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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同日,古某支付开发商购房首付款260102元,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8月17日前将房屋交付古某。但古某9月12日、29日两次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开发商委托的交房方(物业公司)均以未预交半年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交付。古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开发商发函,要求开发商尽快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但开发商对该函件拒绝签收。