞技比赛主体道德规范的实施以及道德行为的转化,离不开外在的道德监督。通过道德评价对竞技主体的行为做出善恶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把这种价值判断反馈给行为者本人,借助社会舆论的赞许或谴责,调动人的荣辱感和道德良心,确保行为者自身在竞技过程中科技应用的行为合理合法,从而培养竞技体育行为者分辨善恶的能力和从善去恶的态度。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工具,帮助人们清晰认识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引导竞技体育行为者主体正确对待科技应用,以强有力的道德监督,并通过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反复传递善恶观念的信息,促使社会成员形成道德价值上的共识,唤起行为者道德参与的社会责任感,树立有利于竞技体育和谐发展的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竞技体育氛围。[8]竞技体育行为主体就科技应用方面的行为也有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之分,完善这一过程中的奖惩机制就是要赏善罚恶,对合理合法的行为给与肯定性评价,并赋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诱导其合理合法行为的重复出现、继续发扬,并在全社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而对于违法不德行为则采取否定性的评价,同时施加多方面的压力,处以一定程度上的惩罚和制裁,在社会舆论面前迫使其行为改弦易辙,并威慑那些在竞技比赛中企图借高科技来达到自身违法不德目的的行为者,使其知难而退、避恶从善。对竞技主体在比赛过程中高科技应用的选择行为要做到赏罚分明,这意味着“道德的权威和榜样的力量、社会舆论导向的明确、道德风俗的淳正,也是社会道德调控有效性的表征”。[9]如司虎克等人的调查所述,有84.3%的社会公众和94.2%的教练员认为,应当“强化监督机构的职能,加大惩罚力度”。[10]
2.4 保证依法治体和以德治体双管齐下
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是两个有着广泛而深刻联系的社会规范系统,可以说法律法规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法律法规所揭示的是人类行为“能不能”的问题,而伦理道德则侧重于“应不应该”的问题。依法治体强调的是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让人们明白它的不可触犯性,借以维护体育运动应有的秩序和规则,这是体育事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与依法治体的治标、惩治、他律作用相比,以德治体更侧重于治本、防范和自律,它是用道德教化来治理体育,通过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使体育得到治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11]对于高科技应用所带来的负面产品在竞技体育中的滥用现象,如兴奋剂使用、基因治疗、克隆运动员等,要加强对此体育异化现象的法制建设,加大依法治体的惩治力度,在适当的时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行为者追加刑事上的处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硬性强制规范引导下,从他律的角度来为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创造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环境保障。同时,以德治体应该和依法治体相辅相成,以实现竞技体育为人类的和谐健康发展所服务这一共同目标。要加强对竞技体育行为主体的伦理道德教育,其中包括对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研人员、行政官员等的伦理道德教育,培养其优良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促使其道德人格的养成,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弘扬竞技体育的道德精神,以伦理道德的有效内在力量,规范行为者主体在竞技体育比赛过程中对待高科技应用的道德行为,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升华。总之,坚持在竞技体育中的德法并举,发挥其各自在管理竞技体育事业中的特殊作用,才能有效化解高新科技的应用带给竞技体育的风险。
3 结束语
科学技术应用于竞技体育中就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带给竞技体育巨大活力和生机的同时,却由于人类行为的操作不当,使竞技体育陷入了另一个道德困境,正如马克思所说:“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加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却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12]科学技术给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多方面的道德风险,如运动员主体性地位的下降;运动员之间实质性的公正难以实现;拉大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竞技水平的差距;违禁药物等负面产品在体坛泛滥现象严重,等等。道德风险虽然是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但人类总是想方设法去驾驭它,以降低其负面影响,从危机中寻找转机。发展竞技体育过程中要化解科技应用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重塑竞技体育中的人本主义;共享竞技体育中的科技成果;强化竞技体育中的道德评价、监督和奖惩机制;保证依法治体和以德治体双管齐下,等等。在人类的理性分析和控制下实现科学技术和竞技体育的完美互动,才能确保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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