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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融资性票据在我国的实践中大量的存在,这种票据将票据的信用功能与融资功能发挥到极致。但是,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关于“真实交易背景”的规定,这种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是不合法的,这一规定是对票据无因性的限制。本文旨在通过对融资性票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于立法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融资;票据;制度;发展;障碍
一、我国融资性票据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的“真实交易”条款的规定,实际是当时通货膨胀和信用膨胀的环境导致的,这种做法也从立法上禁止了融资性票据的存在。此外,《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使用商业汇票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在银行开户的主体间必须要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这些规定无一例外,都对融资性票据的都持否定态度。然而实践中的票据市场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出立法者的预见能力,市场中各大企业对于融资的迫切需求和融资途径的局限,逼迫他们将目光更多的投向了融资性票据市场。
二、我国融资性票据制度的立法障碍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备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条款因为没有完全贯彻“票据无因性”理论,从而成为我国融资性票据发展在立法上的最大障碍。
(一)学界关于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观点
由于《票据法》在总则第十条中即破坏了票据无因性理论,故一直以来在学界引起了很多的争议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有三种倾向,即支持倾向,反对倾向和折中倾向。
1.支持“真实交易关系”的观点
一部分学者是从实证角度阐释并支持此观点。他们认为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许多利用票据而进行的金融诈骗案例层出不穷,在这种客观情况之下,如果立法规定绝对的票据无因性原则,实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票据法》规定“真实交易关系”作为授受票据的条件很有必要。[1]所以,出于防范大量社会信用膨胀风险的考虑,应当坚持“真实交易关系”规定。
另一部分学者是从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和绝对性角度出发,认为无因性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并且指出《票据法》第十条并未明说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就是无效的。对此,曾参与《票据法》编订的曹守晔先生认为,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毋庸置疑的本质特征,这种无因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能盲目追求,而应从实际出发,如不遵从实际则必然事与愿违。
从上文可知,持支持观点的学者认为票据无因性是相对的,鉴于我国目前经济现状,应当通过其保护金融市场安全,故支持《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
2.反对“真实交易关系”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法》第十条引入的“真实交易关系”,实质是把票据基础关系绑定在票据关系之上,这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即票据关系有效与否取决于票据基础关系。此规定极大限制了票据的流通和发展,应当废止。
也有学者认为,这样规定是刻意混同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无视国际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票据法理论和实践整体统一性。这样的规定不仅否行了无因性原则,更是不利于票据发挥其更宽维度的作用,这是票据立法的倒退,票据原因关系应当从票据行为中彻底剔除。
因此,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主张修改或废除《票据法》第十条。
3.对“真实交易关系”持折中说的观点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坚持票据行为真实性的同时也不舍弃票据无因性,但票据基础关系并不是票据关系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2]
在这些学者看来,由于当下我国信用制度体系尚处于构建阶段,滥发融资性票据非常容易导致社会整体的信用膨胀,故应保留“真实交易关系”条款。同时,《票据法》也必须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地位。签发真实性票据必须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签发融资性票据则需要十分严苛的条件。所以完全废止“真实交易关系”条款的观点欠妥。
(二)笔者个人观点:反对“真实交易关系”
从2004年到2015年,我国《票据法》自最近一次修订至今已经十一年,如今票据发展的客观环境与当时相比变化非常大。对于“真实交易关系”的几个派别来说,无论是支持的一派认为其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产物,还是折中说学者所持的如果废止会导致信用膨胀的观点,都是不符合当下客观环境的。中国的票据事业要想长久快速发展,就必须在立法上和世界各国步伐保持一致,确立规范的票据无因性制度。故笔者认为,应当废止《票据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有因性的规定,从立法上为融资性票据制度的发展扫清障碍。
三、与融资性票据配套的其他体制性障碍
(一)风险监管体制障碍
融资性票据与真实性票据不同,一旦法律完全放开会产生很大风险。但是因为我国当下不健全的票据监管体系,导致其成为了融资性票据制度发展的障碍之一。因为我国票据的现状是纸质化票据应用占绝对主导,其极易被伪造。由于缺少真实交易关系,伪造的融资性票据对社会危害更大。监管部门应当着重采用高科技措施,如电子防伪等,加强审查力度。
(二)信用体制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立法的天然滞后性和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驱使,使得很多企业拖欠银行贷款的行为层出不穷,各大商业银行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呆账”、“坏账”,一些国企和事业单位拖欠贷款情况更为严重。欠债经营已经成了普遍的经济风气,这直接拉低了社会整体信用度,扰乱了经商诚信的理念。对诚信有极高依赖性和敏感度的票据市场而言,这种环境几乎是毁灭性的。
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则,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应当退出市场,然而在我国实践中,退市却常常变得异常艰难。国企是拖欠贷款和资不抵债的高发地,但因其承担的稳定社会职能和社会保障体制的落后,造成了大量严重亏损国企多年来依然债台高筑,举债度日。这对于社会信用根基的破坏是巨大的。
注释:
[1]张旭娟.也谈对票据法第10条的一点意见[J].中国法学,2007第3期.第55页.
[2]李万业,向志容.票据行为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J].海南金融,2006年8月.第39页.
关键词:融资;票据;制度;发展;障碍
一、我国融资性票据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的“真实交易”条款的规定,实际是当时通货膨胀和信用膨胀的环境导致的,这种做法也从立法上禁止了融资性票据的存在。此外,《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使用商业汇票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在银行开户的主体间必须要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这些规定无一例外,都对融资性票据的都持否定态度。然而实践中的票据市场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出立法者的预见能力,市场中各大企业对于融资的迫切需求和融资途径的局限,逼迫他们将目光更多的投向了融资性票据市场。
二、我国融资性票据制度的立法障碍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备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条款因为没有完全贯彻“票据无因性”理论,从而成为我国融资性票据发展在立法上的最大障碍。
(一)学界关于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观点
由于《票据法》在总则第十条中即破坏了票据无因性理论,故一直以来在学界引起了很多的争议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有三种倾向,即支持倾向,反对倾向和折中倾向。
1.支持“真实交易关系”的观点
一部分学者是从实证角度阐释并支持此观点。他们认为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许多利用票据而进行的金融诈骗案例层出不穷,在这种客观情况之下,如果立法规定绝对的票据无因性原则,实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票据法》规定“真实交易关系”作为授受票据的条件很有必要。[1]所以,出于防范大量社会信用膨胀风险的考虑,应当坚持“真实交易关系”规定。
另一部分学者是从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和绝对性角度出发,认为无因性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并且指出《票据法》第十条并未明说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就是无效的。对此,曾参与《票据法》编订的曹守晔先生认为,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毋庸置疑的本质特征,这种无因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能盲目追求,而应从实际出发,如不遵从实际则必然事与愿违。
从上文可知,持支持观点的学者认为票据无因性是相对的,鉴于我国目前经济现状,应当通过其保护金融市场安全,故支持《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
2.反对“真实交易关系”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法》第十条引入的“真实交易关系”,实质是把票据基础关系绑定在票据关系之上,这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即票据关系有效与否取决于票据基础关系。此规定极大限制了票据的流通和发展,应当废止。
也有学者认为,这样规定是刻意混同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无视国际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票据法理论和实践整体统一性。这样的规定不仅否行了无因性原则,更是不利于票据发挥其更宽维度的作用,这是票据立法的倒退,票据原因关系应当从票据行为中彻底剔除。
因此,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主张修改或废除《票据法》第十条。
3.对“真实交易关系”持折中说的观点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坚持票据行为真实性的同时也不舍弃票据无因性,但票据基础关系并不是票据关系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2]
在这些学者看来,由于当下我国信用制度体系尚处于构建阶段,滥发融资性票据非常容易导致社会整体的信用膨胀,故应保留“真实交易关系”条款。同时,《票据法》也必须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地位。签发真实性票据必须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签发融资性票据则需要十分严苛的条件。所以完全废止“真实交易关系”条款的观点欠妥。
(二)笔者个人观点:反对“真实交易关系”
从2004年到2015年,我国《票据法》自最近一次修订至今已经十一年,如今票据发展的客观环境与当时相比变化非常大。对于“真实交易关系”的几个派别来说,无论是支持的一派认为其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产物,还是折中说学者所持的如果废止会导致信用膨胀的观点,都是不符合当下客观环境的。中国的票据事业要想长久快速发展,就必须在立法上和世界各国步伐保持一致,确立规范的票据无因性制度。故笔者认为,应当废止《票据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有因性的规定,从立法上为融资性票据制度的发展扫清障碍。
三、与融资性票据配套的其他体制性障碍
(一)风险监管体制障碍
融资性票据与真实性票据不同,一旦法律完全放开会产生很大风险。但是因为我国当下不健全的票据监管体系,导致其成为了融资性票据制度发展的障碍之一。因为我国票据的现状是纸质化票据应用占绝对主导,其极易被伪造。由于缺少真实交易关系,伪造的融资性票据对社会危害更大。监管部门应当着重采用高科技措施,如电子防伪等,加强审查力度。
(二)信用体制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立法的天然滞后性和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驱使,使得很多企业拖欠银行贷款的行为层出不穷,各大商业银行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呆账”、“坏账”,一些国企和事业单位拖欠贷款情况更为严重。欠债经营已经成了普遍的经济风气,这直接拉低了社会整体信用度,扰乱了经商诚信的理念。对诚信有极高依赖性和敏感度的票据市场而言,这种环境几乎是毁灭性的。
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则,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应当退出市场,然而在我国实践中,退市却常常变得异常艰难。国企是拖欠贷款和资不抵债的高发地,但因其承担的稳定社会职能和社会保障体制的落后,造成了大量严重亏损国企多年来依然债台高筑,举债度日。这对于社会信用根基的破坏是巨大的。
注释:
[1]张旭娟.也谈对票据法第10条的一点意见[J].中国法学,2007第3期.第55页.
[2]李万业,向志容.票据行为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J].海南金融,2006年8月.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