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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物权法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人们对物品归属意识的提升,对于物权法的重视度和越来越高。本文针对物权法的颁布对行政法的影响以及物权法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法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了涉及行政法和物权法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物权法;行政法;问题;分析
引言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确定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在法律上明确物的归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物权。物权法一般遵循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的原则,自有一套严格的所属权评定制度。在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涉及行政法的条文,导致行政法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差异性。本文主要探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剖析了物权法对行政法的影响,提出了规范物权法和行政法的有效措施,對涉及行政法的物权法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一、物权法对行政法实施的影响
1.物权法的实施厘清了公权力的界限
《物权法》保障了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拥有权、使用权以及权益和收益的享用、处置权,但是,《物权法》对政府的公权力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和拆迁、城市规划与城市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税务的收缴等方面拥有公权力的使用权,但是在行使这些公权力的时候,要注意保护和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以及不动产的相邻权等。一旦出现政府在行使公权力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无视相近村庄公民合法的生存权来违规建设污染性较大的化工厂等情况时,公民就有权对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物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权力起着约束和限制作用,避免政府部门对公权力的滥用和错用。
2.物权法具备对行政机构监督的功能
物权法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能够依法保护国有财产不流失,对行政机构管理和处置国有财产具有合法的监督职能。
《物权法》第57条首次以法律形式规范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改制、转型与资产重组,并明确提出物权法对行政机构具有监督功能,其中尤其对政府行政部门管理国有财产的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物权法明确规定,在企业改制、转型与资产重组等过程中,禁止企业管理层恶意收购或者低价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他人,严重的话,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物权法的实施对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物权法》对政府机构公权力的限制及其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行政部门的不良风气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能够规范行政法执行的流程。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让他们在工作中不再高高在上,逐渐具备了一定的为民众服务的意识,在行政执法中开始实行人性化管理和执法。例如,对于房屋购买时契税的收缴和房产登记、变更等行为,原先需要跑好几个单位才能够收齐资料,办好手续。现在,行政部门单独设立办事处和办事大厅,抽调相关单位的精干人员集中处理,几乎不到一个小时就全部办清了。在《物权法》的监督下,地方政府在出台相应涉及《物权法》的规章制度和文件时,都会在实地调研后才逐渐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规范和修正,使得这些规章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二、物权法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法的常见问题
1.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
《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行政法问题。常见的有:《物权法》具有宏观性,缺乏实施细则与相关行政法规来接轨。例如,《物权法》经常会涉及不动产的登记问题。《物权法》只是对统一登记不动产进行了规定,并提出如出现登记错误需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物权法》和《行政法》都没有具体的细则来声明登记不动产的具体行政部门,也没有规定损害获得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执行办法。再如,《物权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征收个人住宅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是征收执行的标准从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中来看,并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我认为这些问题都会逐渐得到解决。
2.内容的不一致现象
不光是《物权法》,其实还有好多法律都是如此。时代在进步,国家也在发展,这种新旧法律交叉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使得我国的一些关于物权的问题很难解决。因此,需要国家及时的发现问题,尽快统一,这样才能让法律为我们提供便利,而不是给我们的生活制造困难。
三、行政法和物权法问题的解决对策分析
为了更好地解决涉及行政法和物权法问题,一方面需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填补涉及《物权法》的行政法相关法律空白,去除双方出现矛盾的法律规定,保证法律的协调一致。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应该转变思想,努力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实行人性化管理;不能实行强制措施,保证有理有据有节地执法,在依法执行相应法规的同时保护好公民权利。另外,《物权法》应当发挥好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保护好国家财产的安全。
四、结语
总体来看,《物权法》的提出对于行政法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大的帮助,也使得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健全,但是,我国法律可能还尚不完善,其中可能出现一些交叉问题,使得遇到一些较为特殊的问题时显得有些无力,《物权法》遇到上述行政法问题时便是如此,而且即便是已经提出了有关某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也并没有完全落实,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国家和社会企业公民的深思,以至于能够更好更快地改进,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周瑜. 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J]. 法制与社会. 2009(17)
[2]李毅. 《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J]. 中国市场. 2007(16)
[3]乔志成,穆阳. 涉外物权法的产生与适用发展趋势分析[J].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7(11)
[4]张武扬. 物权法是对依法行政的有力推进[J]. 经济. 2007(07)
[5]杨清望. 社会转型与物权法精神的现代化[J]. 政法论坛. 2007(05)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第八中学)
关键词:物权法;行政法;问题;分析
引言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确定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在法律上明确物的归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物权。物权法一般遵循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的原则,自有一套严格的所属权评定制度。在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涉及行政法的条文,导致行政法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差异性。本文主要探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剖析了物权法对行政法的影响,提出了规范物权法和行政法的有效措施,對涉及行政法的物权法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一、物权法对行政法实施的影响
1.物权法的实施厘清了公权力的界限
《物权法》保障了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拥有权、使用权以及权益和收益的享用、处置权,但是,《物权法》对政府的公权力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和拆迁、城市规划与城市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税务的收缴等方面拥有公权力的使用权,但是在行使这些公权力的时候,要注意保护和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以及不动产的相邻权等。一旦出现政府在行使公权力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无视相近村庄公民合法的生存权来违规建设污染性较大的化工厂等情况时,公民就有权对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物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权力起着约束和限制作用,避免政府部门对公权力的滥用和错用。
2.物权法具备对行政机构监督的功能
物权法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能够依法保护国有财产不流失,对行政机构管理和处置国有财产具有合法的监督职能。
《物权法》第57条首次以法律形式规范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改制、转型与资产重组,并明确提出物权法对行政机构具有监督功能,其中尤其对政府行政部门管理国有财产的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物权法明确规定,在企业改制、转型与资产重组等过程中,禁止企业管理层恶意收购或者低价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他人,严重的话,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物权法的实施对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物权法》对政府机构公权力的限制及其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行政部门的不良风气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能够规范行政法执行的流程。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让他们在工作中不再高高在上,逐渐具备了一定的为民众服务的意识,在行政执法中开始实行人性化管理和执法。例如,对于房屋购买时契税的收缴和房产登记、变更等行为,原先需要跑好几个单位才能够收齐资料,办好手续。现在,行政部门单独设立办事处和办事大厅,抽调相关单位的精干人员集中处理,几乎不到一个小时就全部办清了。在《物权法》的监督下,地方政府在出台相应涉及《物权法》的规章制度和文件时,都会在实地调研后才逐渐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规范和修正,使得这些规章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二、物权法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法的常见问题
1.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
《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行政法问题。常见的有:《物权法》具有宏观性,缺乏实施细则与相关行政法规来接轨。例如,《物权法》经常会涉及不动产的登记问题。《物权法》只是对统一登记不动产进行了规定,并提出如出现登记错误需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物权法》和《行政法》都没有具体的细则来声明登记不动产的具体行政部门,也没有规定损害获得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执行办法。再如,《物权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征收个人住宅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是征收执行的标准从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中来看,并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我认为这些问题都会逐渐得到解决。
2.内容的不一致现象
不光是《物权法》,其实还有好多法律都是如此。时代在进步,国家也在发展,这种新旧法律交叉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使得我国的一些关于物权的问题很难解决。因此,需要国家及时的发现问题,尽快统一,这样才能让法律为我们提供便利,而不是给我们的生活制造困难。
三、行政法和物权法问题的解决对策分析
为了更好地解决涉及行政法和物权法问题,一方面需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填补涉及《物权法》的行政法相关法律空白,去除双方出现矛盾的法律规定,保证法律的协调一致。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应该转变思想,努力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实行人性化管理;不能实行强制措施,保证有理有据有节地执法,在依法执行相应法规的同时保护好公民权利。另外,《物权法》应当发挥好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保护好国家财产的安全。
四、结语
总体来看,《物权法》的提出对于行政法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大的帮助,也使得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健全,但是,我国法律可能还尚不完善,其中可能出现一些交叉问题,使得遇到一些较为特殊的问题时显得有些无力,《物权法》遇到上述行政法问题时便是如此,而且即便是已经提出了有关某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也并没有完全落实,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国家和社会企业公民的深思,以至于能够更好更快地改进,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周瑜. 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J]. 法制与社会. 2009(17)
[2]李毅. 《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J]. 中国市场. 2007(16)
[3]乔志成,穆阳. 涉外物权法的产生与适用发展趋势分析[J].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7(11)
[4]张武扬. 物权法是对依法行政的有力推进[J]. 经济. 2007(07)
[5]杨清望. 社会转型与物权法精神的现代化[J]. 政法论坛. 2007(05)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第八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