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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时代、地域,人们对头颅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各种非常态的头骨发掘时的状态可据社会功能分为奠基物、殉葬品、祭品、崇拜物四类。前三种功能伴随的现象不能视为人头崇拜现象,只能称之为重首现象。只有满足具有独立单位的特征、体现了有意的处理方式、具有神性成为祭祀的对象的三个条件,才可视为人头崇拜现象。重首现象和人头崇拜现象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本身是否为祭祀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