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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执法监督体系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工作在保障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预防与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领域各种深层次矛盾的日益突出,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由此可见,会计监督已经成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会计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目前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会计监督职能弱化
目前我国会计监督职能严重弱化,社会上有一些部门和企业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工作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会计管理部门以法规制度进行会计的宏观控制失灵,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微观会计机构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直接原因;社会监督不力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原因;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导致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内部原因;法制观念淡薄,法制环境不健全,执法不严是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关键原因;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低下,职业道德滑坡则是会计监督弱化的根本原因。
(二)会计监督法律机制不健全
目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有不少单位在财务开支上一味强调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不让会计人员监督;而有的会计人员怕得罪领导,怕打击报复,不敢理直气壮地进行监督。这样,致使会计人员淡漠了法制观念,削弱了监督意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很多企业将审计监督等同于会计监督,而事实上审计监督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监督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亟待完善,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
(三)企业管理体制不完善
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强调会计应为国家服务,这一体制曾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滞后状态使会计监督的措施无法施展,从而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机构和人员均是由部门领导委任,其隶属关系、经济利益均受到单位领导人的制约,监督行为自然就受到约束,他们能否坚持原则,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对企业甚至是企业法人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就要打个问号了。
(四)外部监督软弱
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两个方面。会计信息社会监督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他们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近几年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尚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执业质量良秀不齐;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恶性竞争加剧。受利益驱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用压低收费价格、送回扣、提供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取审计项目;三是政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不够到位。由于制度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与监督权限集中在省以上财政部门,对各地市、县级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鞭长莫及,同时对出现问题的事务所处罚偏轻。这些都导致了社会监督的软弱。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监督,如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应该说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它们往往偏重于国家及部门利益而不够重视企业,事业单位的各自特点和需要,出现多头监管,多部门同时干预的现象,甚至存在冲突、重复,造成部分监督没有落实到实处,监督弱化。
(五)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且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不但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且规范和约束了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强制行为,为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还在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长官命令。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会计人员由于隶属于本单位,不能违背管理者的意志,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要加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意思,落实他们在会计监督中的法律责任。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的单位负责人不但要懂管理,而且要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才能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六)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一般说来,企业会计信息均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有相当多的单位会计人员未经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和专业培训,仅凭关系上岗,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不能辨别经济活动真伪,缺乏敏感性和分析能力,有的甚至不能很好地完成记账、算账、报账等起码的会计核算工作,就更不能担负起会计监督的职责。再者,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唯命是从,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二、健全和完善会计监督的措施
(一)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二)完善法律体系,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督能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会计体系逐渐完善过程中有法可依的基础。新《会计法》的实施,为从源头上防止会计监督弱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建设:一是为了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以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二是进一步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三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四是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要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利用单位内部分工产生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一是明确内部各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实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二是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和会计制约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确保其相对独立性,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明确其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审计的办法和程序,以便加强内部控制,更好地进行会计监督;四是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彻底改变监事会形同虚设的局面。有效的内部会计监督,可以把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会计工作的初始阶段,从而减少外部监督的社会成本。
(四)加强外部监督
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也就是加强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1.加强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国家监督职能落实的如何直接关系到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强化会计监督必须加强国家监督。首先,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一要把监督工作融会于财政收支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建立跟踪反馈机制,把握监督主动权。二要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记账规则、核算手段等基础管理制度,从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管理上来。三要把加强监管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管理紧密结合,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四要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把处理事务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追究责任人责任,彻底改变过去对违法违纪部门的对事不对人,违法单位交钱了事,责任人安然无恙,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局面。其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及部门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加强监督,并与财政部门分工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同时应避免重复查账,以免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最后,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执法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检查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一是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应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门槛”,组织规模要从小作坊式向规模经营转变。明确退出机制,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坚决清理出社会审计市场;二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其组织形式应由有限责任公司向合伙制转变,使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审计监督,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三是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规定。对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部门一律不予认可,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四是管理权限要下放。建议成立市、地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监督权限应下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实施管理监督和处理处罚。
(五)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
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企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六)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建设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首先要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育“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道德精神,和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保持良好的信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第三,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会计人员要加强会计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国家、社会也要提供相应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会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第四,加强会计制度建设,规范财会人员的职业行为。要加快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通过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和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保护财产安全、完整,达到以制度来规范行为,以制度来改善信用、以制度来提高效益的目的;第五,加强单位负责人的诚信教育。目前会计人员在单位上对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的从属性,决定了职业道德上的从属性。主导单位会计行为的是单位负责人,他们掌握着会计诚信的支配权,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新《会计法》把单位负责人规定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在企业诚信建设中,单位负责人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回顾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太多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使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对他们的诚信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诚信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利润固然重要,但诚信更重要,虚假的利润只能制造泡沫,而泡沫之下便是深层危机,其长远的危害更大更强烈,从而端正企业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提高本单位会计诚信度,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中发挥中坚力量;最后,要培养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并且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保持职业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只有培养出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强化其职业道德观念,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全面性,使得会计监督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一、目前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会计监督职能弱化
目前我国会计监督职能严重弱化,社会上有一些部门和企业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工作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会计管理部门以法规制度进行会计的宏观控制失灵,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微观会计机构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直接原因;社会监督不力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原因;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导致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内部原因;法制观念淡薄,法制环境不健全,执法不严是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关键原因;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低下,职业道德滑坡则是会计监督弱化的根本原因。
(二)会计监督法律机制不健全
目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有不少单位在财务开支上一味强调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不让会计人员监督;而有的会计人员怕得罪领导,怕打击报复,不敢理直气壮地进行监督。这样,致使会计人员淡漠了法制观念,削弱了监督意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很多企业将审计监督等同于会计监督,而事实上审计监督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监督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亟待完善,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
(三)企业管理体制不完善
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强调会计应为国家服务,这一体制曾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滞后状态使会计监督的措施无法施展,从而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机构和人员均是由部门领导委任,其隶属关系、经济利益均受到单位领导人的制约,监督行为自然就受到约束,他们能否坚持原则,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对企业甚至是企业法人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就要打个问号了。
(四)外部监督软弱
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两个方面。会计信息社会监督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他们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近几年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尚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执业质量良秀不齐;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恶性竞争加剧。受利益驱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用压低收费价格、送回扣、提供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取审计项目;三是政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不够到位。由于制度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与监督权限集中在省以上财政部门,对各地市、县级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鞭长莫及,同时对出现问题的事务所处罚偏轻。这些都导致了社会监督的软弱。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监督,如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应该说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它们往往偏重于国家及部门利益而不够重视企业,事业单位的各自特点和需要,出现多头监管,多部门同时干预的现象,甚至存在冲突、重复,造成部分监督没有落实到实处,监督弱化。
(五)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且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不但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且规范和约束了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强制行为,为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还在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长官命令。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会计人员由于隶属于本单位,不能违背管理者的意志,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要加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意思,落实他们在会计监督中的法律责任。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的单位负责人不但要懂管理,而且要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才能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六)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一般说来,企业会计信息均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有相当多的单位会计人员未经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和专业培训,仅凭关系上岗,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不能辨别经济活动真伪,缺乏敏感性和分析能力,有的甚至不能很好地完成记账、算账、报账等起码的会计核算工作,就更不能担负起会计监督的职责。再者,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唯命是从,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二、健全和完善会计监督的措施
(一)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二)完善法律体系,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督能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会计体系逐渐完善过程中有法可依的基础。新《会计法》的实施,为从源头上防止会计监督弱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建设:一是为了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以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二是进一步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三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四是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要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利用单位内部分工产生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一是明确内部各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实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二是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和会计制约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确保其相对独立性,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明确其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审计的办法和程序,以便加强内部控制,更好地进行会计监督;四是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彻底改变监事会形同虚设的局面。有效的内部会计监督,可以把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会计工作的初始阶段,从而减少外部监督的社会成本。
(四)加强外部监督
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也就是加强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1.加强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国家监督职能落实的如何直接关系到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强化会计监督必须加强国家监督。首先,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一要把监督工作融会于财政收支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建立跟踪反馈机制,把握监督主动权。二要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记账规则、核算手段等基础管理制度,从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管理上来。三要把加强监管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管理紧密结合,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四要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把处理事务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追究责任人责任,彻底改变过去对违法违纪部门的对事不对人,违法单位交钱了事,责任人安然无恙,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局面。其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及部门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加强监督,并与财政部门分工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同时应避免重复查账,以免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最后,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执法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检查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一是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应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门槛”,组织规模要从小作坊式向规模经营转变。明确退出机制,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坚决清理出社会审计市场;二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其组织形式应由有限责任公司向合伙制转变,使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审计监督,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三是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规定。对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部门一律不予认可,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四是管理权限要下放。建议成立市、地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监督权限应下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实施管理监督和处理处罚。
(五)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
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企业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六)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建设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首先要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育“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道德精神,和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保持良好的信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第三,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会计人员要加强会计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国家、社会也要提供相应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会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第四,加强会计制度建设,规范财会人员的职业行为。要加快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通过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和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保护财产安全、完整,达到以制度来规范行为,以制度来改善信用、以制度来提高效益的目的;第五,加强单位负责人的诚信教育。目前会计人员在单位上对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的从属性,决定了职业道德上的从属性。主导单位会计行为的是单位负责人,他们掌握着会计诚信的支配权,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新《会计法》把单位负责人规定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在企业诚信建设中,单位负责人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回顾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太多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使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对他们的诚信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诚信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利润固然重要,但诚信更重要,虚假的利润只能制造泡沫,而泡沫之下便是深层危机,其长远的危害更大更强烈,从而端正企业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提高本单位会计诚信度,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中发挥中坚力量;最后,要培养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并且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保持职业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只有培养出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强化其职业道德观念,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全面性,使得会计监督能够得以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