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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而建筑行业领域内自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已成为建设工程项目定价的主要方式。建筑企业如何能够从激烈的竞争市场中把握机会,争取中标,提高投资效益,立于不败之地。虽然项目的管理机制、各招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社会关系、承包经验等固然是决定因素,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得注意招投标问题的分析及处理。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引言: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本文就招投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投标单位“围标”、“串标”
投标单位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有些投标单位在产生入围单位前将所有或部分投标单位买通,或在开标前将所有入围单位买通,形成无论谁中标他都是实际中标人的结果,这种现象较多。“围标”、“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由于隐蔽性极强,导致调查取证非常困难。
2、招标人搞虚假招标,暗箱操作
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才开始进人招投标程序,搞形式走过场,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管,并拉来其他企业作“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叮丁槛”,提高投标人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胜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
3、招标人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
招标人以保密工程,或以合资、民间资本占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在邀请招标中,部分业主并不想真的通过招标确定好的企业,招投标过程基本上是流于形式,走过场。
4、评标专家评标不公
有些评标专家评标无原则,打“极端分”、“关系分”、“人情分”;有些专家无条件地贯彻招标人、业主代表的意图,通过不公正的评标达到偏袒或照顾特定投标人的目的;有些专家收受他人好处,向投标人泄露评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有的甚至担当投标人的发言人,严重影响评标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招投标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政企不分,存在同体监督现象
按照现在施行的职责分类,对于那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与执法,分别是由其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而对各个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与执法,也分别是由其行政的主管部门来负责,这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其下属的企业、有形的市场、招投标管理机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事实上却很难实施较为有效监督。各个有关部门不光管理本行业招标的有关活动,也对实际的行业招投标活动起着监督的作用,还有一些则直接扮演着招投标活动实施人的角色,这样就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制衡体系,缺少一个有权威的、统一的、强有力且较为“超脱”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来监督和管理招投标的各种活动,保证其公平公正性。现实社会,一些管理机构,往往可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干预,将一些并没有优势的单位和个人提到一个十分占优势的地位,而原因却只是那些个人和单位是本地的,是自己熟悉的。这样做严重影响了本地的发展,限制了一个城市的未来成长空间。
2、以招标为过场,内定中标者
工程发包单位在还没有进行招标的程序前就早已选定了自己看重的中标单位,而之后的各种招标活动和程序只不过是走走形式,是工程看起来更加正式一些,而这样做就将招标这一活动标置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使其无法起到实质的作用。
3、相关部门缺乏监管力度
国家颁布《招标投标法》,并且快速实施,让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部分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行,致使出现一些以言代法、以政代法、用非正当的竞争方式垄断承包工程的现象,让招标投标的活动变成了表面的形式。还有部分地方的管理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协调配合,导致招投标的市场没能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管理体系。
三、完善招投标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制建设
建立一个完善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部分条款,并加强一些具体操作的规定的完善,比如标段的划分遵循的标准、承包商下发标段价格标准等。同时要逐步提升招投标活动过程的规范性以及透明度。而实际的做法可以参考一些国外的,在评标完成后要将中标的价格、中标人、评标专家以及评标的标准等详细公布,规定在公示时间内参与的各方都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这样就可以防止在招投标过程中作假,保证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严格执法,对招标进行规范
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对《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那些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没有招标进行监督,凡是属于国家规定要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坚决督促其进行招标或投标,而且还要监督法定招投标的项目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则来进行招标投标,要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于那些拒绝依法实施监督与检查的单位和个体,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法律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者申请由法院来执行强制措施。这样做就避免了招投标过于形式化,防止私下进行招标项目的转让。
3、提高评标专家组的综合素质
首先,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标准严格选拔评标的专家,不能越过法律规定而随意去降低选拔的标准,更加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招收不满足要求的人员,保证进入评标专家名单的所有专家都具备了一定的道德修养和专业水平。然后,建设的相关行政主管机构要尽快组织建设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评标专家资源库,在网上进行评标。
4、建立由招投标各方组成的诚信管理系统
建立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结合劳动、公安、人事等各方面相关数据,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招投标各方的信用数据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并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网络,让现代信息技术在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5、建立一个完整的互联网招投标体系
借用互联网来完成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环节,称之为网络招投标。互联网招投标和传统招投标的方式相比有十分明显的优势,比如互联网招投标可以大大减少招投标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了招投标的效率;可以明显地降低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风险;对招投标过程的产生的各种问题有明显的解决作用,也避免了“人为因素”,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呈现在公众面前,保证了其公平、公正和透明性。
总之,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場交易行为,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但近年来,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本文分析了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常见的问题,并通过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叶仕铭.对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新疆农垦经济,2005(4).
[2]王进.工程招投标规范化问题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07).
[3]徐锋.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长安大学.2010(05).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引言: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本文就招投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投标单位“围标”、“串标”
投标单位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有些投标单位在产生入围单位前将所有或部分投标单位买通,或在开标前将所有入围单位买通,形成无论谁中标他都是实际中标人的结果,这种现象较多。“围标”、“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由于隐蔽性极强,导致调查取证非常困难。
2、招标人搞虚假招标,暗箱操作
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才开始进人招投标程序,搞形式走过场,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管,并拉来其他企业作“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叮丁槛”,提高投标人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胜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
3、招标人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
招标人以保密工程,或以合资、民间资本占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在邀请招标中,部分业主并不想真的通过招标确定好的企业,招投标过程基本上是流于形式,走过场。
4、评标专家评标不公
有些评标专家评标无原则,打“极端分”、“关系分”、“人情分”;有些专家无条件地贯彻招标人、业主代表的意图,通过不公正的评标达到偏袒或照顾特定投标人的目的;有些专家收受他人好处,向投标人泄露评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有的甚至担当投标人的发言人,严重影响评标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招投标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政企不分,存在同体监督现象
按照现在施行的职责分类,对于那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与执法,分别是由其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而对各个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与执法,也分别是由其行政的主管部门来负责,这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其下属的企业、有形的市场、招投标管理机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事实上却很难实施较为有效监督。各个有关部门不光管理本行业招标的有关活动,也对实际的行业招投标活动起着监督的作用,还有一些则直接扮演着招投标活动实施人的角色,这样就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制衡体系,缺少一个有权威的、统一的、强有力且较为“超脱”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来监督和管理招投标的各种活动,保证其公平公正性。现实社会,一些管理机构,往往可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干预,将一些并没有优势的单位和个人提到一个十分占优势的地位,而原因却只是那些个人和单位是本地的,是自己熟悉的。这样做严重影响了本地的发展,限制了一个城市的未来成长空间。
2、以招标为过场,内定中标者
工程发包单位在还没有进行招标的程序前就早已选定了自己看重的中标单位,而之后的各种招标活动和程序只不过是走走形式,是工程看起来更加正式一些,而这样做就将招标这一活动标置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使其无法起到实质的作用。
3、相关部门缺乏监管力度
国家颁布《招标投标法》,并且快速实施,让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部分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行,致使出现一些以言代法、以政代法、用非正当的竞争方式垄断承包工程的现象,让招标投标的活动变成了表面的形式。还有部分地方的管理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协调配合,导致招投标的市场没能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管理体系。
三、完善招投标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制建设
建立一个完善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部分条款,并加强一些具体操作的规定的完善,比如标段的划分遵循的标准、承包商下发标段价格标准等。同时要逐步提升招投标活动过程的规范性以及透明度。而实际的做法可以参考一些国外的,在评标完成后要将中标的价格、中标人、评标专家以及评标的标准等详细公布,规定在公示时间内参与的各方都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这样就可以防止在招投标过程中作假,保证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严格执法,对招标进行规范
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对《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那些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没有招标进行监督,凡是属于国家规定要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坚决督促其进行招标或投标,而且还要监督法定招投标的项目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则来进行招标投标,要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于那些拒绝依法实施监督与检查的单位和个体,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法律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者申请由法院来执行强制措施。这样做就避免了招投标过于形式化,防止私下进行招标项目的转让。
3、提高评标专家组的综合素质
首先,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标准严格选拔评标的专家,不能越过法律规定而随意去降低选拔的标准,更加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招收不满足要求的人员,保证进入评标专家名单的所有专家都具备了一定的道德修养和专业水平。然后,建设的相关行政主管机构要尽快组织建设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评标专家资源库,在网上进行评标。
4、建立由招投标各方组成的诚信管理系统
建立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结合劳动、公安、人事等各方面相关数据,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招投标各方的信用数据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并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网络,让现代信息技术在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5、建立一个完整的互联网招投标体系
借用互联网来完成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环节,称之为网络招投标。互联网招投标和传统招投标的方式相比有十分明显的优势,比如互联网招投标可以大大减少招投标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了招投标的效率;可以明显地降低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风险;对招投标过程的产生的各种问题有明显的解决作用,也避免了“人为因素”,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呈现在公众面前,保证了其公平、公正和透明性。
总之,公开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場交易行为,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但近年来,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本文分析了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常见的问题,并通过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叶仕铭.对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新疆农垦经济,2005(4).
[2]王进.工程招投标规范化问题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07).
[3]徐锋.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长安大学.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