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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财务报告外部使用者来说,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是否合理需要公司对外披露。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的文献状况,接着回顾总结了我国及国际上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最新成果及启示,然后着眼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自愿性和强制性的选择问题,分析了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各自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要适度有机结合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结论。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自愿性;强制性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058-01
1 国内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的文献状况
1.1 国外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成果
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术界开始就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和强制性争论不止,在此过程中,国外主要从影响披露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的公司特证、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成本、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核报告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2 国内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成果
如何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经验,特别是萨班斯法案在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我国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规范等方面的研究还及其缺乏。因此我国今后需要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规范、影响因素、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评价系统等方面做深入研究。
2 我国及国际上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最新成果及启示
2.1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进程及最新进展
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在多方面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而站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角度上,美国的内部控制报告形成了由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的转变。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经外部审计师验证的内部控制报告,并且SOX法案第302和404条款详细规定了内部控制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这就标志着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强制性时代的到来。
为响应SOX法案的贯彻和执行, 2003年8月,SEC发布第33-8238号最终规则。该规则详细规定了SOX404条款的实施细节:明确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范围和含义,相比与COSO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SEC对其范围则缩小了很多。SEC最终规则仅强制性要求企业在内部控制报告中披露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而对上市公司为实现经营活动效率效果目标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目标的相关内部控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亦即自愿披露这些内部控制信息即可。
2007年6月20日,SEC最终发布了《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指引》,该指引针提出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具体评估的专门方法,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在方法上创造了便利。
2.2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进程及最新进展
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进程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一系列财务舞弊和诈骗事件发生后,强化内部控制和加强审计师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美国率先制定了内部控制的强制性披露规定,我国也开始效仿美国。
(1)关于强制性披露的制度规定。
2006年6月5日,上交所颁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32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因此直至2006年,我国法规对一般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才做出了明文规定。同时期,也就是2006年9月28日,深交所也发布类似规定。
2007年9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第22条规定,负责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董事会的自我评估进行评价。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结果。
2008年6月28号财政部联合其他四部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审计署)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倾向于要求上市公司出具以财务报告为导向的内部控制报告,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2)关于自愿性披露的规定。
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第3条款鼓励央企控股、金融类及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披露2007年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同日,深交所发布类似通知。
2008年1月2日,上交所发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其中第13条款:本所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最早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是证监会专门针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对一般的上市公司则没有做出要求,因此我国针对金融类上市公司关于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规定要早于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同时也经历了由自愿性披露到强制性披露的过程。
3 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
3.1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一方面缘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缺陷。单纯受利益驱使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存在选择性披露、模糊性披露、延迟披露、虚假披露及策略性披露等问题(王雄元,2005);另一方面通过强制性
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决策者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企业管理是否有效。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资者信息需求期望间的差距。并维持在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水平之上(繆艳娟,2007)。陈关亭、张少华(2003)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有效问卷206 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与审核进行了研究,赞成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且内部控制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张先治、张晓东(2004)采用问卷调查方法(有效问卷249 份)考察投资者对内部控制的需求,得出结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着较强的需求,并且对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需求呈现出层次性。3.2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成本效益原则。假设上市公司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并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这将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没有很强烈的动机去披露这些信息。二是详细披露可能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使公司处于竞争劣势地位。三是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为:过分强调内部控制对避免会计信息失真的作用,而忽视了内部控制的经营目标。甚至有人认为内部控制仅局限于会计控制,而不是覆盖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4 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机结合
SOX法案第404條款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评价与会计报表中所有重要科目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会计认定所实施的内部控制。第404条款的过于细化带来了高昂的成本,然而最终结果表明:效果并没达到预期,很多在美上市的公司纷纷选择退市。SEC发布的最终规则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营运效益控制和合法合规性规定则遵循自愿披露原则。其原因在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毕竟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鉴定都需要追加成本,对于能否真正带来效益却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使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是要求把握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契合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努力地衔接好两种方式所披露的内容,以达到充分披露的目的;既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充分考虑企业的成本负担,又要把影响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信息披露出来,在这一过程中,还不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二是有效地建立强制性披露的最低标准,以提升公司的价值。企业管理层披露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必须要有标准可依,否则就会流于形式,国家相关部门如果能将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标准具体化,那么无论是企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内部控制报告都将有章可循从而会逐渐步入规范。
参考文献
[1]王雄元.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租金与管制[J].会计研究,2005,(4).
[2]繆艳娟.英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会计研究,2007,(9).[3]张先治,张晓东.基于投资者需求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证分析[J].会计研究,2004,(12).[4]陈关亭,张少华.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及其审核[J].审计研究,2003,(6).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自愿性;强制性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058-01
1 国内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的文献状况
1.1 国外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成果
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术界开始就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和强制性争论不止,在此过程中,国外主要从影响披露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的公司特证、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成本、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核报告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2 国内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成果
如何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经验,特别是萨班斯法案在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我国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规范等方面的研究还及其缺乏。因此我国今后需要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规范、影响因素、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评价系统等方面做深入研究。
2 我国及国际上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最新成果及启示
2.1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进程及最新进展
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在多方面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而站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角度上,美国的内部控制报告形成了由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的转变。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经外部审计师验证的内部控制报告,并且SOX法案第302和404条款详细规定了内部控制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这就标志着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强制性时代的到来。
为响应SOX法案的贯彻和执行, 2003年8月,SEC发布第33-8238号最终规则。该规则详细规定了SOX404条款的实施细节:明确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范围和含义,相比与COSO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SEC对其范围则缩小了很多。SEC最终规则仅强制性要求企业在内部控制报告中披露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而对上市公司为实现经营活动效率效果目标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目标的相关内部控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亦即自愿披露这些内部控制信息即可。
2007年6月20日,SEC最终发布了《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指引》,该指引针提出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具体评估的专门方法,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在方法上创造了便利。
2.2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进程及最新进展
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进程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一系列财务舞弊和诈骗事件发生后,强化内部控制和加强审计师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美国率先制定了内部控制的强制性披露规定,我国也开始效仿美国。
(1)关于强制性披露的制度规定。
2006年6月5日,上交所颁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32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因此直至2006年,我国法规对一般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才做出了明文规定。同时期,也就是2006年9月28日,深交所也发布类似规定。
2007年9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第22条规定,负责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董事会的自我评估进行评价。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结果。
2008年6月28号财政部联合其他四部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审计署)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倾向于要求上市公司出具以财务报告为导向的内部控制报告,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2)关于自愿性披露的规定。
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第3条款鼓励央企控股、金融类及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披露2007年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同日,深交所发布类似通知。
2008年1月2日,上交所发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其中第13条款:本所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最早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是证监会专门针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对一般的上市公司则没有做出要求,因此我国针对金融类上市公司关于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规定要早于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同时也经历了由自愿性披露到强制性披露的过程。
3 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
3.1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一方面缘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缺陷。单纯受利益驱使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存在选择性披露、模糊性披露、延迟披露、虚假披露及策略性披露等问题(王雄元,2005);另一方面通过强制性
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决策者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企业管理是否有效。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资者信息需求期望间的差距。并维持在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水平之上(繆艳娟,2007)。陈关亭、张少华(2003)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有效问卷206 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与审核进行了研究,赞成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且内部控制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张先治、张晓东(2004)采用问卷调查方法(有效问卷249 份)考察投资者对内部控制的需求,得出结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着较强的需求,并且对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需求呈现出层次性。3.2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成本效益原则。假设上市公司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并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这将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没有很强烈的动机去披露这些信息。二是详细披露可能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使公司处于竞争劣势地位。三是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为:过分强调内部控制对避免会计信息失真的作用,而忽视了内部控制的经营目标。甚至有人认为内部控制仅局限于会计控制,而不是覆盖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4 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机结合
SOX法案第404條款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评价与会计报表中所有重要科目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会计认定所实施的内部控制。第404条款的过于细化带来了高昂的成本,然而最终结果表明:效果并没达到预期,很多在美上市的公司纷纷选择退市。SEC发布的最终规则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营运效益控制和合法合规性规定则遵循自愿披露原则。其原因在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毕竟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鉴定都需要追加成本,对于能否真正带来效益却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使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是要求把握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契合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努力地衔接好两种方式所披露的内容,以达到充分披露的目的;既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充分考虑企业的成本负担,又要把影响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信息披露出来,在这一过程中,还不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二是有效地建立强制性披露的最低标准,以提升公司的价值。企业管理层披露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必须要有标准可依,否则就会流于形式,国家相关部门如果能将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标准具体化,那么无论是企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内部控制报告都将有章可循从而会逐渐步入规范。
参考文献
[1]王雄元.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租金与管制[J].会计研究,2005,(4).
[2]繆艳娟.英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会计研究,2007,(9).[3]张先治,张晓东.基于投资者需求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证分析[J].会计研究,2004,(12).[4]陈关亭,张少华.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及其审核[J].审计研究,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