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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技术侦查是我国侦查工作中运用的重要手段。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侦手段搜集的材料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目前在技侦证据的使用方面却存在着相关立法不完善、证据的使用规则不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欠缺、律师辩护权不能充分保障等问题。所以,本文针对技侦证据的使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思路。
关键词:技术侦查,证据,使用
前言
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所采取的专门技术性侦查措施,包括记录监控、跟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呈现出科技化、智能化,技术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何使这些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是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
一、我国技侦证据的使用现状
(一)直接使用
刑诉法第154条规定,使用技侦措施搜集的材料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采取技侦手段搜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调查确定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检刑诉规则第229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搜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批准文书应当附卷,律师可依法查阅、复制、摘抄。公安刑事案件规定第259条规定采取技侦材料在诉讼程序中可作为证据。法律赋予技侦手段获取材料的证据地位,这是对实践的科学总结,对技侦查建设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1]
(二)保护使用
刑诉法第154条规定使用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使用保护性措施,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对证据在庭外核实。最高检刑诉规则230条规定使用技术侦手段获取的材料,如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护性措施。若有必要,可建议庭外核实。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规定第259条规定使用技侦材料作证据时,应采取保护性措施。第261规定技术侦查人员对采取技侦手段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技侦证据的使用不能对产生严重后果有效防止,可以在庭外核实,相关人员自然应当承担对技侦手段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隐私保护和执法需求让技侦措施成为一体两面。[2]
(三)排除使用
刑诉法第152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技侦材料应当及时销毁,技侦材料只能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规定第260条规定采取技侦手段搜集的材料,应当依照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采取技侦措施搜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以上规定反映出为保证技侦证据的合法使用,技侦材料必须区分是否与案件相关,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用于定罪量刑。这既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又保证了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
二、我国技侦证据使用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规定不完善
虽然目前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赋予了技侦证据明确的法律地位,也对相关材料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有些许笼统,对技侦证据的核实使用方面的程序规定不甚完善。在面对技侦证据合法性审查、保护性措施、核实等实践问题时,仍然显得力不从心。
(二)合法性审查欠缺
刑诉法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核实,技侦证据也显然不能逾越刑诉法的规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技术侦查证据在使用时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或在庭外核实,但这并不代表技术侦查证据可以游离于合法性审查之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但是上述规定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操作规程,也没有规定审查标准,从而对于技侦证据的使用造成不利影响。
(三)使用规则不明
目前,实践中很多侦查机关以保护技侦措施为由,并不直接将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虽然刑诉法规定有关材料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由于证据的使用规则不明,导致侦查机关出于对技侦手段保密的目的不提供有关材料。在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技侦证据的使用面临的最重要問题即保密与质证的冲突问题。[4]
(四)辩护权不能充分保障
实践中,大量技侦证据都在庭外核实,辩护律师的质证权就会受到影响,辩护权会有所削弱,适用技侦证据庭外核实程序时也未规定公诉方和辩护人能否在场共同核实,如果庭外核实证据时不允许控辩双方均到场核实就无法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律师无法行使质证权,结果必然是违反程序正义的。[5]
三、技侦证据使用的完善思路
(一)完善相关立法
鉴于目前刑诉法缺乏对技侦证据使用具体规定的现状,急需对技侦措施的使用的作出具体规定。对在实际运用中难以把握的技侦措施手段,明确技侦手段运用的标准和范围及通过技侦手段获取证据的相关审批和实施程序,使得侦查人员精确执行和实践。以防止技侦手段的滥用,保障技侦证据的可用性。
(二)加强技侦查证据使用合法性审查
解决技侦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技侦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技侦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与对技侦手段的保护二者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在技侦证据移送审查起诉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无需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应当利用庭前会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评估证据的合法性,这样既能确保技侦手段的保密,还能防止滥用。
(三)明确技据的运用规则
针对技侦证据的保密性质,制定具体的保护性措施规则,明确技侦证据的保密措施,使技侦证据的保护措施合法化、精细化,确保有关手段在诉讼中的安全,同时制定对技侦证据在庭前会议是否予以公开的审查程序,有必要公开的证据应进行评估后才能准予在庭审时公开。
(四)保障律师辩护权
针对刑诉法对技侦证据资格得到确认和有关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应该允许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各自证据,归纳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可在法官核实证据时均在场,辩护律师、公诉人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附卷备查。[6]律师可就技侦证据向控方提出意见,听取意见,以提高诉讼效率,有针对性地对技侦证据提出辩护意见。[7]
结语
要使技侦材料在诉讼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就必须使其具备相应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技侦手段获取材料的法律地位,对规范技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技侦证据使用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初步思索,希望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历程的大背景下,实现技侦证据使用的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的良好效果,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新清,姬艳涛.技术侦查证据使用问题研究[J].证据科学,2012,20(04):408-413.
[2] 李章仙.技侦证据使用问题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28(02):84-91.
[3] 刘滨.浅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律实务问题[J].法学杂志,2019,40(06):125-132.
[4] 刘鹏.技术侦查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7,38(07):116-122.
[5] 戴红霞,周甲准,李根.司法实务中技侦证据使用的问题与探索[J].人民检察,2015(16):39-40.
[6] 郭枭.技侦证据审查相关问题的思索求解[J].理论探索,2019(03):118-123.
[7] 张冲开.新刑诉法语境下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与审查[J].昆明学院学报,2014,36(02):55-59.
关键词:技术侦查,证据,使用
前言
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所采取的专门技术性侦查措施,包括记录监控、跟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呈现出科技化、智能化,技术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打击犯罪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何使这些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是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
一、我国技侦证据的使用现状
(一)直接使用
刑诉法第154条规定,使用技侦措施搜集的材料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采取技侦手段搜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调查确定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检刑诉规则第229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搜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批准文书应当附卷,律师可依法查阅、复制、摘抄。公安刑事案件规定第259条规定采取技侦材料在诉讼程序中可作为证据。法律赋予技侦手段获取材料的证据地位,这是对实践的科学总结,对技侦查建设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1]
(二)保护使用
刑诉法第154条规定使用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使用保护性措施,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对证据在庭外核实。最高检刑诉规则230条规定使用技术侦手段获取的材料,如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护性措施。若有必要,可建议庭外核实。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规定第259条规定使用技侦材料作证据时,应采取保护性措施。第261规定技术侦查人员对采取技侦手段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技侦证据的使用不能对产生严重后果有效防止,可以在庭外核实,相关人员自然应当承担对技侦手段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隐私保护和执法需求让技侦措施成为一体两面。[2]
(三)排除使用
刑诉法第152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技侦材料应当及时销毁,技侦材料只能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规定第260条规定采取技侦手段搜集的材料,应当依照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采取技侦措施搜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以上规定反映出为保证技侦证据的合法使用,技侦材料必须区分是否与案件相关,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用于定罪量刑。这既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又保证了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
二、我国技侦证据使用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规定不完善
虽然目前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赋予了技侦证据明确的法律地位,也对相关材料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有些许笼统,对技侦证据的核实使用方面的程序规定不甚完善。在面对技侦证据合法性审查、保护性措施、核实等实践问题时,仍然显得力不从心。
(二)合法性审查欠缺
刑诉法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核实,技侦证据也显然不能逾越刑诉法的规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技术侦查证据在使用时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或在庭外核实,但这并不代表技术侦查证据可以游离于合法性审查之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但是上述规定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操作规程,也没有规定审查标准,从而对于技侦证据的使用造成不利影响。
(三)使用规则不明
目前,实践中很多侦查机关以保护技侦措施为由,并不直接将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虽然刑诉法规定有关材料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由于证据的使用规则不明,导致侦查机关出于对技侦手段保密的目的不提供有关材料。在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技侦证据的使用面临的最重要問题即保密与质证的冲突问题。[4]
(四)辩护权不能充分保障
实践中,大量技侦证据都在庭外核实,辩护律师的质证权就会受到影响,辩护权会有所削弱,适用技侦证据庭外核实程序时也未规定公诉方和辩护人能否在场共同核实,如果庭外核实证据时不允许控辩双方均到场核实就无法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律师无法行使质证权,结果必然是违反程序正义的。[5]
三、技侦证据使用的完善思路
(一)完善相关立法
鉴于目前刑诉法缺乏对技侦证据使用具体规定的现状,急需对技侦措施的使用的作出具体规定。对在实际运用中难以把握的技侦措施手段,明确技侦手段运用的标准和范围及通过技侦手段获取证据的相关审批和实施程序,使得侦查人员精确执行和实践。以防止技侦手段的滥用,保障技侦证据的可用性。
(二)加强技侦查证据使用合法性审查
解决技侦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技侦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技侦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与对技侦手段的保护二者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在技侦证据移送审查起诉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无需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应当利用庭前会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评估证据的合法性,这样既能确保技侦手段的保密,还能防止滥用。
(三)明确技据的运用规则
针对技侦证据的保密性质,制定具体的保护性措施规则,明确技侦证据的保密措施,使技侦证据的保护措施合法化、精细化,确保有关手段在诉讼中的安全,同时制定对技侦证据在庭前会议是否予以公开的审查程序,有必要公开的证据应进行评估后才能准予在庭审时公开。
(四)保障律师辩护权
针对刑诉法对技侦证据资格得到确认和有关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应该允许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各自证据,归纳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可在法官核实证据时均在场,辩护律师、公诉人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附卷备查。[6]律师可就技侦证据向控方提出意见,听取意见,以提高诉讼效率,有针对性地对技侦证据提出辩护意见。[7]
结语
要使技侦材料在诉讼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就必须使其具备相应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技侦手段获取材料的法律地位,对规范技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技侦证据使用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初步思索,希望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历程的大背景下,实现技侦证据使用的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的良好效果,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新清,姬艳涛.技术侦查证据使用问题研究[J].证据科学,2012,20(04):408-413.
[2] 李章仙.技侦证据使用问题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28(02):84-91.
[3] 刘滨.浅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律实务问题[J].法学杂志,2019,40(06):125-132.
[4] 刘鹏.技术侦查疑难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7,38(07):116-122.
[5] 戴红霞,周甲准,李根.司法实务中技侦证据使用的问题与探索[J].人民检察,2015(16):39-40.
[6] 郭枭.技侦证据审查相关问题的思索求解[J].理论探索,2019(03):118-123.
[7] 张冲开.新刑诉法语境下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与审查[J].昆明学院学报,2014,36(02):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