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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虽然法院已经对执行制度有了较为完善的修改,但是为了给当事人创造更好的权利,我们还应该考虑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条框框及地方保护主义制约等情况的打扰下,执行部门具体该如何对应。因此要阐述民事执行与几种实体法的关系,及执行过程在注意事项及如何操作。
关键词:民事执行;特征意义;各种实体法
一、民事执行其特征意义
1.概括民事执行
根据现有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执行程序,执行人强制义务人履行判决义务就是所谓的民事执行。
2.民事执行的特征意义
(1)执行人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根据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行为是民事执行的特征之一。
(2)人民法院享有执行权和审判权,这是民事执行的特征之二。为了当事人的权利得以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的尊严得以维护,人民法院同时被赋予了审判权和执行权,也以此确保执行程序中案件的顺利进行及完成。
(3)普遍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差别较大,这是民事执行的特征之三。执行法律关系的特殊之处在于:①在人民法院法律法规的权利下,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单执行人就能产生执行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需要执行人与当事人申请联合(即审判权与诉权联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②执行法律关系在极少的案件中才需要宽泛的主体,普遍情况下主体只是执行机关与当事人;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自身就具有宽泛的主体,如执行部门、执行人、当事人、案件代理人、参与诉讼人等。
3.民事执行的几点意义
义务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属于民事行为,与民事执行有本质区别,民事执行即为强制执行。
(1)维护人民法院、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使义务人履行判决义务。
(3)教导全民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学法、守法、懂法。
二、民事执行的条件
民事执行时必须符合民事执行的条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都需要民事执行这个阶段,只有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案件才能强制执行。符合民事执行的条件包括:
(1)民事执行时必须持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或公正机构制作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的支付令作为执行依据。
(2)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或公正机构制作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必须具有法律效应,必须生效。
(3)超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限,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强制执行。不能在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内就强制执行。
三、民事执行与几种实体法的关系
1.民事执行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首先,强制执行法的不少标准来自于民事实体法,再来,许多民事实体法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实现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应该属于强制民事执行法,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有许多交叉、相关、融合、的地方。多数普通人民和法院内部的执行人员对民事执行的理解不到位,感觉民事实体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之间没有多大的关系,事实上,要保证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案件,执行人员必须要将程序法与实体法灵活的融合、协调应用,既要懂程序法、也要懂实体法。
虽然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有许多相协调的程序,但民事强制执行法是从多个角度灵活考虑各种利益关系,考虑多个因素,不是完全取决于依靠民事实体法。强制执行法有不能抹杀的独立的执行程序、独立的执行观念、有自身的意义、自身的价值,更不能仅仅认为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使人们对强制执行造成误解。民事强制执行法还有有着特有的价值和特点,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与挖掘。
2.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多数法律规定中都为民事诉讼法,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审判从某种窄小的角度讲是指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都在民事诉讼案件程序中,在社会上大多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民事诉讼制度中也包含着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但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二者制度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别。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都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二者都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特点,审判程序的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审查判断到底是不是存在着民事权利,而执行程序的意义在于执行判决结果,在正常的法律程序中,在存在强制执行的条件下,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且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不仅仅是人民法院有效的判决书,还可以依靠我们上面所说的具有法律效应的仲裁机关或公正机构制作生效的法律文书,甚至有些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着先执行程序后审判程序。民事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与差别还有待我们更为深刻的把握和研究,以便于我们对有着独特意义与价值的民事强制执行有更明确的认识。
3.民事执行与破产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在实质上都是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破产程序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的法律法规,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分配,民事强制执行法也是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分配,二者本质的区别是,强制执行侧重于实现个别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的强制性分配侧重于实现全部债权人的利益,二者之间相融合、相协调之处较多,都发挥着各自的本能,各负其责。
考虑到多个债券人的合法权利,民事执行与破产法都持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原则,但多年来哪种原则更为在理在社会上存在着争议,今后我们应该在二者优先取决上深入研究和探讨,慢慢解决民事执行案件中这一重要问题。
四、总结
多年来,虽然我们不断的改进民事执行法法律法规,不断的深入研究、探讨、实践、论证民事强制执行法与各种实体法之间的关系,也在过程中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兼顾更多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我们仍需要更多的努力、更多的研究、更多的探讨、实践、整理、总结和论证来不断完善我们的各项民事执行法法规。
参考文献:
[1]郑学林.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立案审判监督执行篇)[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9
[2]杨立新.杨立新民法网[R],2001.7
[3]黄风译.《民法大全·司法管辖审判诉讼》
[4]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P244-246
关键词:民事执行;特征意义;各种实体法
一、民事执行其特征意义
1.概括民事执行
根据现有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执行程序,执行人强制义务人履行判决义务就是所谓的民事执行。
2.民事执行的特征意义
(1)执行人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根据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行为是民事执行的特征之一。
(2)人民法院享有执行权和审判权,这是民事执行的特征之二。为了当事人的权利得以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的尊严得以维护,人民法院同时被赋予了审判权和执行权,也以此确保执行程序中案件的顺利进行及完成。
(3)普遍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差别较大,这是民事执行的特征之三。执行法律关系的特殊之处在于:①在人民法院法律法规的权利下,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单执行人就能产生执行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需要执行人与当事人申请联合(即审判权与诉权联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②执行法律关系在极少的案件中才需要宽泛的主体,普遍情况下主体只是执行机关与当事人;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自身就具有宽泛的主体,如执行部门、执行人、当事人、案件代理人、参与诉讼人等。
3.民事执行的几点意义
义务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属于民事行为,与民事执行有本质区别,民事执行即为强制执行。
(1)维护人民法院、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实现,使义务人履行判决义务。
(3)教导全民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学法、守法、懂法。
二、民事执行的条件
民事执行时必须符合民事执行的条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都需要民事执行这个阶段,只有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案件才能强制执行。符合民事执行的条件包括:
(1)民事执行时必须持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或公正机构制作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的支付令作为执行依据。
(2)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或公正机构制作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必须具有法律效应,必须生效。
(3)超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限,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强制执行。不能在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内就强制执行。
三、民事执行与几种实体法的关系
1.民事执行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首先,强制执行法的不少标准来自于民事实体法,再来,许多民事实体法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实现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应该属于强制民事执行法,因此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有许多交叉、相关、融合、的地方。多数普通人民和法院内部的执行人员对民事执行的理解不到位,感觉民事实体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之间没有多大的关系,事实上,要保证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案件,执行人员必须要将程序法与实体法灵活的融合、协调应用,既要懂程序法、也要懂实体法。
虽然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有许多相协调的程序,但民事强制执行法是从多个角度灵活考虑各种利益关系,考虑多个因素,不是完全取决于依靠民事实体法。强制执行法有不能抹杀的独立的执行程序、独立的执行观念、有自身的意义、自身的价值,更不能仅仅认为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使人们对强制执行造成误解。民事强制执行法还有有着特有的价值和特点,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与挖掘。
2.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多数法律规定中都为民事诉讼法,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审判从某种窄小的角度讲是指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都在民事诉讼案件程序中,在社会上大多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民事诉讼制度中也包含着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但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二者制度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别。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都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二者都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特点,审判程序的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审查判断到底是不是存在着民事权利,而执行程序的意义在于执行判决结果,在正常的法律程序中,在存在强制执行的条件下,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且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不仅仅是人民法院有效的判决书,还可以依靠我们上面所说的具有法律效应的仲裁机关或公正机构制作生效的法律文书,甚至有些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着先执行程序后审判程序。民事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与差别还有待我们更为深刻的把握和研究,以便于我们对有着独特意义与价值的民事强制执行有更明确的认识。
3.民事执行与破产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在实质上都是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破产程序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的法律法规,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分配,民事强制执行法也是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分配,二者本质的区别是,强制执行侧重于实现个别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的强制性分配侧重于实现全部债权人的利益,二者之间相融合、相协调之处较多,都发挥着各自的本能,各负其责。
考虑到多个债券人的合法权利,民事执行与破产法都持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原则,但多年来哪种原则更为在理在社会上存在着争议,今后我们应该在二者优先取决上深入研究和探讨,慢慢解决民事执行案件中这一重要问题。
四、总结
多年来,虽然我们不断的改进民事执行法法律法规,不断的深入研究、探讨、实践、论证民事强制执行法与各种实体法之间的关系,也在过程中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兼顾更多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我们仍需要更多的努力、更多的研究、更多的探讨、实践、整理、总结和论证来不断完善我们的各项民事执行法法规。
参考文献:
[1]郑学林.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立案审判监督执行篇)[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9
[2]杨立新.杨立新民法网[R],2001.7
[3]黄风译.《民法大全·司法管辖审判诉讼》
[4]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P24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