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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校园网贷是互联网时代下金融产品的一种新形式,其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大学生由此享受到了轻松便捷的贷款服务,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也会侵犯到自身权益并破坏了校园安全和社会稳定。论文分析论述了大学生校园网贷的现状、问题、原因并提出一定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 校园 网贷
[中图分类号]G645.5;F832.4;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12-0019-02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校园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兴贷款方式大量涌入高校,大学生享受校园网贷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大学生被暴力催款、被裸条逼债、被逼迫退学、于是不得不藏身在外,或长期失联,或精神抑郁,甚至引发跳楼自杀身亡等严重后果,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一、大学生校园网贷现状
(一)大量网贷涌入高校和许多大学生被校园网贷吸引。目前,把目标锁定高校、锁定大学生的校园网贷种类繁多,简单上百度搜索,就能查询到名校贷、爱学贷、小树时贷等几十种。伴随着校园网贷门槛低、限制少、速度快等吸引眼球的优势,大量象牙塔内大学生纷纷被吸引,內心潜在的或消费、或助学、或投资的需求瞬间被激发,贷款需求又能迅速得到满足,于是,校园网贷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参与校园网贷的大学生也越来越多。
(二)消费贷款占校园网贷的绝大部分。据调查,大学生申请校园网贷主要有三个用途,即消费、投资和助学。实际上,用于消费的网贷在校园网贷中占主要份额,真正用于助学的比较少。也有人调查后指出,将近三分之一的大学生有过贷款体验,网贷已经成为大学生贷款的主要平台,六成以上的学生选择校园网贷的原因是急于购买大件,而大件中电脑和手机占到绝大部分。
二、大学生校园网贷引发的问题
(一)一些校园网贷变相成为高利贷并引发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校园网贷成为高利贷的温床。2016年6月16日,北京商报以“变味的校园贷”为标题,报道了哈尔滨某女大学生小易在借贷宝上成功贷款2000元后,半年内居然欠下80万元的巨债。通过北京商报的记者调查,以借贷宝平台为例,假设大学生需要贷款100万元,那么大学生需要向借贷宝缴纳大概20%的押金和15%的中介费并收取10%的年化利率,因此大学生实际到手的贷款不会超过65万元,而支付利息却是以100万元来计算的。而且,这并不包括大学生私下支付给实际放贷人的利息。原来,像借贷宝这样的借贷平台背后是一个个的实际放贷人,大学生在校园网贷平台上发布贷款需求后,需要放贷人来接单,而贷款平台并不对这些放贷人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往往是大学生在一些贷款QQ群、微信群里认识的好友,私自谈好价格后,借助贷款平台完成交易。于是,大学生就会面临双重利息,一方是借款平台,一方是实际放贷人。另外,为了避免出现呆账死账坏账,校园网贷平台会根据大学生逾期还款情况设置罚息和逾期管理费,逾期管理费根据逾期时间一般分为基础逾期管理费和特殊逾期管理费。借贷宝的罚息是以逾期第一天开始起算,大学生借贷的100万元,实际到手65万元,在逾期76天后,将面临至少50万元的特殊逾期管理费,这并不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可见,校园网贷披着“低利率”的华丽外衣,实际却极可能演变成为一种变相的“高利贷”。
2.校园网贷引发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校园网贷也催生出各式各样的诈骗行为,这些诈骗行为并非校园网贷的“原罪”,但其产生与校园网贷有一定关系。一是在获取大学生个人信息后,一些人冒用大学生的身份申请校园网贷,取得贷款后携款消失。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普遍认为盗用身份实施骗贷者往往是一些与大学生不相干的“社会骗子”。而近年来,呈现了一些新特点。一些学生干部和一些经济困难学生为了帮助校园网贷平台扩大业务,每增加一笔贷款获得几十元至几百元的业务提成费,铤而走险,冒用其他大学生身份信息进行贷款。大学老师和大学生不仅成为校园网贷的受害人,也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二是一些个人和企业打着校园网贷的幌子实际上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他们以先期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大学生转账付款,得手之后立马消失。同时,校园网贷还催生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校园网贷对个人、家庭及高校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产生重大隐患。今年3月9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大二学生郑某,在同学的微信群理留下道歉的遗言后,选择在青岛跳楼自杀。而事件起因是郑某先后冒用多名同学的名义,在校园网贷平台上借款58万余元用于网络赌球,之后因欠债太多、无力偿还、选择自杀。这虽然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个案,但是也反映出校园网贷潜在的安全隐患,毕竟一个未出校门的大学生,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其思想和行为都还不成熟,加之校园网贷平台常常只管放贷,不审核、不监管,让学生轻而易举地获得巨额贷款,而巨额贷款与学生现有的处置能力明显不匹配。最后,郑某不仅以丧失个人生命权为代价,其行为对家庭的伤害、对高校、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都是非常大的。
三、引发大学生校园网贷问题的原因
(一)大量校园网贷的兴起,客观上刺激了大学生超前、过度消费和不理性投资。一方面,各类校园网贷纷纷涌向高校,对大学生抛出诱饵,校园网贷无处不在,广告内容极其具有煽动性。另一方面,面对各类校园网贷的狂轰滥炸,部分大学生会非常不理性地选择超前和过度消费和盲目投资。“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吧”、“或许我能用小额贷款创造巨大利润”……一旦产生了这些想法,追求个性与时尚、追求创新与创业的外表下,实质催生出一颗喜欢攀比、贪慕虚荣、妄想一夜暴富的内心。于是在夸张的广告宣传攻势下,自身的消费和投资欲望又无限膨胀,而加之各类校园网贷的审批程序极不严格,只看重放贷营利、不履行风险管控,不对申请网贷的学生设置一定的限制,学生往往只用登陆网站或手机APP,上传一张身份证、填写一些家庭、学校和个人信息便可获取贷款。然而,与先前的轻松获取先比,大额资金到位消费或投资后,是否具备偿贷能力才是主要矛盾。加上对贷款到期后的借贷平台极为苛刻的违约责任认识不足,问题出现时,一些大学生慢慢跑偏了当初选择校园网贷的初衷,衍生出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律监管上存在真空,缺失了對校园贷的有力监管保障。2015年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办法尚未正式出台,且有许多操作性问题尚未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目前,校园网贷只能按照民间借贷的方式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实际上,很多校园网贷的利息已经超出了国家规定范围。而且,将校园网贷完全等同于民间借贷,也是不恰当的,毕竟大学生群体与自食其力的成年人相比,其还款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还有,对“互联网+”时代下的借贷行为如何从法律上更加严格的管控,的确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部门联动机制的缺乏,造成了对校园网贷的综合治理不力。目前,我国对校园网贷实行的是分行业管理制度,履行校园网贷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涉及到三家。一是行政许可由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合法的校园网贷企业首先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资质许可,然后在工信部门备案。二是互联网网贷平台的监管由银监会来执行,以上提到其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并未正式出台,因而网络监管是缺失的。三是对校园网贷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校园网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对于正规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如果没有出现恐吓、殴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般只能进行调解,产生高额利息争议的,从职能来讲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只能建议双方走司法诉讼途径解决。对于无资质企业的非法经营、或是由借贷行为派生出的恐吓、殴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则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打击处理。而且,这些职能部门之间往往被“块状化”,缺乏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综合治理校园网贷的良性互动。
四、解决大学生校园网贷问题的对策
(一)家庭、高校、社会应当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消费和投资理念
1.大学生应当树立校园网贷的风险意识。大学生应该认识到贷款本身就是一种存在风险的行为,决定贷款前必须对个人贷款行为进行认真的自我评估,思考自身是否真正具有偿贷能力,而不是一味为了满足不切实际的消费和投资而陷自身于危险境地。同时,还要深入思考,一旦出现逾期无法偿还的最差局面,个人是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能否获得父母或其他第二还款来源方的支持还清债务,从而避免陷入高利贷的泥潭,一错再错。
2.家庭应该给孩子耳濡目染地灌输正确的消费和投资理念
大学生的消费和投资习惯实际上是在长期家庭生活中形成的,家庭尤其父母对孩子的先期影响往往是比较深刻的。因此,父母应当通过自身的引领示范,帮助孩子形成健康的消费观和理财观,让孩子学会正确看待金钱,不仅仅只是为了简单的满足膨胀的物质需求或一夜暴富的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去盲目消费和投资。对那些真正有创业愿望需要贷款的,也应该告知孩子寻找有资质、有保障且必需征得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同意的正规、合法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以确保风险可控。
3.高校应当加强大学生财产安全的教育。高校在很长一段时间重点关注大学生人身方面的安全教育,如开展消防安全讲座、应急疏散演练等,把大学生的生命权摆在第一位。电信诈骗也在高校中愈演愈烈,尤其今年入学季,多省多名准大学生和在校大学生被骗,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引发学生猝死、自杀的恶劣后果。无法保证财产安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身安全,因此,各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深入研究保障学生财产安全的问题。而财产安全的重点是教会学生正确看待和支配金钱,这恰恰是当代大学生比较缺乏的。学生的“金钱观”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有个人、家庭和社会的诸多因素,但是高校应当切实履行起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监管义务,联合家长、整合各种校内外资源,通过法律宣传、案例讲解、警示教育、社团活动等多种形式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理性投资。
(二)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大综合治理校园网贷的能力和水平
1.法制部门应当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应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对网络借贷活动的主体、客体、方式、责任、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让校园网贷不再是法律监管的盲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校园网贷的行业监管。前几年,也出现过各大银行随意给大学生办理信用卡,大学生恶意透支的情况。后来,银监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向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之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制定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欲安全管理指引》通知,要求发卡银行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同时,不少银行为了防控风险,即使发放给学生信用卡,也将额度控制在500元到1000元左右,使学生无法进行一系列高消费或高风险投资。于是,学生滥用信用卡的现象得到了遏制。那么,对校园网贷的管理实际上是可以在前期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探索校园网贷的管控措施,总的思路上还是应当将大学生视作特殊的、限制级别的消费和投资群体,应当结合大学生个人和家庭情况,实行分类、分级的贷款管理。
3.加强公安机关对校园网贷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校园网贷活动可能催生出一系列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具备跨区域、跨行业、网络化、涉案面广、隐蔽性强、争议性大等特点,公安机关应当整合刑侦、治安、经侦、技侦、网安、法制等多警种上下联动、左右协调、整体协作、打防管控。同时,辖区派出所应当加强和高校的协作,深入高校排查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安全隐患,联合高校和学生,及时预防和化解潜在危机。对一些定性困难的案件,应当推行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取得检察院和法院的支持,在法律适用上准确定性、精准打击。
(三)治理校园网贷本质上应当以大学生为主体
以上提到诸多职能部门综合治理的方法、手段和措施,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大学生因校园网贷而误入歧途。大学生能不能有效接收到这些信息,固化于内心,变成指导自己消费和理财的正确行为,主要取决于大学生自身。因此,治理是一个方面,效果是一个方面。要取得实际效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关注大学生群体,了解其心理特征,解读其行为习惯,采取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多种方法手段,这样实施下来效果会更好。笔者认为,目前中国三千多万在校大学生是个很庞大的社会群体,而从目前社会发展趋势上看,大学校园已经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入侵的重要领地,高校从封闭走向开放,大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校园成为了社会的一个缩影,社会里有的,这里也有,情况只会比以往更为复杂,需要大学生个人、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主动作为,切实保障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关键词]大学生 校园 网贷
[中图分类号]G645.5;F832.4;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12-0019-02
伴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校园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兴贷款方式大量涌入高校,大学生享受校园网贷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大学生被暴力催款、被裸条逼债、被逼迫退学、于是不得不藏身在外,或长期失联,或精神抑郁,甚至引发跳楼自杀身亡等严重后果,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一、大学生校园网贷现状
(一)大量网贷涌入高校和许多大学生被校园网贷吸引。目前,把目标锁定高校、锁定大学生的校园网贷种类繁多,简单上百度搜索,就能查询到名校贷、爱学贷、小树时贷等几十种。伴随着校园网贷门槛低、限制少、速度快等吸引眼球的优势,大量象牙塔内大学生纷纷被吸引,內心潜在的或消费、或助学、或投资的需求瞬间被激发,贷款需求又能迅速得到满足,于是,校园网贷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参与校园网贷的大学生也越来越多。
(二)消费贷款占校园网贷的绝大部分。据调查,大学生申请校园网贷主要有三个用途,即消费、投资和助学。实际上,用于消费的网贷在校园网贷中占主要份额,真正用于助学的比较少。也有人调查后指出,将近三分之一的大学生有过贷款体验,网贷已经成为大学生贷款的主要平台,六成以上的学生选择校园网贷的原因是急于购买大件,而大件中电脑和手机占到绝大部分。
二、大学生校园网贷引发的问题
(一)一些校园网贷变相成为高利贷并引发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校园网贷成为高利贷的温床。2016年6月16日,北京商报以“变味的校园贷”为标题,报道了哈尔滨某女大学生小易在借贷宝上成功贷款2000元后,半年内居然欠下80万元的巨债。通过北京商报的记者调查,以借贷宝平台为例,假设大学生需要贷款100万元,那么大学生需要向借贷宝缴纳大概20%的押金和15%的中介费并收取10%的年化利率,因此大学生实际到手的贷款不会超过65万元,而支付利息却是以100万元来计算的。而且,这并不包括大学生私下支付给实际放贷人的利息。原来,像借贷宝这样的借贷平台背后是一个个的实际放贷人,大学生在校园网贷平台上发布贷款需求后,需要放贷人来接单,而贷款平台并不对这些放贷人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往往是大学生在一些贷款QQ群、微信群里认识的好友,私自谈好价格后,借助贷款平台完成交易。于是,大学生就会面临双重利息,一方是借款平台,一方是实际放贷人。另外,为了避免出现呆账死账坏账,校园网贷平台会根据大学生逾期还款情况设置罚息和逾期管理费,逾期管理费根据逾期时间一般分为基础逾期管理费和特殊逾期管理费。借贷宝的罚息是以逾期第一天开始起算,大学生借贷的100万元,实际到手65万元,在逾期76天后,将面临至少50万元的特殊逾期管理费,这并不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可见,校园网贷披着“低利率”的华丽外衣,实际却极可能演变成为一种变相的“高利贷”。
2.校园网贷引发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校园网贷也催生出各式各样的诈骗行为,这些诈骗行为并非校园网贷的“原罪”,但其产生与校园网贷有一定关系。一是在获取大学生个人信息后,一些人冒用大学生的身份申请校园网贷,取得贷款后携款消失。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普遍认为盗用身份实施骗贷者往往是一些与大学生不相干的“社会骗子”。而近年来,呈现了一些新特点。一些学生干部和一些经济困难学生为了帮助校园网贷平台扩大业务,每增加一笔贷款获得几十元至几百元的业务提成费,铤而走险,冒用其他大学生身份信息进行贷款。大学老师和大学生不仅成为校园网贷的受害人,也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二是一些个人和企业打着校园网贷的幌子实际上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他们以先期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大学生转账付款,得手之后立马消失。同时,校园网贷还催生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校园网贷对个人、家庭及高校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产生重大隐患。今年3月9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大二学生郑某,在同学的微信群理留下道歉的遗言后,选择在青岛跳楼自杀。而事件起因是郑某先后冒用多名同学的名义,在校园网贷平台上借款58万余元用于网络赌球,之后因欠债太多、无力偿还、选择自杀。这虽然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个案,但是也反映出校园网贷潜在的安全隐患,毕竟一个未出校门的大学生,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其思想和行为都还不成熟,加之校园网贷平台常常只管放贷,不审核、不监管,让学生轻而易举地获得巨额贷款,而巨额贷款与学生现有的处置能力明显不匹配。最后,郑某不仅以丧失个人生命权为代价,其行为对家庭的伤害、对高校、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都是非常大的。
三、引发大学生校园网贷问题的原因
(一)大量校园网贷的兴起,客观上刺激了大学生超前、过度消费和不理性投资。一方面,各类校园网贷纷纷涌向高校,对大学生抛出诱饵,校园网贷无处不在,广告内容极其具有煽动性。另一方面,面对各类校园网贷的狂轰滥炸,部分大学生会非常不理性地选择超前和过度消费和盲目投资。“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吧”、“或许我能用小额贷款创造巨大利润”……一旦产生了这些想法,追求个性与时尚、追求创新与创业的外表下,实质催生出一颗喜欢攀比、贪慕虚荣、妄想一夜暴富的内心。于是在夸张的广告宣传攻势下,自身的消费和投资欲望又无限膨胀,而加之各类校园网贷的审批程序极不严格,只看重放贷营利、不履行风险管控,不对申请网贷的学生设置一定的限制,学生往往只用登陆网站或手机APP,上传一张身份证、填写一些家庭、学校和个人信息便可获取贷款。然而,与先前的轻松获取先比,大额资金到位消费或投资后,是否具备偿贷能力才是主要矛盾。加上对贷款到期后的借贷平台极为苛刻的违约责任认识不足,问题出现时,一些大学生慢慢跑偏了当初选择校园网贷的初衷,衍生出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律监管上存在真空,缺失了對校园贷的有力监管保障。2015年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办法尚未正式出台,且有许多操作性问题尚未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目前,校园网贷只能按照民间借贷的方式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实际上,很多校园网贷的利息已经超出了国家规定范围。而且,将校园网贷完全等同于民间借贷,也是不恰当的,毕竟大学生群体与自食其力的成年人相比,其还款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还有,对“互联网+”时代下的借贷行为如何从法律上更加严格的管控,的确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部门联动机制的缺乏,造成了对校园网贷的综合治理不力。目前,我国对校园网贷实行的是分行业管理制度,履行校园网贷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涉及到三家。一是行政许可由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合法的校园网贷企业首先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资质许可,然后在工信部门备案。二是互联网网贷平台的监管由银监会来执行,以上提到其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并未正式出台,因而网络监管是缺失的。三是对校园网贷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校园网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对于正规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如果没有出现恐吓、殴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般只能进行调解,产生高额利息争议的,从职能来讲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只能建议双方走司法诉讼途径解决。对于无资质企业的非法经营、或是由借贷行为派生出的恐吓、殴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则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打击处理。而且,这些职能部门之间往往被“块状化”,缺乏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综合治理校园网贷的良性互动。
四、解决大学生校园网贷问题的对策
(一)家庭、高校、社会应当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消费和投资理念
1.大学生应当树立校园网贷的风险意识。大学生应该认识到贷款本身就是一种存在风险的行为,决定贷款前必须对个人贷款行为进行认真的自我评估,思考自身是否真正具有偿贷能力,而不是一味为了满足不切实际的消费和投资而陷自身于危险境地。同时,还要深入思考,一旦出现逾期无法偿还的最差局面,个人是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能否获得父母或其他第二还款来源方的支持还清债务,从而避免陷入高利贷的泥潭,一错再错。
2.家庭应该给孩子耳濡目染地灌输正确的消费和投资理念
大学生的消费和投资习惯实际上是在长期家庭生活中形成的,家庭尤其父母对孩子的先期影响往往是比较深刻的。因此,父母应当通过自身的引领示范,帮助孩子形成健康的消费观和理财观,让孩子学会正确看待金钱,不仅仅只是为了简单的满足膨胀的物质需求或一夜暴富的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去盲目消费和投资。对那些真正有创业愿望需要贷款的,也应该告知孩子寻找有资质、有保障且必需征得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同意的正规、合法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以确保风险可控。
3.高校应当加强大学生财产安全的教育。高校在很长一段时间重点关注大学生人身方面的安全教育,如开展消防安全讲座、应急疏散演练等,把大学生的生命权摆在第一位。电信诈骗也在高校中愈演愈烈,尤其今年入学季,多省多名准大学生和在校大学生被骗,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引发学生猝死、自杀的恶劣后果。无法保证财产安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身安全,因此,各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深入研究保障学生财产安全的问题。而财产安全的重点是教会学生正确看待和支配金钱,这恰恰是当代大学生比较缺乏的。学生的“金钱观”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有个人、家庭和社会的诸多因素,但是高校应当切实履行起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监管义务,联合家长、整合各种校内外资源,通过法律宣传、案例讲解、警示教育、社团活动等多种形式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理性投资。
(二)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大综合治理校园网贷的能力和水平
1.法制部门应当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应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对网络借贷活动的主体、客体、方式、责任、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让校园网贷不再是法律监管的盲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校园网贷的行业监管。前几年,也出现过各大银行随意给大学生办理信用卡,大学生恶意透支的情况。后来,银监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向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之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制定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欲安全管理指引》通知,要求发卡银行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同时,不少银行为了防控风险,即使发放给学生信用卡,也将额度控制在500元到1000元左右,使学生无法进行一系列高消费或高风险投资。于是,学生滥用信用卡的现象得到了遏制。那么,对校园网贷的管理实际上是可以在前期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探索校园网贷的管控措施,总的思路上还是应当将大学生视作特殊的、限制级别的消费和投资群体,应当结合大学生个人和家庭情况,实行分类、分级的贷款管理。
3.加强公安机关对校园网贷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校园网贷活动可能催生出一系列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具备跨区域、跨行业、网络化、涉案面广、隐蔽性强、争议性大等特点,公安机关应当整合刑侦、治安、经侦、技侦、网安、法制等多警种上下联动、左右协调、整体协作、打防管控。同时,辖区派出所应当加强和高校的协作,深入高校排查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安全隐患,联合高校和学生,及时预防和化解潜在危机。对一些定性困难的案件,应当推行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取得检察院和法院的支持,在法律适用上准确定性、精准打击。
(三)治理校园网贷本质上应当以大学生为主体
以上提到诸多职能部门综合治理的方法、手段和措施,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大学生因校园网贷而误入歧途。大学生能不能有效接收到这些信息,固化于内心,变成指导自己消费和理财的正确行为,主要取决于大学生自身。因此,治理是一个方面,效果是一个方面。要取得实际效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关注大学生群体,了解其心理特征,解读其行为习惯,采取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多种方法手段,这样实施下来效果会更好。笔者认为,目前中国三千多万在校大学生是个很庞大的社会群体,而从目前社会发展趋势上看,大学校园已经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入侵的重要领地,高校从封闭走向开放,大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校园成为了社会的一个缩影,社会里有的,这里也有,情况只会比以往更为复杂,需要大学生个人、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主动作为,切实保障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