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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意义重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其中“当”与“不当”的界限如何把握,却有一些误解和困惑。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案例向读者介绍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陈某和妻子孙某同在一建筑工地打工,一天晚上加班时,遇到该工地木工周某、容某等四人酒后滋事,调戏孙某。陈某在劝解、反抗过程中遭到周某、容某等围殴,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他们挥去。混乱中,折叠刀刺中了郭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容某等三人轻微伤。案发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孤身一人面对多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实施的防卫。其中,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某再无伤害行为。无论从手段和强度上看,被告人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
案例二:防卫过当,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农村青年傅某经培训合格后,在沈某经营的服装厂担任裁剪工。工作几个月后,傅某多次因工资待遇等问题与沈某发生争执,引起沈某不满。一日傅某上夜班时迟到,沈某纠集车间女工王某、李某等三人突然对傅某拳打脚踢,傅某则顺手抓起一把大号螺丝刀进行遮挡防护。撕打中螺丝刀刺进王某背部,使其肺部受损,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突然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采取防卫行为,但其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1年。
案例三:事后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某与闵某、杨某等四人未经允许来到郭某承包的鱼塘夜钓。郭某发现后,在追赶途中手持铁锹对王某的头部、肩部、胳膊进行击打。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郭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发现王某等人钓鱼后,手持铁锹追打,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伤害结果,遂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3.2万元。宣判后,郭某以自己的行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客观上没有防卫的必要性,遂作出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说法:
以上三个案例,分别涉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不必要的“事后防卫”等法律规定。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要件:一是防卫的起因,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这里的“不法”,是广义的不法,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刑法上的违法性,也不要求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具有不法的性质即可。二是防卫的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是防卫的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四是防卫的时间,必须是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指的是:直接在眼前即将马上发生;已经开始进行;还在持续当中。五是防卫的限度,这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点。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但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以下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但互殴中有两种情况存在正当防卫行为:一是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二是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防卫”。(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防卫”行为。(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防卫”行为。(7)挑拨式的“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如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紧急避险等。(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山东
案例一: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陈某和妻子孙某同在一建筑工地打工,一天晚上加班时,遇到该工地木工周某、容某等四人酒后滋事,调戏孙某。陈某在劝解、反抗过程中遭到周某、容某等围殴,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他们挥去。混乱中,折叠刀刺中了郭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容某等三人轻微伤。案发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孤身一人面对多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实施的防卫。其中,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某再无伤害行为。无论从手段和强度上看,被告人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
案例二:防卫过当,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农村青年傅某经培训合格后,在沈某经营的服装厂担任裁剪工。工作几个月后,傅某多次因工资待遇等问题与沈某发生争执,引起沈某不满。一日傅某上夜班时迟到,沈某纠集车间女工王某、李某等三人突然对傅某拳打脚踢,傅某则顺手抓起一把大号螺丝刀进行遮挡防护。撕打中螺丝刀刺进王某背部,使其肺部受损,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突然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采取防卫行为,但其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1年。
案例三:事后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某与闵某、杨某等四人未经允许来到郭某承包的鱼塘夜钓。郭某发现后,在追赶途中手持铁锹对王某的头部、肩部、胳膊进行击打。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郭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发现王某等人钓鱼后,手持铁锹追打,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伤害结果,遂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3.2万元。宣判后,郭某以自己的行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客观上没有防卫的必要性,遂作出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说法:
以上三个案例,分别涉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不必要的“事后防卫”等法律规定。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要件:一是防卫的起因,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这里的“不法”,是广义的不法,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刑法上的违法性,也不要求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具有不法的性质即可。二是防卫的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是防卫的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四是防卫的时间,必须是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指的是:直接在眼前即将马上发生;已经开始进行;还在持续当中。五是防卫的限度,这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点。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但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以下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但互殴中有两种情况存在正当防卫行为:一是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二是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防卫”。(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防卫”行为。(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防卫”行为。(7)挑拨式的“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如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紧急避险等。(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