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社会组织日益发展壮大。为促进政府的服务更高效,政府将逐步把一些公共管理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以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根本目标。本文拟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并发挥重要作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社会组织;社会管理;作用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5-0310-01
在我国,社会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其概念主要是按照我国的法规来定义,即“由民间力量主办的,为社会提供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社会组织的具体特点是:独立于政府部门和商业企业之外,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营运有结余,也不得“分红”。捐赠者或者投资者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经济回报。机构职员的待遇不得超过处于相似状况、履行相似职责、执行相似任务的其他人的收入;资金主要来源于私人筹资或社会团体的慈善性捐款以及政府为购买服务的适当拨款,受到社会和政策的严密审察,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可获得税收政策的优惠,包括免交所得税。资产不为任何私人所有,不能在市场上交易,不能强迫兼并。
如何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平衡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将其规范化和法制化
社会组织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之一,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政府发生责、权、利方面的关系。建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和互补,必须平衡两者之间的責、权、利关系,这也是构建两者自主性互动的实质。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逐步调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相互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因此,结合政府综合体制改革的深化,应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政府法规,以保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明晰的权力关系,防止权力互惠或腐败。同时,需进一步制定对社会组织的定位和保护的法律,修订完善原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并上升为正式法律。在平衡政府与社会组织权利关系的过程中,应让社会组织承担起更多原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促进社会组织的独立和发展;社会组织则应完善管理,提高能力,成为能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职能的有责任的主体,从而推动政府机构的精简和职能的根本转变。
二、建立灵活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应该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改革社会组织的成立制度,改革传统的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登报声明的单一管理模式。同时,适当放低社会组织的成立门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平等的体制平台,鼓励和培育自主自治而又利于社会民生的社会组织,特别是目前社会急需的行业组织类、社会公益类、为弱势群体服务类、社区服务类、解决社会特定问题的几类社会组织。为了提高社会组织从事公共服务参与社会管理的素质,应切实帮助他们抓好规范化管理建设,如在主管的民政部门主持下,坚持开展对社会组织的年审制,坚持实行对社会组织的第三方社会中介评估,通过审计和评估把好对社会组织的年审登记关。
三、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筹资发展的水平
应鼓励社会组织开展与组织宗旨相一致的市场运作,政府则应在财税政策方面为社会组织提供更优惠的政策。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税收政策有一定的优惠力度,为丰富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支持和动力。但是,对于企业、个人捐赠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措施力度,尚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政府也可以将更多的管理服务职能,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下放给社会组织,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建立和社会组织的互动。一方面,这样能有效利用社会组织的一些提供准公共产品服务方面的优势;另外一方面,也有助于社会组织增加资金来源。
四、发挥人民政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特殊作用
随着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及其对经济日益扩大的重要贡献,社会组织的政治诉求、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也应有他们的一席之地,社会组织的代表人物也将越来越多地参加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来。因此,人民政协应当重视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作用的发挥。无论政协的界别的设置还是代表的结构,都应当与之适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如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的界别应逐步增设,政协委员中社会组织代表人物的比例应适当扩大。
五、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社会组织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改革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步骤,这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为此,执政党应不断创新执政思维,加强联系,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扩大党的基层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覆盖面、联系面和影响面。社会组织是传播社会核心价值的重要渠道,通过影响面的扩大,可达到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核心价值根植于社会组织的目的。要突出党对社会组织的依法领导,通过推进立法,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服务于公益社会事业、参与社会管理,支持和推进有关社会组织及其与政府合作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在此基础上,及时协调和解决政府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应改善领导和管理的方法。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民主和独立的特点,在坚持依法领导和管理的过程中,应讲究沟通和协商,减少干预和指令,注重以确定服务项目的方式加以引导,并支持基层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在公益服务中的平等合作、协调一致。应在党建活动中吸纳社会组织的参与,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对党组织的监督,参与对党组织绩效的评估,并且协调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发起的活动,如志愿服务、慈善救助等公益活动等。
总之,我国的社会组织正成为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虽然存在着不少自身制约因素和外部障碍,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组织将迎来一个空前的历史发展机遇。而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理念和模式等,也将随之出现进行重大调整和改变。社会组织在民主政治进程、社会文化建设、伦理道德进化、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平衡社会各阶层之间矛盾、关注弱势群体和建立和谐社会等方面,将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社会组织;社会管理;作用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5-0310-01
在我国,社会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其概念主要是按照我国的法规来定义,即“由民间力量主办的,为社会提供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社会组织的具体特点是:独立于政府部门和商业企业之外,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营运有结余,也不得“分红”。捐赠者或者投资者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经济回报。机构职员的待遇不得超过处于相似状况、履行相似职责、执行相似任务的其他人的收入;资金主要来源于私人筹资或社会团体的慈善性捐款以及政府为购买服务的适当拨款,受到社会和政策的严密审察,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可获得税收政策的优惠,包括免交所得税。资产不为任何私人所有,不能在市场上交易,不能强迫兼并。
如何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平衡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将其规范化和法制化
社会组织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之一,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政府发生责、权、利方面的关系。建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和互补,必须平衡两者之间的責、权、利关系,这也是构建两者自主性互动的实质。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逐步调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相互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因此,结合政府综合体制改革的深化,应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政府法规,以保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明晰的权力关系,防止权力互惠或腐败。同时,需进一步制定对社会组织的定位和保护的法律,修订完善原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并上升为正式法律。在平衡政府与社会组织权利关系的过程中,应让社会组织承担起更多原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促进社会组织的独立和发展;社会组织则应完善管理,提高能力,成为能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职能的有责任的主体,从而推动政府机构的精简和职能的根本转变。
二、建立灵活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应该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改革社会组织的成立制度,改革传统的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登报声明的单一管理模式。同时,适当放低社会组织的成立门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平等的体制平台,鼓励和培育自主自治而又利于社会民生的社会组织,特别是目前社会急需的行业组织类、社会公益类、为弱势群体服务类、社区服务类、解决社会特定问题的几类社会组织。为了提高社会组织从事公共服务参与社会管理的素质,应切实帮助他们抓好规范化管理建设,如在主管的民政部门主持下,坚持开展对社会组织的年审制,坚持实行对社会组织的第三方社会中介评估,通过审计和评估把好对社会组织的年审登记关。
三、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筹资发展的水平
应鼓励社会组织开展与组织宗旨相一致的市场运作,政府则应在财税政策方面为社会组织提供更优惠的政策。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税收政策有一定的优惠力度,为丰富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支持和动力。但是,对于企业、个人捐赠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措施力度,尚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政府也可以将更多的管理服务职能,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下放给社会组织,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建立和社会组织的互动。一方面,这样能有效利用社会组织的一些提供准公共产品服务方面的优势;另外一方面,也有助于社会组织增加资金来源。
四、发挥人民政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特殊作用
随着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及其对经济日益扩大的重要贡献,社会组织的政治诉求、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也应有他们的一席之地,社会组织的代表人物也将越来越多地参加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来。因此,人民政协应当重视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作用的发挥。无论政协的界别的设置还是代表的结构,都应当与之适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如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的界别应逐步增设,政协委员中社会组织代表人物的比例应适当扩大。
五、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社会组织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改革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步骤,这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为此,执政党应不断创新执政思维,加强联系,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扩大党的基层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覆盖面、联系面和影响面。社会组织是传播社会核心价值的重要渠道,通过影响面的扩大,可达到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核心价值根植于社会组织的目的。要突出党对社会组织的依法领导,通过推进立法,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服务于公益社会事业、参与社会管理,支持和推进有关社会组织及其与政府合作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在此基础上,及时协调和解决政府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应改善领导和管理的方法。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民主和独立的特点,在坚持依法领导和管理的过程中,应讲究沟通和协商,减少干预和指令,注重以确定服务项目的方式加以引导,并支持基层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在公益服务中的平等合作、协调一致。应在党建活动中吸纳社会组织的参与,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对党组织的监督,参与对党组织绩效的评估,并且协调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发起的活动,如志愿服务、慈善救助等公益活动等。
总之,我国的社会组织正成为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虽然存在着不少自身制约因素和外部障碍,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组织将迎来一个空前的历史发展机遇。而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理念和模式等,也将随之出现进行重大调整和改变。社会组织在民主政治进程、社会文化建设、伦理道德进化、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平衡社会各阶层之间矛盾、关注弱势群体和建立和谐社会等方面,将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