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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吸引了众多没有独立经济能力、消费需求旺盛的大学生,由此掀起了一场校园网络借贷的热潮。与此同时大学生“裸贷”、“高利贷”等事件也频频发生。研究这些不良校园贷行为各方主体的民事侵权责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有利于大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民间贷款制度。
关键词: 网络借贷;校园;大学生;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6-0130-02
一、校园网络借贷介绍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 。
网络借贷平台是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提供借贷双方信息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来促成个人借贷交易的一种网络中介。该平台一般不参与借贷关系,主要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审核双方信息,完成与借贷相关的辅助工作等。在成功撮合一笔借贷交易后,其会向借款人收取一定金额的中介费作为平台的运营资金以维持运转。网络借贷平台将互联网的优势引入了民间借贷领域,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性,使得资金流通更加高效快捷,满足了需要资金和有投资理财意愿两类群体的交互需求,是金融领域不可忽视的创新。
(二)校园网络借贷迅猛发展的原因。
早在2013年,大学生消费信贷就进入探索期,其后几年内各大电商通过为大学生提供分期消费贷款或小额现金贷款获取了巨大的利润,目前普遍存在的借贷平台有趣分期、名校贷、淘宝信贷平台等等。校园网络借贷之所以如此迅猛的发展,从本质上看,一方面是因为它解决了大学生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经济不独立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集体生活下大学生的攀比心理也助长了这一趋势。另外从外部环境分析,大学生消费贷款市场如此火热,还有银行对大学生信用卡折戟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的大力宣传两大因素的影响,比如“最快3分钟审核,隔天放贷”、“只需提供学生证即可办理”等。
(三)不良校园网络借贷行为。
第一,利滚利的高利贷行为。目前网络平台所提供的借贷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很多大学生仓促之间签订了合同而没有注意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相关条款,以致于还款时由几千块的本金叠加到了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本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大学生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再加上借贷公司的非法追债行为,往往会选择极端的道路而不是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平台运营商的非法逼债行为。大学生由于经济来源不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加之自身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容易出现逾期未还款现象。而平台运营商为了追回债款甚或是为了获取不合法的高利润,往往采用非法追欠手段对在校大学生进行逼债,比如到学校堵截学生或是在学校公共场合贴学生欠款的大字报等。这些方式不仅干扰了大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还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第三,针对女大学生的“裸贷”行为。“裸贷”是近些年出现比较频繁的一种校园网络贷款现象,它是指女大学生以自己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朋友、老师等的个人信息为抵押而获得借款的一种方式。放贷者在其逾期不能还款时会以其裸照相威胁,要求其偿还巨额逾期款,有的甚至要求提供性服务来抵偿债务。
二、各方主体侵权责任问题
(一)大学生侵权责任问题。
大学生在正常的借贷过程中由于逾期未还款或是丧失还款能力导致借款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承担则往往存在于不良校园贷行为中。在很多人看来,不良校园贷中大学生往往是受害者、弱者,不应该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事实上大学生作为受害者的同时也扮演着加害人的角色。例如应放贷人的要求将朋友、老师、父母的一些私密信息提供给对方,导致后者的生活安宁受到不必要的困扰,这实际上侵犯了后者的隐私权以及生活安宁权。另外大学生在多处、多次贷款时还会冒用他人的身份进行贷款,这样的行为属于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受害人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借款人对这些行为的后果明知的情况下,不良校园贷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借款人也不能免除。
(二)放贷者侵权责任问题。
在校园借贷中高利贷、裸贷、强行逼债等不良借贷行为往往是由放贷者做出或者指导的,因此研究他们的侵权责任十分必要。对于单纯的高利贷来说,只是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无效,一般不涉及责任问题。但在由高利贷引发的不良校园贷行为中,放贷人所做出的行为通常会产生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比如上述提到的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逼债手段,轻则可能被行政拘留,重则可能触犯刑法。另外放贷人在网上出售或者公开借款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将学生的裸照发布到网上等行为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作为受害者可对发布者主张民事侵权责任。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
网络贷款平台作为信息提供方,并不直接参与借贷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不良借贷行为中不承担责任。作为中介方,它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辅助商,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比如审核双方信息,核实客户的信用,准备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等,这些行为的完成与否都直接与双方借款合同的有效履行有直接关系,或者可以说不良校园贷行为的产生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平台的疏忽和故意所导致的,比如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或者降低贷款审核门槛、隐瞒实际收费标准等手段,诱导高校学生过度消费,甚至使其陷入“高利贷”陷阱等,对于这些行为,平台都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这一主体,笔者认为应该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由于其不作为或者故意而导致不良借贷行为发生时其也应该和相应的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或是按份责任。
三、完善校园贷制度的解决方案
很多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格式合同以及贷款利率的标准都不甚了解,在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他们鉴别是非的能力是解决不良校园贷的核心所在。其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发生暴力催款时及时报警而不是选择隐瞒十分重要。最后大学生应该树立起诚信的观念,在发生借贷行为后应该及时归还借款,从源头上杜绝不良逼债行为的出现。同时网络借贷平台作为重要的中介辅助人,应该严格把关,谨慎审查。首先应对用户身份实行实名制,仔细辨别盗用、假冒的信息。其次可建立誠信制度,对拖欠还款的借款大学生进行曝光。最后在学生丧失一定还款能力时,可以对其贷款金额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减少不良校园贷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我国现阶段鼓励发展“普惠金融”,校园贷作为金融领域一股不可忽视的潮流,其能够有效的解决大学生经济不独立与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且有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因此一味的回避它是不可能的。但是当校园贷被少数居心不良者滥用牟取暴利时,校园贷就成了校园害,使许多学校避之不及。作为法律的从业者,应当反思这项制度的缺陷,寻找解决的办法。只要严格规范了校园贷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严格的监管审查措施,就一定能够趋利避害,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亚军.高校校园贷特征性研究[J].中国培训,2017年4月(241)
[2] 赵小静.大学生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J].法制博览,2017年5月(上)
[3] 黎博,徐加宇.论校园贷风险防范[J].经济与社会,2017年10月
[4] 陈威中.校园贷的发展与影响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27卷第13期
[5] 张光明.法律视角下校园“裸贷”行为[J].法制博览,2017年4月(上)
[6] 刘珂豪,王程程.“裸贷”中的裸持条款效力研究[J].法制博览,2017年5月(上)
关键词: 网络借贷;校园;大学生;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6-0130-02
一、校园网络借贷介绍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 。
网络借贷平台是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提供借贷双方信息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来促成个人借贷交易的一种网络中介。该平台一般不参与借贷关系,主要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审核双方信息,完成与借贷相关的辅助工作等。在成功撮合一笔借贷交易后,其会向借款人收取一定金额的中介费作为平台的运营资金以维持运转。网络借贷平台将互联网的优势引入了民间借贷领域,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性,使得资金流通更加高效快捷,满足了需要资金和有投资理财意愿两类群体的交互需求,是金融领域不可忽视的创新。
(二)校园网络借贷迅猛发展的原因。
早在2013年,大学生消费信贷就进入探索期,其后几年内各大电商通过为大学生提供分期消费贷款或小额现金贷款获取了巨大的利润,目前普遍存在的借贷平台有趣分期、名校贷、淘宝信贷平台等等。校园网络借贷之所以如此迅猛的发展,从本质上看,一方面是因为它解决了大学生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经济不独立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集体生活下大学生的攀比心理也助长了这一趋势。另外从外部环境分析,大学生消费贷款市场如此火热,还有银行对大学生信用卡折戟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的大力宣传两大因素的影响,比如“最快3分钟审核,隔天放贷”、“只需提供学生证即可办理”等。
(三)不良校园网络借贷行为。
第一,利滚利的高利贷行为。目前网络平台所提供的借贷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很多大学生仓促之间签订了合同而没有注意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相关条款,以致于还款时由几千块的本金叠加到了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本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大学生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再加上借贷公司的非法追债行为,往往会选择极端的道路而不是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平台运营商的非法逼债行为。大学生由于经济来源不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加之自身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容易出现逾期未还款现象。而平台运营商为了追回债款甚或是为了获取不合法的高利润,往往采用非法追欠手段对在校大学生进行逼债,比如到学校堵截学生或是在学校公共场合贴学生欠款的大字报等。这些方式不仅干扰了大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还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第三,针对女大学生的“裸贷”行为。“裸贷”是近些年出现比较频繁的一种校园网络贷款现象,它是指女大学生以自己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朋友、老师等的个人信息为抵押而获得借款的一种方式。放贷者在其逾期不能还款时会以其裸照相威胁,要求其偿还巨额逾期款,有的甚至要求提供性服务来抵偿债务。
二、各方主体侵权责任问题
(一)大学生侵权责任问题。
大学生在正常的借贷过程中由于逾期未还款或是丧失还款能力导致借款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承担则往往存在于不良校园贷行为中。在很多人看来,不良校园贷中大学生往往是受害者、弱者,不应该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事实上大学生作为受害者的同时也扮演着加害人的角色。例如应放贷人的要求将朋友、老师、父母的一些私密信息提供给对方,导致后者的生活安宁受到不必要的困扰,这实际上侵犯了后者的隐私权以及生活安宁权。另外大学生在多处、多次贷款时还会冒用他人的身份进行贷款,这样的行为属于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受害人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借款人对这些行为的后果明知的情况下,不良校园贷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借款人也不能免除。
(二)放贷者侵权责任问题。
在校园借贷中高利贷、裸贷、强行逼债等不良借贷行为往往是由放贷者做出或者指导的,因此研究他们的侵权责任十分必要。对于单纯的高利贷来说,只是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无效,一般不涉及责任问题。但在由高利贷引发的不良校园贷行为中,放贷人所做出的行为通常会产生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比如上述提到的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逼债手段,轻则可能被行政拘留,重则可能触犯刑法。另外放贷人在网上出售或者公开借款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将学生的裸照发布到网上等行为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作为受害者可对发布者主张民事侵权责任。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
网络贷款平台作为信息提供方,并不直接参与借贷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不良借贷行为中不承担责任。作为中介方,它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辅助商,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比如审核双方信息,核实客户的信用,准备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等,这些行为的完成与否都直接与双方借款合同的有效履行有直接关系,或者可以说不良校园贷行为的产生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平台的疏忽和故意所导致的,比如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或者降低贷款审核门槛、隐瞒实际收费标准等手段,诱导高校学生过度消费,甚至使其陷入“高利贷”陷阱等,对于这些行为,平台都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这一主体,笔者认为应该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由于其不作为或者故意而导致不良借贷行为发生时其也应该和相应的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或是按份责任。
三、完善校园贷制度的解决方案
很多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格式合同以及贷款利率的标准都不甚了解,在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他们鉴别是非的能力是解决不良校园贷的核心所在。其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发生暴力催款时及时报警而不是选择隐瞒十分重要。最后大学生应该树立起诚信的观念,在发生借贷行为后应该及时归还借款,从源头上杜绝不良逼债行为的出现。同时网络借贷平台作为重要的中介辅助人,应该严格把关,谨慎审查。首先应对用户身份实行实名制,仔细辨别盗用、假冒的信息。其次可建立誠信制度,对拖欠还款的借款大学生进行曝光。最后在学生丧失一定还款能力时,可以对其贷款金额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减少不良校园贷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我国现阶段鼓励发展“普惠金融”,校园贷作为金融领域一股不可忽视的潮流,其能够有效的解决大学生经济不独立与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且有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因此一味的回避它是不可能的。但是当校园贷被少数居心不良者滥用牟取暴利时,校园贷就成了校园害,使许多学校避之不及。作为法律的从业者,应当反思这项制度的缺陷,寻找解决的办法。只要严格规范了校园贷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严格的监管审查措施,就一定能够趋利避害,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亚军.高校校园贷特征性研究[J].中国培训,2017年4月(241)
[2] 赵小静.大学生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J].法制博览,2017年5月(上)
[3] 黎博,徐加宇.论校园贷风险防范[J].经济与社会,2017年10月
[4] 陈威中.校园贷的发展与影响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27卷第13期
[5] 张光明.法律视角下校园“裸贷”行为[J].法制博览,2017年4月(上)
[6] 刘珂豪,王程程.“裸贷”中的裸持条款效力研究[J].法制博览,2017年5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