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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极大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有关国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概况及其特点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美国现行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自20世纪起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的。这一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了美国城乡经济的同步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可以完全等同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美国农村金融体系由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业保险体系组成。美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美国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是由美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的,专门针对本国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的机构。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通过信贷活动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贯彻实施农村金融政策,控制农业发展规模等。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美国政府于1916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农贷法律,由美国政府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组成信贷系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发展。
(二)德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建立农村金融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体。德国农村有三级合作银行服务体系,它们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它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由入股股东拥有;3家区域性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由其拥有;中央合作银行由区域性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隶属关系,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也没有行业管理职能,但有各种金融服务职能:主要是资金调剂、融通服务、合作银行系统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开发各类银行产品,以及提供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服务。合作银行体系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系统,发挥了整体优势。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及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农村多种金融并存的必要性。在德国农村,除了规模庞大的农村信用社外,还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银行和私营借贷机构等等,它们全方位地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金融需求。德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是:首先,合作金融组织在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德国农村合作金融基础雄厚,是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其次,从国别结构来看,德国对合作金融干预最少,只有在外部监管上依托中央银行和合作银行进行行业审计。
(三)法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法国是西欧农业最发达的国家,政府很早就着手解决了农村金融发展问题。早在19世纪初期,法国政府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建立了农村金融机构,以支持农业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创建了世界上最早的农业专业银行--法兰西土地信贷银行,专门为农民购入土地或开垦利用土地提供长期贷款。1899年,为帮助农民自发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开展业务活动,解决其规模和资金融通上的难题。1920年,建立了农业信贷地区银行和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1926年,政府将这个行政机构改建为商业性的组织--國家农业信贷银行。同时,将合作性质的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方农业信用合作社分别作为其省级机关和基层信贷组织,形成了全国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其特点是该体系由地方、省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三个层次组成。它们是在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政府始终直接管理着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并以直接管理、调控代替了外部监管。法国国家主导型的合作金融体系可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大量的长期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这种政策性的优势是无法比拟的,值得我们借鉴。
二、世界有关国家农村金融体系的经验总结
(一)世界各国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各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看,世界各国都形成了规范、有序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如美国建立了以私营机构及个人信贷等农村商业性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形成了三大金融系统相互补充,携手并进的格局。德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体的三级合作银行服务体系,除了规模庞大的农村信用社外,还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银行和私营借贷机构等等,它们全方位地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金融需求。法国形成了国家主导型的合作金融体系,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大量的长期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将合作性质的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分别作为其省级机关和基层信贷组织,形成了全国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信贷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和私人放款者组成。农村合作信贷机构提供长、中、短期各类贷款,是最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
(二)世界有关国家农村金融体系都是以合作金融为主体。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合作金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
1、农村合作金融基础雄厚,如德国农村合作金融基础雄厚,是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德国合作银行系统总资产达16593亿马克,占德国银行总资产的20%以上,合作银行系统的各项存款余额占市场份额的26%。法国形成了国家主导型的合作金融体系,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大量的长期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2、在支持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的作用大。美国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的金融系统为美国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印度通过从外部向合作金融注入大量资金,在解决农业发展的资金制约、提高农业生产率,特别是在提升农业资金收益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几乎所有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带有国家强力扶持的特征,很有普遍性,反映了"三农"问题的特殊性以及各国对其的高度重视。表现为政府直接出资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或者为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提供资金支持,如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在初创时期大部分股金均来源于政府资金。法国强调政府主导。各国政府还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等,来鼓励全社会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更为重要的是各国均由政府主导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避免了农业生产的大幅度波动,维护了广大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4、世界各国农村金融可持续性发展能力较强。可持续性是指金融机构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持续性业务经营能力。从各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营情况看,其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主要表现为:(1)金融组织的创新,推动交易工具和产品的创新。如日本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林金融体系的业务也在不断创新。在经济发展初期,资金主要是支持农地改造、灌溉设施改进等基础设施建设,其后随着农业与工商业者收入差距的扩大,又转而重点支持畜牧业、水果业等的发展,而在日本农产品走向国际化市场的过程中,通过"定农产品加工资金"、"强化农业经营基础资金"等的信贷支持增强农业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2)制度保证了农村金融顺利开展。如美国农村金融的运作具备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既有专门的法律;(3)金融体系资金较雄厚。世界各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资金除正常的吸收存款、政府资金外,很大程度上通过金融市场发行债券获得资金。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国情与发达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同,很多方面是不可比的,但它们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方面的许多成功经验是可以学习借鉴的。针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现状,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以增强金融供给为着力点,构建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的发展是依附于农村的金融需求的,并且随着金融需求的发展变化而进行相应的变革。我国目前"三农"金融需求复杂多样,正规金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则十分有限,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根本不能满足"三农"融资需求。今后一段时间,要大力发展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商业金融,同时要适当地把非正规金融纳入体制范围内,尤其是要深化对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金融服务深度;农村金融服务应该在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方面都要有所创新。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这种支持有三个层次:首先,政府要通过立法为各种金融组织的创建和规范运行建立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对于农村金融的立法还不明确,很多政策欠缺操作性和实践性。其次,政府可以提供某种担保来降低农村金融的交易费用。农户的生活范围有限,区域分割比较明显,农户的可用担保物很少,所以可以考虑由政府牵头来组织某种形式的担保基金以降低农户贷款的准入门槛。第三方面的支持,体现在对农村金融组织的补贴或者财政支持上。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等利益诱导方式激励合作金融、商业金融等为"三农"服务;通过提供政策补贴发展农业保险等;将支持重点转向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的政策项目。
(三)加强农村合作金融的支农功能。国外农村合作性金融產生发展已有150多年,它广泛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原因主要是合作金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对农村资金投入不足,解决农业发展、农户生活等金融需求。虽然各国农业产业的地位、农业的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但都从本国国情出发,建立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模式,并基本上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民主管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吸收国际经验和国内已有的成功做法,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构建县联社一级法人体制模式或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为了鼓励大股金社员入股,也可以允许其适当增加票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提供服务,形成完整的全国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网络。
(四)引导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国外实践表明,农村民间金融在二元经济结构中是普遍存在的,金融当局不能简单地对其采取取缔的方式,而应引导它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首先,引导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金融转变。在现实条件下,一方面,政府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金融合会等,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小规模的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正规金融的改制,使它们通过控股或参股取得部分产权,将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政府还要将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运作,从而充分发挥其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扬.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经验及其启示[J].世界农业,2008,(3).
[2]陈四端.外国农村金融[M].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
一、有关国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概况及其特点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美国现行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自20世纪起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的。这一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了美国城乡经济的同步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可以完全等同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美国农村金融体系由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业保险体系组成。美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美国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是由美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的,专门针对本国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的机构。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通过信贷活动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贯彻实施农村金融政策,控制农业发展规模等。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美国政府于1916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农贷法律,由美国政府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组成信贷系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发展。
(二)德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建立农村金融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体。德国农村有三级合作银行服务体系,它们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它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由入股股东拥有;3家区域性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由其拥有;中央合作银行由区域性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隶属关系,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也没有行业管理职能,但有各种金融服务职能:主要是资金调剂、融通服务、合作银行系统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开发各类银行产品,以及提供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服务。合作银行体系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系统,发挥了整体优势。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及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农村多种金融并存的必要性。在德国农村,除了规模庞大的农村信用社外,还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银行和私营借贷机构等等,它们全方位地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金融需求。德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特点是:首先,合作金融组织在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德国农村合作金融基础雄厚,是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其次,从国别结构来看,德国对合作金融干预最少,只有在外部监管上依托中央银行和合作银行进行行业审计。
(三)法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法国是西欧农业最发达的国家,政府很早就着手解决了农村金融发展问题。早在19世纪初期,法国政府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建立了农村金融机构,以支持农业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创建了世界上最早的农业专业银行--法兰西土地信贷银行,专门为农民购入土地或开垦利用土地提供长期贷款。1899年,为帮助农民自发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开展业务活动,解决其规模和资金融通上的难题。1920年,建立了农业信贷地区银行和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1926年,政府将这个行政机构改建为商业性的组织--國家农业信贷银行。同时,将合作性质的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方农业信用合作社分别作为其省级机关和基层信贷组织,形成了全国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其特点是该体系由地方、省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三个层次组成。它们是在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政府始终直接管理着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并以直接管理、调控代替了外部监管。法国国家主导型的合作金融体系可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大量的长期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这种政策性的优势是无法比拟的,值得我们借鉴。
二、世界有关国家农村金融体系的经验总结
(一)世界各国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各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看,世界各国都形成了规范、有序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如美国建立了以私营机构及个人信贷等农村商业性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形成了三大金融系统相互补充,携手并进的格局。德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体的三级合作银行服务体系,除了规模庞大的农村信用社外,还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银行和私营借贷机构等等,它们全方位地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金融需求。法国形成了国家主导型的合作金融体系,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大量的长期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将合作性质的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分别作为其省级机关和基层信贷组织,形成了全国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信贷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和私人放款者组成。农村合作信贷机构提供长、中、短期各类贷款,是最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
(二)世界有关国家农村金融体系都是以合作金融为主体。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合作金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
1、农村合作金融基础雄厚,如德国农村合作金融基础雄厚,是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德国合作银行系统总资产达16593亿马克,占德国银行总资产的20%以上,合作银行系统的各项存款余额占市场份额的26%。法国形成了国家主导型的合作金融体系,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大量的长期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2、在支持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的作用大。美国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的金融系统为美国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印度通过从外部向合作金融注入大量资金,在解决农业发展的资金制约、提高农业生产率,特别是在提升农业资金收益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几乎所有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带有国家强力扶持的特征,很有普遍性,反映了"三农"问题的特殊性以及各国对其的高度重视。表现为政府直接出资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或者为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提供资金支持,如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在初创时期大部分股金均来源于政府资金。法国强调政府主导。各国政府还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等,来鼓励全社会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更为重要的是各国均由政府主导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避免了农业生产的大幅度波动,维护了广大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4、世界各国农村金融可持续性发展能力较强。可持续性是指金融机构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持续性业务经营能力。从各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营情况看,其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主要表现为:(1)金融组织的创新,推动交易工具和产品的创新。如日本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林金融体系的业务也在不断创新。在经济发展初期,资金主要是支持农地改造、灌溉设施改进等基础设施建设,其后随着农业与工商业者收入差距的扩大,又转而重点支持畜牧业、水果业等的发展,而在日本农产品走向国际化市场的过程中,通过"定农产品加工资金"、"强化农业经营基础资金"等的信贷支持增强农业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2)制度保证了农村金融顺利开展。如美国农村金融的运作具备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既有专门的法律;(3)金融体系资金较雄厚。世界各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资金除正常的吸收存款、政府资金外,很大程度上通过金融市场发行债券获得资金。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国情与发达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同,很多方面是不可比的,但它们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方面的许多成功经验是可以学习借鉴的。针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现状,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以增强金融供给为着力点,构建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的发展是依附于农村的金融需求的,并且随着金融需求的发展变化而进行相应的变革。我国目前"三农"金融需求复杂多样,正规金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则十分有限,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根本不能满足"三农"融资需求。今后一段时间,要大力发展合作金融机构,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商业金融,同时要适当地把非正规金融纳入体制范围内,尤其是要深化对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金融服务深度;农村金融服务应该在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方面都要有所创新。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这种支持有三个层次:首先,政府要通过立法为各种金融组织的创建和规范运行建立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对于农村金融的立法还不明确,很多政策欠缺操作性和实践性。其次,政府可以提供某种担保来降低农村金融的交易费用。农户的生活范围有限,区域分割比较明显,农户的可用担保物很少,所以可以考虑由政府牵头来组织某种形式的担保基金以降低农户贷款的准入门槛。第三方面的支持,体现在对农村金融组织的补贴或者财政支持上。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等利益诱导方式激励合作金融、商业金融等为"三农"服务;通过提供政策补贴发展农业保险等;将支持重点转向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的政策项目。
(三)加强农村合作金融的支农功能。国外农村合作性金融產生发展已有150多年,它广泛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原因主要是合作金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对农村资金投入不足,解决农业发展、农户生活等金融需求。虽然各国农业产业的地位、农业的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但都从本国国情出发,建立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模式,并基本上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民主管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吸收国际经验和国内已有的成功做法,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构建县联社一级法人体制模式或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为了鼓励大股金社员入股,也可以允许其适当增加票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提供服务,形成完整的全国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网络。
(四)引导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国外实践表明,农村民间金融在二元经济结构中是普遍存在的,金融当局不能简单地对其采取取缔的方式,而应引导它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首先,引导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金融转变。在现实条件下,一方面,政府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金融合会等,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小规模的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正规金融的改制,使它们通过控股或参股取得部分产权,将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政府还要将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运作,从而充分发挥其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扬.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经验及其启示[J].世界农业,2008,(3).
[2]陈四端.外国农村金融[M].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