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初探

来源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ngyufeng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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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专业教学内容的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应是一种职业教育,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以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为指导,将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宪法学教学内容与宪法学教材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关键词:宪法学教学内容;宪法学教材;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3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到持续的改革和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1]与此同时,其隐含的一些内在矛盾逐渐凸显,直接后果就是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困难。2009和2010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甚至在各类毕业生中排到了最后。就业率低的根本原因是法科毕业生的素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而法科毕业生的素质与社会需要的脱节则是因为我们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其对整个法学教育来讲是迫在眉睫的。
  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具有内容多、理论强、政治性突出的特点。其内容理论上涉及到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以及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等重大问题;实践上涉及到公民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而涉及到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科等学科的重大制度问题。多年来,在我省各高校的法律本、专科教育中,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宪法学均被列为法科教育的必修课程,是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课程。大多数法学院将宪法学和法理学安排为大学一年级学生最先接触到的法学专业课,是法科大学生步入法学殿堂的第一级台阶。宪法学教学内容的选择和教学后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法学的第一印象和学习兴趣。
  目前,宪法学教学内容上存在很多缺陷,出现了“教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局面。具体讲,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学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不清;二是重知识传授,忽视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三是宪法学教学内容与教材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四宪法学教学内容不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应从上述几个方面着手,以科学确定宪法学的教学内容,适应法学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
  一、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应以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为指导
  从根本上讲,教学内容的严重缺陷,是由于我们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性质认识不清而造成的。要确定法律本科(宪法学)教学的内容,就必须正确认识法律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定位徘徊于“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等定位的争论之中。[2]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模糊认识,导致了教学内容确定上出现了偏差,具体体现为重视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法学院的许多本科毕业生,也许能够撰写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能够写出不错的散文,许多人还可以写出流畅的英文信函,但几乎没有人能写出合格的、令人放心的法律文书。另外,对于法律人几种重要的能力,比如谈判的能力,辩论的能力等,更为缺乏。[3]
  笔者认为,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应是一种职业教育。一个好的法学院,在传授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应该努力为学生提供较高的成才率和事业的成功率。 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应以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为指导,改变宪法教学内容上以理论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传统,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贯穿于宪法学教学的全过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素养主要包括法律文化、法治信仰、法律职业文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等。法律职业技能包括熟练运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等。
  二、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应将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
  法学教育既要承担社会责任又要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其立足点和出发点,不是会利用法律的法律工匠和现代诉棍,而是法治的维护者和捍卫者。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宪法学主要承担两项任务,一是传承宪法学知识;二是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比如民主精神、法治理念、宪政思想、公民意识、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等。宪法学教学应当始终围绕这两项任务的实现而展开。
  目前宪法学的教学内容的确定上重理论传授而忽视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由于宪法学的内容理论性较强,内容繁多,而实际教学时间又相对较少,所以,各高校的宪法学教学均以知识传授为主,较少顾及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这就造成尽管老师们都备课充分、讲解细致,尽管一些学生对国家宪政建设抱有极大的关注和热情,但“宪法学太空洞”、“与高中政治的内容差不多、“宪法学枯燥乏味”的抱怨和误解仍不绝于耳。
  在宪法学教学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传授知识、提高素质和培养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呢?首先,应当把知识的传授放在重要的位置。知识是形成素质和能力的基础,在宪法学教学中,仍然应当把知识的传授放在重要的、基本的位置。其次,必须把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宪法学知识的传授固然重要,但与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相比,它只能算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是居于次要地位的因素。
  当然,宪法学教学是一个融知识传授与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于一体的统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可能完全分清哪些教学行为是专门的知识传授行为,哪些活动是纯粹的素质和能力培养活动。但教学过程中对能力和素质培养的更多关注,必将对整个宪法学的教学效果产生质的影响。
  三、正确处理宪法学教材与宪法学教学内容的关系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知识载体,是教师传授知识和学生学习知识的依据。它不仅是传承知识的载体,也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对于《宪法学》课程教材选用的问题,我们对我校本、专科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在被调查学生中,20%的学生认为应当把教材的选择权交给老师,22%的学生认为应当使用名牌高校教材,46%的学生认为应使用国家统编教材,12%的学生认为无所谓。关于“你平时是否看宪法学教材”这一问题,只有4%的学生经常看,58%的学生在上课时看一下,35 %的学生考在考试前突击看,4%的学生基本不看。关于“宪法学教材要做哪些修改”问题,9%的学生认为理论要加强,46%的学生认为要注重实践 ,67%的学生认为要加强对现实案例、事例的研究 。针对“老师讲课是否应该按照教材内容及教材体系来讲”这一问题,26%的学生认为老师应该按照教材内容与体系来讲,15%的学生认为不应该,56%的学生认为无所谓,3%的学生未作选择。由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选择适合的教材是搞好教学工作的第一步。我们要选择那些既注重理论知识,又收入了大量的宪法案例与事例,增加了可读性的宪法学教材。这样,才不至于使学生“赤手空拳”学宪法,从教材中吸收更多的知识与营养。
  近年来,法学教材空前繁荣,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但现阶段在高校法学教学中,教学内容设置与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不相适应的现象比较严重,作为法学核心课程的宪法学课程也是这样。以宪法学教材为例,有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等等,几乎所有的重点院校都编著有宪法学教材。目前宪法学教材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内容过于陈旧,没有把宪法学界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引入教材。如,许多宪法学教材,对法学中的热点、难点及其有争议性的问题避而不谈。
  2、对于宪法基础理论知识的表述过于晦涩生硬,不够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3、教学内容过于庞杂,偏重于大段大段的历史性和理论性阐述。
  4、一些教材结构松散,内容交叉重复,重理论轻实践,重专业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
  宪法学教材出现的这些问题,说到底,就是教材内容没有正确处理好理论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实践性的关系。可以说,宪法学教材内容已远远不能适应未来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因此必须改革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而宪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关键是处理好教材与讲授内容的关系,这就要求讲授宪法学课程的教师在教学中,必须调整宪法学教材的内容结构,做到取、舍、详、略有所侧重,在授课中要做到:
  (一)调整教材结构,突出教学重点
  针对目前宪法学教学内容多,课时少的现状,应根据宪法学教学大纲、教材和学生的具体情况,依据办学定位及对学生的不同培养要求,将多部教材根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重组和整合,减少不必要的教学内容,只教给学生本学科最重要的知识,并对其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如宪法基本理论中的宪法概念、特点、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实施保障;宪法基本制度中的国体和政体;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构中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以及较难理解的部分要讲细讲透。而对于诸如本学科的学习目的、意义和方法,词义演变,历史发展等非重点章节的内容,可以布置让学生课后自己看。这样既做到难点易解,又做到重点突出,并能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二)更新教材内容,补充漏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进程加快,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较快,因此,任课教师要注意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对教材内容应及时更新、补充,对于教材中没有的重要内容,讲授时应该及时补充。如,在讲到特别行政区时,可以补充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的关系以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等内容。这些内容的补充,使学生既关注了社会和宪法学界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引发了学生的思考以及培养了学生对宪法学的兴趣。总之通过对教材内容的调整和更新,改变了学生知识滞后、学用脱节的现象,使学生在较少的学时下,能够系统、深刻地理解宪法的内容,准确地掌握宪法知识;并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为今后学好本专业的其他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逐渐培养起对宪法的信仰。
  (三)使用高质量、有特色的宪法学教材,条件成熟时可以自编教材
  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着本科教学的质量。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高等院校恢复法学教育时的情况相比,目前我国在法学教材建设方面有了相当巨大的变化,法学教材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宪法学也是如此。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的宪法学教材已达30余种。然而,教材的快速增长,并没有带来宪法教学质量的同比提高,因为,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多层次及多元化的局面。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法学教育就不可能有相同的目标,反映在教材的选用和教学内容上,就应该选用有针对性的教材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因此,针对我校为财经政法院校的特点,在选择教材时,应采取自主编写与引进教材相结合的方式,在引进使用最新版本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权威教材的同时,结合本校特点,自主编写高质量的宪法学教材。在教学中既有主讲教材,又有辅助教材,這样,既能把本科法学教育的规范要求与作者的学术个性相结合,把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与因时俱新相结合,又能把介绍通说与分析前沿动态、了解学术争点相结合,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宪法学教材体系。
  四、正确处理宪法学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一座桥梁。[4]从某种意义上,司法考试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统一司法考试要求本科教育必须服务于司法实践,以培养法律应用人才为目标,凡是培养不出合格学生的法学院系必将被淘汰。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之一,宪法学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中占有一定的分值。目前,宪法学在教学内容上离司法考试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如何在教学内容上作出改革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需求,是宪法学教学改革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内容上看,现有的宪法学的教学内容虽然可能因所选用教材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一般都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四大部分,这些内容基本上能涵盖《司法考试大纲》所确定的知识点。但在教学重点上,高校宪法学教学普遍都将教学重点放在宪法基本理论上,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宪法价值、宪法关系、宪法的实施等内容。从课时分配来看,这部分教学占了总课时的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但在司法考试过程中,宪法学基本理论中涉及的考点和所占的分值最少。根据近年来《司法考试大纲》和历年司法考试中宪法命题分析发现,如果将司法考试中出现过三次以上的知识点作为宪法学考试的命题重点,则重点集中在“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三个部分。其中国家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等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主要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般理论和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国家机构则包含我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内容。但是,与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的是,上述内容并不是宪法学教学的重点,在教学中的所占的课时数并不多,每一部分往往只占到十分之一的课时数。
  宪法学虽然在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互相重合,但二者各有侧重,因此现有的宪法学内容上不完全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在宪法学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宪法的教学内容应该在原来的基础上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改革和重组。在教学时数的分配上,应适当调整教学重心,使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重点适度吻合。应改变长期以来宪法学教学重理论分析,轻制度和实践的做法,适当压缩宪法学基本理论部分的教学课时,增加制度性内容的教学课时。
  
  参考文献:
  [1]龚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
  [2]陈彬.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向何处去[J].中国法律,2009,(2).
  [3]朱苏力.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和限度[N].检察日报,2008,(11).
  [4]何彩萍.新形势下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发展思路[J].理论导刊,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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